斐迪南大公遇刺经过:律师叫板注册收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6:50:13

  当今,没有什么能比乱收费更让人深痛恶绝的了,如果你是个平民百姓,你更能体会到这种乱政的可怕,律师行业也不例外。但是,律师们大都爱掰个“死理”,因为他们有着“不撞到南墙不死心”的个性,因为他们更知道些是非曲直,因为他们更难做到“难得糊涂”,因为了这些“因为”,他们才更容易被撞的头破血流。然而,正义和真理,往往就在这种舍死忘生的碰撞中诞生。
  河南省洛阳市洛神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李苏滨和李午汜正在进行着这样的碰撞。
  1996年5月,中国产生了第一部《律师法》,其中第五章的四个条款成为了律协诞生的法律依据。根据这部法律,律师协会是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律师必须加入所在地的地方律师协会。加入地方律师协会的律师,同时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会员。李苏滨作为一名执业律师,当然也就“必须”成了律协的会员,像当今的许多“协会”一样,没有人能搞的清它是个官方组织还是个民间组织,如果按照《律师协会章程》,作为一个“自律性组织”,他应该是个民间团体,他与地方司法行政部门的关系仅仅是接受其“监督和指导”的业务关系,但是实际上,司法局与律协的关系远比文件中定义的要密切,甚至连律师也难以分清彼此,以至于出现了应该由司法局收取的“律师年审注册费”却在收费单据上盖了律协的章这样的怪事。2001年11月,因不满“律师年检注册费”的征收,李苏滨律师将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师协会一齐告上了法庭。

  律师“年审注册费”的由来

  各地的律师事务所在建所之初,是从属于司法行政部门的一个科,那时每年要向司法局上交一部分费用,叫“管理费”,当时律师作为拿国家工资的专业法律工作者,除工资收入外又有自己额外的提成,上交管理费似乎是无可非议,也没有人对上交这部分费用有意见。自从律师事务所改制已后,律师科从司法行政部门分离出来,律师开始自食其力,不再享受国家的财政拨款,成为了名符其实的个体劳动者。因此,财政部和国家计委《财综字[1999]195号》文件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取消对各地律师事务所收取的管理费。
  几乎是在管理费被取消的同时,在司法部没制定任何法规,国家没有任何政策支持的情况下,许多省、市司法厅向同级财政厅、物价局报送了一个申请文件,基本内容是向辖区的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含公告费)”,向律师收取“注册费(含公告费)”。这一文件很快就获得了物价局和财政厅的批准,值得探讨的是:批准文书不是以正式文件下达,而是以“函”或“通知”的形式回复给司法厅的。下面是江苏省物价局和江苏省财政局给江苏省司法厅的函复:
江苏省物价局、财政厅以苏价费函[1998]123号、苏财综[1999]188号文函复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申请律师事务所年检费、律师注册费标准的请示》[苏司装行财(1999)第003号 ]悉。经研究,同意对律师事务所收取年检费(含公告费),对律师收取注册费(含公告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原省财政厅、省司法厅苏财行(96)68号、苏司装行财(96)10号文件 中规定的“管理费”停止收取。 请你厅接本函后及时到省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事宜。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 性收费票据进行收费。收费收入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律师事务所年检费标准和律师注册费标准自1999年8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1年。
  有的省份在其报送的文件中声称是根据司法部的《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但是这一文件只是将律师的注册登记列为司法行政机关的经常性业务,并没有任何允许收费的内容。
  于是,这样的“函”或者“通知”,就成为各地司法行政机关今天一直向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收取年审注册费的“法律依据”。据了解,费用收取的标准各地不一,上海的律师注册费是4000元;陕西是600元;陕西西安市是800元;山东有的地方是1000元,有的地方是3000元;河南是2500元。而且每年收取的数额也不一样,大体是围绕上述标准上下波动。
因此,管理费并没有被取消,只不过换了个名字而已。报送和批复以上文件的,都是政府部门,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应该与律协无关。

             律师炸弹应该扔向谁?

