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惕大自然的报复详案:荆门党建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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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市直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暂行规定
阅读次数:371 来源:中共荆门市委组织部 时间:2010-6-24 10:47:0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根据党章、《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工作的意见》(中组发[2006]12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荆办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是党在离退休干部党员中建立的基层组织,是党联系广大离退休干部的桥梁和纽带,是团结教育广大离退休干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继承发扬党的优良传统,保证完成党的各项任务的坚强战斗堡垒。
第三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在所属单位党委(组)领导下工作,接受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和市直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的指导。
第二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
第四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中央和各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
2、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学习,不断拓宽离退休干部党员的知识面,使离退休干部党员紧跟时代步伐,真正做到老有所学、学有所用。
3、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完善和落实“三会一课”制度,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特点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使离退休干部党员不断增强组织观念,加强党性锻炼,牢记党的宗旨,保持并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
4、结合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和生活实际,采取家访、谈心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离退休干部党员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5、听取、了解并如实向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协助党委和有关部门落实好他们的政治、生活待遇,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维护他们的正当权益。
6、支持离退休干部党员按照自愿参加、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生态文明建设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发挥作用,在爱国主义和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创建文明社区、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作贡献。
7、组织和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适合自身特点的文体活动,科学健身,丰富他们的精神文化生活。
8、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研究制定组织发展工作的计划和措施,关心培养离退休干部中的入党积极分子,对符合发展条件的离退休干部,及时吸纳进党组织。
第三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思想政治建设
第五条  紧密联系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实际,深入细致地做好经常性的思想政治工作。
1、加强政治理论教育。组织离退休干部党员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在政治上、思想上、行动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永葆共产党员先进性。
2、加强形势政策教育。及时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定期通报本单位、本行业工作开展情况,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坚持与时俱进,准确把握新形势、新要求。
3、加强法纪教育。教育离退休干部党员增强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坚决抵制各种消极思想和违法行为,不参与封建迷信、黄赌毒、非法组织活动并与之作坚决斗争。
4、加强作风建设。教育离退休干部党员切实改进作风,密切联系群众。运用离退休干部在群众中影响力比较大的优势,发挥好支部在联系群众、宣传群众、组织群众、团结群众方面的积极作用。
5、发挥先进典型示范作用。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先进事迹,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树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和离退休干部党员的良好形象。
6、注重解决实际问题。坚持把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建设与解决离退休干部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吸引力、感染力和说服力。
第四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组织建设
第六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本着有利于加强教育管理、有利于党员参加组织活动和发挥作用的原则合理设置。
1、离退休干部党员5人以上(含5人)的单位,单独成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党员较多的可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总支,并根据党员居住分布状况,建立若干个党支部或党小组。
2、离退休干部党员5人以下的单位,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建立跨单位、跨行业的离退休干部联合党支部,由市直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与离退休干部党员所在单位党委(组)协商,每年初签订协议,明确党建责任单位,落实学习、活动场所和工作经费。
第七条  明确离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隶属关系。
1、市直单位离退休干部党员党组织关系由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管理。
2、实施改组、改制或破产重组后的企业,己经建立了党组织的,其离退休干部党员一般由企业党组织管理,也可由居住地社区党组织管理;未建立党组织的,其离退休干部党员,一般由居住地的党组织负责管理。市直集中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由市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党组织负责管理。
3、对居住分散和回农村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可就近编入所在地的党支部。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党员,由接收安置地 (单位)党组织管理。
第八条 按照党章规定,选举产生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委员会。
1、离退休干部 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进行换届选举,需要延长或提前进行换届的,报市直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批准。
2、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人数不足7人的党支部,可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选副书记1人。选出的书记、副书记,报市直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批准。
