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或死红叶ryona骨折: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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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会计事后监督工作探讨作者: 文章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07-11-27 4:37:41
    一、正确认识会计事后监督的工作价值 
  长期以来形成的以“效益”论英雄的思维定势,使得许多银行管理者对事后监督部门的工作价值认识不足,重视不够,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
  一般来说,“效益”要以“收入”来衡量,或者至少要以某种“产出”来衡量,但会计事后监督是一项管理工作,其“产出”不易衡量,更无“收入”可言。相反,其人工成本、营运费用等却是显性的。因此,会计事后监督部门很自然地被作为一个成本中心来管理,造成在成本效益管理问题上产生两方面的偏差:一是强调“成本”,忽视“效益”;二是强调“营运成本”,忽视全面的成本。如果仅把控制会计操作风险视作监督人员的职能,在银行成本效益管理中就很容易被忽视。如果对会计的操作风险不加防范,一旦风险释放出来,就会变成实实在在的成本和损失,甚至要付出“致命的代价”。

  由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使得许多银行的事后监督部门陷入了十分尴尬的境地:一方面,事后监督防范业务核算风险,保障资金安全的职能要求监督人员必须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一定的工作经验;而在利益驱动下,各行在人力资源配置时,往往把文化素质高、业务能力强的人员放到了市场营销等利润直接创造部门,而把一些业务不精的人员配备到了事后监督部门,形成监督人员业务素质很难满足岗位要求,工作效率低,工作质量难以保证的现状。另一方面,会计事后监督的独立地位得不到彰显,不具有监督处罚权和考核评价权,对被监督者的约束力较差。
  事实上,事后监督工作的价值不仅仅体现为发现并堵住案件,其更重要的作用还在于:第一,防微杜渐,通过日常监督及时纠正和制止违规操作,防止制度执行中的随意性和违规操作的扩大化,从而遏制恶性案件和差错的发生。这从本质上说就是一种预警,它有效地实现了对制度执行过程中的扭曲行为的及时矫正。第二,心理震慑,事后监督通过在时间、空间和人员上和经办网点的绝对分离,给内部人员实施违规或犯罪行为时造成了强大的心理压力,使他们不敢随意越雷池半步,客观上减少了犯罪的可能。
  由此可见,事后监督正是在通过“减少损失”来“实现效益”。银行管理者应正确认识和科学评价监督部门的工作效益和其在防范会计操作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合理确立事后监督在银行内控组织体系中的地位,有力促进事后监督的健康发展,加强银行会计业务领域的操作风险防范。


  二、根据事后监督的本质特点界定事后监督的范围
  事后监督部门在银行的业务链条上属会计结算部门直接领导,其监督的范围自然锁定在会计业务。但是会计的范畴很大,包括会计要素的管理、会计流程的管理、会计核算的管理,会计产品的管理等等诸多内容,是不是都要纳入事后监督范围,长期以来一直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由此也给各行的业务管理部门在认识上造成了一个误区,即“事后监督万能论”。特别是近几年,随着金融犯罪行为的加剧,“业务拓展,内控优先”的观念已经深入人心。各级业务管理部门每每开办一项新业务,一律要求纳入事后监督范围,有的甚至将一些业务管理内容也置于事后监督范围,往往形成了名义上有监督,实质上根本无法控制的局面。
  因此,笔者认为,确定事后监督的范围应从实际出发,不宜过于宽泛,应根据事后监督工作的特点将监督的范围定义在会计业务核算上。其理由如下:
  首先,保障资金安全的部门职能决定了事后监督控制的最终目标就是资金运动,而核算恰恰是资金运动的载体。银行会计核算更是涵盖了银行内部资金核算和对企业资金的核算两个方面。对企业资金的核算是通过执行企业的指令,即合法有效的票据和结算凭证,使资金在企业与企业之间流动,银行充当着社会簿记的角色,实现其支付结算中介职能。银行本身又是一个企业,要通过资金的核算完成上级行与下级行之间的资金流动,网点与网点之间的资金流动,最终完成银行内部利润的实现与归集。我们就是要对这些资金运动的过程进行监控,从中发现问题,堵塞漏洞,预防案件和事故的发生。
  其次,会计核算的过程是可以验证的,具备非现场监督的前提条件。会计的记录过程是一个控制的过程,因为,一方面会计的记录过程即是基本业务的处理过程,包括日常业务处理中的审批,审核等合规性控制,具有直接的控制意义;另一方面,利用记录资料可以对业务过程及时进行各种修正,也可以通过对资料的分析研究对未来的行动进行更好的控制,这就是反馈控制过程。通过对会计记录过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会计的第一种控制是体现在业务处理过程之中的,是一种基于现场的对操作流程的实时控制。就目前商业银行会计内控管理的组织构成来说,应属于网点业务主管,总会计或检查辅导员监督的范畴。而只有第二种反馈控制,即利用对会计核算结果的分析进行风险控制才是事后监督部门的职责。


