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治五世国王:人大监督的尴尬碰撞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3 03:15:49

  个体户宫保林因行贿罪受审,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上诉后被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对宫保林行贿案进行监督,但监督过程中与法院产生了分歧,而人大的监督方式也令很多人质疑,虽然法院在人大监督的压力下对案件进行了再审和改判,但却明显与高法的有关规定相悖,那么,在最高人民法院的规定和市人大的“指导”之间法院应该服从谁?豪州市人大在对法院的监督过程中直接确认案件的对错,并对法院在判决书中适用的法条也提出了具体的“指导”,有人质疑:“人大有权监督司法机关,但人大直接指挥法院提起再审和判决,这种监督方式是否应该得到认可?

                人大监督的尴尬碰撞

  安徽亳州市蒙城县宫保林与葛某因合伙生产经营化妆品而产生经济纠纷,葛某向蒙城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宫保林提起反诉,该案由蒙城法院民二庭助理审判员乔国峰主办。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宫保林在民一庭办公室向乔国峰行贿人民币5000元。对此,宫保林的解释是乔国峰曾经向宫表示过“办案经费不足”,而且案件久拖不决,已经超过了六个月的办案期限,宫保林理解为要当事人提供经费,因此才送给乔这笔钱。
  民事判决后,葛某不服,向蒙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在检察院审查期间,宫保林又分别向两名主办检察官分别行贿1000元和2000元,后这两笔钱分别被退回和上交。案发后蒙城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宫保林有期徒刑二年。一审宣判后,被告人宫保林以原判量刑偏重为由提出上诉。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被告人宫保林行贿数额较小,有主动交待罪行的行为,故对被告人宫保林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判决生效后,宫保林没有提出申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但是与宫保林打民事官司的葛某将此案反映到毫州市人大,认为市中院的二审裁定不当,要求市人大实行个案监督。
  2002年5月21日,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对宫保林行贿一案调卷审查,6月14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询问通知书,要求办案人员和负责人到内司委接受询问。6月18日,市中院的负责人和刑一庭庭长魏国钧、办案人徐速到市大人的内务司法委员会接受了询问,询问中,内司委的工作人员直接了当向法官们指出:内司委认为市中院的二审处理不当,同时要求市中院能够对此核仁认真研究,加以纠正。
  内司委的意见如此明确,几乎是不容质疑。口头询问之后的6月27日,亳州人大内司委向亳州中院发出司法监督函,以书面的形式明确了宫保林案二审处理不当的理由,发出了要求中院“认真研究、予以纠正”的指令。毫州市人大并于7月16日、23日两次通知蒙城县检察院的有关办案人到人大接受询问,甚至了解到宫保林在案件侦查中的种种细节,在这次询问中内司委又有了一个重大的收获:蒙城县检察院检察员胡幼民受贿一万元!他们立即围绕这一线索展开了调查并取得了决定性的战果,后来毫州市人大在其公开发放的文件中声称,已“取得了蒙城县检察院检察员胡幼民受贿一万元的‘确凿’证据。”
  应内司委的要求,7月16日,亳州中院向市人大内司委送了《情况报告》,说明了改判的理由:一,数额较小,刚刚达到立案的标准;二,宫保林论罪态度较好,有主动自首的情节;三,根据《刑法》第390条第二款和有关的立法、司法解释,对宫保林减轻和免除刑罚有法律和理论上的依据。
  市中院的报告引起了毫州市人大内司委的极大反感,他们认为市中院对于内司委的意见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也没有采纳内司委的意见,市中院在接受人大监督的态度和认识上存在问题。对于市中在报告中罗列的三个改判的理由,内司委认为均不能成立。他们围绕案件中的一些具体细节与市中院列举的三个改判理由又展开了新一轮的抗争。
  11月4日,市人大常委会再次向亳州中院发出具有“指导性”意见的《监督意见书》,指出“本案对宫保林行贿的定罪量刑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对宫保林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无不妥,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撤销蒙城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改判宫保林犯行贿罪免予刑事处罚,属适用法律不当。”第三条更明确指出:“此案应由亳州中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这等于明示要求毫州市中院:对这起案件一要再审,二要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限定毫州市中院在30日内向人大内司委报告处理情况。
  但是,根据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再审程序的提起一是由检察院抗诉,二是由上级法院或本级法院决定,而且再审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原审上诉人)的刑罚”,毫州市人大的要求明显与法律规定不符,这就难坏了毫州市中院。因为毫州市中院及上级法院并不认为这起案件的量刑有什么不当,而应人大的要求提起再审也无法律上的依据。
  11月22日,亳州中院又一次向市人大常委会作了《再审有关情况的报告》,报告指出:人大决定对生效的刑事判决提出再审无法律依据,再审后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刑罚与法律规定相悖。对此,毫州市人大极为不满,认为毫州市中院“实际上拒绝了市人大常委会的监督要求”。12月2日,亳州市人大内司委再次向中院发出《司法监督函》,指责毫州市中院在“改判上到底是对还是错这一主要问题上未作任何答复”,并且在监督函中明确提出要杨德龙院长“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毋需多作说明或解释。”同时还提出要法院的杨德龙院长务必在三日内拿出意见,“不得延误。”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由本院院长对本院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提起再审,前提必须是发现该判决认定事实或使用法律上确有错误。由于是迫于无奈,亳州中院12月3日发出再审决定书,但并未说明提出再审的任何理由。同日,毫州市中院在给市人大内司委的报告中说,“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内司委《毫人内司字[2002]9号司法函》的要求,决定对宫保林行贿案进行再审”,对于市中院的这个决定,市人大颇为满意,但仍然感到放心不下,12月5日,市人大办公室下发《毫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对宫保林行贿案监督情况的通报》历数了市中院在接受监督中的种种不当,表示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上述案件跟踪监督,直到错误的判决得以纠正。”