3、支部委员会根据党员人数和工作需要,一般由3至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和组织 (纪检)、宣传、文体委员。支部委员会成员缺额时,应及时增补。
4、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应由党性强、公道正派、组织能力强、民主作风好、热爱支部工作、身体较好、群众威信高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担任。
5、支部委员会成员分工和职责:
支部书记在所属单位党委(组)和支部委员会的集体领导下,主持党支部的日常工作。主要是传达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指示;组织制定和实施党支部工作计划,检查计划执行情况;按时召开支部民主生活会,定期向党员大会和单位党组织报告工作;关心并积极向单位党组织和有关部门反映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健康情况;带头做好本支部党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支部副书记协助书记工作,支部书记不在时,副书记主持支部工作。
组织 (纪检)委员负责组织好支部的组织生活,按时收缴党费,转接党员组织关系,负责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发展和预备党员的教育、考核、转正工作;检查党风党纪执行情况;负责有关统计上报工作。
宣传委员负责组织、安排理论学习,开展时事政治教育和宣传工作;不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参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常了解离退休干部和非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及时反映他们的意见和要求,积极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文体委员负责组织开展适合离退休干部特点,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文体活动和科学的自我保健活动,丰富离退休干部的晚年生活。
第五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制度建设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建立健全下列工作制度:
1、学习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把政治理论学习作为党支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坚持每月至少组织学习一次。学习可采取多种形式,注重增强实效。
2、报告工作制度。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应定期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汇报;支部委员会应定期向党员大会报告工作;党员应定期向支部汇报自己的工作、学习和思想情况。
3、联系党员制度。支委会成员要分工联系本支部的党员,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情况,经常沟通联系,切实给予关心。
4、流动党员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外出时间在六个月以上、地点固定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到临时居住地党组织;对外来离退休干部党员,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主动安排他们参加党的组织活动。出国(境)时间较长的离退休干部党员,要定期向党组织汇报在国(境)外的思想、学习、生活和身体等情况;出国(境)定居的离退休干部党员,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5、党费收缴管理制度。离退休干部党员应当增强党员意识,主动按月交纳党费。党费由市直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实行单独收缴,按有关规定统筹使用。
6、组织检查制度。支部要对党员的政治学习、参加组织生活、履行党员义务、参加上级党组织安排开展的各项活动等进行检查督促,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长期无正当理由不参加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或有其它违纪行为的党员,支部要进行批评教育。拒不接受或经批评教育无转变的,由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组织处理。
第六章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基本活动
第十条  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要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各种务实有效的基本活动。
1、开展“五个一”活动。坚持每月召开一次党小组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支部党员大会,每半年上一次党课,每年开展一次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每年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
2、开展“五好支部”创建活动。按照“支部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组织设置好、活动开展好、群众反映好”的目标要求,积极开展“五好支部”创建活动。
3、开展主题实践活动。根据形势发展需要,结合本单位本部门及支部工作实际,确立活动主题,组织引导离退休干部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主题实践活动。
4、开展文体娱乐活动。坚持“教、学、乐、为”相统一的原则,从有益于离退休干部身心健康出发,把政治性、思想性、科学性和趣味性有机结合起来,组织开展健康向上、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
第七章  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的领导
第十一条  各单位党委(组)要把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和思想政治建设摆到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党建工作的总体规划和目标责任考核范围,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表彰。市委老干部工作领导小组每年组织考核验收,凡考核验收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评为市直机关党建工作先进单位。
第十二条  各单位党委(组)要根据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阶段性目标,进行分类指导;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加强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书记和支部委员的培训;要注意总结推广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经验,积极推进离退休干部党建工作理论创新、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要定期对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工作进行检查,确保组织落实、制度落实;要定期组织评选和表彰先进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先进离退休干部党员。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组)实行联络员制度。联络员参加离退休干部党支部的学习、活动,帮助解决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中的实际问题,反映离退休干部党员的思想状况和有关意见、建议。联络员一般由老干部科长或政工人事科长担任,也可由分管领导担任。
第十四条 各单位党委(组)要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支持。
第八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市直所有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总支)。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共荆门市委市直离退休干部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