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大城市地图:十大行业纳税辅导提纲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5:58:42

十大行业纳税辅导提纲

----海淀地税局稽查局

 

    一、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的检查对象包括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关联企业。关联企业包括建材产销企业、建筑安装企业和个人、房地产销售公司、中介公司(物业管理、二手房交易、房屋置换、房屋租赁)等。。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一是有无直接坐支售楼收入不入账的情况。二是营业收入是否包括了各种价外费用,各类手续费、管理费、奖励返还收入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税收入。三是是否存在低价销售的行为、有无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情况,关联企业之间销售价格是否合理。四是动迁、拆迁补偿等售房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五是各种换购房地产、以房地产抵债、无偿赠与房地产、集资建房、委托建房、中途转让开发项目、提供土地或资金共同建造不动产、拆迁补偿(安置)等行为是否按规定足额纳税。六是以房换地、参建联建、合作建房过程中,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七是以投资名义转让土地使用权或不动产所有权,未与投资方共同承担风险,并且收取固定利润或按销售收入一定比例提成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是房地产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漏计销售问题。九是纳税人自建住房销售给本单位职工,是否按照销售不动产照章申报纳税。十是各种房产出租收入(如开发商将未售出的房屋、商铺、车位等出租)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销售房产预收款(预收定金)是否及时申报纳税。二是按分期收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应收取而未收到的销售款是否及时申报纳税。

③其他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确定收入的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收入、副营收入、营业外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在内)、投资收益等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有无故意压低售价转移收入的行为;有无将已实现的收入长期挂往来账或干脆置于账外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对于跨年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已完工出售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二是确定收入确认的合法性,检查其开发产品(包括完工产品、未完工产品)的销售收入、预售收入、视同销售收入、预租收入、代建工程和提供劳务的收入确认以及成本和费用的扣除,是否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等有关规定。三是确定应税收入与非应税收入的划分,检查其有无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等情况。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构成房地产成本的各类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尤其是建安企业和个人所提供的安装工程成本是否真实;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服务业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有关联关系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通过检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总面积、已完工(可售)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要结合房地产行业的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管理费等项目,以及支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按规定合理分摊成本。

    ③检查减免税政策执行问题。检查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以销售(包括代理销售)开发产品为主的企业,是否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10条“不得享受新办企业的税收优惠”的规定执行。

④重点检查项目。一是检查应付未付、应收未收款项的处理情况,是否存在预售款长期挂“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不按照规定缴纳所得税问题;二是检查预提费用、应付账款等科目,对年末留有余额的预提费用和超过3年(外企2年)因债权人原因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应调整成本和收入;三是检查无形资产和长期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符合税法规定;四是检查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情况,是否利用关联关系承包或分包工程,如建筑、装饰、建材、绿化和物业等,通过加大建安成本造价、虚加工作量等非法手段减少或转移利润,或委托关联企业代理销售开发产品,支付高额佣金转移利润等;五是检查房地产项目中建造的各类营业性的“会所”是否按规定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六是检查企业按重估价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看其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等等。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各项应税收入(收益)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生产经营收入部分,是否有应计未计产品销售(经营)收入、视同销售是否计入收入。二是财产转让收入、租赁收入、利息收入、特许权使用费、股息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国库券利息收入是否多计收入。三是其他收入(包括固定资产盘盈收入、罚款收入、因债权人缘故确实无法支付且两年以上的应付款项、物资/现金的溢余收入、应税的补贴收入、逾期包装物押金、保险无赔款优待、手续费收入等)是否存在少计收入的情况。四是接受捐赠收入是否计入当年应税所得额。五是非货币资产投资收益、对外投资的股权收益及其成本费用的核算是否属实。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

第一、是否多列支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产品销售成本,有无多计其他业务成本。

第二、核实交际应酬费、工资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借款利息费用等是否超过法定比例或标准列支;跨行业经营的,是否按适用比例分别计算列支限额。

第三、核实总机构管理费、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借款利息、工资福利费、财产损失、坏账准备金及其它减值准备等须经税务机关审批后列支的项目。一是有无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而擅自列支的问题。二是计提金额是否超过规定的列支比例。三是有无应在免税期或减半期列支的损失而在减半期或全额征税期列支从而人为调节应纳所得税额的问题。四是实际发生坏账损失时是否冲减坏账准备;对于超过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作为当期损失列支;少于上一年度计提的坏账准备部分,是否计入本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已经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的应收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时是否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五是存货跌价减值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减值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等七项预提准备金是否已经进行纳税调整。

第四、重点检查项目。一是销售提成,有无重复列支供销人员的工资、奖金、差旅费和交际应酬费问题;是否冲减销售收入;是否以“白条”列支。二是技术开发费,是否有技术开发计划和费用预算方案,是否提供政策资料;当年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是否超过上年实际发生额的10%;有无超范围归集技术开发费套取加成扣除的情况;有无把以前年度未扣除完或不允许扣除的开发费在本年度扣除。三是用于中国境内的对外捐赠,是否属于公益救济性捐赠;是否直接支付给受赠人;有无将摊派支出、赞助支出等作为对外捐赠列支的问题。四是预提费用,是否按照权责发生制提取和列支;除水电费等允许预提的项目外,是否还预提其它费用并税前列支。五是支付给有关部门的管理费,企业支付管理费的主管部门是否为其提供了相关服务;企业支付给主管部门的管理费,是否有规定的收费标准,或者是否符合市场同类服务的收费标准;支付给关联企业的管理费不得列支。六是职工培训费,企业开业前发生的职工培训费,是否未计入企业的开办费;企业为培训职工而购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支出,是否直接作为职工培训费进行列支。七是其他项目,如土地(场地)使用费、租金支出、董事会或董事费等。

第五、税前不予列支项目的审核重点。一是资本性支出;二是无形资产受让、开发支出;三是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各项税收的罚款、滞纳金;四是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赔偿的部分;五是非公益救济性捐赠;六是各种赞助支出;七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如无关担保支出、摊派支出等;八是回扣支出;九是支付给总机构的特许权使用费。

③资产处理。

第一、固定资产折旧、改良。一是确认折旧政策和方法是否与税法规定一致。二是折旧年限是否准确;采用加速折旧法的,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取得已经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其尚可使用年限比税法规定短的,如按尚可使用年限计提折旧,是否经过有权税务机关批准。三是计提的起止时间是否正确,有无已经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仍然提取折旧;新增固定资产计提折旧起始时间是否准确;有无多提或少提折旧;四是对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是否已暂估入账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正式竣工后,是否及时调整。五是否按规定残值率提取残值;不留残值的固定资产其原因是否成立。六是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是否一次性税前列支。

第二、无形资产摊销。一是无形资产原值计算是否准确;作为投资或购入的无形资产,其价值是否与合同、协议、验资报告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书等证明文件一致。二是摊销年限是否准确;改变摊销政策是否有依据或经税务机关批准。

第三、开办费摊销。一是是否有将不属于开办费的费用计入开办费。二是摊销期限是否低于5年;经营期不满5年按照实际经营期摊销开办费的,是否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三是开办费的摊销是否从投产经营之日起计算。

第四、房屋装修费。一是有无将产权属于本企业的房屋投入使用前的装修费直接计入当期费用;二是核查装修费用的真实性;三是摊销期限的确定、摊销额的计算是否准确。

  ④税收优惠的检查。

第一、区域性税率优惠和定期减免税优惠的检查。一是企业是否属法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二是企业是否位于法定优惠区域;三是享受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待遇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否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证书;先进技术企业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按照税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的定期减免税期的最后一年及其次年是否均属于先进技术企业。

