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梅花秉性的中国人:从汤成奇和吴英的判刑看法律的非公正性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9:4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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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浙江东阳本色集团董事长吴英因集资诈骗二审被浙江高院判处死刑后,争论一直未绝于耳。吴英的主要罪行是非法集资7.7亿元,至案发尚有3.8亿元无法归还。浙江高院的判词是“鉴于被告人集资诈骗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予以严惩。为保护公民的财产不受非法侵犯,维护国家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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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这里不想再辩论吴英是集资诈骗,还是投资失败,反正当初集资时无论是银行还是个人,都是自愿的,都是冲着和吴英一起发财的,并不存在任何的强迫和强逼投资手段。这里只能说吴英根本不具备企业家的素质和能力,最后导致投资失败,并非一开始动机便为行骗。当然了,吴英之所以民愤极大,盖因为所“诈骗”的资金多数多为个人,当然会引发无数人的愤恨。这可能就是法院判处吴英死刑的主要依据——民愤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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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失败应不应该判刑,尤其是应不应该判处死刑,我们已经见过了无数贪官、赃官、昏官的案例,贪污受贿不说,仅因投资给国家造成的经济损失上千万、上亿、几十亿元的有的是,又有几个因此被判刑呢?更没有听说哪个因此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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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好最近有一个案例,就有力地佐证了吴英被判处死刑的非合理性和非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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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称为“成就奇迹”原南昌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汤成奇最近因受贿3901万余元,玩忽职守,造成国家损失2.8亿多元被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我们不妨看看汤成奇创造的奇迹:从1991年至2009年,汤成奇先后担任南昌市郊区蛟桥镇镇长助理、党委副书记,郊区湖坊乡(后合并为湖坊镇)党委副书记、书记,郊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南昌市副市长、市委常委,南昌县委书记9个职务,一路走来,一路贪污受贿,一路升迁,20年受贿次数高达350余次(肯定有未计入的),平均每年近20次。受贿金额也由最初的一次1千元,上升到一次单笔收受贿赂上千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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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成奇在担任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等职务期间,玩忽职守、滥用职权,造成国家损失高达2.8亿多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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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汤成奇在对台湾某企业的投资及生产实力没有进行实质性考察的情况下,就代表开发区与该企业法定代表人罗某签订了《投资合同书》。随后,罗某零出资成立了“空壳”公司——晶湛南昌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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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成立后,除生产一些半导体储存器和太阳能电池外,并没有生产合同约定的8英寸晶圆片。但汤成奇在收受120万元贿赂后,反而擅自决定由经开区以借款的形式,将建设资金1.5亿元拨付给晶湛公司,致使国家遭受1.49亿余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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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就是这个贪官、昏官、赃官,并没有被判处死刑,而是死缓。我想如果汤成奇没有贪污受贿,即使造成国家损失10亿元也不会被判刑,更不会被判处死缓,最多就是个政纪处分。而吴英就因为损失的是个人的钱就被判处了死刑,这公正吗?这公平吗?这符合法律精神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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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汤成奇和吴英的案情上,哪个罪行更大,更恶劣,更应该判处死刑,不是昭然若揭了吗?因此我就想,如果吴英是政府官员,用政府资金投资失败,损失几亿元,能判处死刑吗?显然不可能。至于说吴英购买高档汽车等,那么又有哪一个政府投资项目不购买多辆汽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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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政府官员挥霍浪费公款、投资失败就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处理,而一个老百姓用集资的钱投资失败就被重判,这的确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须知,“民愤极大”并非法律意义上的量刑标准,而事实才是量刑的原则。因此笔者认为,重新考量吴英案件具有十分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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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2.7于美国北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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