java base64 转 amr:从性爱行为艺术案谈劳动教养必须废除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09:27:58

早就听说以胡主席及温总理为首的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我们要“依法治国”,而且尤其要“依法行政”!如果这件事是真的,那么,我们必须要做到我们制定的法律法规首先就不能“违法”——我指的是该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或宪法。

多年来,有识之士早已看到目前的劳动教养制度严重侵犯人权,明显违反立法法及宪法,但相关部门就是睁着眼假装瞎子:公安机关如此明目张胆地“知法犯法”,无疑是不把我们大众和法律放在眼里。这样的制度,哪怕一下子废除不了,但至少也不能频繁地用吧?但我们的公安机关就是不管群众的呼声,你说能咋办?凉拌?

今天看到一则新闻:一个名叫成力的57岁的艺术工作者在北京通州以性爱展示作为其行为艺术展,被警方带走,并因“寻衅滋事”被警方处劳动教养一年。警方认为,成力在公共场所裸体进行淫秽表演,引发多人围观,造成现场秩序混乱。

 

  看了这篇新闻,我对这性爱行为案是否违法倒不怎么感兴趣去探讨,但我注意到了“劳动教养”这四个字,看到它就如鲠在喉,不吐不快。我不知道这行为艺术是不是违法,因为我虽然懂法律,但不懂艺术;我唯一能明确的就是这劳动教养本身就是违法的,这一点可以肯定。

 

   下面就重点说说这劳动教养制度如何个违法。我们的劳动教养制度制定于1957年的8月,当时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1982年1月21日国务院转发了公安部制定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回首历史,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这项制度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侵犯公民合法权益的严重后果。上面的“裸体艺术家”无疑就是这项制度的牺牲品,其他的例子数不胜数,不胜枚举。

劳动教养制度违法及违宪及不合理的表现如下:

一、劳动教养违反宪法,属于违宪行为,必须废除。

 

与刑事处罚最大的不同在于:后者必须经由法院判决,而前者仅需公安机关独自决定,它打破了公、检、法相互制衡的制度约束,纯粹是一种“警察罚”,独立于法治系统之外。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二、劳动教养违反《立法法》等上位法,属于违法的规章,应该废除。

 

《立法法》明确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同时更是明确将“剥夺、限制人身自由”排除在“国务院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其中的部分事项先制定行政法规”的范畴之外。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作为行政法规的《劳动教养试行办法》在《立法法》施行之后,其实已经无效。

 

三、从劳动教养的“历史”看,该制度具有不合理性。

 

  忘了是哪个哲人说过“存在的就是合理的”,按照这个逻辑,它存在也应该有其合理的一面,合理不合理,我们得看历史。

 

最初劳教是为了“反右”。一九五七年《关于劳动教养的决定》制定在反右期间。这个决定将右派分子定性为反社会主义的反动分子,指出:“这些反动分子其实在我们的机关、团体、企业、学校内部也有。”对于这样的人,“把他们收容起来,实行劳动教养。”“这就是最适当的也是最好的办法。”在当时,劳教起了“流放”的作用。

 

80年代及90年代的劳教是为了制止当时严重而广泛的社会治安问题。为了维护社会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一系列“决定”,明确规定对赌博,制作、出售或传播淫秽物品和经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人员亦可实行劳动教养,对经公安机关处理后又卖淫、嫖娼的,应当实行劳动教养。于是劳动教养制度的成果开始出现在对以上几类人群的收容教养以及督促“浪子回头”,并因此成为预防和矫治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重要措施。这大概就是改良派强调劳动教养制度合理性的主要论据了。

 

以强制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及政治权利的方式来达到所谓的“善的目的”,这无疑是站不住脚的。我们应该将劳动教养改造成类似于“社区服务令”式的特殊刑种,通过让违法者从事有益于社会的各种公益劳动,以弥补其违法行为给社会和个人造成的损害。这是劳教应该具有的品质。


回到主题,从成力的性爱行为艺术案,我们看到的是公权力的过度干涉。事实上,艺术是需要被宽容的,即使艺术“违法”了,也应该寻找和其行为适当的、合理合法的惩罚措施,不能指望“劳动教养”这种不合法不合理的措施达到“教养"好的效果,你很难想象出被限制人身自由一年多的滋味如何!当成力从劳教所出来后,我猜想他再也不敢搞“行为艺术”了,因为他认识到搞艺术如就能被囚禁,那这种艺术绝不是人所可能尝试的艺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