第二、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兼营非生产性业务的检查。若兼营性外商投资企业投产第一年的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未超过50%,是否已经享受区域性减低税率优惠;在定期减免税期限(包括先进技术企业和产品出口企业的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期限)内,如果企业生产性业务收入占全部业务收入的比例低于50%,则该年度是否超政策享受减免税待遇。

第三、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检查。一是企业由于分期建设分期投产经营、合并、追加投资等原因,导致分别计算定期减免税期限和亏损弥补期限的,其各期的收入、成本费用等核算是否清楚、准确;二是企业分别适用的定期减免税期限是否准确;三是不同税收待遇亏损的弥补是否准确。

第四、特定项目和行业减低税率的检查。一是从事能源、交通、港口码头等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建设的企业,其所适用的减低税率优惠是否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二是从事特定项目和特定行业的企业,经批准适用减低税率的,如果同时兼营其它一般性项目,该一般性项目是否也适用经批准的减低税率优惠。

第五、有分支机构的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的检查。一是企业的分支机构适用所得税税率是否准确;二是总机构或者负责汇总纳税的机构本身不从事生产业务的,其所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否与其生产机构的适用税率一致;三是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定区域内的企业,是否有“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问题。

第六、定期减免税期间转换的检查。重点检查由免税期进入减半期或由减半期进入全额征税期的企业,期间计算是否准确。

第七、其他税收优惠的检查。检查企业所享受的基础项目投资、特定项目投资、再投资退税、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是否符合规定。

    ⑤其他事项。

第一、关联企业。检查关联企业之间的购销业务是否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作价的。检查是否存在通过原材料高进和产品低出,向境外关联企业转移利润的情况。检查是否存在以管理费、特许权使用费、商标使用费等名目向境外控股公司支付巨额费用的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在所得税优惠期满后,与享受优惠的其他境内关联企业之间存在转移产品销售、劳务和费用等情况。

第二、亏损弥补。检查纳税人获利年度与亏损弥补是否合法,有无人为调节利润而在年度之间多转少转成本,特别对第一年获利年度情况进行审查,有无人为地推迟获利年度。一是弥补数额是否准确;二是弥补期限是否准确;三是有无经过税务审计、检查已经调整过的亏损额仍然按原先的亏损数额申报弥补。

第三、预提所得税。检查是否发生预提所得税的相关业务以及已申报的预提所得税是否符合规定。

(4)土地增值税

①是否按规定申报预缴土地增值税,其会计处理是否正确。

  ②增值额的计算是否正确。

  ③对普通标准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要求。

  (5)房产税

①房地产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是否按规定申报缴纳房产税。

  ②对自用房产是否缴纳房产税及土地使用税。

③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用于出租的,其会计核算是否正确,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否正确,是否足额申报缴纳房产税。

(6)印花税

①各类应税凭证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票或缴纳印花税。

②房地产企业房屋销售(预售)合同、建筑安装合同、银行借款合同等是否按规定粘贴印花税。

(7)其他各税

 

二、建筑安装业

建筑安装业的检查对象包括从事各类建筑、安装、修缮、装饰装潢及其他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具体范围详见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1)营业税

①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合理性、完整性。在对常规性项目检查的同时,还应重点检查以下项目:一是以各种名义从甲方取得的与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相关的收入是否进行纳税申报。二是甲方提供材料、动力等的价款是否并入应税营业额。三是有自建行为的纳税人,在转让自建不动产时,是否申报缴纳自建环节的营业税。四是是否存在因抵顶“三角债”间接导致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工程劳务收入直接抵顶各项费用少缴营业税的问题。五是计税营业额中的设备价值扣除是否符合规定。六是是否存在分包工程未代扣代缴营业税的问题,纳税人和扣缴分包人的营业税是否及时申报并缴纳入库。七是检查其与关联企业业务往来的财务核算和涉税事宜。看承建企业与开发商(或业主)之间有无“多个牌子、一套人马”,随意变更建筑合同,钻税法空子,少申报收入。

②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对已开工建设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存在长期零申报的异常情况;二是是否按工程完工进度申报缴纳营业税,有无以未实际收到款项为由,拖延申报缴纳税款。(具体检查时可参考《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77号)第二条相关规定)

③重点检查项目。一是对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应检查其是否按月就其本地和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全部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并就其本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缴纳营业税;是否自应申报之月(含当月)起6个月内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其异地建筑业应税劳务收入的完税凭证(若否,应就其异地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营业税)。二是对外来建筑业户,应重点检查其纳税是否正常,是否有漏征漏管户。三是重点核实建筑工程总包与分包的纳税情况。具体方法是,从大型建筑总包企业及长期承揽分包业务的业户入手,对照其近年来签订的分包合同和收款单位,就其取得的发票和对应的款项逐笔进行交叉稽核,对票款来源不一致或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情况开展重点检查。

  ④其它营业税涉税问题。

  (2)企业所得税

①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检查:一是是否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转工程收入。二是是否将工程结算收入或工程结算差价收入、合同外工程变更收入挂往来账,少计应税所得额。三是对于跨年度工程的已完工部分,有无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收入或故意推迟实现工程结算收入的现象。四是检查各类学校(包括培训学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已结算和在建的建筑安装工程是否取得合法有效的发票。

②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重点检查各类成本费用的支付凭证是否合法、真实、有效,有无收受虚开、代开、伪造的假发票等不合法的发票入账支付费用。重点查看是否存在虚开办公费、虚开劳务费发票、虚增人员工资、虚增广告支出、以关联的销售公司或办事处的名义虚增经费、销售费用等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二是要检查施工工程形象进度(或称“工程计价报量”),即通过检查施工总成本、已完工成本、建筑总面积、已完工面积来检查成本与收入的配比性、合法性,是否将未完工程项目的成本转移到已完工程成本项目中。三是重点检查纳税申报的调整项目,重点检查各项管理费、计税工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劳务费、代付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

③重点检查项目。专项检查中,对于大型建筑企业的检查,应重点核实有无小型建筑企业挂靠,如有则应进一步核实其财务核算方式等相关事宜是否存在税款流失;对于小型建筑企业,应重点核实其是否通过交纳管理费等方式挂靠资质较高的建安企业来承揽工程,如有则应重点核实其工程施工收入、成本是否通过挂靠企业核算,是否存在税款流失。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个人所得税

①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特别是各类回扣、提成收入部分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②将其经营者、项目经理等该行业的高收入者作为重点检查对象。企业资质升级时,留存收益和资本公积转增个人股本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企业大额往来、长期挂账的款项是否存在套取现金未计个人所得税问题。

④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

  (5)其他地方各税

3.建筑装饰材料生产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对主要品种的建材是否存在账面数与实际库存不符的情况。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是否存在虚增购货成本、虚增进项税额的行为。

(3)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4)是否通过设立关联的销售公司、办事处,以经费、销售费用的名义虚列支出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并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建材装饰材料经销企业

(1)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是否存在以委托代销为由对发出商品不入账、延迟入账而实际并未有代销手续费的支出;是否存在现金收入不入账;是否存在虚构退货业务收取现金不入账的情况。

(2)对采取代销形式的,向厂家取得的代销手续费是如何收取的,是否存在实际是买断关系却以代销入账。账面数与实际库存数是否相符,记账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红字库存的现象。

