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所炫高清壁纸:认真学习代表法 努力做好人大代表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1 12:47:45

——衡山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  肖春林

 

各位代表、列席人员:

我受县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和大家一起学习《代表法》,不当之处请指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于1992年4月在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上通过。这是一部十分重要的法律。这部法律以宪法为依据,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选举法等有关法律的基础上,对人大代表的权利、责任、工作方式、执行职务的保障等,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保障和规范人大代表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加强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实现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法律依据。我省于1994年制定了《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并于2003年制定了《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代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人大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走上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在座的各位多是“代表”,而且是做代表工作的,因此,认真学习代表法十分重要。下面,我分四部分与各位进行学习和交流。

一、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重要地位

(一)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精神

代表法第一条就规定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即保证代表依法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我理解,该条规定包含了三个方面的立法精神:第一,代表法的制定就是为代表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提供法律依据,建立代表行使其职权,保障权力的顺利行使;第二、要求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严格依法进行,其行为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之内,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因而,代表法对代表的职务行为具有制约功能;第三,由于代表是选民选出的,代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也由于代表的职权主要在立法领域、法律监督领域,我国的人大代表与西方国家的议员在权力和行使职权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不同点,有的地方甚至难以依法行使其职权,因此,法律的主要价值取向侧重是保障代表的权力。这可以说体现了该法的基本立法精神。

(二)代表法的重要地位

1、代表法是直接依据宪法制定的宪法类法律。宪法是代表法制定的依据。我国现行宪法中直接涉及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有关规定有12条。代表法依据宪法的基本原则,较为详尽地规定了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等项内容,是宪法精神的具体延伸。

2、代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国家基本法律。是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在内容上属于国家机构范畴的基本法律,在法律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

3、代表法是人大代表的“权利法典”。代表法共6章44条。从内容可以看出,强调代表权利是代表法的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1)规定权利的条款多。代表法44条,其中一半以上规定的都是代表的权利。(2)规定权利的内容全面系统。代表法对代表权利的规定既包括代表在大会召开期间的权利,又包括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既规定了代表权利的类别,又规定了代表行使权利的方式。(3)规定了代表权利的性质。一是职权性,即代表权利属于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职权;二是合议性,即代表的权利一般不能单独发生效力,需达到法定人数和要求方可生效,所以代表行使权利的性质是“参加行使国家权力”。(4)规定了保障代表权利行使的措施。代表法第四章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作了专章规定,故有人称代表法是代表权利的保障书。

4、代表法调整的对象是各级人大代表以及与代表履行职责相关的机关、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专门法律。代表法主要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行为,是代表行使职权、履行代表义务的法律依据,是各级人大代表共同的行为规范。代表法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各级人大要组织好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通过改进审议形式,提高审议质量,健全表决制度,充分发挥代表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方面的作用。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切实履行好组织代表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职责,协助代表组成代表小组,充分发挥代表小组的作用;要安排好人大代表对本级或者下级国家机关和有关单位工作的视察活动,并有针对性地开展调查研究;还要保持联系并不断加强这种联系,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二、人大代表的丰富内涵

准确把握人大代表的丰富内涵,正确理解人大代表的概念、性质、地位、作用以及权利与义务,是学习和贯彻代表法的一个首要问题。

1、人大代表的概念

在我国,人大代表特指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法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权利机关的组成人员。这个定义包含以下五个要素:

第一  人大代表是和人民代表大会这一权力机关密切相关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代表是最高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是地方各级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第二  人大代表是依照普选原则选举产生的。因而其民主程度明显高于其它非权力机关的代表。

第三  人大代表是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权力的。人民是我们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人大代表是国家主人的代表,因此,人大代表所享有的法律地位和民主权利是最高的,并且提供的保障也是特有的。这都是非权力机关的代表无法比拟的。

第四  人大代表受到的监督比较严格,并由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接受选民的监督,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接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和原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他们不信任的人大代表。

第五  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人大代表的任期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在任期内,我国各级人大代表都是常任的。这表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不只是会议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仍负有代表责任。

2、人大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代表着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都是由人民选出,并受人民的委托进入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管理国家大事。作为人民派往国家权力机关的使者,人大代表必须服从人民的意志,从根本上代表人民的利益。

3、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代表法从代表的产生方式,代表的利益身份,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方式以及代表与国家机关的关系等几个角度,概括了代表的地位。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地方各级人民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从这里可以看出:第一,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代表的地位具有合法性。第二,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中的一份子,其地位具有权威性。代表参加人民代表大会,履行代表职务,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其地位具有人民性。正确把握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具有重要的意义。它有利于进一步完善人大代表制度,有利于使全社会能够站在法律的高度认识代表的地位,从而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并使代表本人进一步认识自己的社会价值,增强责任感,积极主动地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努力为人民服务。

