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王争锋玩具图片大全:想撤资却遭遇“无章可循”·每日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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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股东刚上任就尝到苦头想撤资却遭遇“无章可循”2012-02-09

  商报讯 (记者 胡鸿) 眼下创业机会越来越多,一边给企业打工,一边自主创业的“在职创业者”不在少数。常在立是上海一家民营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他又多了一个新的身份——某海外教育培训公司的股东。这个身份非但没有给他带来成就感,反而压得他喘不过气来。

  18创富网18创富导师赵寻在与他交流时发现,所有压力居然来自于一份合作协议。

  案例:

  整件事情要从一场偶遇说起。

  常在立是江苏人,在一次高级工商管理研修机会中,结识了商界的林某。在闲聊时,林某无意间透露给他一个消息,他正在寻找合适的项目投资。

  常在立觉得这是个机会,现在最热门的投资行业之一是海外教育,自己正好在教育界有着良好的资源,不如和林某强强联手,搞个公司专门从事海外高等教育的对接,两人不谋而合。

  要成立公司并没有这么简单,资质和国外教育机构的授权必不可少,必须找一家海外知名高校对接。对常在立来说,这个问题并不难,通过朋友帮忙,他马上找到了一家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参与合作。

  经过谈判,三方达成一致协议:教育培训机构占70%的股份,林某占20%,常某占10%,具体事宜则由常在立与教育培训机构商谈,找场地租房、招工、注册公司……

  公司成立一段时间后,业绩却一直一片空白。这时,常在立想撤资全身而退,大股东教育培训机构直接说"no"。

  十几年打工的积蓄打了水漂,他想找地方控诉,却发现自己“无章可循”,连一份成立公司时的合作协议都没有。

  律师观点:

  案件中常在立的失误,在成熟的创业者中并不多见,而对于初创企业却值得借鉴。

  作为小股东的常某,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前,应当考虑到签订一份尽可能能够维护自己利益的合作协议,将各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或者将各方谈妥的条件与利益分配条款直接载入公司章程。一旦发生纠纷,可“有章可循”。

  放弃自身权益不签订合作协议的不多见,但现实案例中有多数企业股东简单地抄写工商登记机关提供的协议范本,不对自己的权益加以审视而直接注册成立公司,也出现了一种对自己不负责任的“裸”注行为。

  案件中的常某想抽身而退无疑是不易的。从个人口袋里拿出的钱一旦放到公司的口袋里,就变成了公司的财产,除非发生公司法所规定的退股条件(我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以及第七十五条分别规定了股权转让、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限制性规定,第一百八十一条以及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原因、股东要求解散公司的情形),常某才有可能拿回那些原本是自己的钱。

  建议常某换个思路,和其他股东协商,如果此次合作不成,另找项目投资。如果最后无法找到任何合作机会,再根据当前的困境和条件,寻求对自己有利的道路,退股或者要求解散公司。

  

  文中涉及的法律条文、案件分析可参见18创富网(www.18cfw.com)。注册、登录网站后,加入“创业导师”群组中的“资深民商律师赵寻”,即可参与评论,或者与赵寻线上交流。留言时,最好留下联系方式,方便我们在第一时间与你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