羽毛球拍鬼斩价格:吴英案引民间借贷罪罚之争 学者吁非暴力犯罪免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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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案引民间借贷罪罚之争 学者吁非暴力犯罪免死

2012年02月09日 13:16
来源:正义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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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资料图。

面对女儿吴英的案件,吴永正连日奔波身心疲惫。正义网摄影记者杨征 摄

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吴英集资诈骗一案进行二审宣判,裁定驳回被告人吴英的上诉,维持对被告人吴英的死刑判决,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吴英集资诈骗7.7亿获死刑,引起社会舆论的高度关注。而与吴英案同一天宣判的石家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案,近期即将迎来公开拍卖的鄂尔多斯[13.41 0.07% 股吧 研报]民间借贷第一案——苏叶女案,33亿、10亿的数额也都触动着各地民间借贷敏感的神经。当社会将“罪恶之花”的土壤归咎于民间高利贷之时,民间借贷的“罪与罚”再次引起司法界的广泛争议。

民间借贷的司法边界

浙江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兼主任陈有西告诉记者:“民间借贷行为通常有三种类型。首先是合法的民间借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规定,民间借贷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4倍以下都是法律保护支持的。但需注意,《意见》并没有说5倍、6倍利率就是犯罪了。然后才是民间借贷涉及到刑事犯罪的。其中主要有两个罪名,一个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这个罪名的主要表现为一个是非法,一个是公众,一个是存款。最后是集资诈骗罪,集资诈骗是非法想占有他人的钱财。上述两个刑事罪名,前者是金融秩序犯罪,后者则是侵犯了财产权。这是三种类型的民间借贷行为从法律后果上看,第一种是合法的民事行为,受法律保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10年以下;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死刑。”

从浙江省高院公布的二审判决来看,吴英属于集资诈骗罪中个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类型,量刑为死刑。

非法集资数额和涉及的债权人的数量是判断民间借贷案当地社会影响的重要因素。在石家庄“舜地企业集团”非法吸收公共存款33亿的案件中,根据媒体的公开报道显示,至少有1万余户被非法集资所利用。而在鄂尔多斯苏叶女案中,不少债权人都向记者反应,近4000户当地居民向苏叶女提供了高息借款,涉及的实际人数高达上万人。而在苏叶女因企业资金链断裂无法偿还近10亿元的债务自首后,在当地民众中引起了极大的愤慨,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其立案。

不过在吴英案中,对于其借贷行为罪名的争议却非常之大。

1月20日,在二审判决生效后,吴英的辩护律师杨照东如此在微博上写到:“吴英不是清白的,她在企业经营过程中有过行贿的行为,有过伪造企事业单位印章的行为,这些都可以定罪,她也应该为此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她没有向社会公众借钱,也没有以公开宣传的手段去借钱,更没有实施任何的诈骗行为,她不应该被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更不应该为此付出生命的代价。”

知名刑辩律师田文昌指出:“吴英案不是死罪与轻罪的问题,而是死罪与无罪的界限问题。”田文昌认为从吴英案的罪名——“集资诈骗罪”的性质来看,吴英仅是向11个债权人借高利贷。“吴英案涉及11个债主,11人能不能谈得上不特定多数?连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都够不上,更不必说构成集资诈骗罪了。”

北京理工大学司法高等研究所徐昕教授将吴英案归纳为“六无一有”,即吴英无诈骗故意,无非法占有目的,无肆意挥霍,无诈骗行为,无虚假宣传,无公众集资,有检举立功行为,而以上都是吴英不应被定罪的事实依据。

争议中的非法吸收公共存款与集资诈骗

浙江省高院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其巨额负债和大量虚假注册公司、成立后大都未实际经营等真相,虚构资金用途,以高息或高额投资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作各种虚假宣传,非法集资人民币7.7亿余元, 实际骗取3.8亿余元, 尽管认定的集资直接对象仅10余人,但下线人员众多、涉及面广,既严重侵害不特定群众财产利益,又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数额特别巨大,并将巨额赃款随意处置和肆意挥霍等,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罪行极其严重。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阮齐林教授看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的四个要件,在集资、高息两个要件上,吴英都是没有问题的,吴英主要是在宣传和资金的公众性上存在争议。不少人认为11个债主不是公众,但是从这些债主所得资金的来源上看,还是具备公众性的,所以吴英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恐怕难辞其咎。

至于吴英是否构成集资诈骗?阮齐林认为,关键是看她有没有投资方案以及她的资金有没有投入到计划中的投资方案。如果根本没有投资方案或者钱没有投到投资方案里,没有落实这个投资方案,这是典型的庞式欺骗,庞式欺骗的要点表面上看起来是以后来者的投资支付前面投资人维持资金的循环,越做越大形成金字塔。但庞氏欺骗最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欺骗,这个欺骗就是说她所说的投资计划是不存在的、或者说的是投资计划根本没有实施,资金没有进去。据律师说,她大多数的钱都进入了投资计划投资方案,并且有一定的合理的回报,只不过资金链不幸断了。按照这种情况来说,吴英的欺骗应该说没有达到集资诈骗的程度。“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是没有死刑的,所以我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阮齐林表示。

田文昌也不赞同吴英属于集资诈骗:“集资诈骗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最大的区别是主观上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认定非法占有目的无非一个是携款外逃,一个是个人全挥霍糟践了。吴英案发生和审判过程中,我曾亲自考察过吴英办的公司和店铺,都在那儿摆着,不管是投资失误,还是投资过于冒险或者不负责任,总之她确实是将资金投资办公司、办企业。从这个角度来讲,我认为基本上没有理由认定她是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就很难认定她构成诈骗。”