(3)门店实际销售的品种是否与账面相符,是否存在实际销售的品种明显多于入账的品种,是否存在直接在柜台接受委托代销的品种。

(4)企业是否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无挂靠企业而不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5)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与入账的数量品种是否相符,门店记录的销售清单是否全部入账或按规定保存。

(6)企业在采购环节是否按规定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支付是否一致。

(7)是否存在多列支出的情况。是否存在明显与业务不相关的公关费用列支、销售费用、招待费用等支出;是否存在以虚开服务业的发票虚增成本、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虚增人员工资、奖金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办公费用的名义开具发票套取现金的情况;是否存在以虚增广告支出的方式通过广告公司套取现金的情况。

(8)本行业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检查(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三、中介服务业税收专项检查

会计(审计、税务、律师)师事务所、资产与资信评估机构、公证仲裁机构等提供具有鉴定、公证性质服务的市场中介组织(机构)。

1.营业税

(1)是否按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收款时间确认收入。

(2)是否以差旅费、复印费等冲减代理收入、咨询收入。

(3)向个人、核定征收税款的企业提供服务时,是否收取现金不入账,隐匿收入。

(4)向境外企业和个人提供服务,是否不开具发票,将收入款项直接汇入投资者个人账户。

2.个人所得税

(1)检查重点。第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收入总额确认是否正确,是否包含了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2000年以后各年度,是否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实行查账征收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在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其费用扣除是否正确。特别要查看其是否在税前扣除了投资者的工资;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是否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企业的上述支出是否在所得税前扣除;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者及其家庭生活共用的固定资产,是否按税务机关核定的数额扣除折旧费用;企业从业人员的工资支出、发生的“三费”(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和业务宣传费用、业务招待费等税前扣除是否超过规定标准;是否将计提的各种准备金在税前扣除;是否人为将收入均摊到不同月份,或按季(或月)计算投资者个人所得税,不进行全年汇算,致使适用税率降低,少缴税款;是否虚列装修费、办公费等费用,偷逃个人所得税。第三、对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经营多业的,取得的各项收入是否全部根据其主营项目确定其适用的应税所得率;是否享受了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第四、是否分解投资者个人收入,分别按“工资薪金”及“个体工商户”税目交税。第五、投资者投资两个以上合伙企业时是否汇总缴纳个人所得税。第六、对投资者以外的从业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第七、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以实物报销方式支付雇员的业务提成,是否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第八、律师事务所雇员律师,其办案费用或其他个人费用在律师事务所报销的,在计算其收入时是否扣除了30%以内的办理案件支出费用。第九、兼职律师从律师事务所取得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律师事务所在代扣代缴其个人所得税时,是否减除了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第十、会计事务所聘请非雇员、律师以个人名义再聘请其他人员为其工作而支付的报酬,是否按“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政策提示。为确保本项检查工作的政策把握准确到位,除了了解一般性政策文件外,还应熟练掌握以下几个文件:《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律师事务所从业人员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49号);《关于强化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查帐征收的通知》(国税发[2002]12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股东个人购买汽车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5]364号)。

 

四、餐饮业及娱乐业

餐饮业的检查对象,包括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顾客提供饮食消费服务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娱乐业的检查对象,包括经营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游艺场等娱乐场所(包括附设的堂吧、商品部等)的单位和个人。

1.营业税

  (1)检查应税营业额的真实性、完整性。对被查对象应税营业额的确认是否正确合理,各项应税收入是否完整,有无少报、漏报、瞒报现象。一是有无两套账、账外账。二是有无兼营或混合销售行为,有无混淆申报增值税、营业税的情况。三是收取的各种价外费用(如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他各种服务)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四是有无将成本费用直接冲抵收入的现象。五是现金收入是否全额入账。六是未开发票的收入是否申报纳税。七是采取电子收款机的纳税人,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八是是否存在签订虚假合同或拆分合同少报收入。

  (2)检查应税营业额的及时性。一是预收账款(包括一次性收款分次消费)、分期收款业务是否按规定时间及时结转收入。二是有无长期挂往来而不确认收入的情况。

  (3)检查适用税率的正确性。一是税目的确定是否准确。二是兼营其他应税项目的,是否分税目(税率)核算并申报纳税,否则从高适用税率。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一是重点是各种经营收入、副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二是企业对外投资收益、营业外净收入(包括各种形式的财政返还收入)等是否足额申报纳税。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改扩建及装修工程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是否列支税款滞纳金、行政性罚款等不允许税前扣除的项目。四是固定资产折旧、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有无擅自缩短固定资产折旧年限、无形资产(如接受投资土地)使用年限加大当期折旧额、摊销额的情况。五是有无将以前年度亏损的期间费用以递延资产的形式在纳税年度内列支。六是有无负担关联企业的融资利息支出。

  (3)发票的使用是否符合规定。一是针对部分行业(如餐饮业)进货难以取得合法列支凭据的特点,重点落实成本列支中的大额发票是否属实(包括业务真实性、发票真实性、填开单位的真实性)。二是有无使用假发票或借用低税率发票偷逃税款的情况。

3.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参见本方案房地产业检查相关内容)

4.增值税

对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看被查对象是否有属于增值税、营业税的兼营行为、混合销售行为。如有,则应重点检查其有无将应交纳增值税的项目申报交纳营业税的问题。特别应注意检查是否有销售月饼、粽子、面食制品、酱货、烧卤食品等应税收入是否正确申报纳税。

  5.其他各税

 

五、银行业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未缴、少缴、或未按时缴纳营业税。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内容:

1.债券投资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现行银行的债券投资一般由总行集中操作,分为人民币债券和外币债券两类,其投资收入包括买卖损益和利息收入两部分。目前银行大多仅就人民币债券买卖损益的部分缴纳了营业税,人民币债券中利息收入和外币债券的买卖损益与利息收入均未缴纳营业税。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银行总行在境内利用总行资金进行外币债券投资,对其买卖债券取得的收入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其持有非金融债券到期利息收入照章征收营业税。此外,对于未持有到期债券业务投资收益,买卖债券持有期间的利息收入也应该按税法规定纳税。

2.是否将一般贷款业务混为转贷业务核算,差额缴纳营业税,少计计税营业额,或不按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

3.委托贷款业务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收到的利息是否代扣代缴营业税,有无按减除手续费后的差额计税的问题。

4.贴现收入是否按规定缴税,有无未缴税、减除转贴现收入缴税、转贴现支出冲减票据贴现收入、转贴现支出冲减递延收益、贴现利息收入递延入账、以及票据转贴现返利等未按规定缴税问题。

5.中间业务收入是否存在未缴税,或有的中间业务收入存在冲减回扣、返佣支出后计手续费收入缴税的问题。

6.是否存在将ATM、POS机手续费收入冲减支付银联费用或POS机租金后缴税的问题。

7.是否存在销售不动产少缴营业税的问题,或存在出租房屋、厂房、机器设备、抵债资产变现收入未缴营业税问题。

8.是否存在将收取的邮电费、印刷费、支票工本费冲减业务费用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9.是否存在收取客户信用卡透支罚款、罚息等收入未缴、少缴营业税问题。

10.是否存在银行受托理财业务收取的手续费收入未按照规定纳税问题。

11.是否存在扩大金融机构往来范围,将非同业利息收入记入同业利息收入问题。

12.是否存在将代保管收入、咨询收入、结算手续费收入、代办保险、按揭手续费收入等不计少计营业额问题。

13.是否存在代收电话、水、电、气、信息费等项目,取得的业务收入未按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14.是否存在以银行工会的名义向贷款户收取管理费或赞助费未缴纳营业税问题。

