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的爱情:针对中小型韩资企业恶意倒闭等现象调研分析报告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20:40:42

针对中小型韩资企业恶意倒闭等现象调研分析报告

 

 

 

 

 

一、中小型韩资企业恶意倒闭的出现及发展趋势。

从2000年开始,青岛地区范围内,尤其是韩资企业较为集中的城阳区与即墨市陆续出现了某些韩资企业恶意倒闭或非正常撤资现象,即韩资企业的投资人和管理者在没有清算企业在华债务以及申报破产的情况下秘密返回韩国,结束在华投资,只留下厂房和设备及大量债务的现象。当时采用这种方法倒闭的中小型韩资企业尚为数不多,因此并没有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但已经有个案让人感到触目惊心。曾经有一家位于青岛即墨城南韩资服装企业的韩国老板在办公室开会安排完工作后随即一人返回韩国,而工厂的机器照常运转,工人及管理人员却浑然不知,几天后等意识到韩国老板弃厂时,全厂已陷入一片混乱。本人曾随同法院到现场采取诉讼保全,全厂几百个已被拖欠三四个月工资的工人正在茫然地等待劳动监察部门前来查封工厂的机器设备。经过法院查询工厂的银行账户早已分文皆无,外欠的债权人闻讯后也纷纷赶来,见状连声叫骂黑心的韩国老板,地上有一对中年夫妇在哭着打滚,一问原来工厂几年来欠了他们馒头钱竟有十多万,令人气愤难抑。这时候发现厂房、设备皆为租赁使用,竟然有部分办公用品也是租赁的,企业已经达到严重资不抵债的程度,让我们不禁自问这究竟是一中投资行为还是诈骗行为。但当时的类似个案还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抑制我们招商引资的热情,形形色色的韩国淘金者依旧纷至沓来。

一个企业对外投资和撤资本是全球化时代对外直接投资中的正常现象,但部分韩资企业不遵循法定的清算程序非法撤离,留下大批员工和大笔债务一走了之,造成恶劣影响,更有甚者在一个地区的优惠政策到期之时遇到盈利压力,便非法撤离,再在国内找另一个城市继续经营,重新享受招商引资的优惠政策。韩资企业在青岛外来直接投资中占据着独特的地位,这类事件不仅造成负面的经济和社会影响,而且可能对中韩经济合作造成负面影响,需要我们高度重视。

根据青岛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的内部资料显示,2001年至2007年期间,青岛市未经法定程序清算恶意倒闭的中小型韩资企业急剧增多,2003-2007年共发生韩资企业逃逸事件206起,其中仅2007一年就有87家的韩国企业恶意倒闭,主要集中在城阳、即墨、莱西等区市,涉及职工人数2万5千余人,拖欠工人工资、保险费和厂房租赁费合计超过1.005亿元,这其中还未包括遗留的债务统计。据韩联社报道,韩国工商协会2008年2月对大约350家公司企业实施的调查结果表明,在中国投资的韩资企业中近三成曾考虑过从中国撤离,或正准备办理清算手续,认为中国企业环境将日益“恶化”的韩国企业多达85.8%。这些恶意倒闭事件造成了严重的经济和社会后果,本地对韩资企业的印象也受到很大的负面影响。下面的两个案例就是这种恶意倒闭的典型说明。

