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访谈之传销新变种:“亿万富姐”二审裁死再引社会争论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2:32:57
作者:田大校
来源:本站编辑部
来源日期:2012-2-8
本站发布时间:2012-2-8 16: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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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前,法学界和社会民众广泛关注的但在严格管理下难于公开讨论的“吴英案”,因二审裁定维持死刑判决再次引发全社会关注,特别是此前一直沉默的官方媒体新华社,连续发布两篇稿件《普通案件为何成法治事件?吴英案标本意义分析》和《“吴英案”引热议凸显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急迫性》,而将讨论和争议推向了公开化、白热化,一些知名学者和律师为吴英求情,认为吴英的犯罪行为背后有着深刻的制度原因,很多网友也认为吴英有罪但罪不至死,他们还对社会公平、死刑改革、民间资本出路、金融垄断、价值观标准等一系列问题,展开了一场罕见的讨论甚至“文攻娱卫”,以至于浙江高等法院也出来为自己的判决辩护。有专家指出,由于司法判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严重背离,一个普通案件演变为一起法治事件;也有分析人士称,人们对吴英的同情多是因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为了与网民朋友分享讨论成果和争论要点,中国选举与治理网收集整理了有关评论观点,与各位网友思索辨析。
一、是死有余辜还是罪不至死?新华社发表的报道称,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吴英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虚假宣传等方法,营造具有雄厚经济实力的假象,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据了解,其注册成立的众多公司,大都未实际经营或亏损经营。接受记者采访的法学专家表示,从公开的材料看,集资诈骗罪名成立,量刑也并无不当。而且吴英并非因集资诈骗而获死刑的第一人。2008年,浙江已有5人因此罪名被判处死刑,但大都没有引起太多社会关注。但是舆论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看法。今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集资诈骗罪裁定死刑后,短短半个月间,该案已经演变成一起法治事件,一个名叫“吴英案舆论汇总”的微博,每日高密度更新相关评论;吴英父亲、妹妹每日接到众多表达同情、愿意提供帮助的陌生电话;北大、清华、浙江大学等高校学者,以及张思之、李长青等知名律师均致信最高院为其求情;诸多网站开设的“吴英该不该死”投票显示,98%以上的投票者认为吴英罪不致死,甚至有人呼吁为吴英捐款填补3个多亿的亏空以救其命。一个案件的法律裁定和社会判决如此背离,实属罕见。浙江省法学会副会长牛太升、浙江省金融法学会会长李有星等法律学者认为,这起案件之所以突然引起如此关注,一个重要的背景就是,随着中国死刑改革的推进,非暴力犯罪废除死刑日益成为共识。“人们对一个集资罪犯的同情,很大一部分是出自对现有金融制度的不满。”浙江省政协委员、浙江工商大学金融学院副院长钱水土说。李有星认为,吴英是典型的底层小人物创业失败、陷入高利贷深渊、最终走上集资诈骗这条不归路的商人。法学专家认为,在刑法中,当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时候,一般应该给予被告减轻或者从轻处理。在吴英案中,11名借钱给吴英的被害人实际上是职业高利贷放贷者,案发后均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司法机关判刑,其中仅林卫平一人,就先后借给吴英4.7亿元。“吴英案中,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与其他诈骗案的对象可能是一些社会底层人士不同,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这些被害人具有一定的判断能力,但仍在求高回报的投机心理下参与集资,他们的过错性得到极大强化。”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刑法研究所所长高艳东说,“这个案件确实是非理性的经营者和不理智的投资者促成的,但是在这两种不理智之间,刑法应当保持最大的理性和冷静,在选择极刑的时候应当慎之又慎,考虑到吴英的道德谴责性,又考虑到被害人的过错性,更考虑到被害人本身的投机性。”
