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s base64 decode:海域使用权审核、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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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07年12月20日信息来源:
行政事项名称:海域使用权审核
行政事项类别:行政许可
法律及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1月1日施行)
2、《辽宁省海域使用管理办法》(2005年5月28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4月1日起施行)
3、《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国海发〔2006〕27号,2006年10月13日印发)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2〕36号,2002年7月6日印发)
5、《海域使用申请审批暂行办法》(国海发〔2002〕5号,2002年4月3日印发)
申请条件:
1、申请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即国内企业、组织和个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各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
2、所申请的用海活动:持续使用特定海域3个月以上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及不足3个月但可能对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和其他用海活动造成重大影响的排他性用海活动,包括3个月一下的挖砂、海上大型施工活动、定置网等。。
申请材料/申请条件:
1、海域使用申请书;申请书应载明申请人名称、用海项目、使用海域时间、位置、面积、座标、用途、作业方式,并附宗海图。另附A4或B5幅面的宗海图一式10份。
2、资信证明材料;
3、改变海域属性的项目用海海域使用论证材料;
4、投资主管部门对项目立项的批复(核准、备案)文件;
5、工程项目用海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及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核准文件;
6、项目用海涉及村民、居民利益的,由村委会或社区出具征求村民、居民意见后形成的同意用海意见的函;
7、项目用海涉及养殖区的,出具用海补偿协议。涉及捕捞的,出具协调意见;
8、项目用海涉及规划、水利、交通、渔业等部门以及军事或其他相关利益者的,提交上述有关部门的支持性文件;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许可程序:
1、由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初审后上报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县级报送的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送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3、省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对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后,符合规定的报省政府审批,不符合规定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告知方式:
1、关于办理海域使用登记手续的通知
2、海洋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
3、海洋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办理时限: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
主办单位及办公电话:海域管理处 024-23448586
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沈阳市和平区太原北街2号 110001
行政监督:监察处 024-234485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