孺子入井:正确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含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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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总局门户网站:www.saic.gov.cn     2008年08月02日    来源: 中国工商报提供
谢法文
《行政处罚法》颁布实施后,有些执法人员对“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理解出现争议。有人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违法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即包括了实施违法行为的各个阶段所经过的空间。有人认为,违法行为发生地仅指违法行为实施地,而不包括其他地方,特别是违法行为经过地不应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之列。不同的理解导致在地域管辖方面会采取不同的做法,有时容易引起执法中相互扯皮、推诿的现象。
在《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修订过程中,有人主张违法行为发生地包括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对此,有少数同志认为,作为部门规章,直接作这样的解释超越了立法权限。而且,经过地很复杂,这样规定会导致各地竞相实施检查权,造成诸多负面影响。也有一部分同志认为,有必要把经过地确定下来,有些地方属于交通枢纽地带,往来车辆较多,遇到有人举报何时、何车装载有涉嫌违法物品时,如果这些地方的工商机关接受举报而不查,很容易遗漏案件,甚至构成行政不作为。再者,对结果地是否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也存在分歧。如某公司通过甲地的电视台发布虚假广告,外地消费者看到后向当地工商机关举报,当地工商机关对上述行为是否具有管辖权?即危害结果地工商机关是否有权对异地的广告发布者实施行政处罚?经过慎重考虑,鉴于其他行政执法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未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进一步的解释,仍援引《行政处罚法》中的概念作为确定地域管辖的基本标准,故而《程序规定》也仅作如此规定,而没有把相关解释在部门规章中体现出来。
从目前的执法实践看,《行政处罚法》出台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编写的有关《行政处罚法》的释义中,对违法行为发生地作了广义上的理解。所以,不论是行政执法机关,还是司法机关,一般均以此为依据解释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含义。因此,工商机关在执法实践中也应从广义上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含义,与违法行为有联结因素的各工商机关,从原则上讲对违法行为都具有管辖权。比如,某个贩卖假酒的违法行为人,在甲地制造,到乙地销售,其间经过丙地、丁地,依照规定,则甲、乙、丙、丁四地均可以作为违法行为发生地,四地的工商机关都具有管辖权,都可以依法查处。
理解违法行为发生地这个概念,还必须考虑到对于不同性质的违法行为,其表现形式会有所差异。例如,某人无照经营,被工商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该违法行为发生地十分明显,从事无照经营的场所就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再如,向登记机关提交虚假材料骗取登记的,其违法行为发生地就应是登记机关的办公场所。可以看出,对于即时性的违法行为,其违法行为发生地易于确认,发现地的工商机关具有管辖权,其他地方的工商机关不具有管辖权。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违法行为发生地往往不止一个。因为随着现代物流业的发展,企业经营往往超越住所地,导致其行为表现形式的复杂性,其行为着手地、实施地、经过地、结果地都是违法行为发生地。对于这种几个地方的工商机关共同拥有管辖权的情况,必须遵守有关管辖权的规定,不能各地工商机关同时立案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