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董旅店2 结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创投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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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创投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2012-02-07 14:52:27)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创投企业境内投资的审批
普通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创投企业在境内投资,适用的规定不同,审核部门亦不完全相同。
外资创投投资允许、鼓励类行业,先到外经贸局(商务部门)备案,拿到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办理工商登记。投资限制类,经外经贸局(商务部门)审批,拿到外资批准证书后工商登记。
相关法条: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
第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鼓励类或允许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在限制类领域投资设立公司的,应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以下称“省级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并应提供下列材料……
第十条 省级审批机关接到上述申请后,按照被投资公司的经营范围,征求同级或国家行业管理部门的意见。省级审批机关应自收到同级或国家管理行业部门同意或不同意的意见起十日之内,作出书面批复。
第十一条 省级审批机关对外商投资企业作出同意批复的,外商投资企业凭该批复文件向被投资公司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公司登记机关依《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决定准予登记或不予登记。准予登记的,发给《(加注)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
第三十九条 创投企业境内投资比照执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
第四十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任何鼓励类和允许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备案。当地授权的外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备案材料后15天内完成备案审核手续并向所投资企业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四十一条 创投企业投资于限制类的所投资企业,应向所投资企业所在地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接到上述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书面批复。作出同意批复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所投资企业持该批复文件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
参考案例,星星科技(300256)。
国科瑞华(中外合作非法人性质的外资创投)增资星星科技(整体变更前完成增资),直接在台州市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后工商局又做出行政决定,撤销之前的增资工商登记。之后重新报浙江商务厅,拿到批文后,才重新到台州工商局办理工商登记。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外商投资法律体系中,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没有解决,那就是外商投资的境内投资,然后再投资的法律规避问题。简言之,一家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投资,所投资企业如果隶属鼓励类或者是允许类行业,则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直接向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公司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公司登记准予登记的,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企业类别中加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字样,而这一被投资企业是不具有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的。换句话说,被投资企业不再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
如果这家被投资企业再行投资的话,从法律上来讲,并无规定要求这家被投资企业的再行投资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暂行规定》,从外观上看,这家企业的再投资就是普通内资企业之间交易。
因此,这一规定给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所控制的企业进一步收购限制类行业的公司留下了法律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