二、是贪婪作为还是制度有缺?有评论指出,矛盾重重的金融制度是“吴英案”的生成土壤。一方面是许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从正规渠道不能以市场价格借到钱,另一方面是地下金融市场极度活跃但也极度危险。民间金融和正规金融两个市场的长期并存是不争的事实。1986年,浙江的民间金融规模已经十分庞大,时至今日,由于缺少统一的监管机构,对民间金融无法进行科学的统计,但是估计仅浙江一个省的民间流动资金大约在一万亿到两万亿之间,民资汹涌,行至浙江的许多小县城,可以看到满街俱是打着当铺、一分利寄卖店、投资资询公司旗号的民间借贷中介。“在现有的资金供给制度下,民间融资必然存在。因为银行的资金供给里面,它的对象就锁定了,会有一大批人拿不到银行的资金。但是拿不到资金不等于不发展、不做生意、不投资。”浙江省金融法学会副会长、浙江省律师协会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姜丛华说。专家们认为,企业对资本的渴求和现有资金供给体制的矛盾已经成为当前经济领域的主要矛盾之一,把吴英判死刑,似乎难以有助于这个矛盾的解决。评论还从被害人的构成和投资心理分析了案情。吴英案中的被害人员很多是公务人员或者是长期从事民间融资的准专业人士。姜丛华说:“在浙江民资富裕的地区,参与非法集资的出资人都是谁呢?都是掌握资本、有判断盈亏能力、控制风险能力的人或者企业。他们往往套取银行贷款或者其他资金来获得高利,那这种逐利的风险投资能不能定为是被骗?如果是被骗,是不是说他这种利益需要保护?这里就涉及到我们的司法导向,是保护哪些群体?牛太升、钱水土、李有星等法学专家、经济学家认为,对“吴英案”议论的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社会主流。判决书中写道,吴英承诺给放贷人的是高额回报,“而吴英从事的那些行业,明显不可能有这样的丰厚回报”,但是不仅放贷人相信,另外160多名集资者也深信不疑。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在义乌和东阳当地,集资者为了把钱送到吴英手中,还要开后门、托关系,这也是众多集资诈骗中司空见惯的情节。浙江省委党校副教育长吴锦良教授说:“像病毒般蔓延的急功近利、一夜暴富的心态是吴英式悲剧的社会土壤,不能忽视也无法回避。假如整个社会不回到现实中来,假如实体经济至上还不能成为共识,吴英式的悲剧还会一再上演。”
三、是要独立审判还是要行政干预?著名经济学家张维迎也高度关注“吴英案”,他在一次主旨演讲中声称,吴英案说明中国距离市场经济还有至少200年。他认为,在一个特权社会中,很多企业家不是在创造财富,而是在掠夺财富。吴英被判死刑意味着中国公民没有融资的自由,意味着融资是特权不是基本权利,意味着建立在个人基础上的产权交易合同仍然得不到有效的保护,意味着中国人的企业家精神仍然收到摧残,说明我们还不是真正的市场经济。“‘非法集资罪’是一条恶法,与当你爱你的“投机倒把罪”没有两样;邓小平保护了年广九,现在没有一个“邓小平”保护吴英。”张维迎说。有网友则认为,没有新法出现,就应该依现在法律办事,那种依靠“大人物讲话干预司法”的要求,明显是违背法治精神的。许多专家指出,“吴英案”争论背后是对制度改革的期盼,特别是理性民意集中体现在对现行法律制度、金融制度改革和社会公平的期盼。一是进一步推动和深化死刑改革,限制乃至废除集资诈骗罪死刑适用。从刑法中死刑的运用上,从新刑法到刑法修正案八,总的倾向是对非暴力的经济犯罪尽量得少适用死刑。如刑法修正案八对金融票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发票等都取消了死刑。二是法律规定的合法民间借贷与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需要进一步厘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胡铭说:“比如说是否将借来的钱用于挥霍,是法律规定的罪与非罪的界限,但是我们发现,几乎在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背后都有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挥霍的身影,在温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贷以后,相关资金用于包装、摆阔等与经营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关系。”李有星等法学家建议,要创设一个民间融资的安全港制度,让法律明确告知在什么情况下的民间借贷是合法的,越过这个界限就是违法的,便于公众自我判断。同时建立小额融资的刑事豁免制度,对小额的民间融资只追究欠债还钱的民事责任,不追究刑事责任。三是进一步改革和完善金融体制,破除金融市场的垄断性,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供给体系,出台民间融资管理的综合措施。例如出台民间融资管理办法、确立民间融资管理机构、服务机构、登记备案制度、信息监测统计体系、市场预警机制、规范民间融资组织和广告等等。四是需要治疗整个社会急功近利、一夜暴富、不劳而获的心态,让自食其力、有付出才有回报的价值观成为中国社会的主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