    三、倡导重点监督观念,科学选择监督内容 
  长期以来,事后监督一直采取的是面面俱到的拉网式监督方式,对所有凭证都逐笔进行复录复审,监督的面过宽过广,重点不突出,使得监督人员承受的业务压力较大。
  由于监督量大,客观上迫使监督部门采取人海战术,消耗了大量人力物力资源,而风险控制的效果却没有同比例增强,形成了投入产出失衡,不符合商业银行的成本效益原则。
  可喜的是,近两年一些商业银行通过总结多年的实践经验,纷纷提出按照成本效益原则,加大重点监督力度,使事后监督从简单操作型的孤立、静态的事后复审凭证,向智能型的连贯、动态的预警分析转变。


  笔者认为,要科学合理地确定重点监督的内容,必须处理好以下三方面的问题:


  (一)重点监督的理念
  1.内部控制的设计要从以防范银行业务人员工作差错为主转变为以银行风险防范为出发点,从而使监督部门从大量的、简单复核工作中解脱出来。
  2.正确看待银行会计工作中出现的操作风险,从追求零风险损失转变为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损失。
  会计结算是银行提供经营服务的一部分,有经营就伴随风险,这是一种客观存在。银行应将会计业务的操作风险视同信贷风险一样计提相应的风险准备,或采取向保险机构投保等方式转嫁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二)重点监督的目标
  1.以查堵核算差错为目标,将影响资金核算正确性和易导致经济纠纷的核算内容列入重点监督范围。如为防止串户或账务记载差错,对一定额度以上的业务进行付款指令信息与账务处理信息的核对;为了避免受理无效或有缺陷票据而使银行陷入法律纠纷,对大额票据进行要素有效性审核等等,以便及时发现和纠正资金划转过程中出现的差错,避免或挽回可能形成的损失。
  2.以保证会计信息真实性为目标,对基层行以追求部门利益或隐瞒经营问题为目的,假造会计凭证、乱用会计科目、虚增存款、放贷还息、人为调账等违规行为进行监督。
  3.以防范外部人员实施资金诈骗为目标,这就要求监督部门要注意研究和分析不断发生的各类经济、金融案件,总结归纳犯罪特点,准确把握犯罪分子可能实施诈骗的切入点,并将其列为重点监督业务或重点监督环节。此外,监督部门还应密切关注各类新兴业务,如网上银行业务、金融衍生产品,充分评估其可能潜在的各种风险环节,主动将其纳入重点监督范围。
  4.以防范内部人员作案为目标。近十年发现的涉及会计结算环节的金融案件,具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与外部诈骗相比,银行内部人员犯罪或内外勾结套取银行资金的案件呈显著上升趋势,二是银行内部人员作案给银行造成的资金损失远远大于外部诈骗。因此,这一防范目标也是目前事后监督部门首要的工作目标。


  (三)监督信息的两个层次
  一是核算差错信息,二是预警控制信息。应积极创造条件,不断加大向预警控制的倾斜力度。例如:事后监督核对一笔大额业务时发现记账串户,一方面应向被监督网点发布更正差错通知,要求其进行错账冲正;同时还应注意到这笔大额业务是属于复核、授权范围的业务,要向其业务主管部门发出预警通知,要求查实网点业务复核和授权制度的执行情况,是否违反事权划分规定,存在重要业务“一手清”现象。这样通过对监督中发现的核算差错的深入剖析,挖掘出业务处理过程中存在的违规操作行为或制度盲区,起到事前预警的效果,从而大大提升事后监督工作的价值。


  综上所述,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会计事后监督工作,通过倡导重点监督,将事后监督从繁琐的“全面复核”工作中解脱出来,充分体现其在防范业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方面的作用,实现从面面俱到的拉网式监督向突出关键部位和重点业务的哨所式监督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