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站最大游戏up主:新华网刊文:吴英案具有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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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刊文:吴英案具有历史意义

2012年02月06日 14:15
来源:新华网

 胡铭: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博导

首先,当前对于非法集资类犯罪我们在定罪量刑时应当特别慎重。

一方面,是民间借贷还是非法集资类的犯罪,界限十分模糊。简单地梳理一下,我们会发现一个基本的链条:高息集资,集资以后有挥霍行为,然后经营不善,又加上金融危机等大背景,结果资金链断裂。最后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等罪名归罪。这是我们现在看到的此类案件的一个共同逻辑,在浙江,此类案件非常多。我们还会发现,在此类案件检察机关的控诉中的一些要点,比如说高息,高息这样的一个行为,显然不是刑法上要处罚的一个行为;又比如挥霍行为,我们几乎在所有的民间借贷案件背后都有这样那样、或多或少的挥霍的身影。在温州或者浙江其他一些地方,高息借贷以后,相关资金用于包装、摆阔等与经营的策略常常有一定的关系。经营不善导致资金链断裂更是此类案件的一个共性。简单梳理之后,我们发现常常表现为一种在刑事法律上非常不好的现象,就是非法集资类案件中的结果归罪。也就是说,你是否经营得当、资金链是否断裂成为归罪的重点问题。以此作为是否追求非法集资的刑事责任,我们认为和刑法的基本精神,可能是有所矛盾的。

另一方面,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的界限在实践中很模糊。在吴英系列案件中,有人是被定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人是被定了集资诈骗罪。虽然在刑法中,这两个罪界限是非常清楚的,即核心区别在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此的认定实际上是关键。在吴英案中,检察院控诉的重点在证明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集资。但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这样一个主观要件,在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中时非常困难的。这种主观要件,主要证明的途径是证明被告人用集资所得进行挥霍,但如前面所说,挥霍行为几乎在所有的民间集资中都会有。就像刚才多位专家也提到过,购买好车、购买房产、购买奢侈品等等可能出于各种动机。在吴英案这样涉及数亿的大案中,需要证明集资所得是不是多数用于挥霍。如果仅仅证明有一定的金额用于挥霍或是奢侈浪费,能不能就证明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呢?我们只能说,从现在看到的裁判文书和相关材料来看,证明被告人吴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进行数亿资金的集资,证据还并不是十分充分。这是第一个意见,就是非法集资类犯罪中此罪与彼罪,有罪与无罪之间,我们认为界限有一定的模糊性,在认定时要特别慎重。

其次,从刑事政策的角度来看,对于此类案件应该慎重。

我们可以从两个角度来看:第一个角度是我们现在的整个刑事政策,限制死刑是一个大的方向。特别是在经济犯罪领域,限制死刑是一种国际化的大趋势。这体现在《刑法修正案八》里面,废除了不少关于经济犯罪、金融犯罪罪名的死刑,从而限制了我国死刑的数量。集资诈骗这个罪名虽然在《刑法修正案八》中没有废除死刑,但我国刑事政策的大趋势显然是限制死刑,特别是经济犯罪中死刑的适用。第二个角度,从刑事政策来看,死刑在此类案件中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死刑的主要作用无外乎两种:预防和报应。那么从吴英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说预防类似的集资行为或者说违法违规的集资行为的话,采用判处死刑的方法,作用是非常有限。实际上背后,就像刚才专家所说的,是我们国家金融体制的某些问题。比如说货币供给和需求,市场有这样的一种需求,而货币供给量非常有限,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仅仅靠个别案件处以极刑,能不能达到市场增加供给、加强管理的作用,我们认为是值得反思的。再从报应的角度,这个案件所谓的被害人,也就是11个所谓被吴英集资诈骗的人来看,这些所谓的11个被害人中,又有多人被判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该案中,这11个人对集资的事实是比较清楚的,他们的目的也是很明确的,即通过利差来谋取利益。也就是说,该案的被害人和一般案件里面的被害人是显著差别的。所以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对被告人判处死刑所起到的报应的效果,我们认为也是非常有限的。因此,从刑事政策角度对此类案件判处死刑,效果十分有限,应该慎重考虑。

第三,在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这样一个司法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对此类案件判处死刑更应该慎重。。

我国的死刑政策从历史以来一直强调“可杀可不杀的,不杀”。也即党和中央领导提出的“慎杀”。2007年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其目的非常明确就是希望能够慎杀,通过程序来限制死刑。这样一种指导思想,在我国的近期的刑事司法改革当中应该说是很明确的一个方向。那么吴英案这样有重大影响的典型案件的慎重处理,正好是死刑复核权收归最高人民法院以后,可以起到少杀、慎杀,统一法治的作用。对于该案的定罪量刑应该在全国起到示范和表率的作用,应该以更慎重的一个态度来看这样一个案件的历史背景,及是否应该判处死刑的问题。这是非常重要的,在我国刑事司法改革以及社会发展的过程当中是有历史性的意义的。正因此,这样一个案件会引起全国民众如此巨大的反响,会引起网络如此多的热议。在我看来,并不是因为一个个案,一个小女孩引起了民众的同情,或是一个个案要不要判死刑问题,而是从整个历史的发展、法制的进程来看,它是有很有意义的。也正因为如此,很多学者对于这么一个和自己没有任何直接关系的案件,非常积极地参加研讨的原因所在。对于这样一个有特定社会历史背景,并在证据方面又有所争议、事实方面具有模糊性的案件中,我们是不是应该更多地从法治发展的角度或者从刑事法律上“疑罪从无”抑或“疑罪从轻”的角度,慎重的来看待此类有较大争议的刑事案件,这将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过程中一个非常有意义的课题,也是非常需要我们党中央和司法机关的高层引起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

以上是我的一点初步想法,谢谢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