怪物猎人olg1大剑配装:广东省民政厅加强对直属单位“一把手”监督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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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东省民政厅加强对直属单位“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的通知 撰写时间: 2011-10-11 文章作者: 文章来源: 广东省民政厅

粤民组〔2011〕38号

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单位: 
  为加强对厅直属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特制定《广东省民政厅加强对直属单位“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东省民政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广东省民政厅加强对直属单位 
“一把手”监督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切实加强对厅直属单位“一把手”的监督,约束和规范领导干部正确行使职权,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厅直属单位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对“一把手”监督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教育、预防、事前监督为主,把对“一把手”的监督贯穿于考核、选拨任用、日常管理、生活交际的各个环节。 
  第三条  按照“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进一步完善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建立“副职分管、正职监管、集体决策、民主监督、公开公正”的工作机制,增强单位领导班子的公信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厅直属单位的稳定和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四条  监督内容主要包括“一把手”遵守政治纪律、贯彻民主集中制、执行干部人事制度、遵守财经纪律、廉洁自律和加强作风建设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第五条  遵守政治纪律包括: 
  (一)政治立场坚定,具有较强的政治敏锐性和鉴别力; 
  (二)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厅党组的决定,确保政令畅通,不得有令不行,有禁不止; 
  (三)顾全大局,不拉帮结派,维护班子团结; 
  (四)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和政绩观,做到“为民、务实、效率、廉洁”; 
  (五)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第一责任人的职责,抓好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第六条  贯彻民主集中制包括: 
  (一)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班子成员职责明确; 
  (二)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原则,重大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大额资金使用、干部任免和奖惩必须经过集体讨论决定,充分听取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及建议,实行民主决策,不搞一言堂; 
  (三)凡是明确规定由集体决定的事项,须按决策程序提前向参会人员提供资料、通报情况,确保参会人员有足够的时间进行研究,对所要决策的事项作出准确判断或充分表达意见和建议,防止决策草率、随意。 
  第七条  执行干部人事制度包括: 
  (一)认真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拨任用工作条例》和四项监督制度,“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严格按原则、标准和程序任免干部; 
  (二)人员录用、工作调配及重要岗位人事变动,须经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按规定程序进行统一招考、调配; 
  (三)在干部提拔使用时,未经民主推荐的不提名,未经组织人事部门考察的不讨论,集体讨论时多数人不同意的暂缓表决; 
  (四)不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拨干部; 
  (五)严格执行干部任免回避制度; 
  (六)对选拨、任用干部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遵守财经纪律包括: 
  (一)财务管理方面: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经费开支按规定数额逐级审批。除按国家(或财政部门)规定发放的工资补贴外,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支出须经班子集体研究同意,支出内容和依据、报销程序和时限等符合国家财经法规制度规定; 
  2.物业、土地等对外出租或投资须经集体讨论决定,并按规定权限报批; 
  3.不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花钱;不私设单位资金账户和“小金库”,不私存、挪用、私分公款;不违规为单位、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4.对单位的财务支出行使监督管理权,定期对费用票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工程建设方面: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招投标,工程建设及招标组织工作经领导班子决定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 
  2.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进入当地招投标交易中心进行招投标,“一把手”不插手和干预招投标活动,不人为拆分项目,躲避、规避招投标; 
  3.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建设项目,严格执行厅相关规定进行招投标。1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项目,经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个人不指定施工单位; 
  4.工程款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和质量要求拨付,手续齐全。凡需进行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要在县级以上媒体、专业报刊或招标采购网站上发布招标信息; 
  5.招标文件必须按规定编制,招标准入条件必须合理合法,不排挤符合条件的建设商;严把建设商资质审查关,杜绝不符合资质的建设商进入;公开招投标及由厅组织的招标的方法、程序、结果要及时向班子和干部职工公开。 
  (三)物资采购方面: 
  1.“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资采购,领导班子确定一名分管领导负责物资采购; 
  2.凡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的物资,经班子集体研究后,由当地政府采购中心实行集中采购。“一把手”对整个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廉洁自律包括: 
  (一)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 
  (二)不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和使用公务车,不违规换车、借车、摊派款项购车、豪华装饰及公车私用,并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十条  加强作风建设包括: 
