炉石bug反馈: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王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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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王树茂>

时间:2007-07-05 00:00来源: 作者:王树茂 点击: 28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风险的防范化解

王树茂

 

    一、风险提示

    根据《存单若干规定》第六条的规定,“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是指名为出资人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存单,实为出资人与用资人之间的借贷,且这种借贷违反我国金融法规关于非金融机构之间不得从事存贷经营活动的禁止性规定,属违法借贷,是无效行为。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是指在出资人直接将款项交与用资人使用,或通过金融机构将款项交用资人使用,金融机构向出资人出具存单、对账单或与出资人签订存款合同,出资人从用资人或从金融机构取得或约定取得高额利差的行为而发生的存单纠纷案件。近年来,涉及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件越来越多,诸如:

    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纠纷案?[1]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市土产进出口公司(下称土产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银行德清支行(下称德清中行)。
    原审第三人:德清县商会贸易总公司(下称商会公司)。

    土产公司为追求高额利息,经浙江三门茶厂陈泽再介绍,于1996年3月1日至1997年4月22日期间,先后将总金额为1.85亿元人民币的18张银行汇票交付给德清中行,德清中行为此给土产公司出具了13份总金额为1.85亿元的人民币的“中国银行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 1996年9月4日、 1997年3月21日、4月4日、4月9日,德清中行分别以5张银行汇票的方式,到期兑付给土产公司4500万元本金及利息304.8万元人民币,共计4804.8万元人民币。土产公司尚有10份到期存单项下1.4亿元人民币本金及其利息,德清中行未予兑付。上述10份存单是土产公司以14张银行汇票分九次存入德清中行。

    上述存单款项流转期间,商会公司曾将本公司财务专用章和赵敏的名章交于德清中行保管、使用,直至上海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总队于1999年从德清中行处扣押该两枚印章止。

    土产公司和商会之间于1996年12月、1997年1月直接发生过两笔借贷款,总金额共计1700万元人民币,商会公司均于当月支付结清。

    土产公司财务部经理周勇在本案纠纷所涉金额的流转期间,同时还兼任上海土产公司第二贸易部(对外称为上海常高房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高公司)的总经理。常高公司系土产公司控股的公司,土产公司在德清中行的1.4亿元存款,有1750万元是从该公司汇到德清中行的。常高公司与浙江三门茶厂没有业务往来。1996年5月31日至1997年1月7日间,常高公司六次收到浙江三门茶厂汇款共计1661.925万元人民币。

    上述存单到期后,土产公司经多次提示兑付,均被德清中行拒付,遂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德清中行支付存单本金l.4亿元及票面利息963.45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期间,土产公司变更利息部分的诉讼请求为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一审法院认为:土产公司为使其存款能获取高额利息,将该公司为收款人的14张银行汇票交给德清中行,该行给土产公司出具了形式真实的相应面额存单,并将汇票款转入商会公司在德清中行的账户,商会公司为此将高额利差款经由浙江三门茶厂转付土产公司的事实清楚。三方当事人上述行为的法律性质属以存单为表现形式的借贷,该借贷行为违反国家金融法规,依法确认无效。各当事人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常高公司系土产公司的控股公司,浙江三门茶厂与该公司间无经济往来,没有金钱给付义务,因此,常高公司已经收取的浙江三门茶厂转付的商会公司利差款,应据实认定为已由出资人土产公司获取,该部分利差应冲抵土产公司的本金。用资人商会公司依据该无效民事行为占用的土产公司借贷资金,依法应予返还,并应偿付占用该款项期间的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出资人土产公司将该公司为收款人,总金额为1.4亿元的14张银行汇票交给德清中行,依
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目的规定,该交付票据行为应认定为出资人已将资金交付金融机构。上述银行汇票中的9张汇票背书人栏虽盖有土产公司印鉴,但相应的被背书人栏无记载,不符合票据权利背书转让的法律规定,应认定汇票背书不成立。从用资人商会公司将利差款汇付中间人浙江三门茶厂账户,再由该厂转付常高公司(即出资人土产公司)账户的款项流转过程事实分析,因出资人土产公司不能提供证据证实,其汇入款项系由德清中行自行转给用资人商会公司使用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