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内特纽曼: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答(襄阳市)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3:51:34

劳动保障监察政策解答

发布时间:2011-11-18 稿件来源:

 

劳动保障监察维权须知

一、了解您的基本权利

1.用人单位应该按时足额支付工资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即人民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2.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以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等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克扣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并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25%的经济补偿金。并可责令用人单位按相当于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已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但是,以下几种减发工资的情况不属于“克扣”:(1)国家的法律、法规中有明确规定的;(2)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明确规定的;(3)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并经职代会批准的厂规、厂纪中有明确规定的;(4)因劳动者请事假等相应减发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