  (一)密切联系群众,虚心听取群众意见,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 
  (二)结合实际,真抓实干,不弄虚作假,不搞“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 
  (三)改进文风会风,少发文,少开会;生活作风严谨,减少不必要的应酬,不参与赌博和色情活动,净化自己的生活圈; 
  (四)离开本地区事先向业务主管处室领导报告。 
  第十一条  凡单位对外签订的合同(协议),按厅法律事务管理规定,将合同(协议)复印件送厅法规处及厅法律顾问备案。 
  第三章  监督措施 
  第十二条 从上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群众监督三个层面加大对“一把手”监督的力度。 
  第十三条  加强上级监督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落实谈话制度。厅党组针对不同情况,分别与“一把手”进行任职谈话、了解情况谈话和诫勉谈话。对有轻微违纪行为或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一把手”,通过诫勉谈话了解思想和工作状况,及时提醒和教育。谈话前,应将谈话的时间、地点及有关要求提前通知被谈话人;谈话时做好记录,由被谈话人签字后交厅纪检监察部门或人事部门存档。参与谈话的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 
  (二)落实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厅直属单位“一把手”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内容,以中央《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的规定》和省委的有关要求为准。除按有关规定需事前或事后立即上报的重大事项外,其它事项在每年3月30日前书面报厅党组。瞒报个人重大事项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落实年度考核制度。驻厅纪检监察部门每半年对厅直属单位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终结合班子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一把手”落实本《办法》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时,“一把手”要向干部职工进行述职述廉。经民主测评,“不合格”或“不称职”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的,考核小组要予以核查,并视情况向厅党组做出组织调整或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处理的建议。 
  (四)落实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一把手”在任职期间或离任时,厅财务部门会同纪检监察部门要对其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应作为“一把手”选拔、调整的参考依据。如在审计中发现严重的经济责任问题,应及时查处。 
  (五)建立情况分析会制度。厅直属机关党委对“一把手”的思想和工作状况,每半年要进行一次分析,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对干部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一把手”要如实作出说明。属思想、工作作风方面的问题,要视情况进行批评教育,限期整改;对于已构成违法违纪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加强同级监督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一把手”要带头落实民主集中制原则,在研究重大事项时,班子成员要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一把手”应末位表态,然后进行表决。表决时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以上的方能形成决议。决议一旦形成,“一把手”不得擅自改变集体研究决定的事项。 
  (二)落实民主生活会制度。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积极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一把手”要带头开展自我批评,虚心接受班子成员的意见;班子成员既要尊重支持“一把手”的工作,又要敢于提出不同意见。“一把手”和班子成员要维护班子的团结,增强班子的凝聚力。“一把手”要坚持每半年找班子成员谈心一次,加强沟通,增进感情。 
  (三)注重班子成员间相互监督。班子成员与“一把手”之间应相互监督。“一把手”明知班子成员有违纪违规问题却故意隐瞒、不向上级汇报的;班子成员明知“一把手”有违纪违规问题而不提醒、不汇报的,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充分发挥同级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职责。厅直属单位要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机构,配备专(兼)职纪检监察人员。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的职责,发现“一把手”有违反党纪、政纪等方面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时,要及时提醒,必要时向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第十五条  加强群众监督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深化事务(党务)公开。要在严守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等事项,在适当范围内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重大决策的进展情况定期向干部群众公开;办事结果及时向群众通报。对应公开而不公开,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追究“一把手”的责任。积极推进党务公开,深入落实《关于党的基层组织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畅通党内信息上下互通渠道。 
  (二)设立监督电话和举报信箱。各单位应向社会公开监督电话,并设立举报信箱,及时受理群众对“一把手”的举报和投诉。对群众举报和投诉“一把手”的重大问题,受理部门应及时向厅党组和驻厅纪检组监察室报告。 
  (三)建立廉政监督员制度。各单位要聘请廉政监督员,对领导班子特别是“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监督。“一把手”对廉政监督员的建议和意见,要认真办理,并及时做好向监督员本人的反馈工作,充分发挥其监督职责。 
  第四章 监督要求 
  第十六条  厅机关要认真履行对直属单位“一把手”监督的责任。厅党组要充分信任、理解和支持直属单位“一把手”的工作,在强化监督的同时,不影响“一把手”创造性、积极性的发挥,做到监督与支持、监督与鼓励、监督与提高的有机结合。分管厅领导和业务主管处室要经常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和要求,要讲究方法、把握分寸,在帮助他们解决学习、工作和生活上困难的同时,切实抓好对“一把手”的监督。 
  第十七条  “一把手”要自觉接受监督。“一把手”要不断强化接受监督的意识,主动接受上级、同级和群众的监督,做接受监督的表率。要带头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发挥正确的政治导向作用,科学决策的核心作用,选人用人的关键作用,团结协调的凝聚作用,勤政廉政的表率作用。 
  第十八条  职能部门要明确职责分工,形成监督合力。厅党委办、计财处、人事处和业务主管处室要及时掌握动态,定期分析情况,协助厅党组做好对直属单位“一把手”的监督工作。厅办公室要加强舆论宣传,增强广大干部和群众的监督意识。驻厅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因工作失职,监督不力或徇私枉法导致严重后果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对“一把手”的违纪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驻省民政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