桩柱一体墩是什么意思:从剑桥学联“美国式民主”选举--看选举组织机构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5 14:08:06

从剑桥学联“美国式民主”选举--看选举组织机构

发布日期:2011-12-20 17:48

鸥之子

大家期待的由美国人JP操作了三个月的剑桥中国学联“美式民选”,以反对派陈鲁滨胜出告终,这样看来,反对派大获全胜了。

然而在我看来,这场胜利却并不值得高兴,甚至有一些可耻的成分。

原主席常非凡组织的七月份的“中国式选举”,不管怎样,是遵循学联章程的(章程规定,经执委会审核候选人只有一人的情况下,可以举行执委大会选举)相当透明的公开举手表决,当然,即使她公开进行,让反对派陈鲁滨也参加大会,我等还是不满这种“中国式章程”、“中国式民主”,就在我等责备这种“中国式章程”、“中国式民主”的时候,期待已久的由反对派和美国JP共同组织的12月2日的“美式选举”,却给了我们更加沉痛的一记闷棍。这次选举,常非凡连演讲的权力都得不到充分尊重,只要常一开口,反对派就喝倒彩;而计票结果更是不透明,从规则制定、选票印制乃至唱票计票、结果确认,完全是反对派一手包办,甚至公然违背反对派自己事先制定的选举规程,将所有选民包括常非凡本人全部清场后闭门计票。为此,反对“中式民选”的人士也质疑,常非凡组织学联活动四百多次,受益华人上万人,其团队骨干成员为她起码拉了三百票,可最后的计票结果只有65票,而现场参与投票的七八百人,有效票竟然只有333张,一场全部选民都是受过高等教育的选举,废票率竟然高达一半以上?

一场原本标榜的“美式民主选举”,为什么演变成了大家更加谴责的选举闹剧?

这场闹剧,从头至尾,有一个机构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选举组织机构”。这一次的选举,反对派与美国JP,不仅完全操纵了“选举机构”,而且,从头至尾,从规则制定到印票到闭门数票,整个选举机构的工作人员,完全被反对派包了,常非凡团队虽然拉了很多票,可是究竟如何计票,她不清楚,也就输得莫名其妙。可见,一场选举民主先决条件,是选举组织机构是否公平公正。

选举组织机构,亦称为选务机构,负责选举从规则制定到组织选举、再到选举结果最终确认的整个过程。选举组织机构是否公平公正,首先在于该机构的人员组成。

选举组织机构的组成,主要有两个方案,一是完全由中立人士担任,另一个是包含中立人士和主要党派的人士担任,绝大部分国家和地区都采用前一种方案。

完全由中立人士组成的选举组织机构,理论上是最能保证选举公平公正的,因为他们地位超然,与选举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关联。但这往往是一种理想,因为谁也无法保证每一个中立人士都能持续保有中立的立场。这些中立人士,与参选的任何一方都没有利益关联,这就意味着他们在利益上是一张白纸,具有“书写”利益的空间。当然,一些德高望重人士会顾及自己的声誉而拒绝参选者提供的利益输送,但并非每位中立人士都能做到这点。一旦他们接受了利益输送,就很容易由中立人士变成了利益关联方,更可怕的是这种利益关联是隐性的,公众并不清楚这种隐性的利益关联。

而包含中立人士和主要党派的人士组成的选举组织机构,可以令主要参选方的利益代表直接参与到选举的整个过程,由于参选各方的利益往往是互相对立的,所以天然地就形成了互相监督的机制。

但这种体制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由于选举组织机构在选举开始之前就要运作选举的筹备事宜,如制定选举规则、划分选区、投票站点确定等,这些筹备事宜往往就决定了选举的结果。而一些参选方是在选举正式开始后才确定,等于说他们的代表并不能参与到选举规则制定等筹备事宜中来。当然,一般来说,不同参选方之间不存在共同的利益,所以只要他们互相监督而不是互相合谋,则对其他未派代表进入选举组织机构的参选人来说,也不会影响他们公平公正地参加选举。但有时候能够委派代表进入选举组织机构的往往是大党,这就会对小党造成不公平。所谓两党制正是掌握选举组织机构的两大政党在制定选举规则、划分选区和确定计票方法等方面实行对大党有利、对小党不利的政策,从而使小党无法赢得选举。所以,如果不是参选各方都能在选举组织机构中拥有平等的话语权,仍然有可能对没有代表进入选举组织机构的参选方造成不公平。