4、人大代表的作用

人大代表的性质和崇高的政治地位,决定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具有重要的作用。我国人大代表的作用,从根本上来说,就是围绕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职权,充分行使人大代表权力,努力把人民的意志及时转变成国家意志,使通过的国家意志,能更好地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具体而言,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作用。即代表参与选举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参与国家权力机关制定法律、地方性法规,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决议、决定的过程,其实质是参与形成国家意志。这是人大代表最重要的作用。二是参与监督作用。如参加视察、执法检查、工作评议、代表评议等工作,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三是桥梁纽带作用。代表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有义务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人大代表代表人民当家作主,处于中间环节。人大代表连着两端,一头是国家机关,一头是人民群众;代表把国家机关和人民联系在一起,一方面是体察民情、集中民智、反映民意,另一方面是宣传动员、组织发动,起到党和国家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江泽民同志曾经指出:“当好人民代表,第一,要联系群众;第二要善于把群众的正确意见带到上面来;第三,对明显不正确的意见,要敢于坚持原则,站在人民利益的立场上,去进行耐心解释和说服。”四是模范带头作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人大代表应当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成为全体公民中遵法守法的模范。也就是说人大代表应该在法律法规范围内说话做事,不做超越法律范围的事。

5、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

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举行期间的权利主要有10项:即出席会议权,审议权,提出议案权,选举权,询问权,提质询案权,罢免权,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权,表决权,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利主要有6项:即参加代表小组活动,进行视察,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列席下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根据宪法、组织法、代表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人大代表应履行的义务,主要有7项:(1 )出席会议。人大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2)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3)保守国家秘密。(4)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5)和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保持密切联系。(6)协助本级人民政府推行工作。(7)受原选举单位或者选民的监督。如,全国人大代表,省,直辖市、设区的市人大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关于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在这里要着重强调三个问题。

第一  要正确处理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法律赋予人大代表多方面的权利,代表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这种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同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工作人员一样,所行使的都是公共权力,这与公民的民事权利不同。公民的民事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人大代表的权利同时是法律赋予的职责,权利的行使同时也是义务的履行,权利主体不能随意放弃自己的权利,放弃就是失职。比如,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这是代表的一项重要的权利,代表不能随意缺席人大会议。代表法第41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从法理上讲,代表行使选举权、审议权、表决权,是在履行职责。如果人大代表审议议案经常一言不发,选举和表决议案时不投票,或不按表决器,那不能认为他“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属于失职行为。

第二  要正确处理人大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通过选举代表,组织各级人大,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代表参与的人大各项权力的行使,参加审议和决定的问题,都是关系国家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的、根本性的问题,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多数人的意志决定问题。对此,宪法和组织法都规定了表决规则,审议法律案和其它议案,无论大会还是常委会,都要有全体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在人民代表大会内部,个人或少数人都不能决定重大问题。这既是民主集中制原则,也是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议事原则。另一方面,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细胞,只有每一个细胞都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气、有活力。全国近300万代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对国家的稳定、发展意义重大。每一个代表都应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审议每一项议案,提出符合国家和人民利益的意见,使国家权力机关作出的决定或通过的法律法规,符合国情和本地区实际,体现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  代表履行代表职务必须依法进行。

代表行使代表职权时,也必须依法进行。代表法规定,代表要“依法行使职权”。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包括以下几层含义:

一是权限要依法。代表要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人大是国家权力机关,政府、法院、检察院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国家权力机关处于中心地位。行政权由政府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分别由法院、检察院行使,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法院、检察院进行监督,但不能代替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也不能代替法院、检察院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二是程序要合法。程序是指行使权力的步骤和顺序。比如代表在行使提出议案、选举、质询、罢免等权利时,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法治强调程序公正,没有程序就没有民主,程序也是一种民主。

三是时间要依法。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代表可以行使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在什么时候行使以及通过什么程序来行使,法律都有明确规定,代表应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条件以及程序去行使。严格地说,代表法在第二章里规定的代表权利,就是代表在会议期间可以行使的权利,在第三章里规定的权利就是闭会期间的权利。在第二章和第三章里同时作了规定的只有代表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也就是说,代表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力,会议期间可以行使,闭会期间也可以行使,一个人可以行使,多人联名也可以行使。

四是主体要合法。以约见为例。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在参加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时,可以提出约见本级或者下级有关国家机关负责人。很明显,法律规定行使约见权的时间是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视察期间。因此,这种约见只能在大会闭会期间进行,会议期间不宜约见。

