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有几种读音然后组词:论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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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ww.jsfy.gov.cn 来源:江苏法院网  作者:程黎明  更新时间:2010-05-28 16:44:30
互联网的普及,开创了舆论监督的全新时代。它以自身所具有的开放性和交互性,为民众提供了一个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在近几年司法实践中,网络对司法工作的舆论监督力度越来越大,范围越来越广,越来越多的当事人通过网络来传播和放大自己的声音,寄希望通过网络舆论来维护其权利或实现其目的。我们在肯定网络舆论监督对司法活动所起到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要认识到网络舆论监督尤如一把双刃剑,也可以成为左右司法公正的消极因素,甚至成为妨碍司法独立的强大力量。在新的形势下,如何理性定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构筑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制度,是当前不容回避的问题。
一、网络舆论监督兴起的原因探析
在网络舆论监督兴起之前,对司法并不缺乏监督途径。从司法机关外部来说,有人大监督、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纪检监察监督、人民群众社会监督、传统新闻媒体监督等。从司法机关内部来说,有上级机关及领导监督、合议庭及审判委员会等审判组织的监督、内部纪检监督等。在这些传统监督途径外,网络舆论监督[1]越来越受民众青睐,并且监督的广度、深度、影响已经超越传统新闻媒体监督。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网络舆论监督具有超越传统监督途径的优势。传统的社会监督是一种间接监督,需要依赖于一定的媒介来完成,在这种情况下,时间的拖延和信息量的耗损就不可避免。而网络时代的网络舆论监督,具有便捷、快速、低成本等优势,开创了“全时性的新闻报道”。一方面,打开网站页面,就能够获取丰富的信息,不再受时间和空间的局限,这种广度和力度都是传统的社会监督所无法企及的。另一方面,由于网络信息的发布不需要严格的审编程序,具有低成本、广泛发散、迅速及时等特点,所有的互联网使用者都可以第一时间将身边发生的任何事件放到网络上。因此,网络舆论监督自身优势使得网络舆论监督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全社会的监督。
其次,网络舆论在个案监督上的效果进一步引发当事人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司法裁判的热情。近年来,越来越多的法律案件成为网络舆论关注的焦点,如广州“许霆案”、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杭州“胡斌案”等,这些案件都首先是在网络上成为网民关注、讨论的热点话题后,才被传统媒体所重视和报道,然后在社会和网络中形成强大的舆论声势,司法机关处理这些案件时,往往面临着强大的网络舆论压力,对这些案件最终所作出的裁判,都不难寻觅到“舆论审判”[2]的影子,如在许霆盗窃案中大多数的网民认为一审量刑过重,从而影响了二审法官对许霆的量刑。网络舆论对案件审判的影响进而又对其它案件当事人产生了示范效应,进一步增强了其它案件当事人通过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审判的期盼。
第三,互联网的普及为网络舆论监督的兴起提供了现实条件。据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今年4月在给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作《关于中国互联网发展和管理》讲座时介绍,截至目前,我国网民人数已经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网站达323万个,使用宽带上网达3.46亿人,使用手机上网达2.33亿人。4亿多网民无疑是当事人寻求舆论监督支持的强大阵营。
二、网络舆情与司法公正关系的理性审视
舆论与司法,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前者代表了民主的基本要求,后者代表了法治的基本要求,尽管二者追求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即都是追求社会公平正义,但是,“司法的天然职能在于解决民众间以及民众与政府间的纠纷,它依照民众同意的公共准则——法律来保护权利;而传媒的力量则在于一旦它认为有谁侵犯了民众的权利,便通过报道与批评迫使侵犯方自动停止侵犯或引发正常的机制将侵犯行为纳入体制性解决轨道。”[3]网络舆论的“感性”与司法的“理性”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冲突。因此,要理性审视网络舆论与司法之间的关系,尽量发挥网络监督的积极意义,克服网络舆论的缺限性,促进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理性互动。
(一)网络舆论是人民监督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
司法活动运行有其内在的规律性,包括裁判者应直接与当事人、证据接触,裁判结果只能来源于具有可采性的证据,这些决定了司法活动不能受外界的干扰,否则裁判过程以及结果就会失去正当性。但司法独立并不是意味着司法机关可以不接受舆论监督。我国宪法第27条第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第4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党的十七大报告也强调,要依法保障人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当前,我国司法领域与其他领域同样存在腐败的问题,不可否认司法工作中还存在司法不公、滥用司法职权的行为,舆论可以及时地揭露司法过程中的不公行为,促进司法公正。而网络由于其便捷、低成本、快速等特点,理所当然地成为人民行使监督权的方式。因此,网络舆论是人民群众行使监督权的重要途径,也是司法公正不可缺少的外部动力。
