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安思危的文章:关于车贷纠纷中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及其建议<贾宇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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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车贷纠纷中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及其建议<贾宇红>

时间:2006-02-24 00:00来源: 作者:贾宇红 点击: 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关于车贷纠纷中对保证保险的认识及其建议

 贾宇红

 


案情简介:

      甲方:某银行;
      乙方:某保险支公司;
      丙方:某汽车经销公司;
      丁方:购车自然人(亦即借款人、投保人)
       
    2002年12月,甲、乙、丙三方订立《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2003年1月6日,丙方与丁方订立《贷款购车合同》,丙方向丁方销售大宇王子牌汽车1辆,车价7万元,首付款21000元,余款由丁方向甲方申请贷款,丙方为丁方提供保证担保并承担相关经济连带责任。2003年1月8日,甲方与丁方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及补充协议,如丁方连续三个月没有履行还贷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丁方、担保人偿还欠款。2003年1月9日丁方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该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甲方,丙方承担保证保险责任。

    此后,甲方依约发放贷款,但从2004年6月起,丁方连续3个月未还贷款。甲方多次催要未果。于是,甲方银行以丁、乙、丙三方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立案受理后审理查明:

    甲、乙、丙三方平等自愿签订的《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合作协议书)约定:

    借款人(投保人)丁方接受甲方汽车消费贷款,在丙方购车,向乙方投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由丙方提供部分贷款保证。

    丁方与乙方约定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是指《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中的借款人丁方作为投保人,由其交付保险费,甲方为被保险人。乙方在借款人丁方未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时,依机动车辆消费贷款保证保险条款和本协议规定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一个险种。

    甲方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汽车消费贷款管理办法》和《中国光大银行营业部汽车消费贷款实施细则(暂行)》对借款人的还款能力和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审核或审批,并在甲方制定的《汽车消费贷款申请审批表》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