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ugen崩坏nao: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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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社厅等部门关于贯彻落实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0-08-20 稿件来源:厅政策法规处

 

             鄂人社发〔2010〕46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各大型企事业工会,省直各产业工会,金融各行(司)工会,省直机关工会: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32号)印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实施“彩虹”计划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加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建设,就是为了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更好地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近两年来,各地按照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部署,积极实施“彩虹”计划,大力推行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取得了一定成效,全省规模以上企业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60%以上。但是,实践中还存在着思想认识不够到位、工作推进力度不大的问题,尤其是部分企业工会组织不够健全,职工缺乏参与权和话语权,协商过程流于形式等问题,致使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平等协商的质量不够高、集体合同的约束力不够强。各地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深入推进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实施“彩虹”计划作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行动,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精心组织,扎实有效地推进“彩虹”计划在我省的贯彻落实。

二、明确实施“彩虹”计划的目标任务

根据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实施“彩虹”计划的目标任务是: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在全省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普遍实行集体合同制度。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5%以上;2011年达到85%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力争到“十二五”末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集体合同文本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登记率达到100%。

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三年内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90%以上,力争到“十二五”末实现全覆盖,并不断提高规范化程度;其他各类企业都应该依法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围绕上述目标,各地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各年度的目标任务。

三、切实增强平等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一是突出平等协商的重点。各地要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开展协商,加快扩大覆盖面,充分发挥平等协商的作用。要根据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和广大职工不同时期的利益诉求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国有企业重在协商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和分配形式,突出理顺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的关系,提高职工工资在企业工资分配中的比重。

二是进一步规范平等协商程序。依法规范平等协商代表产生、平等协商启动、平等协商会议程序、审议通过、审查备案公布等五个程序,真正使平等协商贴近企业实际,突出双方关注的问题,充分表达各自意愿,努力达成一致意见,防止流于形式、走过场、不解决问题等倾向的发生。

三是广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要巩固和扩展“共同约定行动”成果,把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实施“彩虹”计划结合起来,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提出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要把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确定的五类企业作为开展协商要约的重点,通过要约使集体协商真正开展起来。省劳动关系三方继续在每年九月开展“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月”活动,组织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以维护职工获取劳动报酬的权益,共享企业发展成果。

四、不断加强平等协商主体能力建设

一是加强企业工会组织建设。加快非公有制企业、中小企业组建工会组织的步伐,大力推进区域性、行业性工会组织建设,最大限度地把包括农民工、劳务派遣工在内的广大职工组织到工会中来,不断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各地要按照即将颁布实施的《湖北省企业工会条例》的相关规定,积极依法推进企业工会的组织建设和其它各项工作。

二是加强企业代表组织建设。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是企业的组织代表。要加快建立各级特别是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设的步伐,加强基层雇主组织代表的建设,积极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不断健全完善企业方协商主体,增强协商工作的代表性。

三是提高职工代表的协商能力。加强对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了解、掌握协商谈判的原则、方法、程序和技巧,切实提高协商水平。年底前,各市、州要建立起本地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经培训合格的,颁发资格证书,持证上岗,并制定相关的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真正做到“愿谈、敢谈、会谈、能谈成”,为工资集体协商提供素质保证和智力支撑。年内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拟召开工资集体协商现场推进会,总结经验,推广典型,推进全省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五、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履约监督

一是加强指导服务。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平等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环节的全程指导。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印发了《集体合同参考文本》(鄂人社发〔2010〕25号),各地要认真学习和运用,发挥参考文本的示范借鉴作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企业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信息等制度,及时发布有关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

二是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订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并报上一级地方工会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近期各地要对所属企业或企业组织集体合同签订情况进行一次调查,摸清底数,建立集体合同电子台帐制度(见附件3),定期统计上报,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加强集体合同履约情况的监督。企业职代会要把履约监督作为重要职责,定期组织职工代表对集体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经常组织调查研究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主动督促整改。凡是没有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企业不得参与各级党委政府组织的各项达标评比,企业负责人不能评选为各类先进个人。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每年第四季度联合组织交叉检查,并运用媒体等多种手段通报情况,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纠正。

