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谷浩史 讨厌:香港居留权庄丰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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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丰源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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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丰源案是一宗影响父母双方皆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居民(“双非父母”)在香港所生子女之香港居留权的案例,香港终审法院于2001年7月20日的判决令这类人士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

该判决加上其后港澳个人游的实施,造成日后大量本人及其配偶均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孕妇(“双非孕妇”)来香港产子。在2010年,“配偶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的内地孕妇”在香港诞下32653名婴儿,比起2001年的620名上升超过50倍。[1]

香港资深大律师李志喜及大律师郭瑞熙为原诉人庄丰源的代表大律师(由法律援助署委派)。[2]

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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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案件内容
  • 2 终审法院的判词
  • 3 影响
  • 4 要求人大释法或修法的争议
    • 4.1 民间反应
    • 4.2 各党派立场
  • 5 澳门
  • 6 参考资料
  • 7 外部链接
  • 8 参见

[编辑] 案件内容

庄丰源的祖父庄曜诚在1978年从中国内地来到香港定居,其子庄纪炎及媳妇均于广东省汕尾市居住,一直未获香港居留权。1997年9月29日,庄纪炎夫妇持双程证来到香港探亲期间诞下庄丰源,同年11月庄氏父母返回内地,庄丰源则留在香港与祖父母同住。按当时的香港《入境条例》,庄丰源不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属非法留港,故1999年4月入境事务处发信提醒庄曜诚指庄丰源没有居港权并将被遣返。庄曜诚不满,遂代表庄丰源入禀香港高等法院提出司法复核,质疑《入境条例》的合宪性。庄丰源获准继续留在香港等待判决。

高等法院原讼法庭裁定庄丰源一方胜诉,指《入境条例》相关条文违反《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依据为《基本法》第24条(一)所定义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以前或以后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故庄丰源是香港永久性居民。香港政府不服判决,上诉法庭维持原判,最后上诉至香港终审法院,2001年7月20日终审法院五位法官一致维持原判。[3]

虽然当时社会有舆论要求香港政府再次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要求解释《基本法》(1999年6月人大常委曾就有关争议进行释法),但香港政府最终未有进行。其后政府根据终审法院的判决修改《入境条例》。

[编辑] 终审法院的判词

终审法院的判词指出,根据入境事务处提供的数字,从1997年7月1日至2001年1月31日,只有1991名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母亲是非法入境、持双程证或短暂逾期居留香港,父亲也仅是在香港临时居留或不是香港居民)会因为入境事务处处长被判败诉而取得香港永久居留权,等于是每年约555人,可见即使入境事务处处长败诉,也不会令香港承担任何重大风险。[4]

1996年8月10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提出该条该款第(1)项规定的“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合法定居在香港期间所生子女,不包括非法入境、逾期居留或在香港临时居留的人在香港期间所生的子女。”[5]

另一方面,1999年6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香港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的解释》指出:“本解释所阐明的立法原意以及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其他各项的立法原意,已体现在1996年8月10日全国人大香港特区筹委会通过的《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6]。根据基本法,香港法院的判决需遵守是次人大释法对基本法的解释。

终审法院及入境事务处处长均同意1999年6月26日的释法并没有解释第24条第2款第1项[7] (该次释法解释了基本法第22条第4款和第24条第2款第3项,二者皆和本案无关)。终审法院因而按照字义了解该段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第1项,本案的关键),而非《关于实施香港基本法第24条第2款的意见》中的解读。

[编辑] 影响

庄丰源案确立父母双方皆无香港居留权的中国内地居民在香港所生子女可享有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从此,越来越多来自内地的孕妇赴香港产子,在香港引起不少争议。

前律政司司长、基本法委员会副主任梁爱诗于2007年表示终审法院在判决时错误理解《基本法》条文,导致大量内地孕妇来港产子。[8]

2007年2月1日起,香港推行新的医疗和入境措施,希望“确保香港孕妇得到妥善和优先的妇产服务”。措施包括:

  1. 医院管理局切实执行产科服务中央预约制度,所有孕妇(包括本地孕妇及计划来香港分娩的内地孕妇)必须先在香港的医院预约,并接受产前检查。医院管理局医院的预约名额优先给予本地孕妇,如有剩余,亦接受非本地孕妇预约,额满即止。
  2. 医院管理局提高“非符合资格人士”的产科套餐服务最低收费。
  3. 入境事务处加强对于非香港人的怀孕后期妇女的入境检查,内地孕妇如无香港医院发出的预约确认书,可能会被拒绝进入香港。[9]

