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武怎么解异常: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辖管单位重要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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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辖管单位重要会议的实施办法(试行)

作者:办公室    文章来源:办公室    点击数:119    更新时间:2011-8-15         ★★★

为充分发挥纪工委、监察分局的职能作用,进一步规范工作运行,强化对辖管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监督,依据《党章》、《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列席范围

主要包括辖管单位召开的以下重要会议:

1、涉及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本单位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会议以及其他涉及人、财、物、事等重要决策的会议;

2、党风廉政建设专题会议;

3、议题与纪检监察工作有关的会议;

4、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区纪委、监察局或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求召开的会议;

6、区纪委、监察局指定列席的会议;

7、其他需要列席的会议。

二、列席程序

辖管单位决定召开上述会议,应在会议确定后立即通知纪工委、监察分局。

纪工委书记、监察分局局长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列席或派员列席。

三、列席人员的权利和职责

列席会议的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主要负责对重大问题的决策过程实施全程监督,行使监督权、询问权和建议权,确保会议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程序的合法性。

(一)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合党政纪条规以及违反组织原则的事项,列席人员有权当场提出不同意见和建议。

(二)列席人员对自身不能当时确定是否违纪违规和违反组织原则的事项,应请示纪工委、监察分局或区纪委、监察局后再反馈意见和建议。

(三)列席人员于会后发现所列席会议有违纪违规和违反组织原则的事项,可向有关单位提出补充意见和建议。

(四)列席人员如遇提出意见和建议未被采纳的情况,不宜重复提出或引发争执,可向纪工委、监察分局直至区纪委、监察局请示处理。

(五)纪工委、监察分局列席辖管单位重要会议应作列席会议记录并存档,列席会议的情况应定期向区纪委、监察局报告。

(六)列席人员应严格纪律、严明责任、尽职尽责,既要从严监督,又要做到不越位、不越权,不干扰辖管单位的正常议事和工作秩序。

(七)列席会议人员承担失职、失察责任。造成较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其他

辖管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自觉接受监督。

(一)认真配合纪工委、监察分局执行本制度。

(二)应邀请纪工委、监察分局人员列席会议,而未邀请,有意逃避监督的,一经发现并查实,由区纪委、监察局对该单位主要领导进行口头或书面告诫,造成决策失误或其他不良影响及重大损失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实施责任追究,从严从重处理。

(三)列席会议情况,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目标管理考核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