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容让客户满意的词语:重庆拟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4 07:33:00

重庆拟修改基层法律服务条例

 

基层法律服务所应采取合伙形式

发布时间:2011-10-22

 

 

 

  法制网讯 记者徐伟 实习生李春光《重庆市基层法律服务条例(修订草案)》近日被提请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参照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形式”。

 

  修订草案主要对基层法律服务的有关行政许可、执业条件、执业范围等方面作出了调整,增加了有关基层法律服务执业范围、监督管理和行业自律等内容。

 

  修订草案拟取消现行条例中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认定”的规定。根据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特点,修订草案规定“设立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采取合伙形式”,合伙人应“具有三年以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经历”。同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合伙人对该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关于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条件,修订草案作了两个方面的修改:一是提高学历条件,将“具有法律中专或高中以上学历”修改为“具有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二是增加了要经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考核合格的内容。此外,修订草案还取消了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可以担任刑事自诉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的规定。

 

评论:根据《行政许可法》,在没有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提下,地方性法规有权设定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涉及到组织(基层法律服务所)、个人(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从事法律服务的资格条件的设定,属于行政许可的范畴。但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地方性法规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基层法律服务的许可条件,是不是该有国家统一确定呢?究竟哪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应由国家统一确定呢?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有权就基层法律服务制定条例,设定许可吗?基层法律服务目前太乱了,应该由国家统一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