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鸟游宗太表白第几集: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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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管理工作的通知
(鄂人[2007]23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人事(干部)处,各有关单位:
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1996】118号)实施以来,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逐步规范,管理制度逐步健全,对促进人才合理流动,优化人才发展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目前各地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出现了一些随意性的倾向,影响了人事档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不利于我省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入,不利于我省人才发展战略的实施,甚至有损党和政府的形象。为积极构建完善社会化人才档案公共管理服务系统,提高公共人事人才服务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优化我省人才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我省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确保人事档案的安全与保密,自觉接受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是县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本人和他人人事档案。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人事档案的管理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3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49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3】3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档案的管理,仍按照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劳力字【1992】33号)和《湖北省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实施细则》(鄂劳力【1993】052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包括:
(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二)与用人单位中止或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三)暂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大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留学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商投资企业、乡镇企业、区街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社会中企机构、社会团体等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六)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七)经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确认具有技术职称的农村人才的人事档案;
(八)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四、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认真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流动人员身份认定、档案工资记载、出国(出境)政审工作,经授权做好相关的职称资格考评、合同鉴证、社会保险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五、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必须严格执行人事档案管理规定,严格档案转接手续。对于档案材料不齐全或不清楚、手续不完备、不按规定要求参加社会保险及其他不符合档案管理规定的人事档案,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接收。
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应与存档单位或个人建立联系,对流动人员的教育背景、职业资格、业绩能力、诚信记录等方面的信息进行收集、归档和整理,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
七、流动人员应主动加强与保管其人事档案机构的联系,积极协助管理机构收集档案材料,健全档案内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对失去联系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要妥善保管,积极与托管单位或本人取得联系,督促其补充档案材料、接续人事关系。对失去联系超过5年的,视为自动终止托管关系,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
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档案管理收费收入和支出要严格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收费标准必须经物价、财政部门核准,实行收支两条线,档案收费要用于人事档案公共管理服务,不能挪作他用。
九、本通知下发后,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对所管理的人事档案进行检查清理,凡不符合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的,由现管理机构负责整改,并按中组部有关文件的规定对人事档案进行整理。
十、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将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对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单位和个人;擅自涂改档案内容或伪造档案材料的;擅自向外公布、泄露档案内容的;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给于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十一、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队伍建设,加强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保持队伍相对稳定。
中共湖北省委组织部 湖北省人事厅
二00七年七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