  如果是在十年前,还没有人胆敢对这些省级主管机关的“文件”提出质疑,作为全世界最优秀的“顺民”中国人也在“与时俱进”中改变着自己。
  首先对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提出发难的李苏滨律师今年47岁,是一位有着20多年党龄的转业军人,1982年初转业到洛阳市侨办,1991年8月从事律师工作至今。1999年10月,洛阳市的律师将原来上交的“管理费”变成了“律师注册费”,数额也由原来的1700元上升为2500元,对于这一规定,相当多的律师表示不满,认为这笔费用的收取没有法律依据,收取的数额没有客观标准。是根据律师的支付能力?还是司法局从事注册消耗的各种成本?李苏滨经过一番思考,于2001年11月10日具状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行政庭,状告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违法。西工区法院收到起诉书后没有在法定时限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2001年12月6日,李苏滨根据有关规定又向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同样的诉讼。12月12日,中级法院行政庭以李苏滨出示的收费收据所列交款人的名称是洛神律师事务所和收费盖章主体是市律协为由,认为原告与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裁定不予受理。这样,起诉的第一个回合以失败告终。
  律师注册费应该由司法局收取,收据上为什么盖了律协的章?即然交费人是李苏滨,为什么收费单据上的交款人又是洛神律师事务所?经记者向有关人员了解,许多地方的律师向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交费,由律师事务所汇总后交给司法局,然后由司法局给律师事务所开一张总收据。律师交纳年审注册费的个人行为就这样转化成了部门行为,这种部门行为又成了个人起诉司法局的一个障碍。
  2001年12月7日,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作出答复的西工区法院行政庭在延迟了19天后通知李苏滨交费立案。5月末,西工区法院以市中院已有生效裁定书为由,动员原告撤诉,李苏滨无奈,于2002年5月10日被迫撤诉。第二个回合也告失败。
  李苏滨应该起诉谁?对此,李苏滨是动了一番脑筋的,也已经做好了败诉的心理准备。告市司法局乱收费?可收费发票上是律协的章,收据上的交款人不是本人而是律师事务所;告律协吧,律协又不能作为行政被告,最后他把希望寄托于法院的“以事实为根据”上,他认为:这笔钱事实是由律师出的,发票又在个人手上,你总不能两家都说没收钱吧。之后,他又说服本律师事务所,开了一个“代交”给市司法局2500元的证明,至此他认为证据上没有缺陷了。李苏滨也考虑到律协非行政管理机关不能作为行政被告,向行政庭提出的起诉可能会失败,因此几乎是在西工区法院行政庭立案的同时,李苏滨又向该院民庭提出了第三个起诉,状告本市律师协会违法乱收律师年审注册费,侵害了原告财产权。
  西工区法院民事审判庭受理该案后,2002年4月24日开庭,洛阳市司法局助理调研员李午汜先生以公民名义代理了原告,并发表了《代理词》,认为被告律协自己不具有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主体资格,也无任何委托,其收费行为属民事侵权。几日后,主审法官召见代理人,以该费是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民事庭管辖和交费主体不是原告为由,动员原告撤诉,否则判决结果对原告不利。这起有关“律师注册费”是否合法的诉讼成了“三不管”。