一家位于即墨市兰村镇,名为“兆乃壁”的中型韩资服装企业恶意倒闭后,拖欠职工工资达上百万人民币,引发大批工人上访,最终由当地镇政府动用财政解决职工的工资问题。

2008年8月,位于即墨环保产业园的韩资“青岛成进财益纳公司”和位于北部工业园的“民富乐事公司”又相继恶意倒闭,企业高管不辞而别,仅拖欠两家银行贷款就高达五千多万元人民币,其中“成进财益纳公司”拖欠供电公司一个月的电费就达60万之巨,加上其他债务在内,负债金额约五千万,这两个企业的倒闭不仅引起了当地政府的重视,也引起了韩国住青岛领事馆的重视,因为这两家企业规模较大,自购土地建设厂房几千平方米,不同于以前那些租赁厂房,租赁设备的小企业倒闭,所产生的社会不良影响更为严重。为此,韩国领事馆派出领事姜亨植到环保产业园管委会参加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协调会,本人也随同有关单位参加会议,会上有代表对韩国商人这种不负责任的做法予以谴责,姜亨植领事在会上表示歉意,并说韩国政府正在加紧制定相关法规,对于在中国恶意倒闭的韩国商人在其本国进行相应处罚。本人也提出韩国商人这种极为不负责任的恶意倒闭,不仅损害了中国法人和公民的经济利益,也损害了韩国商人在中国的形象,同时使仍在中国经营的韩资企业也受到负面影响,这种负面影响是多方面的。与会的银行代表表示鉴于普遍的韩资企业恶意倒闭现象,导致韩资企业信用下降,银行系统正在着手重新评估韩资企业信用等级,势必影响到其他目前还在还在运转的韩资企业银行融资业务。

二、“逃匿”韩资企业的特点

据从即墨市外经部门了解目前,即墨市存量外资企业1000余家,韩资企业共计540余家。其中,注册资本在50万美元以下中小型企业400家;租赁厂房经营的300家。这些中小型企业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主要从事制鞋、塑料、箱包、工艺品等低附加值行业。2004年11月至今,即墨市共有21家中小外商投资企业(均为韩资企业)经营者逃匿,涉及企业职工3500余人,这种现象近年来在青岛市范围内普遍存在,且呈逐年增加趋势。即墨市市委市政府对此高度重视,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近三年来韩资企业逃匿数量和逃匿后造成损失呈明显下降趋势。

在青岛市郊城阳区的204国道上,沿途可见星罗棋布的韩国企业。与上个世纪末被中国人奉为上宾的“外资企业”不同的是,这些企业与中国乡镇企业相比规模都显微小。实地走访发现,不少企业就落户在当地村庄内,厂房为普通砖房,面积不过一百平方米左右,在简易的房间里,经常会看到几个工人围着一张桌子做着手工雕琢玉器之类的简单加工。

根据2月中旬韩国进出口银行发表的《青岛地区投资企业的非法撤离现状》报告书的数据,青岛地区“未正常清算”非法撤离的韩国企业中,15%是纺织企业,30%是工艺品企业,13%从事皮革生产,六成以上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而这些技术含量低、对环境有污染的劳力密集型企业在中国却长期享受着很高的税费减免。在“两税并轨”之前,外资企业只需要缴纳15%的企业所得税,仅为中国企业的一半。此前来自青岛市外经贸局的一份统计资料表明:2006年,青岛市外资企业总税收额为54亿元人民币,但韩国企业缴纳的税金只有9亿元人民币,韩国企业数量在所有外企中占六成以上,但税收比率只有不到两成。 
    商务部统计,目前中国国内约有韩资企业46000家,三分之一在山东,青岛就有4000多家,生活在青岛的韩国人超过10万,这里是韩国中小企业老板的天堂。鉴于韩国企业在青岛的重要地位,韩国产业资源部所属的中小企业厅还在青岛设立了代表处,青岛市对外经济贸易局也特别设立了韩国处。特别是在城阳区形成了颇具规模的韩国街区,在青岛的4000多家韩资企业中中小型韩资企业约占三分之二。这些中小企业主要看中的是中国低成本的劳动力和优惠的投资政策,国内经营环境的变化较易对这些劳动密集型行业受到冲击,这实际反映了中国产业结构升级、全球产业链条变更的现实。虽然退出中国,转战低成本国家或地区一部分韩资企业合理的市场化选择,但问题关键是如何引导韩商走企业清算、合法撤离之路。