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把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作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鄂办发〔2008〕23号)的重要举措。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作为政府目标考核内容,加强领导,真抓实干,确保实效。要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制定路线图、时间表和任务书,明确责任,全面推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负责制定和完善集体协商工作的政策,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宏观调控,加大劳动保障执法监察的力度;各级工会组织作为集体协商工作的日常推动者,要负责做好各项基础性和日常性工作;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组织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积极参与、主动协商。同时积极争取相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主动协调力量,逐步形成“党政主导、三方指导、多方配合、企业与职工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研究完善政策激励手段,发挥政策措施的导向作用,省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办公室每年第一季度将通报各地上年度目标完成情况,2012年底要对全省“彩虹”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评估,省总工会今年将制定关于集体合同制度建制考核奖励办法。要把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评选五一劳动奖章(奖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等的必备条件,增强各类企业开展集体协商的主动性,确保“彩虹”计划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0一0年八月十日

 

 

 

人社部全国总工会 中国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关于深入推

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0〕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动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

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调整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制度。加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建设,既有利于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改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也有利于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与职工同舟共济、共渡难关,对于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具有重要促进作用。近年来,特别是劳动合同法施行以来,各地按照国家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的部署,大力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取得了积极成效。但是,实践中也存在着不同地区之间工作进展不平衡、一些地区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不够广、协商机制不完善以及实效性不够强等问题。为进一步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更好地搭建企业与职工沟通协调的虹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坚持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和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相结合,整体部署,依法推进,因企制宜,分类指导,不断扩大集体合同制度覆盖面、增强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推动完善劳动关系双方利益协调机制,努力实现企业与职工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促进劳动关系双方互利共赢、共谋发展。

二、目标任务

从2010年到2012年,力争用三年时间基本在各类已建工会的企业实行集体合同制度。其中,2010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60%以上;2011年集体合同制度覆盖率达到80%以上。对未建工会的小企业,通过签订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努力提高覆盖比例。集体协商机制逐步完善,集体合同的实效性明显增强。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加大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和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实施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对维护企业和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作用,深入宣传集体合同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宣传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的先进典型。创新宣传方式和宣传活动组织形式,增强宣传工作的针对性和实际效果。通过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提高企业、职工和社会各界对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重要性的认识,增强企业与职工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和自觉性,为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进一步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把深化“共同约定行动”与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结合起来。继续以工资集体协商为重点内容,以非公有制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企业为重点对象,推动企业与职工就工资水平(计件单价)、劳动定额等涉及劳动报酬的事项开展集体协商并订立专项集体合同,推进建立完善企业工资分配共决机制、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加强对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分类指导,对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职工工资水平和增长幅度进行集体协商,实现职工工资随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相应增长;对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企业,引导其重点通过协商薪酬努力稳定工作岗位、保障工资支付,鼓励和支持工会组织职工与企业开展以稳员增效、协商薪酬为重点内容的“共同约定行动”,促进双方共同应对困难,稳定劳动关系;对实行计件工资制的企业,引导其重点就劳动定额标准和计件单价进行集体协商,保障职工取得合理劳动报酬的权益和休息权。同时,要针对当前劳动关系中存在的女职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突出问题,推动开展集体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

(三)进一步扩大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覆盖范围。积极推进企业集体协商工作,由企业工会代表职工或者上级工会指导企业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订立集体合同。同时,要大力推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协商工作。在县级以下区域内非公有制小型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比较集中的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推动开展区域性集体协商,签订区域性集体合同。在同行业企业特别是建筑、采矿、餐饮服务等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要重点推动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县(市、区)一级积极探索开展行业性集体协商工作。

(四)进一步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行动”。积极引导支持企业和工会开展“要约行动”,重点支持工会提出要约。基层工会要主动开展协商要约,上级工会要帮助和指导基层工会依法行使要约权。当前应把开展集体协商要约的重点放在五类企业,即没有开展集体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的企业;集体合同已经到期需要续签或重新签订的企业;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和签订工资协议的企业;职工工资长期不增长、低增长,或50%职工工资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50%的企业;实行经营者年薪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工会组织提出协商要约有困难的,上一级工会可依法代替企业工会提出协商要约。在未建工会的企业,上级工会要指导职工推举协商代表,并向企业提出协商要约。在非公有制小企业或同行业企业相对集中的县级以下区域内,可由区域工会组织或行业工会组织向相应的区域企业组织、行业协会提出协商要约;尚未建立基层企业组织的,也可直接向区域、行业所属企业提出协商要约。企业或企业组织也可就有关问题向职工方提出集体协商要约。

