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轻声组词:建国历程·2-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0:26:04

政府成立之前的社会

 

到十九世纪初期,拥挤不堪的欧洲已被先占殆尽,至处都挂着“不得侵入”的牌子,整个地图上的地方都已在政府的控制之下。美洲的情况则恰好相反。这里,早在建立政府以照顾公众需求或执行公共职能之前,从一开始就已经存在着“社会”了。这种情况在近代欧洲是绝无仅有的;但是在美洲,这却是正常的现象。

 

一个典型的例子——后来成为美国人移民的样板——是一六二O年在普利茅斯登陆的一批英国清教徒的经历。他们具有共同目标的坚强意识,从而能够团结在一起。可是,由于他们在意想不到的地方登了陆(他们原打算在弗吉尼亚登陆,结果却到了新英格兰),这里不属于任何政府的管辖范围,因此他们就形成了一个没有政府的社会。当他们还在“五月花”号上航行的时候,他们的领导人就被一些桀骜不驯的乘客口出狂言吓坏了,这些人威胁说,他们一登岸就要充分利用这一没有政府管辖的情况。于是,船上的人们就订立了《五月花号公约》,后来便根据这一公约建了一个新的政府。所以,清教徒们的社会可以说早在普利茅斯政府成立之前就已存在。

 

这样的事情在美国历史上一次又一次地不断重演。从独立革命到南北战争这段移民高潮时期,这种做法是很典型的;而这也有助于解释在以后一个世纪内美国生活的许多特征。上文已经谈到,为了克服长途跋涉中的困难,互相帮助把大篷车拉上山坡或抬过溪流,互相保护不受印第安人的伤害,以及其它许许多多的原因,向西移民的集体都自行形成社会。他们都知道,在他们要去的地方,法律管治是靠不住的,或者根本就没有什么法律管治,而他们却没法等到政府建立起机构之后再去。在别的地方,许多该由政府管理的事务都由政府管了起来,但是在这里却只能靠个人采取行动来完成。

 

所以,每个向西部移民的集体在自行组织起来的时候都订立了类似《五月花号公约》的协议,到一八四九年出现淘金热的时候,那些敢于冒险“通过我们国家的法律还不能给予保护的土地”的人们,都组织起了他们自己的政治团体,这已经成了拓荒道路上的习惯做法。有些集体在他们的第一个汇合地点——譬如说,在圣路易斯或独立城,就完成了组织起来的工作。另外不少集体则等到他们抵达联邦政府管辖范围以外的地区时才组织起来。举例而言,有一个集体在一八四九年五月九日一致通过了下列决议,每个成员都签了名:……我们,下列签名人,都是向加利福尼亚移民的“格林和泽西县同人公司”的成员,现齐集于圣约瑟夫。鉴于摆在我们眼前的漫长而艰苦的旅程,从我们本身的利益出发,为了安全、方便和亲善的目的,尤其重要的是,为了防止不必要的延误和耽搁,我们自愿接受在旅途中严格约束自己的全部章程和规则。我们通过在本协议上签名的方式,相互宣誓并保证:我们将遵守集体为了管理旅途事宜而以多数票通过的全部章程和规则;当得到授权的人员严格执行所有可能制订的章程和规则时,我们将果断地给予支持和协助:而且,当本集体的任何成员因牛或骡受损失、大篷车毁坏、遭到印第安人抢劫、或者由于他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丧失按正常情况与集体同行的能力时,我们保证永不遗弃他们,以 自己拥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给予支持和帮助,使他们能够最终到达萨特堡。总之,我们誓言,在任何情况下,我们都将同生共死,永远站在一起。

 

该集体随后又通过了有关的章程和细则,章程所用语句使人联想起美国的联邦宪法,而其内容则十分清楚地表明,他们的意图是建立起一种政治团体,“我们,向加利福尼亚移民的格林和泽西县同人公司的成员,为了有效地保护我们的生命和财产,并确保旅途一路顺风,特此制定和通过下列章程。”章程接下来列举了各级主事人(队长、副队长、司库、秘书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事人)和他们的职责,以及撤销和修改章程的程序(需要集体三分之二的多数票通过)。

 

