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可以一夫多妻:善款公开不应止于道德呼吁(暖流·一周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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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款公开不应止于道德呼吁(暖流·一周观察)

周亚军

《 人民日报 》( 2012年02月13日   06 版)

  捐赠人直接向个人捐赠财产的行为,如果未订立合约,目前尚没有明确的法规予以规范。在微公益日渐壮大的今天,这显然与现实不相适应。公益迅速发展呼吁尽快出台慈善法

  

  上周,药家鑫案再起波澜,药案受害者家属所获社会捐款的去向引发关注。张妙家属究竟得到了多少社会捐款?这笔钱又花在了什么地方?在本报记者的追问下,张妙的爱人王辉除简单表示给孩子买了保险之外,具体数额与具体流向不予透露。(相关报道见本版2月9日报道)

  同样在上周,有媒体曝出湖南隆回县60名特困生年前曾每人获得爱心人士500元捐款,不料拿到手的捐款又被校方收走,学生每人最终只领到了200元,此事一出,舆论哗然,校方被指克扣捐款。

  这两件事将当前我国慈善领域所面临的一个大问题再次摆在人们面前:善款筹集来以后,流向哪里、怎么用、如何公开?这些问题谁来规范和保障?

  有人认为,捐款怎么用是受捐助者自己的事情,外人不应该说三道四。而事实上,善款往往有清晰的捐助目的,受捐助者须最大限度地按此目的使用捐款,才符合慈善原本的精神。比如公众之所以踊跃给张妙家属捐款,最主要的目的是帮助张妙的孩子,如果这捐款不能最大限度地用在孩子身上,就偏离了社会捐助的目的、违背了社会爱心。因此,张妙亲属有义务公布其所获捐款的数额及使用情况。但受捐助者公布善款的义务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规予以规范,捐助者唯有依靠道德呼吁。

  虽然湖南隆回校方解释说,收回的捐款调剂给了更多贫困生,但其未经捐款人和受捐人同意就调剂捐款的做法,从情理上讲也显然不妥。但从法律上来讲,现有法律并未就捐赠人直接向个人的捐赠行为做出明确规定。

  目前,我国尚未出台专门的慈善法,与慈善直接相关的只有1999年颁行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其所规定的受赠人只限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人直接向个人捐赠财产的行为,因被认定为不属于公益事业捐赠,并不适用该法。如果要靠民事法律调整,赠与双方需要通过订立合同来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在微公益日渐壮大的今天,这显然与现实不相适应。

  实际上,随着我国慈善事业发展的日新月异,出台较早的《公益事业捐赠法》在规范募款主体、监督方式、慈善组织权益等方面与现实已不相适应。虽然近年来江苏、湖南等地先后出台了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地方条例,但由于没有国家慈善法,就劝捐资格等问题,层级较低的各地条例想要做出明确规范依然缺乏依据,这对公益慈善事业发展不利。

  如何才能确保社会捐款有效落实?健全和完善慈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是我们可采取的最有效的途径和办法。只有尽快推动慈善法出台,建立起一整套透明、规范、细化的慈善事业工作程序,规范劝募、受赠、转赠、捐赠、受益等行为的权利和义务,人们奉献的爱心才能得偿所愿、善的良性循环才能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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