15.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项目亏损轧抵后申报营业税问题。

16.是否存在分行从总行取得的各项税前分成收入计入内部往来未缴营业税问题。

二、企业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各项应税收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税,各项成本费用是否按照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税前列支。具体自查项目应至少涵盖以下问题:

1.有无未按所得税权责发生制原则缴税的问题。

2.有无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进行费用列支的问题。

3.有无工资及“三费”等未按照税法规定的标准,进行计提和调整的问题。

4.是否存在资金业务、金融衍生产品业务,未按照会计核算方法进行正确估值的,造成少缴税款的情况。

5.有无固定资产未按税法规定计提折旧,或固定资产的净残值率及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6.是否扩大计提范围,多计提呆账准备金。

7.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是否按税法规定进行计提和使用。

8.财产损失是否按照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和报批。

9.接受捐赠的货币及非货币资产,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0.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是否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11.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2.开办费摊销期限与税法不一致的,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3.对外捐赠扣除条件、标准与税收规定的差异部分,是否进行了纳税调整。

14.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否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未作纳税调整。

15.是否混淆罚款、罚金、滞纳金与违约金的性质,扩大扣除范围,未作纳税调整。

16.是否列支不符合税前扣除标准的会议费、差旅费、董事会会费,未进行纳税调整。

17.有无弥补亏损的条件、顺序、金额不符合税收规定,未作纳税调整。

18.是否补提以前年度应计未计、应提未提各项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19.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有补偿的部分,是否未作纳税调整。

20.支付给总机构的管理费是否无批复文件,或不按批准的比例和数额扣除,或提取后不上交的,未进行纳税调整。

21.是否列支已出售给职工住房的车位费、水电费等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2.是否预提尚未发生的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23.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地区差补缴企业所得税。

24.是否混淆国债买卖的净价交易和非净价交易,未作纳税调整。

25.是否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视同经营性租赁,多摊费用,未作纳税调整。

三、个人所得税

应全面自查企业对职工以各种形式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是否全部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自查应至少涵盖以下项目是否纳入工资薪金所得:

1.为职工建立(缴纳)的年金。

2.绩效奖、年终奖、住房公积金超标等。

3.发放的实物福利、通讯补助。

4.超标准发放交通、通讯、住房、伙食补贴。

5.对中层管理人员发放的目标考核奖。

6.企业为职工购买的补充养老保险等商业性保险,超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保险金。等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在管理费用或公杂费中列支的“个人业务拓展费”。

8.企业向职工发放的代发行债券手续费奖励。

9.以油票、修理费、办公费、飞机票等实物报销形式发放的职工奖金。

10.在福利费中,发生向职工发放服装费、劳保费等现金支出,或在节日期间发放实物。

12.向客户经理、部门主管发放业务推广费。

 

此外,还应自查个人所得税是否存在以下问题:

1.为非内部职工发放揽储性质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虚开办公用品、餐费发票,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用于职工奖励及业务拓展支出。

3.发放各类信用卡、会员卡,对会员进行现金或实物奖励,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刷卡积分换礼品,购买礼品的费用以办公用品名义开出,在营业费用中列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工会发放的部分人员奖励、春节年货、办理旅游卡费用等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未按规定在结息日代扣代缴个人储蓄利息税。

7.在各种庆典、节假日、业务往来为其他单位和部门有关人员赠送实物、消费卡等礼品,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8.年度内多次发放数月奖金,未按规定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

9.组织职工旅游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向客户发奖励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四、房产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房产税。其中需要强调一点是,税法规定,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在计征房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

五、其他各税

应全面自查是否按税法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契税、增值税和预提所得税。

 

 

 

 

 

 

 

六、保险业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一)保费收入

1.冲减保费收入问题。

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套取的资金用于向保险代理人支付手续费、向经纪公司支付经纪费、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支付折扣、好处费,造成少缴营业税。

2.不计收入和不按时结转收入问题。

(1)取得保费收入不入账,或按扣除手续费、保险费回扣后的净保费入账。

(2)预收保费长期挂往来账。已收到保费,但长期挂账,不结转收入或不按规定时限结转保费收入。

(3)非免税险种做免税处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免税险种在没有取得正式批文前,自行视为免税险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二)其他收入

1.为职工提供住房贷款,收取的贷款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开展以储金利息作为保费收入的储金业务,未按规定将利息结转保费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保单抵押贷款”的利息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4.金融商品买卖的差价收入核算不正确(不能扣除金融商品买卖的交易税费),造成少申报缴纳营业税。

(三)营业外收入

1.取得营销员的培训费收入,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2.销售各种保险业务用单证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3.营销礼品销售给营销员取得收入冲减营业费用,未计入收入,未申报缴纳营业税。

(四)代扣代缴营业税

1.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2.部分地区的保险公司支付给营销员佣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

3.部分营销员的佣金收入,未合并计算代扣代缴的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内容参见营业税。利用假退保、虚假批单退费等形式,冲减保费收入,用于支付手续费、经纪费,有合法票据、在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内,可以据实税前扣除,否则不允许税前扣除,应进行纳税调整。

(二)成本费用

1.赔付成本的检查

在理赔业务中,通过代理机构(汽车修理厂等)从理赔支出中虚列费用,加大赔付成本。

2.手续费支出的检查

(1)支出凭证不合法。具体表现形式有:一是2004年7月1日以后,支付给中介代理机构的部分手续费,未依法取得《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直接以自制的《代理保险手续费收据》入账列支代理人或经纪人的手续费;二是取得第三方代开的发票;三是从地税部门自购自开的盖代理机构单位公章的发票列支手续费;四是以自制批单和退保费收据列支无赔款优待、销售折扣。

(2)企业直销业务提取手续费,增大了手续费扣除范围。

(3)手续费支出超过税法规定的扣除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3.佣金支出的检查

(1)佣金支出比例是否超过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5%。

保险合同有效期是指保险人为被保险人提供保险保障的起止日期;营销业务保费收入总额是指保险公司按照营销员代理销售的保单而向投保人收取的保险期间内的保费收入总额;佣金扣除限额应逐单计算,扣除限额和保单签发之日起的5年内的每个年度支付的佣金逐年累加后的金额比对,超过部分不得扣除,未超过部分据实扣除;保单签发之日起的五年后支付的佣金不得税前扣除;不同保单之间佣金实际支出和各自限额的余缺不得相互弥补。

(2)给营销员发放的增员奖金、展业津贴、直接管理津贴、经理津贴、直接育成津贴、增才奖、间接育成津贴、辅导津贴、职务津贴、晋升奖金等间接佣金,是否并入佣金支出,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3)为营销员购买的商业保险,是否未并入佣金支出,统一分配计算不超过税法扣除标准的部分,予以税前扣除。

(4)是否列支保全员的(本单位雇员)工资、员工提成工资等不属于佣金支出的项目;

(5)计提的佣金,在次年汇算清缴期限内仍未支付的部分,未进行纳税调整。

4.营业费用的检查

(1)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的检查

①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

③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税工资的检查

2008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

①以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名义按月列支职工交通补贴,以邮电费名义按月列支通讯补贴未计入工资,未进行纳税调整。

②在劳动保险费中列支职工交通意外保险、员工子女保障保险等商业保险,未进行纳税调整。

③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未计入职工工资,应进行纳税调整。

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3)“三费”的检查

执行新会计准则前,在营业费用中重复列支应在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和工会经费(已按工资总额提足)中列支的费用。如员工体检费用和探亲路费直接在营业费用中的福利费列支;职工培训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名义列支;员工文体晚会支出在营业费用列支。

