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积分入学办理:法制日报工商质疑电信合法也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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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电信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关系而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要说有冲突也是电信条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工商部门当然有权对电信部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
杨涛
最近,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高调叫板电信行业的计费方式,赢得了公众一片叫好声。然而,哈尔滨市工商部门的行动引起了哈尔滨乃至全国电信业针锋相对的强烈反应,多位通信业内人士表达了自己的反对意见,《人民邮电报》更是撰文直指工商部门越权执法(2月13日中国广播网)。
按照现行的资费标准,打电话的时候,如果通话不足一分钟,一律按照一分钟来收费,电信部门制定这样方便自己而侵害消费者利益的规定,近些年来屡屡为民众所诟病。有数据表明,在各地消费者协会多次公布的投诉统计中,通信服务类投诉量屡屡排在首位。但这样的不合理规定,却能长年顽固地生存,一方面是作为电信部门的监管部门——信息产业主管执法机关不作为,另一方面是工商行政执法部囿于电信部门上头有专门的监管部门,而不敢作为。
其实,虽然信息产业部门主管并监管电信部门,对其规章制度有监督管理的权力,但是,这并不能否定工商局也有监管电信的权力。因为,电信部门制定的相关规定直接面对消费者,如果相关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工商部门当然有从保护消费者权利的角度来对电信部门违反市场规律的行为进行监管。
况且,这种监管与现行的法律不仅没有冲突,而且还有法律支持。例如,虽然电信条例规定“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全国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但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法律,电信条例是行政法规,从法律位阶关系而言,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要说有冲突也是电信条例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不是相反。所以,工商部门当然有权对电信部门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监管。
我认为,哈尔滨市工商局启动“叫停电信收费不合法规则”行动,不仅对“通话不足一分钟,一律按照一分钟来收费”不合理的规定敲响了警钟,而且更重要的意义在于对监管“垄断部门”的机关垄断监管权力行为吹响了号角。它告诉我们,对于垄断部门的不合理、不合法行为,不但垄断部门的老上级可以管,如果侵犯了消费者权利,其他执法机关也有权而且可以管。如此,才能制约垄断部门恣意的权力,才能更周全地保障公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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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局叫停电信不合法收费有无执法依据
发布时间:2012-02-03 【我要纠错】10:54:19
对话动机
1月30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召开2012惠民维权行动发布会:2012年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将实施五大维权战役,剑指电信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大问题、哈尔滨机场高速收费问题、房产销售中霸王合同问题、投资理财中的陷阱问题、物流配货中的安全消费问题。
发布会上,哈尔滨市工商局消保处处长王绪坤剖析了电信服务中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三大问题。1月31日,本报视点版刊发《哈尔滨工商局欲“死磕”行业非法获利潜规则》一文。当天,网上就出现了争议文章,认为“哈尔滨工商局执法无据”。就此,《法制日报》记者再次对话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王绪坤。
对话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处长  王绪坤
《法制日报》记者                              郭 毅
□对话
工商局是依法行政
记者:有人撰文指出:哈尔滨工商管理局没有对于电信业务的管理执法权。集中整治、叫停收费方式从何而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在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信业实施监督管理。”目前中国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就是各地的通信管理局,它是工业和信息化部派出机构,在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领导下,在各地进行电信业的监督和管理,这也是电信业务唯一具有执法权的单位。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地方工商管理局并不具有对于电信市场进行监督管理的执法权,在具有法律明确的执法机构的前提下,哈尔滨工商局越权管理是干扰了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破坏了管理格局,造成多头管理,执法混乱。
王绪坤:我并不这样认为,工商局叫停电信不合法收费维权行动是依法行政,为什么这样说呢?首先,《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1〕57号)文件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主要职责是:……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从这里可以看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依法对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是国务院赋予工商部门的法定职责。这里的各类市场当然也包含电信市场。“组织查处严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又是内设机构消费者权益保护局的主要职责之一。可见,查处电信行业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案件,规范电信市场属于工商部门职责范围。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电信运营商在向消费者提供电信服务中,即出售电信产品中,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侵害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多年来消费者退还钱款或者赔偿损失的合理诉求一直没有得到解决。工商部门根据消费者的诉求对电信业进行调查处理是法定义务。
《哈尔滨工商局执法无据》一文中说,“包括电信资费的监督管理都是由这个机构(电信管理机构)在执行,同时它也是接受投诉和了解民意的渠道”。而实际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提供的电信服务达不到国家规定的电信服务标准或者其公布的企业标准的,或者电信用户对交纳电信费用有异议的,电信用户有权要求电信业务经营者予以解决;电信业务经营者拒不解决或者电信用户对解决结果不满意的,电信用户有权向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申诉。可见,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并不是接受消费者申诉的唯一法定部门,工商等其他相关部门都可以依据职责受理电信用户因交纳电信费用而提起的申诉。所以恰恰是具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哈尔滨工商局是依法行政。
综上,哈尔滨工商局叫停电信不合法计费规则,不是越权管理,也不存在干扰国家的行政管理体系,破坏管理格局问题,更没有造成多头管理,执法混乱。
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
记者:文章还说,“哈尔滨工商局缺乏专业知识和法律知识,错误理解相关法律。因为缺乏专业的管理经验,对于相关法律哈尔滨工商局就理解不清”。
撰文者还引用了相关法规:1995年原邮电部颁布的《全国数字移动电话(GSM)计费原则暂行规定》,该规定明确了以分钟为计费单位,有效计费时间自被叫应答开始至首先挂机或无线信道释放为止的计费原则。
2000年,原信息产业部、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发布了《关于电信资费结构性调整的通知》,对部分电信资费进行结构性调整,改革国内长途电话等部分资费的计费单元,将计费单元由1分钟缩短为6秒钟,但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的计费单位未做调整。
2004年,原信息产业部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发出《关于中国移动通信GSM移动电话业务计费原则备案的通知》,该通知明确载明:“移动电话基本通话费以分钟为计费单位,不足1分钟按1分钟计……有效计费时长自被叫应答开始至任一方挂机或无线信道释放为止。”
王绪坤:没错,这些计费原则都是政府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规定,作为规章,不能违反上位法。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关键的问题不在于以分钟计费,而在于这个计费规则施行的结果不能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个计费规则应该体现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这个计费原则下,电信经营者多收取了消费者的话费。
因为目前这个计费规则施行的结果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权和公平交易权,所以我们提出了该规则明显违背了民事活动以及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侵害了消费者的财产安全权和公平交易权的观点,目的就是推动法律、法规的改变,推动制定出新的计费办法。到目前我们也从未因此检查过电信经营者。
春节刚过,根据国家工商总局2011年11月18日下发的工商消字(2011)2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有关服务领域消费维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开始的叫停电信不合法计费规则行动,正是依法行政,在现行行政管理体系下的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尽管一直高调参与并跟进的地方所有媒体突然集体失语,使原计划深入进行的万人晒话费、公开征集侵权证据等一系列活动举步维艰,但是我们会坚定不移地继续探索在特殊形势下的维权工作。我们盯死的是不管计费原则和标准如何,决不允许继续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要监督电信企业在现行计费原则下,采取切实可行的方式,来补救和避免给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给消费者一个公道,还消费者一个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