三、代表的法定职责

人大代表是人民选举,受人民委托来行使国家权利,其使命之神圣,责任之重大,要求代表必须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一)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

1、行使出席人大会议权。代表法第七条规定“代表应当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法行使代表的职权。”这既从法律上肯定了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也是对代表的一种约束和督促。代表法第四十一条还专门做出了“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终止其代表资格”的规定。山西省晋城市蔡建民等三名市人大代表,就因两次未经批准不出席人民代表大会,被取消代表身份,蔡建民的市人大常委会委员职务也相应被取消。

2、行使审议权。人大代表在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时候,有权讨论、审议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议题。审议权就是对会议议题进行讨论、发言的权利。审议权的范围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的范围。代表在审议各项议题时,可以发表赞成、支持的意见,也可以发表批评、反对的意见,还可以提出修改和新的动议。为保证代表的审议权,法律规定代表在人大会议期间的发言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人大代表行使审议权时应注意以下三点:①要明确审议工作的性质,特别是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等,是对“一府两院”进行监督的重要手段,不能把审议工作变为学习文件,领会精神。②对审议的问题要有必要的调查研究,做到知情知政,这样审议才可以有的放矢,才能提出真知灼见。③要实事求是,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对不清楚的问题,要向有关部门提出询问。对不符合实际的情况,要敢于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3、行使表决权。所有需要代表大会通过的议案,人大代表都有投票表决的权利。需要表决的议案是多种多样的,有法律案、决定决议案、人事任免案,以及临时动议案等。表决权是对议案的最终决断权,是代表最重要的权利之一。在进行投票时,代表可以投赞成票,也可以投反对票和弃权票。表决权集中反映出人大代表对一个问题、一件事、一种情况、一个办法、一次任免和一个议案或法律草案的态度,具有最鲜明、最确定的特点,不容许模棱两可,这也是国家机关能否形成决定和决议的最后步骤。人大代表行使表决权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参与国家权力行使的一种最集中的体现。根据代表法规定,代表的表决将不受法律追究,代表可自主决定投票。

4、行使选举权。选举权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选举由本级人大产生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员、组成人员以及上一级人大代表的权利。选举权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代表人民掌好权、用好权的重要体现。人大代表通过选举产生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对于能否发展本地区经济,保持社会长治久安极为重要。因此,人大代表应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和精神,极为慎重地行使好选举权。

5、行使提议案权。提议案权是指人大代表具有依法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事原案的职权。属于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称作议案,由人大来处理;属于各方面工作的事,称作建议、批评和意见,交由有关组织和部门去处理。依法提出议案,是代表在会议期间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代表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重要途径。

6、行使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权。代表法第十八条规定:“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国家机关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是人大代表受人民委托行使当家作主权利的一种重要形式,也是畅通民主渠道,反映人民群众意见和要求的主要手段。同时,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是人民代表大会对“一府两院”监督的补充,代表个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既是对有关方面工作的督促,也是一种支持。代表建议可以个人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可以在大会期间提出,也可以在大会闭会期间向常委会提出,内容可以是属于本级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也可以是本级和下级各方面工作的事项。有关机关、组织对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定答复,不得无限拖延,人大常委会办事机构要严格依法督促。承办单位对代表建议拖着不办理,或是不按法定程序办理,不在法定期限内办理,就是违法,就是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就要受到法律的追究和制裁。《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代表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对本省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有关机关和组织应当办理并负责答复。”“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期限为交办之日起三个月,最迟不超过五个月。”人大是集体行使职权,但提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力可以由代表个人行使,且不受时间限制。代表法之所以赋予人大代表这项涉及面如此之广的职权,主要是考虑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公民在国家政权中的合法代表,应当是全社会各个方面的代言人,有责任关心社会各个领域的人民群众的工作与生活。

7、行使询问权。即人大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报告和议案进行审议时,对有关问题不清楚,对有关情况不了解,可以要求有关国家机关对有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的一种职权。

询问可以口头提出,也可以书面提出。询问提出的时间应在审议议案和报告的时候。询问的内容应该是针对所审议的议案或报告中不了解、不理解的问题。询问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知情知政,更好地进行审议和表决,情况了解后事情就告结束。