这些新移民社会的法律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他们的组织都是部分军事化、部分民事化的。主事人都由多数票选出,任期很短(举例而言,队长和副队长的任期是二十天:司库和秘书的任期是四个月),并可以随时以集体三分之二多数票予以罢免。他们的法律还提到犯罪问题以及审讯和惩罚的方式。例如,格林和泽西县同人公司的法律细则规定,当一个成员向队长投诉“有某些章程或规则受到破坏,或该集体的某个人明目张胆地违反规定、侵犯权利和背弃正义”时,就须在下一个宿营地进行审理。按规定,应由陪审团进行审理,而陪审员则由大家从全体人员中选出,但被告、证人以及跟他们一起搭伙吃饭的人除外。审理较轻的违法乱纪事件,陪审团由五人组成,以简单多数票决定处理办法,至于谋杀案件,陪审团要由十二人组成,判决则须经陪审团一致同意通过;如果连续三个陪审团都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则可宣告无罪开释。对谋杀罪的判决是处死。至于较轻的违纪案件,则由陪审团决定惩罚办法。对于威胁集体另一人生命的案件,惩罚办法是驱逐出队(但给予足够的给养以使其能够到达最近的定居点),被驱逐者如果归队就要被判死刑。

 

这些法律十分简单,列出的罪行很少,而所作的规定也很容易理解,这些规定只需要有五、六张纸就可以抄完。有时赌博也算是一种违法行为,被罚额外站岗放哨。可能还有这样的规定:把安息日“定为人和牲口休息的一天”——但只是在“实际情况许可和不妨害集体安全的情况下”如此。法律又规定,亲戚朋友有权经常搭伙同餐,大篷车可以靠在一起。法律还规定站岗放哨的顺序和次数,禁止在大篷车里存放子弹上了膛的枪支,以及死亡成员财物的分配办法,等等。

 

一切事务的最后控制权属于多数,这是无可怀疑的。由多数制订通过章程和法律,也由多数修改或撤销它们;并由多数选举所有主事人,以及决定对每一宗被控犯罪行为是否应给予惩罚。多数又起着上诉法院的作用,即对于较轻的违法乱纪行为(不包括谋杀),全体的三分之二多数就可以否决陪审团的判决。

 

早期坐着大篷车跨越大陆的商队就采用这种类型的法律。第一个从东部地区进入加利福尼亚的移民团体——所谓的“巴特尔逊商队”,从密苏里州独立城出发,经过整整六个月的长途跋涉,终于在一八四一年十一月抵达目的地(原来的六十九人只剩下三十三人)。他们在一八四一年五月十八日临出发前就通过了这种类型的法规。几乎每一个在跨越大陆的过程中侥幸走过来的团体,都制订了这种所谓“管理集体”的章程和法律。

 

一八四九年出现淘金热的时候,许多人是从海路绕过去的。这些“一八四九年乘方舟远行的希腊神话式英雄”(历史学家O. T.豪给他们起的绰号),包括一百多个以航海为业的团体,全都超过四十人,有关他们的纪录一直保存至今。所有这类团体都有自己的规章和细则,总的说来都和从陆上西行的团体差不多,他们只是加入了航海的传统特点,并有海上习惯法约束他们。他们还具有他们行业的其它特征。大多数从陆上西行的团体完全是为了在漫长而危险的旅途中相互保护而组织起来的,因此,所需资金不多。但航海团体却需要相当数量的资金买船,并力求通过船上货物的销售利润来抵销交通费。所以,他们都是既具有商业性质又具有政治性质的团体。举例而言,波士顿暨加利福尼亚矿业公司一条船的一个船员,在船过合恩角的时候因偷窃受到处罚,股东们便以四分之三的多数票议决把他驱逐上岸,并把他的股份和三百美元投资全部充公。

 

这些“自作自为”的“政府”(至少是那些从陆上西行的团体)都是以最新的经验来指导自己行动的。它们并没有笼罩着什么神秘莫侧的气氛,也没有什么传统可言;在全国各地,这种“政府”都是在众目睽睽之下组织起来,并执行正常任务的。这些所谓的“政府”和旧世界的政府毫无共同之处,后者是上帝的神圣摄政者,权威源远流长,不可侵犯,因为“神明护卫着君主”。当时,许多小册子都有组织这种“政府”的简单介绍,这种小册子还教移民们怎样驯养牲畜、怎样修理大篷车的辕杆、在什么地方过河最好等等。举例而言,伦道夫·马西所著《草原旅行者——横越大陆远征指南》这本半官方性质的书(一八五九年出版,曾多次重印),就是在陆军部授意下出版的。书中写道:团体的组织,一旦选定横越大草原旅行的路线,以及必不可少的人员全都到达东部的出发点之后,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把他们组织成一个团体,并选举一个指挥员。这样的团体要有足够的人数,以管理和卫护牲口,并防止印第安人的袭击。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大致五十至七十个有适当的武装及装备的人就足够了,人数大多反而使团体行动不便,进程缓慢……随后,要起草一份共同承担责任的文件,由参加这个团体的全体人员签名。根据这一文件,所有人都要承诺在任何情况下服从队长的命令和决定,并尽一切可能协助队长执行其职责;而且他们相互之间要互相帮助,要使每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与整个团体共同关心的事情协调一致。为了保证做到这一切,还要募集一定数目的资金,用来购买额外的牲口,以便有些牲口在途中垮掉或死亡时替用;一旦某个成员的大篷车坏了,非放弃不可,团体应负责运输他的行李,而队长也应设法使此人运输的货物份量和别的成员一样。这样才能保证团体内每个成员象照管和保护他本人的财产那样去照管和保护别人的财产……

