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列收敛一定有界吗:“有理”还需“有据”支撑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19:50:40

“有理”还需“有据”支撑

2011-12-28 09:16:31 http://qndj.qianlong.com 千龙网     证据原件,尤其是关键性证据原件,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如果这样的关键性证据原件在人民法院保管期间不慎灭失,人民法院将会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公正性也会被质疑

  “有理走遍天下”,这是人们对打官司的通常看法,同时也是人们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对证据不够重视的原因之一。有理还得有证据,否则官司不一定赢。什么是证据?证据就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并且这个依据还得是未经修改处理的原件。一旦证据原件灭失,“有理”也就变成了“没理”,想胜诉,很难。

  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笔者曾经遇到这样的案例:某人民法院将当事人的关键性证据原件遗失,从而致使其合法权益在当次民事审理中无法得到维护,最终该当事人感觉没有赢的希望,撤诉了。

  目前,多数律师在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时,会事先准备好证据材料清单,该清单上的内容一般包括证据提交人、证据名称、证据种类、证据来源以及页数、份数、收证人和收到时间等。但是在实践中,人民法院一般不会在律师自制的证据材料清单上签字确认,只有少数人民法院会使用法院制定的格式表格,让证据提交人将证据材料清单上的内容誊写到表格上,证据提交人保留一份誊写的表格复写件。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要求人民法院收取证据时出具收据,是对上述良性行为的肯定和推广。出具收据的行为不会为人民法院、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增加多少负担或难度,相反,会避免各方的风险,也会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使证据遗失后给各方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可以避免当事人对律师的猜疑:有证据收据制度后,是谁丢失了证据会一清二楚。

  但是,仅规定收据上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时间还不够,应该增加规定:“人民法院一般不收取证据原件。但提交证据时,各方当事人均在场见证且提交方留存复制件的除外。人民法院收取证据原件的,应在收据上记载。”

  为什么建议人民法院将不收取一方当事人单独提交的证据原件作为一般原则呢?这是因为,证据原件,尤其是关键性证据原件,将直接影响到案件的最终结果。如果这样的关键性证据原件在人民法院保管期间不慎灭失,人民法院将会承担很大的法律责任,甚至国家赔偿。同时,人民法院的公正性会被质疑、社会评价也会降低。

  另外,在某些情况下,多数是涉及自然人之间的纠纷中,关键性证据灭失后不能重新形成或获取。比如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借条或收据灭失、遗产纠纷案件中遗嘱的灭失等等。没有证据原件,也不能进行司法鉴定。此时,人民法院也不能公正裁判。因此,建议人民法院一般不要收取一方当事人单独提交的证据原件。

  当然,在民事案件审判活动中,人民法院不可避免地要接触证据原件,有时还不得不暂时保管证据原件,比如:某证据原件需要法官在休庭后讨论合议时使用。因此,在不可避免要收取证据原件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应有所防范。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法院在收取证据原件时,各方当事人应在场见证,且提交方应留存拟提交证据原件的证据复制件。如果在此种情况下,发生了证据原件灭失的情况,还有补救的可能,因为各方当事人均在场见证了证据原件,也留存有证据复制件,多数情况是可以据此作出裁判的。

  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通过并实施后,还应做好相关配套法律法规的完善。比如:人民法院经办人收到证据却拒不出具收据、拒绝收取证据以及证据灭失等情况造成当事人合法权益受损时,怎样惩戒违法人员,以及怎样补救权益受损的当事人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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