  亳州中院再审决定书发出后,此案被发回蒙城县人民法院重审,县法院2003年4月17日作出判决,判宫保林犯行贿罪,处有期徒刑两年。由于这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第八条“除人民检察院抗诉的以外,再审一般不得加重原审被告人的(原审上诉人)的刑罚”的规定,宫保林不服,向亳州中院上诉。中院于7月18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由于本案经由了两个一审和二审,最后加重了被告人的刑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根据《刑诉法》第205条规定,对案件提出再审的前提是在“认定事实和施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但是在本案提起再审的决定书中没有提到任何法定的事由。因此宫保林一直在申诉谋求第三轮审理。
    人大开展的个案监督从诞生之日起就颇有争议,不同的意见主要有违背司法独立、损害法院权威、浪费诉讼资源、人大不具备处理案件的能力、人大介入个案不规范及个案监督缺乏法律依据等等,有理论界的人士认为,人大对两院的监督应该着重在资源的配置上,通过对法官人事的任免,弹劾、处分等实现监督,对于具体的案件则不可过多介入,对人大在个案监督中违背司法独立,扰乱法定程序的问题,也是学界争论最多的地方。但是也有意见认为,独立并不意味着公正,司法不独立并不意味着司法不公正。如果司法腐败成风,那么司法独立又有何意义呢?总之,正反双方都有各自的理由,具体在人大实施个案监督的方式方法,各界人士还存有很大的争议。因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数次提请审议的《监督法》也迟迟没有出台。
  在这场人大对两院实施监督的艰难碰撞中,毫州市人大可以说是勇敢探索,首开先河,但是他们的方法又被某些人指责是“越俎代庖”,本案的犯罪事实清楚,关键在于量刑的轻重,而法律本身又赋予了法院在一定范围内酌情裁量的权力,在这起案件中对宫保林行贿8000元构成行贿罪并无异议,判两年有期徒刑与免予刑事处分,再者到底哪个是“错案”?如果有一个是错的,那么确定其对错的权威机构应该是谁?本级人大虽权威但不内行,由上一级法院虽专业或难免护短。这就是这一事件所展现出来的难题。
  人大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权无庸置疑,关键这种监督的方式方法还应该进一步细化,虽然安徽省人大制定了《安徽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的若干规定》,其中有“人大常委会监督司法机关具体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和“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案件,人大常委会经审议,认为司法机关违法办案的,决定发出《监督意见书》,司法机关接到《监督意见书》后,应当在限期内依法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等规定,但是其关键词还是非常模糊,其中“监督意见书”的内容制作没有统一的规范,其对具体案件中程序法和实体法的介入深度和描述方式会因地因人而异,因此对于《监督意见书》的制作应该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格式化文本来把握好监督的尺度。
    这起人大监督案存在的另一问题是毫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在其向毫州市中院及市各相关部门下发的通报中声称“询问了蒙城县检察院有关干警,并取得确凿证据,证明宫保林向胡幼民(蒙城县检察院检察官)行贿一万元确属事实”,此种监督方式和行文内容是否妥当?胡幼民现安然无恙,毫州市人大因此陷入了尴尬,至今难以自拔。
    这起监督案在当地引起了很大的轰动并引起了多家媒体的关注,人们议论最多的是人大在选择个案进行监督的时候是否看错了病,用错了药?在这样的一起案件上出此重拳,值得吗?里面有没有个人斗气的成分?如果有甚至在这起个案监督中发挥了作用,那么这种监督就是危险的,应该以制度的方式将其杜绝。有学者认为:人大的个案监督应该注意到社会效益最大化,如果允许个案监督,应该选择是非明确,案情重大,办案过程有明显瑕疵的介入,否则将导致大量诉讼资源的浪费。行贿案件的处理在实践中往往有很大的伸缩余地,今年10月海口市法院判决的赵林受贿案中,张海行贿69800元,也只被处1年半的有期徒刑,今年9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李嘉庭窝案中,李俊行贿950万元,也只被判2年徒刑,法院在考虑此类犯罪的量刑时需要在全区、全省,甚至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衡,而人大则缺少这样的专业知识和眼光。
  今天,就这起人大监督案,毫州市人大和毫州市中院再也不愿意多说,而宫保林及其家人却在到处申诉,她们说,市人大对宫保林案件监督情况的通报发出去很多,见人就发,李翠花领着媳妇等人去人大上访,却被拒之门外。这个通报毫州市很多单位都有,甚至基层也有,如此公开的资料,亳州市人大内司法委却拒绝向媒体记者提供。宫保林62岁的母亲李翠花写了一份起诉书,被告是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请求事项是“亳州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及个别人员违规操纵个案监督变味为个人监督”,但诉状写了一半就停止了。律师看了她的状子都发笑,告诉她不能起诉,因为人大不是法律规定的民事或行政诉讼主体。
    前期有媒体报道说:某县人大常委会的一位领导,不仅对该县司法机关办理的一桩案件作出了具体的批示意见,而且要求司法机关严格照办。随后,这位领导同志又安排县人大常委会有关办事机关的工作人员,以“个案监督”为名,插手案件审判工作,并强令司法机关更改判决结果。
    总体上来看,人大对于两院的监督还是处于纸上谈兵的状态,监督力度需要加强,毫州市人大不甘心以前的那种“无为而治”的局面,尝试在“具体和有效的监督”方面作出一些探索,其精神应该肯定,保证司法公正,一方面离不开司法独立,没有独立就没有公正;但另一方面又离不开监督,没有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人大监督与司法独立,两者如何在冲突中寻找平衡,是一个意义重大的问题。

原发表于2004年1月9日人民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