询问提出以后,被询问的有关国家机关应当派负责人或者熟悉有关情况的人员回答询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规定,各代表团审议议案和有关报告的时候,有关部门应当派负责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代表提出的询问。各代表团全体会议审议政府工作报告和审查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关于财政预算及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的时候,国务院和国务院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分别参加会议,听取意见,回答询问。主席团和专门委员会对议案和有关报告进行审议的时候,有关机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并可以对议案或者有关报告作补充说明。对此,地方人大议事规则也作了相应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代表询问大部分是由有关国家机关到会或者参加会议的负责人回答,也有部分询问是由大会秘书处安排时间,通知被询问机关派人到会回答或者补充说明。

8、行使质询权。人大代表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严重不满,或发现这些机关的失职行为,给国家和社会造成重大损失的,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可以依法对有关部门提出质询。质询是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可以发挥重要的监督作用。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必须符合法定的程序。根据宪法第七十三条、代表法第十四条、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人大代表提出质询案应符合以下条件:

第一  质询案必须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提出。

第二  质询案的提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联名人数。地方各级人大代表10名以上联名可以提出质询案。

第三  质询案必须书面提出,并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对象,只能是法律规定的单位,不能是单位里的某个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质询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人大代表只能向其法定的质询对象提出质询案,否则其提出的质询案不能成立。

第四  质询案提出以后,受质询的机关必须负责答复。根据全国人大议事规则第四十四条和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质询案的处理程序是:质询案提出后,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或者有关专门委员会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在主席团会议或者专门委员会会议上答复的,提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决定口头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到会答复。决定书面答复的,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应当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

第五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答案不满意的,可以提出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9、行使罢免权。人大代表的罢免权,是指人大代表有依法提出罢免案并表决罢免国家机关组成人员的职权。代表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政府组成人员,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由于罢免案要求罢免的人员职务都是依法由代表大会选举或决定任命的,因此,法律对罢免案的提出有严格的程序规定:

第一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数。地方组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十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大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罢免案。

第二  罢免案应书面提出,并写明罢免的对象和罢免理由。罢免的对象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罢免的理由应当实事求是,理由充足。

第三  罢免案提出后,由主席团交各代表团审议后,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或者由主席团提议,经大会全体会议决定,组织调查委员会,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下次会议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审议决定。

第四  在罢免案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前,被提出罢免的人员有权在主席团会议和大会全体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由主席团印发会议。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代表职务被选举单位罢免的,其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人大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应撤销。由于地方组织法没有规定乡镇人大可以组织调查委员会,因此,乡镇人大会议对罢免案审议后,主席团即应将罢免案交付表决。

10、行使依法提出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权。代表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权依法提议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为查清本级行政区域内某个特别重大问题而组成的临时性机构,它的任务是就需要查清的问题查证后,提出调查报告。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根据调查报告进行审议,可以作出相应的决定。

(二)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

关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着重讲四个问题。

1、代表在闭会期间有哪些主要活动?

代表法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内容,主要有以下八项:

(1)在代表自己参加的生产、工作和社会活动中,宣传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协助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2)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或者下级人大常委会协助下,可以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

(3)开展视察活动,除了参加本级人大常委会统一安排的集中视察外,在本级或者下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协助下,也可以进行几个人联合视察或个人持证视察。

(4)采取多种方式,经常听取和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回答原选区选民或者选举单位对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询问,并积极协助本级政府推进工作。

(5)应邀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或人大常委会会议。

(6)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根据本级人大或常委会的决定,参加关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7)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8)乡、镇级人大代表要分工联系选民,依法组成代表小组开展活动,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协助本级政府解决群众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

2、为什么必须重视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

主要理由:(1)我国实行人大代表兼职制,大多数代表都有自己的本职工作,履行代表职务是兼职的,如果“代表代表,散会就了”,代表就很难担负起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2)我国的各级人大会议一般每年只举行一次,而且会期都很短,闭会期间比较长。组织代表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可以密切代表与选民、选举单位的联系,听取他们的意见和要求,更好地发挥代表的作用,也有利于代表接受监督。(3)代表法规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同样是执行代表职务。它是代表在大会期间工作的延续,也是为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参加行使国家权力,进行讨论和决定问题的必要准备。因此,所有代表都有义务积极参加闭会期间的活动。

3、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由谁来组织?