执行新会计准则后,直接在费用中列支或提取的数额是否超过规定比例,新旧政策衔接处理是否正确。

(4)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的检查

将应计入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项目的费用以会议费、差旅费、公杂费、办公用品等项目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5.各项准备金的检查

(1)2007年以前,税法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企业按照1/365法计提,在申报时多提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2)税法规定已发生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当年实际赔款支出4%计提。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3)税法规定长期责任准备金按照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支差额全额提取,如果产险公司按精算方法计提,多提的部分应进行纳税调整。

(4)实行新会计准则以前,寿险公司的各分公司按照全额提取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和未决赔款准备金,总公司再保业务当年度未摊回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也未进行纳税调整。

6.减值准备的检查

(1)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计入营业外支出的部分,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2)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在年度汇算清缴后仍有余额,未进行纳税调整。

7.其他问题

以外币投入的股本由于汇率变动引起的股本差异计入汇兑损益,未进行纳税调整。

(三)保险投资的检查

1.其他债券的收入有否混入免税国债项目核算;

2.分清持有国债的收益和转让国债的收益,投资国债转让收益有否纳税;

3.免征企业所得税的国债,其发生的相关交易费用是否在税前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

1.为职工购买的商业保险(包括团体意外伤害险、附加伤害医疗险、补充住院医疗险、团体交通意外险、团体重疾险)、补充养老保险是否按规定代扣代缴了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会议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方式套取现金,支付给个人手续费、回扣、奖励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对“营业费用”科目下列支“差旅费”、“车船燃料费”、“公杂费”、“会议费”、“邮电费”、“查勘费”等费用的原始凭证,要自查是否有假发票,或有票据无法证明实际列支内容或不正常的支出,是否存在支付给个人的收入,通过票据报销方式列入公司费用,并且逃避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问题。

3.以发票报销方式或定额发放交通补贴、误餐补助、加班补助、通讯费补贴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4.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如“开工利是费”、“劳动保护费”等)以及发放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向客户赠送旅游、礼品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6.支付给保险代理个人(非雇佣个人)的代理手续费未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7.为内部员工提供个人购房贷款,并收取利息,职工提前偿还贷款时给予的优惠,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印花税

1.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增加,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2.财产保险发生退保及其他冲减保费收入的事项,只按保费收入净额申报缴纳了印花税,冲减收入部分未申报缴纳印花税。

3.签订财产保险再保合同,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二)房产税

检查房产税计税依据申报是否准确:

1.自建的房产价值计算是否准确。

2.同房屋不可分割的附属设施是否计入房产价值。

3.对房产进行改造增加房产价值的,是否及时入账等,足额缴纳房产税。

 

七、证券业税收专项检查

各级各类证券公司、基金公司,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

前述证券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成立的专门经营证券业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具体包括证券经营公司、证券登记公司两大类型,其中证券经营公司又包括证券经纪商、证券自营商、证券承销商三类。

前述基金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设立并经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管理人。

1.营业税

(1)是否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隐瞒营业收入,有无以降低或返还一定比例的交易手续费作为大、中客户的回扣;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的回扣或返还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是否存在直接冲减营业收入的情况。

(2)公司代理客户买卖证券收到的代买卖证券款与客户进行相关的结算后,其代理客户买卖证券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与客户办理买卖证券款项清算时确认收入或转入其他往来科目等。

(3)代理兑付证券的手续费收入,应于代兑付证券业务基本完成,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时确认收入。

(4)代保管证券业务的手续费收入,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确认收入;一次性收取的手续费,作为预收账款处理,是否在代保管服务完成时及时确认收入。

(5)代理证券手续费是否全额申报纳税,其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有否冲减其支付上交所、深交所结算的手续费,如,为上交所、深交所代理结算配股、代收印花税、中签新股、分配股利等应向“两所”收取手续费)。

(6)是否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如办理交易卡收取的工本费、刷卡费、代理客户自动申购新股的手续费收入、内部资料费等。

(7)客户资金的存贷利息差收入是否一并申报纳税(存贷利息差,是指证券公司从金融机构取得的同业存款利息高于付给客户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差,如申购新股的冻结资金利息差)。

(8)有无以他人名义入市炒股,隐瞒自营股票差价收入。

(9)基金公司有无超范围享受营业税优惠政策。

2.企业所得税

(1)检查应税收入的真实性、完整性。重点是各种主营业务收入、附营业务收入是否全部按规定入账。另外还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证券公司承销业务的检查。① 以全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是否按承购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成本;转售给投资者时,是否先按发行价格确认代发行证券收入,再按已发行证券的承购价格结转代发行证券成本。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及时按承购价格转入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② 以余额包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的未售出证券,是否按约定的发行价格转入自营证券或长期投资;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手续费收入。③ 以代销方式进行承销业务的,在收到代发行人发售的证券时,是否按委托方约定的发行价格确认为一项资产和一项负债;发行期结束后,是否及时与发行人结算并确认代发行证券的手续费收入。

第二、证券公司返售证券业务的检查。买入返售证券业务,是否以获取的买卖差价确认收入。业务简介:证券公司买入某种证券时,应按实际发生的成本确认为一项资产;证券到期返售时,应按返售价格与买入成本价格的差额确认为收入。

    第三、证券公司自营证券收益的检查。首先,自营买入证券,是否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包括买入时成交的价款和交纳的各项税费)入账。其次,自营卖出证券,是否按与证券交易所清算净额(是指成交价扣除相关税费后的余额)确认收入。卖出证券的实际成本,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等方法确定。

第四、证券公司托管业务的检查。受托资产管理业务合同到期,应按合同约定比例计算的应由证券公司享有的收益或承担的损失。检查中,应关注其是否及时与委托方结算收益或损失,是否及时确认当期损益。

第五、对证券公司的各项收入和支出是否分别核算,有无将手续费收入与其支出直接抵销的现象。

第六、要检查证券公司超过国家规定多扣除客户的印花税部分是否并入应税所得额。

第七、证券投资基金(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是否存在运用其他款项或借用基金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骗取企业所得税的免税优惠。

(2)检查税前扣除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一是要结合行业特点,针对会计处理与现行税法规定不一致的项目在纳税申报时是否予以调整,重点检查各项准备金、风险金、管理费、手续费或佣金、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租赁费、工资及相关费用、财产损失、捐赠支出、营业网点改扩建及装修支出等项目。二是有无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三是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否符合规定,按重估价值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的重估收益是否申报纳税。四是住房周转金是否仍旧计入损益,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是否一次性全额列支。

(3)重点检查项目。

第一、对“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的检查。首先,检查“手续费收入科目”,看该科目贷方是否存在冲减收入的情况,然后,可通过证券营业部的电脑系统查看“年度二级清算单”的股票成交金额。按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券商收取的证券交易手续费应为股票交易额的3~5‰,据此可换算出该营业部实际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再看该换算出的手续费收入与证券营业部实际申报纳税的手续费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其差额就是该证券公司变相降低交易手续费隐瞒的营业收入。

第二、对“代理证券手续费收入未全额申报”的检查。重点检查原始凭证中的“一级清算单”记载的数据与证券公司实际发生的账面数据是否一致。一级清算单是由上交所、深交所或总公司在清算后传送给证券营业部的,证券公司内电脑系统中的数据无法汇总,且每笔收入金额较小,稽查人员在检查时必须掌握证交所的数据才能查清其真实情况。