三、近年来韩资企业非法撤资、逃匿事件的原因

有韩国媒体称这些企业之所以“半夜逃避”,一是觉得中国的清算“手续繁杂”,而是需要返还当初进入中国时接受过的各种优惠。关于“手续繁杂”一说原本就经不起推敲。外企清算的三种程序(普通清算程序、特别清算、破产清算)虽然要花费一定的时间和费用,但属于正常的法律法规规定,不仅是中国,韩国以及其他国家也都存在着相关的清算法规。而且中国现行的《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明确了清算程序的启算时点和最长期限,加速了清算程序。至于“返还优惠”一说更是推诿之词,“两税并轨”后中国仍然是世界上最具吸引力的投资地区。

实际上韩资企业管理者非法撤离的原因主要在于经营环境变化、国家政策调整以及部分投资人自身问题等多个方面,具体来说:

一是企业自身经营管理不善。部分中小外商投资企业,经营者缺乏先进经营理念,仅仅着眼于短期的利润回报,缺乏长远规划。由于部分企业租赁厂房经营,缺乏必要的资金支持,加之企业利润空间较小,市场应变能力差,因此一旦上下游企业出现问题时极容易引发资金链断裂的现象,经营者无力维持经营就有可能选择弃厂而逃。

二是国家产业政策调整加大,产业优化升级步伐加快。近年来,国家为平衡国际贸易收支,保持经济的可持续增长,产业政策调整力度不断加大。人民币持续升值,物价上涨速度加快,劳动力成本上升,用工结构性矛盾日益突出等多方面因素的叠加效应,使得外商投资企业生产成本急剧上升,原先的投资优势不复存在,中小企业的竞争力大大降低。少数韩资企业开始向越南、印度等国家转移。

三是新《所得税法》、新《劳动合同法》等新的法律法规陆续出台,进一步加强了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用工管理,对外商投资企业特别是中小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产生较大影响。尤其是低附加值的劳动密集型加工企业,盈利空间进一步缩小。

四是部分中小外商投资企业无工会组织或工会组织作用发挥不明显,职工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职工维权意识较差,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往往没人愿意出头依法维权,对于长期欠薪的情况,漠然处之,一定程度上纵容了企业经营者的不法行为。掌握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加大监管力度,防止恶意倒闭加剧,已得到各方的共识。

五是中韩两国缺乏跨国债权追讨等方面的司法协定和协作,致使韩国投资者逃逸后对其违法行为的惩罚很难实现,韩国投资者逃逸的机会成本极低,因此助长了这部分人的逃逸行为。

四、对现有恶意倒闭的韩资企业应采取的司法救济手段。

以青岛“成进财益纳塑料有限公司”一案为例,在协调会上,姜亨植领事极力主张进行股东清算,而其他中方代表坚决要求继续法院强制执行。本人认为,该公司几乎全部债务已进入法院审理和执行阶段,现公司已倒闭,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都已外逃,公司账务不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债务,公司账务仅靠股东自行清算很难分清账务真实性。以股东强制清算确定债权债务真实性缺乏公正,容易损害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强制清算无非就是确定债务债权比例,而法院强制执行分配债权债务,具有时间短、费用小、公正、公平的优点,且法院强制执行实现的债权是经过法院审判查实的,真实有效。股东强制清算适用于企业经营过程中公司股东自行清算,且尚有财产可以完成债务的清算。而“青岛成进财益纳塑料有限公司”一案中则不适用,因为:

1、“青岛成进财益纳塑料有限公司”一案属于负责人外逃,其公司股东的信誉及公正性很难有信任度。

2、目前该公司资不抵债,公司股东已全部外逃,清算组织对全部债权很难认定。

3、股东清算是《新公司法司法解释二》于2008年5月19日作出的,目前山东地区法院目前尚未受理该类案件,故缺乏审判经验,正处于探讨阶段。一旦受理,将会出现时间长、难点多等诸多问题,不能有效全面的实现债权。本案中采取股东清算已不具实际意义,股东清算时间长、费用大,债权真实性难以辨认。而采取强制执行则会全面有效、及时地实现债权人利益,且在执行过程中也会实现债权分配,比股东清算更具有执行力。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一条(四)“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青岛成进财益纳塑料有限公司”一案中该公司负责人及管理人员已外逃,公司资不抵债,极为符合该规定法院不予受理的情形。

