挖苦人的打油诗:美国怎样反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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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怎样反垄断

2011年12月03日 10:16:16分类:未分类联通电信 反垄断

  我国反垄断法自2008年生效以来,反垄断执法机构查处的第一件涉及大型国有企业的反垄断案目前已有新的进展,其23天戏剧性过程如下:
   11月9日发改委通过央视披露对联通电信进行反垄断调查。
   11月11日 工信部下属媒体、代表运营商声音的《人民邮电报》用头版文章指责央视“混淆视听、误导公众”。
   当日,新华社的一篇报道认为,国家发改委在调查结论未出的情况下,就在全国影响力巨大的媒体上公布此事的做法“欠慎重”。
   11月15日 央视官网正式推出专题,并专访电信政策专家高红冰。专题列举了中国电信与中国联通的有关文件等证据,并引述高红冰的介绍称“电信联通垄断事实确凿”。
   11月21日 针对媒体报道称两公司已与发改委沟通可能和解,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士予以否认,称正在加紧调查,获得了详细证据。
   12月2日,中国电信和中国联通同时发布声明称,两公司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发改委提交了整改方案和中止调查的申请,并将认真对有关问题进行整改。中国电信表示,将降低与铁通直联价格,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五年内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价格下降35%左右。中国联通表示,将推进宽带网络“升级提速”工程,大幅提升光纤接入普及率和宽带接入速率,进一步下调公众用户上网单位带宽资费水平。
 
 
   美国怎样反垄断 
 
   竞争促使资源优化配置,不仅可以提高经济效率,而且可以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与竞争相反的是垄断。按照经济学理论,相对竞争来说,垄断的结果是将本来属于消费者的利益一部分归于垄断者,一部分则成为“无谓损失”。
   同一领域的激烈竞争,会导致相关企业利润降低,风险加大。如果能操控其中的一个或几个环节,在竞争中无疑将占据优势,可以获取更高的、更稳定的利润。
   早期的垄断组织,比如辛迪加,就是通过签订采购原料、销售商品的统一协定来达到目的;又如卡特尔,即生产同类商品的企业,在规定产品产量、确定商品价格、划分销售市场等方面形成同盟;再如垄断的高级形式托拉斯,则是企业合并,由一家公司兼并、控股大量同行业企业,其生产、销售及利润分配等都由其统一的领导机构决定。
   为避免公共利益受损,垄断应被禁止或限制。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反垄断只能靠法律。世界上反垄断立法最早、也最成熟的是美国。美国的反垄断立法始于1890年的《谢尔曼法》。《谢尔曼法》的立法背景是托拉斯的出现。
   标准石油公司是美国最早的托拉斯之一。1870年,洛克菲勒在俄亥俄州创建标准石油公司,到1879年底已控制了全美90%的炼油业,1882年创建了世界第一家托拉斯——标准石油托拉斯,1890年垄断了美国95%的炼油能力、90%的输油能力、25%的原油产量。1890年,参议员谢尔曼促成国会通过了旨在反对威胁市场自由竞争的法案,即《谢尔曼法》。1892年,标准石油公司被俄亥俄州法院下令解散,洛克菲勒将公司重心转移到新泽西州。1906年,美国联邦政府起诉标准石油公司。1911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定标准石油公司存在垄断,最终标准石油公司被下令解散,分解成30多家分公司。
   20世纪初,美国出现了诸多著名的托拉斯,除标准石油公司外,还有美国钢铁公司、美国烟草公司等。1914年,美国通过《克莱登法》,把反竞争的行为定义得更加清楚,将诸如价格歧视、捆绑销售等可能导致减少竞争或试图制造垄断的行为定为非法。1936年、1950年、1976年还分别通过法案,弥补了《克莱登法》关于垄断的定义所存在的漏洞。
   美国电信垄断和反垄断的经典案例是AT&T案。AT&T即美国电话电报公司,1876年贝尔取得电话专利权,次年创建贝尔电话公司,1885年成立AT&T,在专利权的保护下,1893年之前获得垄断地位。1893年贝尔电话专利到期,大量电话公司成立,竞争激烈,垄断被打破。但AT&T采用兼并策略,到1913年再次形成垄断格局,直到1984年。1913年、1949年、1974年AT&T都遭到美国政府的反垄断诉讼。1984年,美国司法部依据反垄断法,将AT&T分拆成一个专营长途电话业务的新AT&T公司和7个本地电话公司。之后AT&T被继续拆分,美国电信进入全面自由竞争时代。
   在经济实践中,垄断的作用也并非完全负面,因为垄断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实现规模经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对经济的发展也有积极作用。但,竞争性市场及其机制是一种帕累托最优,垄断会破坏这个最优,保护竞争对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和经济的持续增长更为重要。
   反垄断仅靠立法是不够的,法律要得到执行才能发挥效力。美国有专门的执行反垄断法的机构,而且是独立的和强有力的。1914年美国通过《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确立联邦贸易委员会为独立执行机构,有权对垄断行为展开调查、做出判决。1933年,美国司法部专门成立了反垄断局。1950年通过《塞勒—基福弗法》,扩大联邦贸易委员会和反垄断局的司法管辖权。
   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已立法反垄断,由政府承担防止垄断的出现以及在垄断不可避免时对其加以约制的责任。这就要求,政府作为市场竞争机制的提供者,要维护的是公共利益,要扮演的是超然的裁判者角色。为此,首先它不能自己搞行政垄断,其次必须割断与垄断企业的血脉关系。在此基础上,完善反垄断法,建立独立的、强有力的反垄断机构,反垄断才有望落到实处。
   (《新京报》201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