(五)进一步规范集体协商程序。要把依法规范集体协商程序作为增强集体合同实效性的重要措施,保证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具有合法性,协商过程充分表达职工和企业方的意愿和要求,协商内容得到双方一致认可。一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代表产生程序,指导双方严格按照法定程序产生协商代表,赋予其代表本方利益进行集体协商的权力。二是要规范集体协商启动程序,指导职工方或企业方协商代表以书面形式向对方提出协商要求,另一方积极予以回应。三是要规范集体协商会议程序,指导双方协商代表采取召开集体协商会议的形式,就协商事项进行充分讨论,形成集体合同草案。四是要规范审议通过程序,指导企业将经双方协商一致形成的集体合同草案依法提交职代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并由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盖章。

(六)进一步加强集体协商主体能力建设。继续加强基层工会组织和基层企业组织建设。进一步扩大基层工会组织覆盖面,大力推进非公有制企业组建工会,积极推进建立县级以下区域性、行业性基层工会联合会,加强职业化基层工会干部队伍建设,稳步推进基层工会主席直接选举工作,加大对基层工会主席合法权益的保护力度,创新基层工会组织的工作机制,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履行维权职责的能力和工作活力。进一步加强企业组织建设,加快建立县(市、区)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的步伐,支持加强其他基层企业组织、行业协会的建设,推动企业组织机构和工作网络向乡镇、街道、社区和工业园区延伸,积极培育企业方集体协商主体。继续加强对集体协商双方代表特别是职工代表的培训工作,采取举办培训班、组织现场观摩、召开交流研讨会等多种途径和形式,进一步加大对协商代表的劳动法律知识和协商技巧的专项培训力度,切实提高协商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

(七)进一步加强对集体协商工作的指导和服务。要组织力量深入企业、深入基层,主动为集体协商提供从确定协商代表、拟订协商议题到召开协商会议、起草合同文本等环节的全程指导。要制定推广集体协商指导手册以及适合本地区不同行业特点的企业、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和集体协商要约示范文本,供集体协商双方参考借鉴。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强集体协商工作的专门指导机构和指导员队伍建设,聘请一批懂政策、精业务、会协商的专业人员担任专兼职集体协商指导员,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咨询服务等专业技术支持。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最低工资制度和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指导信息等制度,适时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发布有关指导信息,为开展集体协商提供参考依据。加强集体协商争议协调处理工作,对在集体协商过程中发生的争议,要指导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成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组织同级工会和企业组织共同协调处理。

(八)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的审查管理和履约监督。加强集体合同审查备案工作,督促企业或企业组织将经双方首席代表签字的集体合同在规定时间内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及时对集体合同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书》,同时做好集体合同审查情况统计上报和审查资料存档工作。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指导集体协商双方代表及时将生效的集体合同以适当形式向本方全体人员公布,督促企业定期向职代会或全体职工报告集体合同履行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对企业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权益的,工会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督促企业纠正。对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的,工会应与企业协商解决;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九)进一步加强集体合同立法工作。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会法和有关部颁规章,积极参与和推动制订或修订本地区的集体合同法规或规章,增强法律、法规的操作性。要重点针对解决当前集体协商工作中存在的“不愿谈”、“不敢谈”、“不会谈”和“谈不成”等突出问题,认真总结实践经验,探索创新制度机制,及时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立法,为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提供法制保障。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会和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集体合同制度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深入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彩虹”计划作为协调劳动关系、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责任。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把这项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要在当地党委、政府领导下,建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领导牵头,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主管领导具体负责,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工作协调领导机构,形成政府部门主导、三方协同、多方支持、企业和职工积极参与的工作机制。

(二)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各地要在已有工作基础上,统筹规划三年工作任务,结合本地区实际抓紧制定或完善具体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年度目标任务、工作措施和时间进度。要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列入目标责任考核内容,加强对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考评和定期通报,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深入基层联合开展调查研究,全面掌握推进集体合同制度实施的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做好信息交流和典型推广工作,不断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推动“彩虹”计划顺利实施。

(三)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充分发挥职能优势,相互支持,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彩虹”计划实施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切实抓好组织协调、政策制定和监督检查工作。各级工会要宣传发动广大职工积极参与“彩虹”计划,提高职工依法与企业开展平等协商的意识,提升基层工会和职工代表的集体协商能力和水平,加强对集体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要切实做好企业经营者的组织引导工作,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对实施“彩虹”计划的认识,引导广大企业牢固树立平等协商、共享成果、和谐发展的经营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