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和伯伯轮流干:“三方协议”管理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31:46

2012210日)

第一条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为“三方协议”,三方分别指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该协议一经签订具有法

        定效力,能约束毕业生本人、用人单位和学校三方的行为,明确三方责任和义务,保障三方权益。

第二条     公司在与毕业生签订协议时需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遵循公平公正,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三条     签订三方协议的程序是:双方经协商明确意向之后,由毕业生提供“三方协议”给公司,等公司填写完毕、盖章后交给毕业生带回

        学校就业指导中心鉴证盖章。

第四条     在协议“备注”部分允许双方另行约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双方可将签约前达成的休假、住房、保险等福利待遇以及违约责任等在备

        注栏中注明,如发生纠纷,可以及时向法庭举证,以便维护各方的合法权利。

第五条     在签订协议时双方可以协定一定的违约金,明确当事人双方在其中一方提出毁约时的违约责任,一般违约赔偿金额为3000元,不得

        超过5000元。

第六条     协议作为公司档案管理的一部分,由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负责管理,管理人员必须妥善保管,不能外借、丢失或损坏。

第七条     当事人一方在从签订协议到正式报到(一般为6月底)期间提出毁约时,必须根据严格的毁约程序进行,不能随意将协议归还或办理解

        约手续,以保证公司和学生双方的权益。

第八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第四十八条:“对违反就业协议或不履行定向、委托培养合同的用人单位协议,毕

        业生、高等学校按协议书或合同书的有关条款办理,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和《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

       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当事人一方提出毁

       约时,毁约一方需要按照协议协定的相关事宜负相应的责任,并按照一定的程序解除协议。

第九条     毕业生毁约时需要本人提出书面解约申请,申请经过其所在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签字之后拿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解约手续;人力资源

        部门经审定,按照协议约定的事宜完成相应的赔偿等责任之后,人力资源部门方可办理书面退函。

第十条     办完解约手续之后,人力资源部应对解约的毕业生信息做好记录,并注明毁约的原因等信息,以便改善以后的工作。

第十一条        该管理办法的解释权为公司人力资源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