其次,由于参选各方利益互相对立,很容易因为观点不一致而导致选举组织机构工作效率低下,乃至互相交换利益、或者掣肘选举组织机构的正常工作。参选各方由于利益不一致,往往事无巨细都要讨价还价,有时候甚至为了反对而反对,导致选举组织机构工作效率低下,原本一天可以解决的问题,往往讨论数日都互不妥协。同时,参选各方有时候在不同问题上有各自的利益关切,这时候就会出现交换利益。譬如A党需要在甲市的选区划分上做手脚才能保证本党可以胜出,否则就可能会败给C党;B党在甲市没有选举利益,但需要在乙市的选区划分上做手脚才能胜出,否则就会败给C党。此时B党便会和A党进行利益交换,即B党支持A党在甲市的选区划分方案,A党则支持B党在乙市的选区划分方案,这样C党的正当利益就受到了损害,这种结果也很可能是非正义的。C党即便在选举组织机构中有代表,但面对A党和B党的结盟,便处于势单力孤的境地。有时候,甚至出现某些参选方由于自己的利益得不到满足,便杯葛选举组织机构的正常机构,使需要超过半数或三分之二多数委员方可通过的方案无法顺利通过。也就是说,只要选举组织机构引入参选各方的代表,则无异于将选举组织机构也变成了一个小议会,凡是议会政治中会出现的弊端,也会在选举组织机构中出现。

除了选举组织机构的组织模式的问题,选举组织机构如何产生也是一个大问题。如果选举组织机构本身的构成就违背了公平正义,那它产生出来的结果也将背离公平正义。

在全部由中立人士组成的选举组织机构中,中立人士因为其背景和经历不同,本身可能会带有一定的倾向性,这种倾向性本身可能会令其对一些参选方产生潜移默化的偏好或偏见。例如有些人士强烈反对堕胎,那么很可能会对同样反对堕胎的保守政党有好感,而对支持堕胎的政党则有一种天然的厌恶情绪。而如果有权挑选选举组织机构成员的人士,有意挑选具有同一倾向性的人员来组成选举组织机构,则会产生不公平。并且,这种不公平也是暗地里的,不是那么容易表现出来的。

由中立人士和参选方代表共同组成的选举组织机构,则要稍好一些。参选方代表由参选方推举,那么肯定会代表推举自己的参选方的利益。而中立人士虽然仍然存在前面说的问题,但在参选各方利益代表的吵吵闹闹中,也不敢过于表现自身的倾向性。但哪些参选方可以派代表参与、哪些参选方无权派代表参与,如果没有明确标准的话,则有权确定这一资格的人士便又可以根据自己喜好或自身利益来选择。

往往,在政治选举中,当政者可以运用行政资源来影响选举组织机构的人员挑选。有的国家规定,选举委员会由总统挑选,但总统本身也是有党派倾向的,他会尽量挑选那些对政治对手某些固有主张反感的人士进入选举组织机构。美国总统在挑选最高法院大法官的时候便是如此做的,尽管大法官们表面上没有党派倾向,但总统们在挑选的时候都要尽量选那些和自己党派固有主张接近的人士。大法官如此,选举组织机构也是如此。

选举组织机构的工作人员也是个大问题。选举组织机构不是只有选举委员会的委员,在大型的选举中,往往下面还要有大量的具体工作人员。每个票箱也要有人负责看守、查验投票人身份、运送票箱、点票、计票。他们往往本身也是投票者,这就意味着他们本身也有倾向性。于是,如何保证有倾向性的工作人员能够公正地履行职责呢?在我国,基本上具体选务工作由国家机关抽调人员及村委会、居委会的工作人员担任,其实都是体制内的人员,便存在行政操纵的可能性。在国外,有的是抽调教师等公职人员担任,虽然也是公职人员,但不如国家机关抽调的人员一样行政色彩明显。当然,在国外,普通公务员还秉持中立制度,而我国不存在公务员中立制度,因此这方面也不能照搬照抄。在小型选举中,选务工作人员则往往会由选举组织机构本身的工作人员兼任,即便有雇请选举组织机构以外的人员,也是与关心选举的人员,所以要确保这些选务工作人员在选举过程中做到公正,对选举的监督工作必不可少。

即便选务工作人员脱离行政操纵的色彩,选务工作人员的中立性也是需要监督的,而最好的监督者往往是参选方。在选举正式开始后,每个参选方都已经确定,此时应当允许每个参选方平等地在各个投票点和点票站都派出人员进行监票,监督投票和计票工作是否公正。这一环往往是至关重要的,因为被发现的选举舞弊者往往在这个环节进行舞弊,因而这一环节的监督工作也是最容易受到阻挠。剑桥中国学联选举中,选举组织方便是违背了预先确定的选举规则,进行闭门点票,从而引发了其他参选方对选举结果的质疑。

总而言之,一场选举是否能够保证公平公正,选举组织机构是关键。选举组织机构本身的人员构成公平,可以保证一场选举在选区划分、选举程序和规则制定、候选人审核、对选举结果确认、受理和审查选举投诉等选前和选后工作方面做到公平公正,而对选务工作人员的监督则是保证选举过程公正的重要因素。而无论是选举组织机构还是对选务工作人员监督,参选方的参与都是一个有效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