 

上文提到的组织团体的好处显然是多不胜数的。只有这样,牲口才可以由团体的人轮流放牧和看守,从而保证大家都有充分睡眠和休息的机会。此外,这更是抗御印第安人劫掠的唯一办法,也是防止印第安人冲散和赶走牲口的唯一办法。此外,还能在许多方面提高工作效率,特别是在跨越溪流、修筑道路等方面。

 

有些人离开某个团体,而加入第二个或第三个团体,或发现该团体不再合乎他们的目标时就离群而去,这都是常有的事情。通常一个人只有在团体能够执行他加入时所期望的那些社会职能和特定任务时,才会留在团体里,转投团体的机会很多,这也是固定的移民小道的好处之一。一个旅行者在到达他的目的地之前,可能参加过好几个团体,这是很平常的事情。

 

例如,詹姆斯·普里查德——一个三十二岁的年青人,于一八四九年四月十日和七个伙伴一起带着骡子和大篷车从肯塔基的彼得斯堡出发,他们乘“坎布里亚”号汽船溯密西西比河而上,四月十三日到达圣路易斯。这时候,他们一行又增加了几个人,并于四月二十二日抵达独立城。五月三日他们完成了远征前的最后准备工作,“一切就绪,准备向家庭、朋友和可爱的家园告别。”到五月九日,他们已经“进入印第安人的地区,那里到处流传着关于印第安人劫掠移民团体的谣言,”恰好这个时候,他们碰到了来自印第安纳、由法什队长率领、拥有十七辆大篷车的六十个人的队伍,“在我们能够作出进一步的安排之前,我们暂时加入了他们的队伍。”但不到两天,普里查德一行就对新团体感到不满。法什队长一行因大篷车多,行进速度缓慢;第二天晚上,普里查德八个人中就有七人被派去站岗放哨。不到一个星期,昔里查德一行就从法什队伍中分裂出来,自行前进,甚至还吸收了法什队里的四辆大篷车。但正如普里查德在日记中所写的那样,就在第二天夜里,由于他们没有组织好,终于付出了代价:十七日,星期四:昨天晚上,我们宿营时,既不讲究固定的形式,也没考虑周围条件方便与否,更没有指定任何人负责把集体安排妥当。因此,我们甚至没有卸下骡子,以便于保护它们。到了晚上十点左右,宿营地刚刚安静下来,就有一只大灰狼侵入,它的嚎叫声真是骇人,足以惊醒每一个熟睡的人——以为是一个魔鬼站在他的身边。栓马索的钉子脱开了,绳子松了,约有四十头骡子松了套。整个营地的人都起来了,在很短的时间里就找回了五头骡子和一匹马,一切又重新归于安静。我们向几个方向都派出了警戒;并向外搜索了一两英里,但都是空手而回。今天早上,又派出几个小组骑着马去找,大约在上午十一点钟的时候,他们终于找到了所有的骡于和马匹回来。

 

现在,大家都很明白,无论如何必须有一个队长——或商队的指挥员——而且必须按照适当的规章制度组织起来。

 

于是,大家提出了三个队长候选人,各自分别站开,以便支持者能够站在他的后面。普里查德在四十票中获得了三十八票(另一位候选人也投了他的票)。随后,他讲了几句“得体的话”,讲到了他们过去经历的苦处和前面仍然存在的困难,以及他们相互之间承担的责任。他讲话完毕时,全体“一致喝采”。“接着,队长提议,每辆大篷车推选一人,从速开会,起草章程和细则,以进一步加强团体的组织管理。这个提议获得通过。”五月二十四日,队里的章程和细则正式制定了。

 

