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西泠印社图片:水电厂运行试题100道 (问答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6 01:03:02
问答题:
1、发电机在电力系统中有何特殊作用?
答:有以下特殊作用:(1)为系统提供廉价的电力;(2)承担系统备用容量;(3)调节峰荷;(4)可转换为调相机组。
2、机组振动会带来什么样的危害?
答:(1)、引起机组零部件金属和焊接缝中疲劳破坏区的形成和扩大,从使之发生裂纹,甚至损坏报废;
(2)、使机组各部件紧密连接部件松动,不仅会导致这些紧固件本身的断裂,而且加剧了被其连接部分的振动,使它们迅速损坏;
(3)、加速机组转动部分的相互摩擦,如大轴的剧烈摆动可使轴与轴瓦的温度升高,使轴承烧毁;发电机转子的过大振动会增加滑环与电刷的磨损程度,并使电刷冒火花。
(4)、尾水管中的水流脉动压力可使尾水管壁产生裂缝,严重的可使整块钢板剥落。
(5)、共振所引起的后果更严重,如机组设备和厂房的共振可使整个设备和厂房毁坏。
3、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一相金属接地时,中性点及各相电压如何变化?
答:(1)、中性点不再是等于地电位,发生了位移,等于相电压:(2)、故障相对地电压变为零:(3)、未鼓掌相的电压上升为线电压的数值,较正常运行时升高√3倍,即变为线电压。
4、电压互感器高低压侧熔断器的作用有和何不同?熔断器的额定电流如何规定的?
答:(1)、高压侧熔断器的主要作用:当电压互感器内部该故障或互感器与电网连接的引线上发生短路故障时熔断器熔断,防止电压互感器内部故障损坏和影响高压系统正常运行。高压侧熔断器熔丝的截面是按满足机械强度条件选择的,其额定电流比电压互感器的额定电流大得多倍,低压侧短路时不可能熔断,更不可能防止过载,因此低压侧还必须装熔断器。(2)、低压侧熔断器主要作为二次回路的短路保护和电压互感器的过载保护。其熔丝的选择原则是:熔丝熔断时间应小于二次回路短路时的保护装置的动作时间,熔丝的额定电流应为电压互感器二次侧最大负载电流的1。5倍。
5、变压器事故过负荷运行有何危害?
答:变压器事故过负荷的主要危害是:引起变压器绕组温度和温升超过允许值,使绝缘老化加快,变压器寿命缩短,变压器事故过负荷的时间和数值由制造厂家规定。
6、电力系统继电保护装置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1)快速性: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动作的时间尽量快,以提高系统并列运行的稳定性,减轻故障设备的损坏,加速非故障设备恢复正常运行。(2)可靠性;要求继电保护装置随时保持完整、灵活状态,不应发生拒动和误动。
(3)选择性: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动作时,跳开距故障点最近的断路器,使停电范围尽康宁缩小。
(4)灵敏性:要求继电保护装置在其保护范围内发生故障时,应灵敏动作。
7、变压器、电动机等许多电气设备运行了一段时间就回发热,发热的原因是什么?
答:(1)由于绕组电阻引起的功率损耗:(2)由于铁芯中涡流引起的功率损耗:(3)铁磁物质磁滞回路引起的功率损耗。
8、电流互感器二次侧为什么不许开路?
答:正常运行时,由于电流互感器二次侧阻抗很小接近短路状态,而二次侧电动势很小,若二次侧开路,其阻抗变成无限大,二次电流为0,此时一次电流完全变成激磁电流,在二次绕组上产生很高的电动势,其峰值可达几千伏,直接威胁人身和设备安全。
安全生产法知识试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2.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4.国家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生产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有那些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6.生产经营单位应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7.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十五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0.生产经营单位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人员死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法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1.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八次会
议通过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2.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术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
3.禁止用人单位召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4.劳动合同应当书面形式订立,并具备以下条款:
(1)劳动合同期限;(2)工作内容;(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6)劳动全同终止的条件;(7)违反劳动全同的责任;
5.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6.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判断。
7.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劳动者协商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8.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9.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0.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它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1.劳动者在下列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2)患病、负伤;(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4)失业;(5)生育;
12.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