根据代表法、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的活动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组织。乡镇人大代表的代表活动由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组织。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受上一级人大常委会的委托,可以组织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的上一级人大代表开展闭会期间的活动。《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条例》规定了联系代表的六条具体办法:如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前,组织代表进行视察;按照便于组织和开展活动的原则组成代表小组;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联系本区域内的省人大代表等等。同时规定,由联工委归口办理联系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具体工作。由此可见,组织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是常委会和主任会议的重要工作,更是联工委的一项重要工作。

4、如何组织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

我认为闭会期间的代表活动应分三个层次来组织:

第一个层次是由常委会统一安排代表活动。例如,代表集中视察,代表评议,代表列席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参加工作评议、执法检查、专题调查、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等。

第二个层次是由代表小组组织的活动。代表小组是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开展活动的一种重要形式,组织和参加代表小组活动,有利于代表在闭会期间执行代表职务。代表小组根据便于组织和便于开展活动的原则组建,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代表可以参加下级代表小组活动。我县各级人大换届以后,都及时组建了代表小组,并层层举办了代表小组组长培训班,这为代表小组活动的开展、为活跃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代表小组活动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五个方面:①学习宣传宪法、法律和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决议决定,以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②开展就地视察;③进行调查研究;④了解各项法律的贯彻实施情况;⑤听取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并向有关部门反映。

第三个层次是由代表个人主动开展的分散的代表活动。之所以提倡代表个人主动地开展分散的代表活动,首先是因为代表法明确规定代表可以持证就地视察,同时也考虑到人大代表的地域性和兼职性这一特点。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除了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活动和代表小组活动以外,更多时间是分散活动,如接待走访选民;就个别问题召开小型座谈会;应邀参加选区或选举单位的有关会议,随时了解国家机关的工作情况;对各方面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等。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

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他们的个体作用发挥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代表大会的整体功能。而代表的作用是通过代表依法履行职责,积极开展各项活动来体现的。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开展有关活动,需要国家和社会提供一定的保障,使他们能够自由、方便、有效地行使职权。代表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国家和社会为代表执行职务提供保障。第四章具体从四个方面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保障作了规定,这就是:司法保障、时间保障、物质保障和组织保障。其中,司法保障又包括言论免责和人身特别保护。

1、言论免责

代表法在第29条规定,“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也就是说,代表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在大会全体会议、代表团全体会议、小组会议等各种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会受到来自法律方面的追究。代表在列席原选举单位的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的发言,也不受法律追究。言论和表决是代表议政决政的一个最基本手段,是代表依法行使职权的主要方式。设定言论免责,其目的就在于保障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各种会议上排除后顾之忧,畅所欲言,自由表达自己真实的意见,充分反映人民的意愿,不至于因害怕被追究法律责任,想说而不敢说,甚至违心地发言和表决。

2、人身特别保护

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也对人大代表的人身特别保护作了专门的规定。代表法第30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如果因为是现行犯被拘留,执行拘留的机关应当立即向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对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如果被逮捕、受刑事审判或者被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执行机关应当立即报告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按照这些规定,在对代表实施逮捕、刑事审判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措施时,必须经过法定的特殊程序。对人大代表赋予人身特别保护的权利,目的有二:一是保证代表安全地、充分地行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履行职责,排除可能出现的对国家权力机关工作的干扰和破坏,维护国家权力机关的权威;二是防止司法机关为规避权力机关的监督而滥用职权,对人大代表进行打击报复和非法追究,实施人身迫害或政治陷害。

3、时间保障

为人大代表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时间保障,并把这种保障通过法律加以确认,是我国代表制度的一个特点。因为,国外议员是专职的,不存在为议员开展活动提供时间保障的问题,而我们国家实行兼职代表制。代表法对代表活动的时间保障作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即“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参加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及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从实际情况来看,代表在会外的活动还是很少的,远远不能达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他们的职权和责任的要求。代表开展活动是在履行公务,所需要的时间,理应由国家提供保障。而现在让代表从本职工作中抽出时间参加代表活动的做法,实际上使公务行为“部门化”或“个人化”,显然是不合理的。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实行专职代表制是一种最佳选择。

4、物质保障

我国的人大代表是兼职制,没有代表薪金。人大代表的主要经济来源,基本上是源于其本职工作,而不是代表职务。为了保证代表不致于因履行代表职务而蒙受经济损失,代表法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规定了相应的物质保障。主要有以下形式:(1)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时所需的各种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由本级财政开支。(2)代表在平时开展代表活动,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3)无固定收入的代表,要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如全国人大八届时每年给代表600元的补贴,九届时每年给800元的补贴。

5、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就是指人大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通过一定的组织形式,对各级人大代表在闭会期间的活动进行合理安排,保障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代表法规定的对人大代表的组织保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1)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同本级人大代表的联系,要为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创造、提供必要的条件,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应当为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供服务。(2)规定国家和社会、一切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如果发生组织和个人阻碍和干涉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情况就要根据发生的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相应的处分或处罚。代表法第三十九条对此做了具体规定。

各位代表、各位同志,今天的《代表法》就学习到这里,谢谢!

 

二00九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