第三、对“未计或少计柜台零星现金收入”的检查。按照发票管理办法,对金融行业的专业收据不纳入发票管理范围。这种发票管理不完善的一面,往往致使税务部门很难“以票管税”。并且,证券业是一个新的产业,涵盖多方面的先进技术,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和“证券网上交易”的实现,无形中加大了检查难度。这对税务检查人员的政策水平、查账技能及对证券行业的专业知识要求比较高。因此,检查时要从外围着手,尽可能掌握第一手资料,并以此类推,才能解决这一检查的难点。

第四、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检查。证券营业部平时通过“预提费用”核算“利息支出”,在客户销户时和每年的6月21日时才实际支付客户的账户利息,所以,其检查重点应针对“利息支出”和“预提费用”两个账户,检查支付客户利息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况,及证券公司在向股民支付回扣收入或交易手续费返还收入时代扣代缴税款的情况。因此,重视和规范证券业的税收征管,不仅是当前规范和整顿经济秩序的需要,也是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完善和规范证券业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利益、建立正常经济秩序的一个重要内容。

第五、对假名入市炒股、隐瞒收入的检查。证券公司往往采取两本账的手段,少报一部分自营股票收入。对此,检查人员应重点检查自营股票收入的原始凭证,查股民原始档案,特别是要检查交易额大的股民档案,这样就会发现假名入市真情。 

(4)汇总缴纳成员企业的汇总纳税申报检查。重点检查其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的执行情况。

3.个人所得税

(1)对从业人员的检查:一是各项报酬,尤其是业务提成收入、各类补贴(如伙食、交通、住房、加班等)是否一并申报纳税。重点检查扣缴义务人是否按规定全员全额地履行了代扣代缴义务。二是有无将应属个人的劳务报酬等收入通过发票报销部分费用的方式偷逃个税。三是是否对实行年薪制的人员进行了年终清算,企业发放的各种名目的奖金、补贴、实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是否按规定足额扣缴个人所得税。

(2)对扣缴义务人的检查:一是是否与纳税人签订假合同、假协议少报应税收入,或者扣缴义务人故意为纳税人隐瞒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从而不缴少缴个人所得税的行为。二是是否存在支付给介绍客户的经纪人一定的回扣,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三是公司开展的各类促销活动、商务活动中赠送给客户的赠品、礼品是否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四是是否外聘专家讲座或当业务顾问等,是否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是否聘请非本公司人员进行开展相关的证券业务,如按照开户的数量奖励或抽成等,是否代扣找缴个人所得税。五是否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是否及时将扣缴税款缴纳入库。

4.房产税

(1)自营房产、重新装修后与房产不可分割部分是否一并列入原值申报缴纳房产税.

(2)租赁的房产是否按规定取得房屋出租专用发票。

5. 其他各税

 

八、通信业自查提纲

一、营业税

(一)主营业务收入

1.话费收入的检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网全部话费收入加上从另一通信网分割回的话费收入减去分割给另一通信网的话费后的余额。电信企业的信息数据海量,电算化程度较高,其自动计费系统,涵盖了绝大多数资费信息,是非常重要的计税依据。重点自查计费系统的数据转换到财务系统的收入数据是否真实、完整,如果计费系统的收入数据大于与财务系统的数据,要进一步核实原因。

2.代收业务收入的检查

通过手机特服号为“中华健康快车”等公益组织接受捐款的业务,可以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公益组织捐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

与其他单位合作,共同为用户提供邮政电信业务及其它服务并由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合作方价款后的余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要注意上述合作过程中有无扣除不属于合作性质的费用支出(如非合作性质的电路租赁费等)现象。

3.销售折让折扣的检查

打折销售有价电话卡、“充值送话费”等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有否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营业税。

以赠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顶企业正常的费用支出,如:支付代理商的佣金、特约代理店酬金、职工竞赛奖励、营业厅装修补贴、基建房租等,但赠送的充值卡作为销售折扣冲减了营业收入,少缴营业税。

(二)其他业务收入

捆绑销售手机、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为非生产、批发、零售行业的混合销售行为按规定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台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务业”5%税目税率申报纳税,有否错按“邮电通信业”3%的税率申报纳税。

向手机号码停止使用但并未销号的用户,按月收取的固定费用,有否在收入实现的当月计算缴纳营业税。

收取营业点的承包费直接冲减营业费用,未确认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少缴营业税。

向关联企业(手机销售商)提供场地或服务,收入明显偏低又没有正当理由,应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核定其计税营业额。

(三)营业外收入

加收的话费滞纳金、违约金、罚款等收入等是否作为营业外收入,申报缴纳了营业税。

二、企业所得税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资金,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2.逾期无法支付的应付未付款项,未结转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3.收到政府拨付的农村通信建设补贴经费、财政局的企业奖励金、地方财政拨入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收到光缆拆迁补偿费、公路桥梁工程总公司光缆拆迁补偿费等,未计收入,少计算缴纳所得税。

4.企业接受(以前年度)捐赠的固定资产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而计提折旧的问题。

5.对承诺一定时期内消费满一定金额的客户,缴纳消费保证金后,由公司赠送手机,期满达到约定消费金额的,公司再退还保证金。对超过合同约定还款期未返还客户的消费保证金,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成本费用

1.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1)通讯线路设备、杆路、发电机组、电梯、中央空调、简易房屋等未按规定年限计提折旧,造成有些年度多计成本,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未报国税机关备案。

(3)已经提足折旧的固定资产,又顺延两年按净值重新计提折旧,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以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计算、提取折旧,造成多提折旧,少申报应纳税所得额。

(5)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但在启用当月就计提了折旧,并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计提,也未计算残值。

2.无形资产摊销

(1)土地使用权的摊销年限不符合税法规定,未进行纳税调整,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2)土地出让金、土地权属登记费在管理费用中一次性列支。

(3)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应按税法规定的期限分期摊销。

(4)将应计入无形资产原值的软件安装调试费在管理费中列支。

3.租赁费摊销

(1)租赁固定资产,一次性列支租赁费,未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费用,应调增纳税所得额。

(2)融资租赁时,承租方租入固定资产的租赁期短于该项固定资产法定折旧年限,对每期支付的租赁费高于按税法规定的折旧年限计算的折旧额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为本期成本、费用。企业列支设备租赁费高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折旧额时,应当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经营租赁时发生的车辆保险费、车船使用税等,应由出租方承担的费用列入管理费用,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在业务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计费中心主机的技术服务费,未按有关期限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4.不合法扣税凭证列支成本

(1)外聘人员(未与公司签订合同)的劳务费支出,未取得劳务费发票,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开具收据入账;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培训中心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拨付工会会费无工会收据入账;建农村基站时支付给农村经济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以对方提供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统一收款收据入账等。

(2)在支付房屋租赁费水电费、土地租赁费、养路费、保险费等费用时,无法取得正规的合法票据,存在以单位名称不符、复印件、收据白条入账问题。

(3)支付的代办费、销售酬金以及房租、水电费等因未取得票据,由各分公司所属的营业部到地方税务机关代开服务行业发票作为记账凭据在费用中列支,其包含的应由供应方承担的营业税金由分公司缴纳在费用中列支。

5. 计税工资

2008年两法合并前,将工资性的支出列入了营业费用,未进行纳税调整。如以发票报销的方式,为员工报销车贴、医疗费;以劳动保护费名义支付给职工人人有份的误餐费;以会议费、公杂费、宣传费名义列支部分职工奖励费,未计入职工工资进行纳税调整。两法合并后,重点检查所支付的工资是否合理。