所以,上述情形中股东强制清算不能对抗法院的强制执行,在“青岛成进财益纳塑料有限公司”一案中该公司出现的目前局面没有任何的法律规定可以停止目前尚在进行的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而进入股东的强制清算,原本已经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若再采取股东强制清算,必然会增加清算费用,势必导致债权人按比例获得的清偿份额进一步降低、清偿期限加长,导致债权人不安定因素增加。因此,建议不宜适用股东强制清算程序,应继续由人民法院按执行程序处理相关债权债务,以进一步维护广大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对韩资企业非正常撤离问题的对策建议

对依然存在的几千家中小型韩资企业,我们有必要加强监管和完善预防监管措施,遏制恶意倒闭现象扩大。
    2008年美国的次贷危机引发了全球经济危机,也使韩国的出口导向型经济遭受重创,正在中国经营和准备进入中国投资的中小型韩资企业面临着更大的压力,为了预防恶意倒闭现象的再次发生和蔓延,对于这些企业要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加强预防和监管措施,以即墨市为例:

第一,严控制项目质量,把好审批登记关。外经贸局在外资项目的审批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加大对公司合同、章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核力度,对注册资金30万美元以下且租赁厂房的小项目,严格把关,从源头上控制项目质量,改善和优化外资项目结构。在为加工贸易企业办理《加工能力证明》时,严格审核资金到位、厂房、设备等情况,并主动与海关加强业务联系,协助海关对租赁厂房的企业收取加工贸易保证金,做好加工贸易合同审批。

第二,有效使用现有的管理预警、应急处之机制。自2005年起,即墨市就已陆续出台了《即墨市企业欠薪欠费监督管理实施意见》(即办字【2005】33号),06年《即墨市企业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预案》(即劳社督字【2006】22号)和《即墨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服务工作的意见》(即政发【2006】14号),《即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属地监管暂行办法》等。其中,即墨市外经贸局外商投资企业三级管理动态网络系统的建立和运行(即政发【2006】14号文),在对外企业的管理和服务过程中,能够通过网络及时全面动态地掌握全市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即墨的做法,得到了时任青岛市政府领导的肯定,要求青岛其它区市学习并推广即墨市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和服务的做法。同时,突出落实外资企业属地化监管和服务,进一步明确监督管理的对象、内容、程序和办法,通过工商年检、外商投资企业的预警、应急处置机制。同时,市总工会依法在外商投资企业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化解劳资矛盾。

第三,完善信息通报制度,做好日常管理监督。各镇、工业基地根据属地化管理原则,在“内紧外松”前提下,加强对所辖外商投资企业管理和监督,例如设立外资企业中方联络员、村长联络员、联系厂房出资方、日常管理监督等途径调查企业真实经营状况,及时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各方面的信息,一旦发现不良势头,及时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果断措施加以控制。

第四,根据国家、省和青岛市有关要求,即墨市于2008年3月18日成立由市政府分管外经贸局工作的副市长为组长的“处理外商投资企业非正常撤资协作工作组”,指导、组织确实有撤资意向的企业按照正常程序进行撤资清算,帮助解决这些企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减少外商逃匿突发事件的发生。建立简捷、便利、畅通的破产清算程序,引导经营困难的外商投资企业走正常清算程序。

第五,加强政策宣传。各镇、相关部门进一步密切、加强与企业的沟通与联系,通过会议、培训、走访等途径,引导企业正确理解国家宏观政策中的各项调整措施,使企业能及时调整经营思路,克服政策调整带来的暂时困难,并鼓励企业通过创新和研发,增强投资信心,提高企业自身的竞争力。