             起诉的代价

  就在这时,李苏滨受到了来自另一个方向的沉重打击。
  2002年4月28日,在一个全市五百多人的律师大会上,洛阳市司法局副局长兼市律协副会长郭福春,市律协的另一位副会长徐素红宣布对李苏滨2002年的律师执照暂缓注册。理由是1995年,李苏滨“私自接案”。在这个时候翻出这个陈年老帐是不是对李苏滨起诉司法局和律协的报复,明眼人一看就明白。
  对于这个问题,李苏滨有话要说。
  1995年,李苏滨被指控“私自接案”、“私自收费”,涉嫌“贪污”被关进看守所,时间长达400余天,李苏滨认为这是市里个别有权势的人对他的陷害。后来起诉他的罪名不成立,检察院于96年12月25日撤销了案件,李苏滨被释放后长达四年没有发给律师执照,直到1999年12月才恢复他的律师工作。李苏滨说:“即使我私自接案,按照《律师法》第四十条规定,最重只能给予停止执业一年的处罚,也构不成犯罪,可是我竟然被关押了四百多天,被停业四年!至今既没赔偿,也没给我一个说法!”
  7年之后,在李苏滨起诉司法局和律协之际,这件事又被翻出来成了迫使他撤诉的杀手锏。
  市律协惩戒委员会的成员张华、崔孟耀也来找李苏滨谈话,内容还是调查1995年的“私自接案”问题。
  连续几天,李苏滨所在的洛神律师事务所主任贾安找李谈话,做思想工作,他说“司法局领导并不想和你过不去,只要你撤消对司法局的起诉,就可以给你正常注册。”李苏滨无奈,被迫于5月初撤销了对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的起诉。至此,他起诉司法局和律协的第三个回合就这样画上了句号。
贾安主任承认找李苏滨做过让他撤诉的工作,但是他说“至于给李苏滨恢复注册的问题,我没有说的那么明确,我只是答应帮他做做工作,后来我们工作也给他做了,省里仍然不答应,我们也没有办法。”

接力诉讼,前仆后继

  李苏滨撤诉了,但是洛阳市司法局和洛阳市律协的烦恼并没有因此终结,对“律师年审注册费”提出质疑的并不只是李苏滨一人,身为洛阳市司法局干部,时任司法局调研员的李午汜同样认为这笔费用收的缺乏依据。李午汜曾经是一名执业律师,1993年到1999年担任过洛阳市易元律师事务所主任,至今李午汜也还拥有律师执业证书,也每年都要交纳律师年审注册费。作为一名业内人士,他仔细研究过有关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各种文件,并且得出了自己的结论。因此,在李苏滨起诉之时,李午汜就作为李苏滨的代理人出现在法庭上,李苏滨被迫撤诉之后,李午汜又一手擎起了质疑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大旗,于2002年5月8日向洛阳市西工区法院行政庭提出了同样的起诉并交纳了讼费。7月5日,西工区法院开庭审理了该案,至今尚未做出判决。
  抗争是激烈的,虽然没有刀光剑影,却也另有一番悲壮。不管如何,全国首例“接力型”律师状告顶头上司乱收费一案毕竟没有偃旗息鼓,但是已后该如何进行,现在谁也说不清楚,无论它是胜诉还是败诉,作为中国律师界的一个“首例公益诉讼”,其意义和价值都早已远远超过了案件本身。这起诉讼至少向人们提出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省、市各政府主管部门的“函”、“批复”算不算“法规”?它能否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国家人大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文件叫“法律”,国务院制定,由政府总理签署的文件叫“条例”,地方法规也应该由地方人大制定或政府首脑签署,象以上我们提到的此类省、市政府各局的“函”、“批复”在法律文件的归类上该如何定位?它的效力该做如何规定?它能否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
  二,如果认可这样的文件可以作为征用私人财产的法律依据,那么它的制订过程是否要增加一些透明度?是否要经过听证、异议、讨论、通过、签署这样的程序?是否要听听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如果任凭几个人“眉头一皱,计上心来”,几天的功夫搞个“文来文往”,就可以每年轻易的从个人手中拿走约30亿元的财产,那么在这样的体制下,个人财产的安全是否太缺乏保障?
  三,注册费应该用在何处?它的支出是否应该透明?作为提供这笔费用的律师有没有知情权和监督权?据李午汜说,司法局本来是不配发制服的。可是他们那里的司法局全都穿上了制服,费用就来自于此,这笔钱实际上构成了个人非法福利的资金来源,用于这种开支是非法的,实际上助长了制度腐败。
  四,应该如何规范收费行为?律师年审注册费本来应该由司法行政部门收取,可是有些地方却交由律协“代收”,又没有规范的授权文件,律协将这笔费用和律协的会费合起来一起收,收据上也不分列清楚,既造成了收费主体的混乱,又造成了收费内容的混乱。出了问题后又互相推诿,结果造成了象李苏滨起诉都找不准被告的情况。行政收费行一项严肃的政府行为,应该有一套明确规范的操作程序,此种方式,无疑会损害政府的形象。

