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nf魔咒之骸项链红眼:著名法学家及其著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5/02 06:22:51

前期智者
 
普罗塔哥拉(Protagoras)(主张民主制) 
 
安提芬(Antiphon) 
 
卡里克里斯(Callicles)(主张贵族制)
 
斯拉雪麦格(Thrasymachus)
 
苏格拉底(Socrate,BC469??)希腊著名哲学家。
 
柏拉图(Platon,BC427~BC347)希腊奴隶主贵族的政治思想家,古代希腊唯心主义哲学最主要的代表。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
 
亚里士多德(Aritoteles,BC384~BC322)希腊著名哲学家,其无论对于法律还是哲学思想均采取折中主义的原则。游离于唯物及唯心之间。他的学派也被称为逍遥学派。(习惯于和学生在散步时讲授)主要著作:《伦理学》、《政治学》、《雅典政治》等。
 
伊壁鸠鲁(Epicurean School,BC341~BC270)希腊后期的重要法律思想家。伊壁鸠鲁学派创始人。
 
之诺(Zeno of Cyprus,BC336~BC270)希腊后期斯多葛学派的创始人。希腊后期重要的法律思想家。
 
希腊历史上著名的四个学园:
1. 约BC385年左右由柏拉图创办的学园。
2. 约BC335年左右由亚里士多德创办的学园。
3. 约BC307~BC306年左右由伊壁鸠鲁创办的学园。
4. 约BC336~207年左右由之诺创办的学园。(该学园第二代领导人为克吕斯帕斯、第三代领导人为潘乃蒂阿士。)
 
波里比阿(Polybius,BC204~BC122)罗马第一个法律思想家,希腊人。主要著作:《罗马史》
 
西塞罗(Marcus Tullius Cicero,BC106~BC43)罗马政治家和法律思想家。哲学上追随柏拉图,政治上接近亚里士多德。主要著作:《论共和国》、《官吏篇》、《法律篇》
 
塞涅卡(Seneca,BC4??~65??)罗马政治法律思想家。罗马暴君尼禄的导师。
 
罗马五大法学家
盖尤斯(Gaius,117~180)著有《法学阶梯》
保罗(Paulus,121~180)  
乌尔比安(Ulpianus,170~228)著有《罗马法令的注释》共81册。
帕比尼安(??Papinionus,212)  
莫德斯蒂努斯(Modestinus,250??)
 
奥古斯丁(Augustine OF Hlppo,SAINT,354~430)一位神秘主义哲学家,其理论接近新柏拉图主义。主要著作:《上帝之城》、《忏悔录》及500多篇演讲稿、3篇论文及218封书信。其中《上帝之城》曾被奉为基督教神学经典,该书对后世基督教神学都有重大影响。被誉为5世纪的百科全书。也称为“第一部历史哲学”,甚至有学者认为“神圣罗马帝国”就是为了企图实现《上帝之城》一书所提出的理想。
 
约翰·索尔兹伯里(Salu****ury,1110~1180)中世纪另一位政治法律思想家。其在国家和法律观点上继承了许多西塞罗的思想。主要著作:《论政府原理》(1159年发表,是中世纪第一本研究政治哲学的书。)
 
托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1225~1274)西欧中世纪最权威的经院哲学代表,也是重要的法律思想家。主要著作:《反异教徒大全》、《神学大全》、《论君主政治》等。其中《神学大全》体现了其主要法律思想。
 
马西利(Marsillius of Padus,1278~1343)西欧中世纪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坚决反对动用教权,维护君权,是使中世纪法学摆脱神学桎梏的重要人物之一。主要著作:《和平捍卫者》(1324年)
 
马基雅弗利(又译马基雅维里)(Niccols Machiavillc,1468~1527)意大利著名的政治思想家、外交家和历史学家。被马克思和恩格斯称为“已经开始用人的眼光来观察世界,从而摆脱了神学的束缚。”主要著作:《君主论》、《论图斯·李维著[罗马史]前十卷》三卷(李维史论)、《佛罗伦萨史》八卷、《兵法》(直译《战争与艺术》)、《曼陀罗华》(喜剧)等。其《君主论》在20世纪八十年代又被列为最有影响和最畅销的世界十大名著之一。
 
让·布丹(Jean Bodin,1530~1596)著作:《六国史论》(布丹成名作,其在政治思想史中的地位甚高。其并不逊色与亚里士多德的《政治学》。
 
格老秀斯(Hugo Grotius,1583~1645)近代资产阶级自然法的创始人,国际法鼻祖。主要著作:《论海洋自由》、《战争与和平法》(其国际法思想主要体现在此)
 
斯宾诺莎(Benedict De Spinoza,1632~1677)荷兰著名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英勇的无神论者。主要著作:《神学政治论》(17世纪著名的政治法律理论著作之一)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代表大资产阶级、上层新贵族利益的政治法律思想家、近代机械唯物主义的奠基人之一。主要著作:《论公民》(1642年)、《论物体》(1655)、《论人性》(1658)、《利维坦》(1651)他的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利维坦一书中。
 
