叶利钦纪录片:(成功代书案例)历史与现实交织的山林权属纠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15:44:55
(成功代书案例)历史与现实交织的山林权属纠纷2004年10月12日作出的藤政决[2004]41号行政决定书,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市人民政府撤销藤政决[2004]41号行政决定书(以下简称41号决定书),确定大搞林场属于古棉村民小组(以下简称古棉组),并确定古棉组划分大搞林场给吴宗元等户的自留地承包关系继续有效。2004年12月24日,申请人主动到县调处办要求查看《山界林权证》,才取得该证的复印件。2001年7月24日,申请人之一的吴振桂到东荣镇林业站了解大搞林场纠纷调处进展情况,听到林业站工作人员谈论《山界林权证》是由坡头村委现任主任填写的。(见证据五)1982年10月20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制止乱砍滥伐森林的紧急指示》强调:“要认真解决好山林纠纷。在山林纠纷解决之前,任何一方都不准先发山林权证,……。”因此,坡头村委不可能在1982年领取《山界林权证》,即使领取了《山界林权证》,也因违反当时的政策规定而无效。1988年6月1日起试行,在此之前,法律法规没有对村委会职能和工作职责作出规定。坡头村委在1986年10月11日就大搞林场的八角等经济林与申请人签订《林业联营合同》,是在村委会职权范围内的,没有必要通过村民大会等方式进行讨论决定。41号决定书认为“该合同并非是坡头村委全体村民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毫无事实和法律根据的。1986年9月29日召开的党员会议也只是“提出要收复并加强对大搞林场的管理”,并没有涉及大搞林场所有权问题,而《林业联营合同》正是实现坡头村“收复并加强对大搞林场的管理”的可行方式。坡头村委通过与邓天继等人签订《林业承包合同》,获得了4500元的收益。这是坡头村委对大搞林场的八角林失管近10年后再次获得收益,正是维护村民利益的最好体现。2001年7月25日提交的《三大纠纷案件调处申请书》列吴宗元为被申请人,但41号决定书列吴宗元等人为第三人,是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的。 2001年7月25日向县调处办提出申请要求调处大搞林场所有权纠纷,至2004年10月20日县政府才作出41号决定书,历时三年多,完全超过了《调处条例》所规定的时限。2003年6月25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强调:“已经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一律归农有。” 41号决定书将大搞林场确权归坡头村委,也是与党中央的现行政策相违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