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晰小字中文字体:应自立案之日停止计算追诉时效期限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1:26:16
追诉时效,是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进行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此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此期限,司法机关就无权再行追诉。我国刑法关于时效制度规定在第八十七条至第八十九条中。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这一规定,明确了不同犯罪的时效期限长短;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然而遗憾的是,我国刑法却没有关于追诉期限的终止计算规定,由此造成了不同的认识。
学界有观点认为,追诉时效中“追诉”的含义不只是指起诉,而是包括了侦查、起诉、审判的全过程,即追诉期限应从犯罪之日计算到审判之日,换言之,只有在审判之日还没有超过追诉期限的,才能追诉。司法实务界也有同样的观点。
笔者认为,上述观点是因为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停止规定缺失所导致。从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仅有的三条规定看,没有涉及对追诉时效停止的相关规定,所谓追诉时效停止是指某一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开始计算后,由于法定的事由或者事实上的原因的出现,导致追时效期限不能开始或者不能继续计算的情况,或者由于法定的事由或者事实上的原因的出现,而导致追诉时效期限根本不能开始。笔者认为,追诉时效中的“追诉”仅指“开始追诉”,和时效起算一样,应是一个时间点概念,而不是包括诉讼全过程的时间段概念。在追诉时效内一旦启动侦查立案的追诉程序,其后的程序即不在时效计算之内。其理由如下:
1.诉讼期间追诉时效停止符合追诉时效制度的初衷。追诉时效制度设立主要是为尚未被司法机关所发现,刑罚打击力所不及之犯罪人提供一个处于刑罚真空下的自我悔改机会,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立法选择,从诉讼意义上说,其目的是使长时间未得到行使的诉权归于消灭,意在催促追诉权人及时行使诉权。追诉时效本质上是对追诉权行使的时间限制,而在追诉权得到顺利行使,犯罪行为已经被司法机关发现并采取追诉措施,时效期限不再计算。
2.从司法实践看,追诉过程中仍然计算时效客观上易造成执法办案混乱和对求刑权的破坏。如果追诉时效没有明确的终止时间点,而是包括在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和判决的全过程,则容易造成执法办案中的混乱不一和对办案人执法不作为难以追究的现实困境。虽然法律严格规定了侦查、起诉、审判各个办案阶段的办案期限,但由于案件难易程度和办案人水平千差万别,办案所用时间各不相同,如果办案期间追诉时效仍然进行,极可能由于办案人的执法水平等原因造成案件不同处理。
认为时效及于追诉各个阶段的理由之一是,担心立案后不受时效限制会造成案件久拖不决侵犯人权,实际上,办案是否会因时间过长而侵犯人权,自有刑诉法办案期限的严格规定,违者就要被追究相应责任。但如果追诉时效在立案后仍然予以计算,则可能造成另外严重的问题,办案人员完全可以借由时效期限来人为操控案件结果,个别办案人出于各种原因或故意或失职消极不作为,怠于执法,只等到追诉时效的到来而或撤案或不起诉或宣判无罪,浪费了司法资源。笔者建议,以立法方式或司法解释形式增加我国刑法对追诉时效停止的相关规定,特别是明确追诉时效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即应予停止,无论最后判决是否发生于追诉时效期限之内,以防止求刑权不能顺利行使。
(作者单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