              混沌中的注册收费

  关于收取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的问题,各地情况也不一样,有些的地方的司法局理直气壮地在收费,有的地方则已经明令取消,如今年5月8日,重庆市司法局、重庆市律师协会《关于2002年度律师事务所年检和律师注册工作的通知》中就明确宣布“今年开始取消了年检注册费,同时制定了新的《重庆市律师协会会费管理办法》。各律师事务所必须按新的会费标准,在年检注册登记前一次性交清律协会费。”虽然钱照样收,但是起码明确了收的是会员费,与司法局无关了。
  山东省临沂市的一位律师对司法局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行为极为不满,他说:“假如收取的是证照费可以接受,但是不应该收取的那么多。收那么多的钱没有依据。而且不交钱就不给注册,律师只有违反执业纪律时才不给注册,哪个文件上也没说不交注册费就不给注册。”
  即使是在“皇城根”的北京,许多律师也坠在五里雾中,记者询问了几个在北京执业和律师,有的说每年还在交注册费,有的说注册费已经取消了,现在交的是律师协会的会员费。更多的人只知道交钱,根本就不清楚交的是什么钱。一位不愿意公开姓名的律师说,他早就认为这笔钱收的有问题,但是由于怕得罪“现管”而造成许多职业上的障碍,也只能承认现实。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负责同志向记者解释说,作为律协只向其会员收取会员费,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没有向任何分会授权收取其它费用。他不愿就注册收费是否合理的问题进行评论,他认为:那是司法行政部门的事,与律协无关。
  那么,《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并没有规定注册收费的问题,司法部是否对此作出过何种规定或解释?各省、市司法厅制定的收取律师年审注册费的文件是否应向司法部备案?是否应该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授权?其收费的标准是根据什么原则制定的?律师注册的收费问题应该由哪一级政府机关规定?是否应该进一步规范?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司法部律师管理司。
  律师管理司一位不愿公开姓名的官员委婉的告诉记者,这个题目不好做,最好不要写,这些问题他都没法说的清,他只是郑重的告诉记者,司法部没有出台过任何有关律师注册收费的规定。
  看来,已经收取了几年的“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费”的确还处于一种混沌状态。
  
原载最高人民检察院《方圆》杂志2002年第11期

 附录:
张福森:律师登记注册年检不得"乱收费"   

     司法部部长张福森25日说,某些地区在律师管理的某些环节存在违规收费现象。他强调,在律师登记、年检、注册等方面,除有明确规定的工本费外,不能再收其他任何费用。工本费的收取必须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和经费挂钩,不能和福利挂钩。
  张福森是在全国司法厅(局)长座谈会上作上述表示的。他说,各级管理部门不能从被管理对象那里获取利益,应切断司法行政机关同律师之间的经济利益关系。行政行为的本质、功能和目标决定了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相对人之间必须相互独立,尤其不能在经济上有联系,否则管理措施和手段无法到位,行政管理的职能和目标也无法实现。
  张福森介绍了司法部针对律师管理体制的改革思路: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律师的职能要从对律师事务所的人、财、物的具体管理转变到实施宏观管理上来,应着重加强制定规则和监督执行规则;明确律师事务所是平等的法律服务市场的主体,没有层级差别。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事务所的管理要逐步从所属、按层级管理转变为按辖区管理,在按辖区管理的框架内,四级司法行政机关严格依照职责合理配置并行使管理权。

(田雨 胡哲)

 新华网 2003年0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