凿多音字组词和拼音:豫地税函[2008]第166号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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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 文号豫地税函[2008]第166号 | 添加日期:2008-06-03 | 发文单位:河南省地税局 | 【阅读:3068次】

各省辖市地方税务局、省直属税务分局、省直属小浪底税务分局,巩义市、项城市、永城市、固始县、邓州市、中牟县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14号)精神,促进土地节约和集约利用,强化税源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321号)精神,省局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源清查的目的和意义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是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管的基础性工作。近年来,在各级地税机关的努力下,各地围绕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种种原因仍存在着税源信息不完整、税源底数不清以及税源数据共享与综合利用水平不高等问题。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修订后,各地的税额标准、征收范围、征收对象都发生了较大变化,而地税机关尚没有全面掌握相应的税源基础信息。为此,有必要以贯彻修订后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为契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税源清查工作,全面摸清纳税人的税源信息,建立统一规范的税源数据库。并在此基础上开展税源分析和纳税评估工作,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堵塞征管漏洞,切实提高征管水平,更好地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在组织收入和土地宏观调控方面的作用。
    二、税源清查的范围和重点
    本次税源清查的范围是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占用的所有土地。
    清查的重点是城乡结合部、大型工矿区、新兴工业园等区域;大型厂矿、大型仓储、房地产开发等占地面积大的企业;新纳入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使用集体土地进行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除此之外,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税源管理的现状,查找管理的薄弱环节,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有针对性地确定本地区的重点清查区域和重点清查单位,集中力量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区域和单位进行重点清查。
    三、税源清查的内容和方式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经济类型、所属行业、占地总面积、应税面积、免税面积、土地等级、税额标准、应纳税额、免税税额等信息。对已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重点检查其是否如实申报城镇土地使用税,应缴税款及其他地方税费是否足额缴纳;对未纳入税源管理的纳税人,全面澄清其占地情况,依法查补其应缴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及其他地方税费。
    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采取纳税人自查、地税机关重点检查以及税源数据信息比对实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各地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现有条件,因地制宜地选择清查工作方法,提高清查工作效率,降低清查工作成本,保证清查工作质量。
    四、税源清查的时间、步骤和时限
    (一)清查的时间。全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自2008年6月1日开始,至2009年2月28日结束,为期9个月。各地也可根据当地实际,在上述期限内自行安排。
    (二)清查的步骤。这次专项清查分四个阶段进行。
    1.第一阶段(2008年6月1日——6月30日)为宣传发动及准备阶段。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清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一要成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切实可行的清查方案;二要加强清查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三要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电台、报刊等新闻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这次专项清查的目的、意义等内容,通过扎实有效的税法宣传,充分做好税源清查的宣传、解释工作,争取广大纳税人对清查工作的理解和配合,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主动性,为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好基础;四要搞好外部沟通协调。按照豫地税发〔2008〕89号文和本通知的有关要求,与国土资源部门和测绘部门取得联系,确定数据交换的工作机制,做好数据接收和数据比对的各项技术准备工作。
    2.第二阶段(2008年7月1日—7月31日)为纳税人自查申报阶段。在宣传发动的基础上,地税机关要组织纳税人认真进行自查申报,省辖市税务机关要设计并发放《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纳税人自查表》,责成纳税人认真填报,要通过有效的工作,力争把专项清查的成果体现在自查阶段。
    3.第三阶段(2008年8月1日—9月30日)为重点清查阶段。地税机关要在纳税人自查申报的基础上,组织力量进行重点清查。除本通知中所述的清查重点外,凡拒不参加自查申报或自查申报明显不实的单位和个人要全部纳入重点清查范围。清查中对阻挠清查、抗拒检查或以各种借口和理由拒不缴纳税款的,要依照《征管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对典型案件要予以公开曝光,对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第四阶段(2008年10月1日—12月31日)比对实测阶段。利用国土资源部门地籍调查、土地详查和测绘的成果,以及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和税收日常检查与税务稽查中获取的数据,与纳税人申报或换发税务登记证时填报的占地面积等数据进行全面比对,核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查找漏征漏管土地。在此基础之上,对本地确定的重点清查区域和企业以及通过比对发现申报有问题的纳税人的土地进行实地测量,有条件的单位可采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GPS)等先进测量技术和测量手段,查实纳税人实际占地面积与应税土地面积,并相应地更新和完善税源数据库。
    5.第五阶段(2009年1月1日—2月28日)为总结建制阶段。
    各地要充分利用税源清查资料,建立健全税源登记档案和税源数据库,把信息交换、清查工作与日常征收管理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制定土地涉税信息资料综合管理办法,建立税源档案,将通过各种渠道取得的纳税人应税土地信息进行整合并开展比对分析,查找漏征漏管的土地,分析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并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当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的控管办法,进一步搞好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规范化管理工作。
    (三)清查的时限。这次专项清查,主要清查2007年度和2008年1—6月份的纳税人纳税情况。对偷税数额较大的纳税户和群众举报案件,应追溯到以前年度。
    五、几项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清查工作时间长、范围广,为了加强对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的组织领导,省局成立专项清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局财产行为税处。各省辖市也要成立相应的办事机构,把此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分管的局领导要亲自负责,认真做好税源清查的部署和安排工作。地税机关各部门、各单位要明确职责和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对清查工作的部署、宣传辅导、人员培训、数据比对、实地测量、数据更新和汇总上报以及清查工作总结等各项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制定完善的工作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考核,切实抓紧、抓好、抓实、抓出成效。
    (二)加强部门配合。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敏感度高。各地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进行汇报,争取地方政府在经费和部门协调等方面给予支持,确保清查工作能够顺利开展;同时,要主动与当地的国土资源管理等有关部门取得联系,确定部门配合的具体负责单位和联系人,通过信息共享、情况通报、联合办公、联席会议等多种形式沟通情况和信息,加强部门间的协作配合。在实地测量工作中,要充分依托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力量和设备,也可以通过协商确定适当的合作方式,聘请当地有资质的测绘部门开展实地测量。
    (三)注重工作实效。在税源清查工作中,各基层单位要把清查质量、清查实效放在突出位置,严把质量关。对查处的每一起案件都要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文书规范,程序合法,手续完备,处理适当。要把建立税源数据库,构建长效机制作为最终目的,坚持税源清查与税源控管相结合,做到边清查,边处理,边控管。
    (四)加强督促指导。在开展专项清查工作中,各省辖市要采取多种形式进行督导,以推动专项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基层单位清查工作结束后,省辖市局要组织开展验收工作,对基层单位税源清查工作的质量特别是清查结果的准确性、完整性、逻辑性以及税源数据库的建立等进行检查验收。
    (五)搞好后续管理。要充分利用所取得的土地税源清查信息,结合本地区征管系统开发使用情况,建立并完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动态数据库。结合国土管理部门的信息,逐步构建税源监控平台,对土地税源实行动态管理和监控。通过对税源数据库信息、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等情况进行比对、分析,及时发现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切实提高土地税收的征管质量和水平。
    (六)认真做好总结。税源清查结束后,各地要对清查工作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撰写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清查工作报告。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税源清查的组织和实施情况;进行数据比对的总户数和实地测量的总户数;税源总体状况,包括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总户数、应税土地总面积、应纳税款等;清查工作的成效,通过清查发现的漏征漏管户、漏征漏管面积和应补征的税款、税源数据库的建设与完善情况、强化税源管理的措施;清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和工作建议等内容。税源清查报告及税源数据报表(见附件)一并于2009年2月28日前通过办公自动化系统上报省局财产行为税处。

    附件:1.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汇总表
    2.分行业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
    3.分经济类型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信息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