第六,即墨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编辑期刊《即墨外企协会之友》,每月邮寄到会员企业,及时宣传国家的最新政策法规,指导企业办理海关、商检、外汇、税务、劳动等相关业务,并介绍优秀外商投资企业的成功经验,帮助企业拓展国内外市场,提高企业员工的素质和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的竞争力。

第七,加强中韩司法领域的交流与合作。与经济文化领域的频繁交流相比,山东与韩国司法领域的交流还处于空白状态。在恶意倒闭事件涉及刑事责任情况下,应探讨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可能性,包括疑犯引渡、讯问证人、鉴定人、搜查、文件送达、刑事判决执行、刑事追诉诉等方面的协助。

一般来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国家主权在行使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具体表现,是一国根据本国相关的法律规定及本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为他国代为一定的刑事诉讼行为的活动。也就是说,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根据主要来自于一国的国内法及相应的国际法。在我国,国内法是国家进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最主要的法律依据,如规定相关国内法产生方式的宪法第五十七、五十八、六十七、八十一条;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活动基本原则的刑法第九条、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以及规定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方式的《缔结条约程序法》、《引渡法》等。在韩国,1988年8月5日公布施行的《犯人引渡法》、1989年2月28日实施的“关于引渡审查机制的大法院规则”以及1991年3月8日颁行的《国际刑事司法共助法》等法律和规则成为韩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基础。

在学界对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有狭义、广义、最广义之分。狭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指各国之间在询问证人、鉴定人,移送物证、检验证件、送达文书、提供情况以及办理有关刑事诉讼手续等方面所进行的相互帮助与合作。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狭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引渡犯罪人的内容。最广义的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是在广义的基础上增加了刑事诉讼的移管以及外国刑事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等。如果中韩之间能够形成制度化的司法协助,将会增加韩国投资者非法恶意倒闭并逃匿的机会成本,有效抑制此类事件的发生,并可能追回资产减少国内债权人的损失。目前为了防止其负面影响扩散到正常营业的企业,韩国政府正在讨论将恶意非法的撤离企业家移交司法处理的方案。

    除此以外,笔者还认为应建立恶意倒闭韩资企业应急解决通道,主要有园区管委会、村镇一级政府、劳动监察部门、工商监察部门、公安局、人民法院各行政职能机关相互配合,及时高效,发挥作用。具体来讲,园区管委会和村镇一级政府定期到所辖区内的中小型韩资企业走访座谈宣传中国的相关政策法规,为韩商解疑答惑,让韩商更了解中国,依法经营,对于韩商提出在经营中遇到的问题,能够及时解决或答复,帮助他们度过经济危机。对于发现拖欠工人工资,第三人货款,经营状况恶化等情况严重的,及时告知劳动、工商监察部门,由劳动、工商监察部门查处及时解决,一旦发现恶意倒闭情形立即安排人员看管企业剩余资产,防止资产转移或被他人哄抢,并协调劳动监察部门、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第一时间采取查封保全、限制离境、法院立案应急受理等措施,以最大限度的保障广大职工及合法债权人的利益。

六、结论

韩资的“撤离”本身恰好折射出我国外资结构正处于升级质变阶段。改革开放30年,我国利用外资已进入新阶段。当前,我国对外资的需求开始从数量为主转向质量为主,更注重所吸收外资的质量及其与中国整体经济发展战略的“和谐”。因此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优胜劣汰”本是自然的事情,但一部分韩资企业恶意地采取了拖欠费用“出逃”的方式,而非正常的倒闭途径,却对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环境造成了负面影响。除了司法层面上的技术问题,更重要的是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优化投资环境同时,对中小型韩资企业在政策上调整辅助措施,引导中小型韩资企业开业、运转、关闭依法而行,并加强预防监管及事后应急措施,于这个意义上来说,从源头上防止恶意倒闭情形扩大也许更为重要。

作者:邢永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