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教育经费

(1)多计提工会经费。企业发放的住房补贴,不得作为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依据。

(2)应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午餐补助、员工食堂费用、离退休人员的活动费、职工直系亲属的医疗补助等重复在管理费用中列支, 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将属于业务招待费的支出列入宣传费、办公费、咨询费、营业费等费用,在申报时,未按税法计算的限额进行纳税调整。

(4)将属于工会经费开支范围的支出未按规定在的工会经费中列支。

(5)重复及超税法规定限额列支职工教育经费支出。

7.预提费用

(1)“预提费用—积分计划准备”的年末余额未作纳税调整。

(2)年末应付工资贷方余额,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后仍未发放,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3)预提系统代维费、光缆代维费、技术支持维护费和设备检测费、合作商酬金、代办手续费等等,在汇缴结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额且未取得发票。

(4)预提电信设备占用费、铁塔租用费、电路及网元租赁费、审计费等等,本年度未实际发生,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5)支付网络优化服务费、设备维护费等,计入主营业务成本的列支数大于实际发生额,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8.资本化与费用化

(1)购建房屋时发生的装修费没有计入固定资产原值计提折旧,而是计入“长期待摊费用”按五年进行摊销。

(2)租入的营业用房等装修费未按规定年限平均摊销,而是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

若营业网点的装修费用只有几万元,且部分费用用于带有形象标识的门额装饰,可参照税务总局关于银行营业网点装修费用的列支规定,允许在当期费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应予资本化。

(4)网络优化工程是否资本化应具体分析,看是局部还是全面的,如果不对软件升级,只是对拥挤的网络进行调试,提升网络运行速度,没有增加网络设备数量或未延长设备的使用寿命,可不作资本化处理。

(5)线路专项改造、基站蓄电池专项整治费及基站监控设备搬迁、消防设施改造、发电机系统改造等费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资产,应予资本化。

9.列支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

非公益救济性捐赠、赞助演唱会、应由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外包劳务人员通信补贴等税前列支的支出,应当进行纳税调整。

10.减值准备

(1)将通信网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余额,计入营业外支出,未进行纳税调整。

(2)根据规定从事通信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的用户欠费,不得计提坏账准备,已计提的欠费坏账准备应做纳税调整。

11.住房公积金

超标准和比例的缴存住房公积金,未进行纳税调整。

12.固定资产评估增值

企业改制上市前对资产进行了评估,对评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评估价入账计提了折旧、摊销,但没有按规定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少缴企业所得税。

13.未按权责发生制列支成本、费用

(1)在“充值送话费”的促销活动中,收入与相关折扣未按配比原则、权责发生制原则冲减收入,多冲减当期收入, 少缴企业所得税。“存话费送手机”等活动,未按受益期分摊购进手机等礼品的成本,而是将购进手机的费用一次性计入营业费用,少缴企业所得税。

(2)补提以前年度因提减值准备少提折旧费用,未进行追溯调整,而是直接在补提年度扣除,造成人为的调整纳税所属年度。

 三、个人所得税

(一)赠送礼品问题

1.对于预存话费、积分奖励等促销活动中赠送的手机、飞机里程、小家电等各种礼品,由于具有折扣销售性质,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用户开展抽奖活动发放的礼品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向大客户、关系户等有关个人直接赠送的礼品,按“其他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二)员工免费话费问题

按月给予员工的免费话费或减免话费,应合理确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额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各类补充保险

1.为职工购买补充养老保险(递延激励年金)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由省公司代扣代缴税金的补充养老保险,未并入地市个人收入总额合并计算,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为职工购买各类应税团体险,如补充医疗保险、意外伤害保险、重大疾病保险(综合保障保险),交通意外保险等未按规定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在征税时,应将支付的保费支出按个人应得额度计入每个被保险人当月收入,与当月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未划分到个人的,将保费平均计入被保险人当月收入,合并计税。

(四)住房公积金

单位和个人超过比例和标准缴存的住房公积金,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五)各种补贴、奖金收入

1.车改补贴。进行了公务用车改革的企业,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已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在标准限额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车票、过路费等发票报销方式再为职工报销费用的,一律计入当月个人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明确公务用车改革税前扣除标准的地区,以定额补贴或发票报销、发放给职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决的费用,应合理确定其中的部分为个人工资收入,按照有关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发票报销或现金形式发放的各种奖金,如过节费、防暑降温费、误餐补贴、加班费、休假补贴、疗养补贴、先进奖、笔记本维修费及各种实物等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发放购房贷款补贴和超标准的房改补贴,未按规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4.为职工已取得的房产支付暖气费、物业费,未纳入当月工薪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5.利用财务集中核算模式,从下属机构经费项目中列支的补贴、分红、福利等项目,未足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六)股票期权问题

执行员工股票期权计划,员工在行权时直接按市价出售,获取售价和购入价之间的差价收益,未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七)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错误的问题

1.由单位为个人承担的个人所得税应并入工资总额、将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含税收入,计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错误,主要将季度奖、半年奖等全年综合性奖金重复按年终一次性奖金计算方法,少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每月的工资由标准工资、绩效工资、月奖金三部分构成,企业仅能按月按人对标准工资代扣个人所得税,而绩效工资、月奖金一般是按照部门进行发放,然后由部门进行二次考核,但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未能明确到人并与所属发放当月标准工资进行合并计算,造成少扣税款。

(八)其他问题

1.为关联单位人员报销话费,由于所报销话费的关联单位人员不属于本单位职工,应对其所报销的话费按“偶然所得”代扣个人所得税。

2.支付给自然人的佣金、劳务费、技术业务外包费等,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其他地方税种

(一)城市房地产税

1.计算缴纳城市房地产税时,将办公楼原值申报房产税,未将消防设备、电梯、中央空调等房屋附属设备、配套设施一并作价计入房屋原值,少缴城市房地产税。

2.部分房产在购置、装修等更新改造过程中,对房产价值有调整的未按调整后的金额重新计算,造成少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3.已经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长期不结转固定资产,不申报缴纳城市房产税。

4.将出租房产视同自用房产,少缴房产税。

5.取得房产租赁、转租收入,未按规定足额申报纳税。

6.土地计征城市房地产税问题

直接购买的房地产或购买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价值已包含在购买价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论财务处理如何,在计征城市房地产税时,不允许通过评估等方式将土地价值剥离出来;国家划拨(含授权经营)方式取得的土地,这部分土地价值(包括评估增值的价值)暂不计征城市房地产税,但如果改制上市时,补缴了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已发生变化,应该将土地价值并入房产计征城市房地产税。

(二)车船税

当年新购入的车辆未缴纳车船税。

(三)印花税

1.当年度新增的资本公积未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2.计算租赁合同印花时,未按合同总金额申报纳税,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额申报,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3.框架性合同未记载金额,未先按5元贴花,以后实际结算时再按实际发生数贴花,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4.缴纳印花税时适用的税目税率错误,如:把租赁合同混作购销合同,造成少申报缴纳印花税。

5.网间结算协议征收印花税问题

中国移动与中国电信、铁通、联通等公司之间签订的网间结算协议不征收印花税。

6.入网协议等征收印花税问题

与客户之间签订的购机入户协议(混合销售合同)、入网协议、套餐协议、客户话费清单等不征收印花税。

 

 

 

 

九、电力行业自查提纲

一、增值税

1.应计收入视同销售行为未作销售处理。如,将燃煤发电过程中产生的粉煤灰作为废料处理给关联企业,未将此无偿赠与行为作为视同销售行为处理。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其他非应税项目耗用原材料及自产产品电力、煤气站残值收入、销售处理废旧物资、向职工销售生活用水及向职工住房供热等未视同销售,少计销项税额。

