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柳青青:查前公告、查前约谈、查前辅导制度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9 20:57:51

第一条 为增强税务稽查严肃性,规范税务检查程序,充分尊重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利,帮助纳税人认真执行税收政策,搞好税收支付服务,避免重复检查,维护国税部门的文明执法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税务稽查预告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赋予的税收检查权,对税务稽查事项以查前公告、查前辅导、查前约谈的形式告知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被检查人)并给予一定期限进行自查、自纠,帮助其严格准确的执行各项税收政策,减少行政处罚,并在此基础上加大对偷税案件处罚力度的一种管理形式。

第三条 税务稽查公告、约谈、辅导的工作步骤,主要分为确定稽查预告对象、发布查前预告、政策告知、限期自查、重点税务处罚五部分。

第四条 税务稽查公告、约谈、辅导对象的条件是:

1、在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正常申报纳税的业户;

2、财务会计制度健全,核算正规,税收实行按帐征收的业户;

3、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一般年纳税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业户;

第五条 税务稽查公告对象的确定主要根据年度检查计划、分期或专项稽查计划,按税务稽查规程对纳税人实施轮查的要求,通过计算机选案以及根据日常征管情况分析筛选案源而确定的稽查对象。

第六条 稽查公告、约谈、辅导的发布。税务稽查对象确定后,向被查单位下达《稽查预告通知书》,告知被查单位本次检查的范围、要求及相关事宜。对省市局部署的行业性专项检查,可召开稽查预告会议,统一进行政策及相关事项的告知。

第七条 税收政策的告知。在对被检查单位下达预告通知的同时,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和纳税人的权利、义务,及时向被查单位下达税收政策告知书,告知的重点内容包括:

1、纳税人享受的权利和义务;

2、税务检查处罚的政策规定;

3、有关税务检查处理程序及纳税人听证、复议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限期自查自纠。被检查人自接到《稽查预告通知书》之日起,限期十日内对税务部门确定的稽查期限内的纳税情况进行自查、自纠。

第九条 被检查人在自查期间,如有税收政策、会计核算等不明确的问题,可向税务稽查机关及有关部门进行咨询;也可以要求税务稽查机关给予必要的自查辅导。

第十条 被检查人应严格按规定要求进行自查,并将自查税款、自查报告及时报送稽查机关。对自查补缴的税款税务稽查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给予从宽处理,一般情况下,只给予补税和加收滞纳金处理,可不予以罚款。

第十一条 实施重点稽查。被检查人自查结束后,稽查部门要对被检查人自查情况进行分析,并且组织专门力量,按照税务稽查规程的要求实施重点稽查。同时对自查认真、细致,查处的问题全面,补缴税款较大,也可以根据情况免于重点稽查。

第十二条 对预告后通过实施重点稽查查出的偷、逃、骗税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的税收政策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在补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同时,必须给予罚款,罚款数额不得低于税款的一倍。

第十三条 避免重复检查,实行稽查预告准入制。对已经实施税务稽查预告制度的纳税人,除举报案、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交办、转办的案件外,税务部门年内不进行重复检查。

第十四条 对被检查人通过自查和税务检查,三年未发现有涉税违纪问题的,税务稽查机关可向上一级税务机关推荐“诚信纳税先进单位”。提高稽查信誉等级,可给予延长检查年限的待遇。

第十五条 稽查公示。实施税务稽查公告制度后,凡查处的大案要案、典型案件都要在新闻媒体和税务公开专栏中予以公示,以增强对偷税行为的社会舆论监督。

第十六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国家、总局、省局另有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