但是,这个团体的政治问题不是轻易能够得到解决的。五月二十九日,有一辆大篷车拒绝停在规定的地方,于是这辆车的人便被认为是违反了章程,并且不服从命令。接着这辆大篷车的成员全都被召唤了去,由于这些人坚持己见,结果被驱逐出了团体;而这仅是更严重麻烦的开始,只不过是一个星期之后,原来从肯塔基来的八个人之间也发生了分歧。在决定分手之后,他们通过一次认真的仲裁安排而瓜分了财产。即使在那以后,内部仍不断出现分裂和重新组合的现象。最后,在到达加利福尼亚的时候,普里查德一行剩下的人也分散了。

 

这些团体完全是过渡性质的。不仅团体的每个成员进进退退;而且,如果团体过于庞大,行进不便(正象当初普里查德碰到由萨市莱特队长率领的拥有五十辆大篷车的那个商队),亦可能造成分裂。相反,如果团体太小(正象普里查德一行脱离法什队长的队伍后组织的团体),它就乐于接纳新的成员,以增加大篷车的数量。一旦到达了目的地,为旅行目的而组成的那些团体能够继续存在下去的几乎绝无仅有,由于这类团体都是为特定的目的——安全地跨越大陆——而组成的小社会,一旦目的达到,这个社会也就散伙。例如,一八四九年从马萨诸塞通过陆路和海路抵达加利福尼亚的一百二十四个团体中,没有一个在到达西海岸之后还继续结合在一起的。即使在淘金热的年代,也不例外。这和早年的清教徒们不一样,他们具有强烈的团体观念和坚强的信仰,也就是这种信念使他们紧密团结在一起。但是,从独立革命到南北战争这段岁月里的所有移民团体(除了极少数显著的例外,如摩门教徒),几乎全是出于个人的需要而结合在一起的。甚至象“巴特尔逊商队”这样一些在六个月里共患难同生死的人,在他们抵达加利福尼亚之后,也很快就散伙了。跨越大陆和海洋的征途,既富于多样性和流动性,又充满了冒险性,因而从中培育出长期影响美国社会的一系列因素,而这正是移民时代留下来的不可磨灭的宝贵遗产。

 

多数决定原则。在历史上,这么多人参加团体诚属罕见,这些团体不仅是他们亲自选择的,而且实际上还是他们自己帮助组织起来的。这一切发生在西部的移民社会。在这些团体里,多数决足原则就是法律;这样做并不是出于明确的理论上的理由,而纯粹是为了简便。素不相识的一些人汇合在一起,必须分配职权,必须批准和修改规章制度,以及作出重大决定;由于没有其它办法来做决定,就采用了清点人头的办法,这些移民社会完全是崭新的,没有传统可言;而且流动性极大,难以形成社会的各个阶级。在这些团体里,财产太少,产生不了权力,而富人也不可能拥有影响力。累世显赫、荣誉或权势在这里也不起什么作用,理由很简单,因为这一切除了他本人知道以外,其他人谁也不理会。父母、祖父母早就被远远地丢到一边去了;甚至连他们本人来自什么地方,旅行伙伴们都不知道,更不要说是他们的财富、权力或职业了。多数决定原则是对当时活着的和在场的人实施治理的一种最明白易懂、最简便可行以及不那么激烈的办法。

 

发挥作用的社会。在那种环境之下,沙文主义是无法滋长的。一个发挥不了作用的社会不可能赢得人们对它的忠诚。这些为了具体目的而刚刚建立起来的“政府”,本身很难说它是好的还是坏的;只能通过它们的实际表现来衡量它们的价值。人们对一个团体的规章制度并不存在什么神圣的感觉和有多少感情上的依附,神圣和有感情的东西是那些大篷车、骡子或牲畜。这些东西由于它们的使用价值而受到重视。所以,在移民社会里,人们对于“政府”的态度,大大不同于那些因古代战争的光荣或神权帝王的尊严而无条件赢得人们忠诚的地方。

 

公私界线模糊。移民经历所造成的最重要的后果也许是公私界线模糊。公私界线在欧洲人的生活中是很重要的,它构成了十九世纪初叶欧洲政治争论的基础:即个人领域和官方组织领域的分野——用斯宾塞后期的话说,即“个人对国家”;用政治争论的术语来说,叫做“个人主义对集体主义”、“资本主义对社会主义”。

 

但是,由于种种理由,这种界线在美国却是出奇地变得毫无意义了。其中一个理由是,在美国社会萌芽的初期,个人和公众的界线本来就很不清楚。组成社会的目的就是为了个人的利益;而个人利益则唯有通过建立有效的社会组织才得以维护。

 

在移民社会探讨法律的过程中,所有这些重要的因素都惹人注目地呈现了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