(二)中国司法国情下司法行为不能排除网络舆论的影响
网络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被一些人冠以“舆论审判”而加以批评。事实上,“舆论审判”之说夸大了舆论在司法审判中的作用,但却形象地表明了舆论对司法审判的影响。在我国当前司法国情下,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是客观存在的,司法机关尚无法排除网络舆论对案件处理的影响:
一方面,从司法制度设计方面来说,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法院、检察机关等司法机关由人大产生,对人大负责,每年法院、检察院都要向人大汇报工作,接受人大代表评议。而人大代表来自各社会各界,网络舆论能够影响人大代表对司法工作的评价,这使得司法机关不得不关注网络舆论并尽量顺应网络舆论。
另一方面,从社会主义司法属性方面的来说,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的基本属性,司法的人民性要求司法机关要以人民满意不满意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而网络舆论往往影响甚至直接决定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
因此,虽然网络舆论不是司法机关裁判案件应当考虑的法定因素,但司法机关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往往不得不对网络舆论作出回应,并尽量使司法裁判的结果与网络舆论大体保持一致。如广州“许霆案”、云南晋宁“躲猫猫事件”、湖北巴东“邓玉娇案”、杭州“胡斌案”等案件的裁判结果,无一不体现了舆论的影响。
(三)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的互动
司法个案网络舆论往往是案件发生后,当事人通过发贴子等形式,将案件上传到互联网上,并使帖子在网民活跃的论坛、社区以及博客等公共空间中通过反复转载或者通过即时聊天、电子邮件等方式传播,浏览该信息的网民跟着发表言论,参与的人数达到一定规模后即形成网络舆论,网络舆论往往又会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传统媒体介入之后,在网络上就会形成更大的网络舆论,这种螺旋式的舆论监督已成常态。那么,网络舆情能否代表民意,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究竟产生什么影响?这需要从网络舆论产生的基础事实[4]、网民的心态和素质、网络舆论的管理等方面因素来分析。
首先,网络舆情产生的基础事实容易失实和片面,并且容易被操纵。网络是一个虚拟世界,在网上发布信息的当事人对事件的陈述和态度基本上是从自身利益出发的,对事件的陈述有可能是客观、全面的,也有可能是片面的,还有可能是歪曲或失实的。建立在客观、全面的基础事实上形成的网络舆论,能够促使司法机关查清事实,促进司法公正。相反,片面、歪曲或失实的基础事实往往会误导网民,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网络舆论,则会使网络舆论发生异化,充当诉讼一方代言人,从而给审理案件的法官施加某种无形的压力。同时,网络言论的分量,有时与参与发言的人数并没有必然的对应关系,甚至有时候打着“民意”幌子的所谓“网络民主”,往往只是极少数人操纵的结果。
其次,网民的自身素质参差不齐,在网络上的发言多半是情感的宣泄,对于相关知识的欠缺和对事实真相的缺乏亲身了解,使得这种宣泄有可能成为歪曲错误的理解,并助长加深这种歪曲。网民在回复网上信息的时候更多的是感性的,而非理性的,往往是激愤的情绪淹没了理性的思考,道德的判断代替了法律的分析,惩罚的愿望压倒正当程序的要求。
再次,网络上的信息传播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审核人,网络论坛中的版主、BBS社区中的站长、聊天室中的网管等事实上代替了传统的编辑记者所扮演的角色,他们的意见取向,往往控制了社区网民的舆论导向,民意在网络中的畅通表达也存在受阻的问题。如在“杭州飙车肇事案”中,杭州的“19楼”论坛上曾一度将网民的“过激言论”删除。
第四,网络监管存在不到位问题。当前,我国网络舆论监督的管理仅仅停留在行业和网民自律的基础之上,因而无法从根本上保证我国网络监督的健康发展。并且我国网络舆论的管理机制也不够完善,面对迅速传播的、良莠不齐的网络舆论,管理上已显得力不从心。
综上所述,网络舆论虽然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体现民意,但是,网络舆论产生的基础事实、网民的心态和素质、网络舆论的管理等方面存在的缺陷,也可能使民意失真、网络舆论监督发生异化,从而使网络舆论成为妨碍司法公正的力量。因此,对网络舆论要理性审视和分析,既不能漠视网络舆论的存在,又不能将网络舆情等同于民意,完全被网络舆论所左右。网络舆论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体现在:一方面,建立在符合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网民真实意思自由、理性表达所形成的网络舆论,有助于促进司法公正,防止司法不公。另一方面,建立在不符合客观事实基础上的、网民真实意思不自由的非理性表达所形成的网络舆论,会妨碍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公正处理。与此同时,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的态度,也会对网络舆论监督产生示范作用,司法裁判理性地回应和“吸纳”网络舆论能够引导网络舆论的理性发展。司法机关非理性地回应和“吸纳”网络舆论,则会在一定程度上助长网络舆论的异化。因此,网络舆论与司法公正是一个互动的过程。
四、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之制度构建