陈有西表示,民间金融风险已具普遍性,吴英案不是一个个案,实际上体现了中国民间金融风险全面危机的爆发。民间借贷行为,民事违约不是犯罪。不看主观意图,只看客观后果,这是刑法上不能允许的。但在大部分时候,法律上都是按照客观归罪在处理,实际上中国很有必要建立家庭破产制度或者个人破产制度。

政府的角色争议

一名鄂尔多斯苏叶女案的债权人告诉记者:“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这都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听说苏叶女自首后,不少资产还在做转移,我们最大希望的是政府、公安等能最大限度地追回钱款。”

一位处理过多起民间借贷纠纷的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在处理数额巨大的民间借贷纠纷时,最大的难题就是如何追回欠款。若是钱款难以追后,众多债权人将是社会稳定的重大考验。政府、公安何时介入到民事的追偿中,也考验着各地政府的维稳智慧。”

据吴英辩护律师杨照东介绍,2007年1月东阳市政府以公告方式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并遣散了全部工作人员。公开资料显示,2008年11月15日,一则刊登在义乌商报的拍卖广告拉开了吴英资产处理的序幕。

在杨照东看来,吴英案中政府方面涉嫌两方面程序违法,一方面东阳市政府以政府公告的方式命令查封本色集团的财产;另一方面,公安机关没有争得财产所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拍卖了本色集团的资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兵认为,东阳市政府公告查封本色集团旗下全部财产,遣散全部工作人员,政府在吴英案上的处理不当是吴英案演变到今天结果的最根本原因。“根据相关法律,只有法院可以查封,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可以冻结查封,但是公安机关可以干的事不是说你政府就可以干,这两个不同的主体。而且更狠的是政府把人员遣散了,人员不遣散企业还得运转。我们只听说司法上冻结股权,但是没有破产之前企业还是可以运转的。政府凭什么遣散人员不让企业运转?把财产处置了以后,司法机关就很难不定罪了,否则按照国家赔偿法要赔钱。这一点是本案的根本要点之一。”

陈有西告诉记者,如果非要给政府的查封行为找一个合理的依据,那就是维稳,但像不动产等都属于增值的资产,匆忙下的贱卖往往会更加损害被告的权益。

阮齐林则认为,在处理民间借贷纠纷上,政府需要有更大的担当。生意人赚了钱,不管他们风险有多大,政府收费收税不亦乐乎,但一出问题了就一杀了之撇得干干净净,这是不合适的。而且这种做法也会给百姓留下一种的印象:挣了钱,不管多大的风险,只要政府收费收税,大家盆满钵满都很高兴,而一出问题就一杀了之,替债权人尽最大努力把他杀掉,让债权人不找政府了。政府可能对不起自己从很多企业那里收来的税,包括冒险家那里收来的税和费,在这个问题上判吴英死罪是不应该的。

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是大势所趋

针对吴英案的死刑判决,绝大部分法学家们均表示废除非暴力犯罪死刑是大势所趋。

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认为:“其实要控制经济犯罪根本用不着死刑,死刑对控制经济犯罪我认为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是没用的。在执法具有一定可信度的情况下,剥夺人身自由再加上严厉的经济惩罚完全可以产生甚至比死刑更有效的震慑效果,可以规定很多的经济型措施,财产性的措施。经济犯罪人在犯罪的时候充分考虑到自己的犯罪后果,比如说对于经济犯罪可以加上很严厉的罚款,比如贪官贪污一百万可以罚两百万。贪一千万罚一千万,贪的越多罚的越多。此外,我认为即便在中国这样的社会环境下,通过合理的设定经济惩罚措施死刑是完全可以被替代,通过吴英案我们应该至少把废除非暴力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死刑提上日程,废除经济犯罪死刑完全可以从吴英案开始。”

中国社会科学园法学所研究院刘仁文教授表示:“去年刑法修整案八从立法上废除了13个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讨论过程当中,集资诈骗罪要不要废除掉死刑也是一个讨论的问题。不出意外,下一步立法的发展过程当中,这种非暴力的经济犯罪的死刑应该属于我们有计划逐步废除死刑的过程。去年药家鑫案、李昌奎案对于死刑判决有点回潮。很多法院法官不敢不判死刑,总是怕被批评,各个地方判死刑的数额在增加在回流。这个很不符合我国法律死刑改革继续朝着积极的方向去发展。此外,把吴英判死缓或者无期徒刑难道不足以威慑别人吗?个人认为判个无期徒刑、死缓,不会妨碍我们对于类似犯罪现象的威慑和预防。”

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著名刑法学家陈光中认为:“中国的死刑政策,我一直主张中国现在马上废除死刑不太现实,但是中国必须逐渐的减少死刑,哪怕是波浪式的减少。我是一直主张非暴力性的犯罪尽可能尽快取消死刑,还有一点点小保留,贪官污吏情节严重的暂时不要取消死刑,除此之外,所有的非暴力性都应该取消死刑,包括吴英被据以引判的死刑非法集资诈骗罪。”

最后,陈光中还建议:“关于金融方面的犯罪要放在大背景下来考虑,要放在整个中国现实的企业家实际情况上来考虑。在这样的背景下,我觉得总体来说宽容一点更有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在民营企业里面搞融资搞资金上的界限很难避免走高利贷的道路,犯罪与非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有时候很难把握。定罪要慎重,死刑更加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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