2.多抵扣进项税。如,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生产免税热力所耗用外购货物已抵扣的进项税金未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等。

二、企业所得税

1.超标准税前列支各项费用。如,超比例计提补充养老保险、住房公积金,超标准计提效益工资,以及按个别地方政府文件规定缴纳但税法规定不得扣除的公益赞助、业务招待费、捐赠支出等。

2.未按权责发生制当期核算、当期摊销。如有些往来款项的余额未调增当年应纳税所得额。

3.多计支出。在生产费用中多列支与生产无关的费用,如差旅费、会议费、业务招待费等。少数企业还存在多提折旧等多列成本费用的问题。

4.少计收入。未将房屋、设备出租收入、销售处理废旧物资、材料等非主营业务收入或其它收入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

三、个人所得税

1.发放各种补贴、考核奖金、防暑降温费、报销费用、补充养老保险及补充医疗保险等未并入当月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应在每月合并计算的个人收入,分类分项扣缴个人所得税,从而重复扣除免征额,错误适用较低税率,少缴税款。

3.各企业使用的个人所得税扣缴软件不统一,扣缴方法不规范,税额不准确。

四、其它税种

1.因少计销售收入、营业收入等问题,企业相应存在少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问题

2.签定合同未缴印花税。

 

 

十、石化行业自查提纲

一、油气田企业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购进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2)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3)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抵扣进项税额。

(4)非运输车辆发生的费用开具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5)将其他缴纳增值税企业的进项税额用于本企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6)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转出进项税额。

(7)兼营非应税项目所耗用已抵扣税款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未转出进项税额。

(8)以违约金、索赔款、折扣款形式少付供货单位货款未转出进项税额。

(9)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未转出进项税额。

2.销项税额检查

(1)外销产品或提供应税劳务未计销项税额。

(2)收取价外费用未计销项税额。

(3)自产产品用于非应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未视同销售,少计销项税额。

(4)将应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缴纳了营业税。

(5)关联企业间交易未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交易确认收入。

(6)销售自产货物以及将自产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未计提销项税额。

(7)销售外购货物未计提增值税。

(8)取得应税收入开具内部转账凭证或普通发票不申报纳税或计提销项税额时间滞后。

(9)将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计收入。

(10)企业向其跨县市分公司、以及分公司相互之间调拨资产、货物,未按视同销售的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

1.设置账外账,隐匿或少报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对外投资收益及其他收入。

2未经税务机关批准自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3.利用往来账户延迟实现应税收入或调整企业利润。

4.将应税收入作为非应税收入申报。

5.需经批准方可税前扣除的项目,企业未经批准自行税前扣除且未作纳税调整。

6.将行政罚款、集资、非公益捐赠、摊派等不合理开支税前扣除未作纳税调整。

7.工效挂钩的工资基数不报税务机关备案确认,提取数大于实发数。

8.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9.坏账准备金、研发费用等不按规定提取、列支。

10.白条等不符合规定的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11.将应属资本性支出、对外投资支出等列入成本费用。

12.将用于职工公寓、食堂的水电费、热水费、天然气费等各项支出在税前扣除。

13.因钻探的油井报废而损失的原材料作正常损失处理。

(三)营业税

1. 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之外的应税劳务未足额纳税。

2. 使用自备管道运输原油、天然气等并收取相应费用,且不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60号)所明确免税范围,应征营业税项目缴税情况。

3.企业在国内异地工程施工,在施工地的纳税情况。

4.以房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在转让其股权时纳税情况。

5.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参与被投资企业的利润分配,不共担投资风险,其取得的实物或其他补偿收入是否已按“租赁业”申报营业税。

6.将房产、土地等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或被法院拍卖的房产,是否已视同销售不动产或转让无形资产申报纳税。

7.企业以所拥有的土地、房屋以及其他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出租所取得的收入是否已足额申报纳税。

8.石化企业所属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情况。

(四)资源税

1.企业开采或生产应税矿产品纳税情况。

2.企业收购未税矿产品扣缴资源税情况。

3.企业超出规定免税范围自用的原油、天然气纳税情况。

(五)个人所得税

企业高层管理人员薪金、向境外派遣劳务人员工资薪金、向股东派发的股息红利、代职工购买保险、向职工发放的各类补贴等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

(六)其他各税

二、石油加工企业(石油炼制、石油化工)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申报抵扣税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抵扣税款凭证是否真票,取得是否合法,业务是否真实。如从其关联企业(专门成立供应落地油等的废旧物资企业)取得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抵扣税款;购进原料油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而取得废旧物资发票抵扣税款。

(2)固定资产抵扣进项税额。

(3)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4)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5)进货退出或折让货物不冲减或延期冲减进项税额。

(6)领用已抵扣税款原材料未作进项税额转出。

2.销项税额检查

(1)取得销售收入不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

(2)随同货物销售而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作收入。

(3)未按规定时限计算销售收入。

(4)销售应税货物错用适用税率。

(5)将取得的应缴纳增值税的收入申报缴纳营业税。

(6)用于本企业服务、娱乐、运输、集体福利等方面的自产油品不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7)将自产的半成品油、成品油等用于赞助、捐赠、无偿赠送等,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8)将购进货物赠送其他单位,未计提销项税额。

(9)采用“以物易物”、“以货抵债”方式销售货物未计提销项税额。

(10)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销售成品油。如低价销售给关联企业和关系单位等的成品油。

(二)消费税

1.采取变换油品名称的手段不交或少交消费税。

2. 自用应税油品未按规定计提消费税。

3. 受托加工应税油品未按规定代收代缴消费税,混淆油品名称少计消费税。

(三)企业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五)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六)其他各税

三、成品油经销企业

经销企业采取通过税控加油机、直接送货、带客户直接购销等多种方式经营油品,检查时要注意从购、销、存、运各个相关联的环节入手,结合资金流向进行关联性、符合性分析,从中查找疑点,确定检查重点和突破口。

(一)增值税

1.进项税额检查

(1)无购进油品取得并滞留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认证不抵扣,所购货物不计库存。

(2)购进的油品与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货物名称、数量与金额不一致。

(3)油库(罐)库存为他人代存油品。

(4)油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

(5)购进油品所支付款项的单位与开具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单位不一致。

(6)以现金支出、背书转让等付款方式进行虚假货物交易。

(7)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项税额检查

(1)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2)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税控加油机。

(3)账外销售经营,不计、少计收入。

(4)收取的价外费用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

(5)发生的视同销售行为未计提销项税额。

(6)以物易物、以物抵债未计提销项税额。

(7)销货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发票。

(8)购货方将滞留票退回,违规为其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所得税

1.应税收入真实性、完整性检查

(1)直销经营、掺兑燃料油销售等账外经营收入不入账。

(2)现金销售收入不入账,减少应税收入。

(3)收取价外费用、视同销售等行为,未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4)关联企业间进行关联交易,减少应纳税所得额。

(5)将应税收入挂账不及时结转,影响当期损益。

2. 税前扣除项目真实性、合法性检查

(1)成本费用不真实,未按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2)固定资产未按规定计提折旧。

(3)混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将固定资产改扩建及装修支出记入当期费用。

(4)自关联方取得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部分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

(5)列支与其经营无关的支出。

(6)白条等不符合规定凭证作报销单据,列支成本费用。

(三)营业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四)个人所得税(参考油气田企业检查内容)

(五)其他各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