目前,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关系已经引起司法理论与实务界的普遍关注,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可以说是既爱又恨。目前司法机关对网络舆论监督通常采取的应对措施就是跟贴解释和删贴,缺乏完善的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制度。笔者认为,为更有效地发挥网络舆论监督的积极作用,促进司法公正,同时也为更好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有必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理性互动制度。具体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建立健全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互联网作为一个开放的空间,其信息量巨大,及时从海量信息中掌握涉法网络舆情,有助防止网络舆论监督的异化,从而对司法形成压力。因此,司法机关要主动建立舆论收集研判机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全省法院建立网络阅评员队伍,由阅评员每天浏览、收集相关涉法信息,以尽早掌握网络涉法舆情,即是建立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的尝试。网络舆论收集研判机制包括以下内容:1、组建专门的网络舆论收集研判队伍,以专职网络舆论收集研判人员为主要,在在相关部门配备一定兼职工作人员,从组织机构上保障网络舆论得以及时被掌握。2、全面收集涉法信息,坚持全面原则,既要注重收集赞成意见,也要收集反对意见,以保证舆情的客观性、全面性。3、及时分类整理,对收集到的舆情信息要分类列出,提供给相关部门。4、科学分析研判。对同一事件,不同网民会有不同的立场和观点,要及时对网络信息进行综合分析,增强信息的广度和深度,尽可能全面揭示舆情的状况和走向。
(二)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网络舆论是对司法监督的重要途径,司法机关要有高度的敏感性,建立健全完善的网络舆论理性回应机制。1、坚持公开原则,通过政府网站、相关论坛等,及时将案件的真实情况向网民公开,以公开回应网络民主。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网络舆论所及案件,要正面回应,实事求是地向网民公布客观事实,不能遮遮掩掩,对事实暂时还不清楚的,先行澄清已经查清的事实,并责成相关人员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以客观事实回应网络舆论的异化。3、要坚持及时回应原则,尽量在最快的时间内,在还没有形成强大的网络舆论之前作出回应,以快速回应防止网络舆论的异化。
(三)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理性引导机制。对于网络舆论,有“堵”、“引”不同的解决路径。尽管网络舆论存在不理性、过激的、情绪化的方面,然而网络毕竟聚集了最大多数的、最真实的民意,不能因为些微的瑕疵就全盘否定其价值,正所谓“防民之口,甚于防川。”因此,要建立健全网络舆论的理性引导机制,而不宜采取“堵”的对策,通过“过滤”的方式人为地引导网络舆论。因为如果设置某种“过滤”机制,只允许那些建设性的‘良好’意见发表出来,最后的结果却是,‘恶劣’的意见被封杀的同时,良好的意见也没有了”[5]。1、建立网络舆论引导阵地,设立权威的官方网络渠道,引导当事人通过官方网络渠道反映问题。2、要坚持以引导为主,一旦网络就个案形成有影响的舆论,就应当通过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以及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的意见,引导网民理性地看待问题,从而引导网络舆论由“感性”向“理性”发展。3、加强网上法律宣传,利用官方网络渠道、主流媒体、网站等载体,积极宣传有关法律及相关案例,提高网民法律意识,引导网民依法、理性发表网络言论。
(四)建立健全网络舆论依法“吸纳”机制。与前面所述,当前司法国情下,司法机关尚无法排除网络舆论对司法的影响,那么,司法就要正视这一问题,建立一套依法“吸纳”网络舆论的机制,防止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影响的随意性。审判应当尊重民意,但不能不加分析地顺从民意。司法“吸纳”网络舆论,首先要坚持依法裁判原则,以符合法律规定为底线,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底线去顺从“网络民意”。其次,建立网络舆论法律评价制度。可以邀请网民、法律工作者、法律专家共同参加,对个案形成的网络舆论进行理性分析、法律评析,并对个案网络舆论作出法律评价意见,并及时将法律评价意见反馈给网民。司法机关通过参考网络舆论的法律评价意见将网络舆论“吸纳”到司法裁判中。
参考文献:
[1] 在广义上说,网络舆论监督也属于新闻媒体监督范围,但网络舆论监督与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监督存在一定差异性,相对于网络舆论监督,报刊杂志、广播电视等监督被称为传统新闻媒体监督。
[2]  “舆论审判”又称“媒体审判”、“新闻审判”,是新闻舆论干预、影响审判独立和公正的现象,其主要的特征是超越司法程序抢先对案情做出判断,对涉案人员做出定性、定罪、量刑以及胜诉或败诉的结论。“舆论审判”较早的案例是河南的张金柱交通肇事案。1997年8月24日,河南郑州某公安分局政委张金柱酒后驾车撞人后逃逸。在法院尚未对该案做出判决之前,新闻媒体即围绕此事做了声势浩大的宣传,对张金柱进行声讨,在新闻媒体的推动下,社会形成了“张金柱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法院最终以故意伤害罪对张金柱判处了死刑,而按照他的犯罪事实,只能按照交通肇事罪处理,最多判处七年有期徒刑。随着网络在中国的普及,网络舆论对司法产生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网络舆论审判”随之产生。
[3]左卫民:“司法与传媒学术研讨会摘要”,《中国社会科学》,1999年第5期,第74页。
[4] 这里所称基础事实,指最初发布网上信息的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网民一般并不直接了解案件真实情况,其对网络事件所发的言论,一般都是以当事人所描述的事实为基础的。
[5]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