然而新措施效果有限,另一方面,配偶是香港人的内地孕妇亦同样受新措施影响。

于2010年,在香港产子的内地孕妇约为4.4万人(当中绝大部份为“双非孕妇”,亦有小部份为配偶是香港人的内地孕妇),已与香港孕妇的数目相若,对香港的医疗及产科服务造成极大负担。

2011年10月23日,香港有约1000人上街游行,反对内地孕妇来香港产子,希望终审法院改变庄丰源案的决定,消除内地孕妇来香港产子的诱因。有香港本地孕妇抱怨香港的私营医院产科床位已不易预约,只好改用公营医院服务。[10]

在2011年,内地孕妇未经预约而前住香港公立医院急症室分娩的个案有1656宗,较2010年的796宗上升逾一倍,单是2011年12月已有203宗个案。[11]

“双非孕妇”在香港诞下的“双非婴儿”长大后,很多都选择在香港读书,与本地人子女争夺学额,情况在北区尤为显著。[12]

中国内地出现专门安排内地孕妇来香港产子的中介公司,鼓励、招揽、协助内地人到香港产子为婴儿取得居港权,[13]有中介公司甚至以“在香港出生的孩子可享总值800万港元的综合福利”招徕生意。[14]

与香港不同的是,在中国内地的城市,由于实行了被西方传媒形容为中国版南非种族隔离制度的户籍制度,并非任何人在该城市出生就必然享有该市户籍。[15]

[编辑] 要求人大释法或修法的争议

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前,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在1993年确认“在香港出生的中国公民,其父母必须至少有一方拥有香港居留权,该人方可享有香港居留权”。[16]协议文件是外交机密,一直没有公开。香港特区政府曾在“吴嘉玲案”向终审法院呈交根据中英联合联络小组协议编写的小册子,但是终审法院不接受为证据。[17]

在庄丰源案终审判决前,香港特区政府曾经请求终审法院根据《基本法》第158条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基本法》,不过终审法院没有采纳。[18]终审法院在2001年7月20日判决政府败诉后,特区政府表示对判决失望,但是会尊重判决及采取适当措施执行判决。[19]当时的香港大律师公会主席梁家杰对此表示欢迎。[18]

2001年7月21日,当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乔晓阳公开表示庄案判决“与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有不尽一致之处”。[20]

[编辑] 民间反应

“双非孕妇”及“双非婴儿”在香港引起的问题逐渐恶化,香港民间对于反对“双非婴儿”享有居港权的立场渐见鲜明。

2012年1月15日,香港有1500人游行,要求人大释法,阻止“双非婴儿”享有居港权。[21]

2012年2月1日,香港《苹果日报》出现一个由网民集资刊登的全版广告,大字标题“香港人,忍够了!”,提出“强烈要求政府修订基本法24条!阻止大陆双非孕妇无限量入侵香港!”。[22]2月3日,香港岭南大学有十多名本校及其它院校的学生游行,批评该广告带有歧视性。[23]

[编辑] 各党派立场

2012年初,香港各大政党开始关注庄丰源案所引起的问题,立场大致分为三种:支持寻求人大解释《基本法》、支持由香港政府启动修改《基本法》的程序,以及反对循《基本法》方面入手。

自由党支持寻求人大释法[24],民建联、工联会和新民党亦表示赞同[25]

民主党及新民主同盟则要求政府修改《基本法》,阻止日后在香港出生的“双非婴儿”享有居港权[25]

公民党立法会议员汤家骅[26]及陈淑庄[25]不支持以“人大释法”或修改《基本法》解决“双非孕妇来港产子”问题。2012年1月19日,公民党发出新闻稿,认为“循基本法方面入手”去解决双非孕妇问题是“舍近求远”,公民党立法会议员吴霭仪促请特区行政长官曾荫权“与中央政府协商,从审批内地旅客来港安排入手,实施有效的行政措施改善情况”。公民党认为“行政措施已经是有效措施”,无须以“人大释法”解决问题,以免冲击香港的法治制度。[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