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英国革命后期的资产阶级思想家、自由主义的奠基人、欧洲资产阶级启蒙运动的先驱、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杰出代表之一。主要著作:《论宽容异教的通信》(1689年)、《政府论》上下篇(1689年)、《人性理解论》(1690年)等。其中《政府论》是其代表作,特别是下篇,包含了他许多重要的法律思想。
 
约翰·弥尔顿(John Milton,1608~1674)英国伟大的诗人和政论家,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斗士。主要著作:《论出版自由》(1644年)、《偶像破坏者》、《为英国人民申辩》(1651年)《再为英国人民申辩》(1654年)
 
詹姆士·哈林顿(James Harrington,1611~1677)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政治思想家。早期主张君主立宪制,查理一世被俘后主张共和制。主要著作:《大洋国》(1656年秋)此书形式上是一部政治小说,实质上是其为英国提出的一部宪法草案。
 
孟德斯鸠(Baron de Montesquieu,1689~1755)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法国大革命的思想先驱、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主要著作:(法律思想方面)《罗马盛衰原因论》(1734年)、《论法的精神》(是其最重要的代表作,也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上最有影响的著作之一。是一部独具风格的资产阶级法学百科全书1748年)
 
卢梭(J.J.Rousseau,1712~1778)18世纪启蒙运动最卓越的代表之一,资产阶级自然法学派的一位主要人物。主要著作:(政治法律方面的)《论人类不品等的起源和基础》、《社会契约论》(是激进资产阶级民主派革命理论的集中概括。是世界政治学说史上最重要的经典之一,是震撼世界的1789年法国大革命的号角和福音书。)
 
狄德罗(Denis Diderot,1713~1784)法国“百科全书派”的领袖。被恩格斯誉为“‘为了’对‘真理和正义的热诚’而献出整个生命的人”。其与卢梭、伏尔泰、孟德斯鸠、爱尔维修(Claude Adrien Helvétius,1715~1771)
 
霍尔巴赫(Paul Heinrich Dietrich d’Holbach,1723~1789)达朗贝尔、孔多塞、哈勒、魁奈、杜尔阁等启蒙思想家、哲学家、自然科学家、经济学家一起编写了长达35卷的《百科全书》。所以被称为“百科全书”派,该派的法律思想在资产阶级法学世界观中的影响不容忽视。
 
摩莱里(Morelly,1720~1769)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马布利(Gabriel Bonnot de Mably,1709~1785)另一位法国杰出的空想社会主义者、著名的历史学家和政论家,几与孟德斯鸠和卢梭一样享有盛名的学者。主要著作:《马布利全集》(逝世后出版)、《论法制或法律的原则》、《哲学家经济学家对政治社会的自然的必然的秩序的疑问》、《论波兰的政治和法律》、《美国政府和法律概观》、《根据从1648年威斯特法里亚和约到现在的各项条约建立的欧洲国际法》等。
 
罗伯斯比尔(Maximilien de Robospierre,1758~1794)为人所熟知的法国激进资产阶级的革命领袖。自幼受到启蒙思想家的影响,尤其崇敬卢梭。主要著作:《革命法制和审判》(前苏联人编辑出版的册子,其中收录了其主要演说和文章。
 
乔治·华盛顿(George Washington,1732~1799)美国首届总统、著名政治家、美利坚合众国的缔造者。1796年选举前夕,其发表了著名的告别演说,这种拒绝再任的行动,开创了美国政治史上总统只能担任两届的先列。
 
托马斯·杰弗逊(Thomas Jefferson,1743~1826)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政治思想家、美国资产阶级民主派领袖、美国《独立宣言》起草人和第三届美国总统、美国民主共和党(现民主党)的创始人,开创了美国两党制的先河。主要著作《英属美洲权利概述》(一篇重要的政治论文,许多论点被以后的《独立宣言》所采纳发展。
 
托马斯·潘恩(Thomas Paine,1737~1809)美国独立战争时期民主派的主要代表之一、著名的资产阶级政治活动家和启蒙思想家。主要著作:《常识》、《林中居民的信礼》、《人权论》、《理性时代》、《政府基本原理》、《反君政论》、《政治论》等。
 
亚历山大·汉密尔顿(Alexander Hamilitan,1757~1804)美国建国初期的政治家、宪法学家。温和派(联邦党人,即现共和党)的首领。其与麦迪逊(1751~1836)、杰伊(1745~1826)等人联合其来,自称“联邦党人”共同以“普布利乌斯”的笔名,从1787年10月的纽约报刊上发表一系列论文。后由汉密尔顿编为《联邦党人文集》。在美国大量出版发行,影响很大。
 
伊曼努尔·康德(Immanuel Kant,1724~1840)德国重要的启蒙运动思想家、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创始人。唯心主义先验论哲学家。他深受18世纪启蒙思想家,特别是卢梭的影响。笛卡尔及培根的思想对他的影响也很大。主要著作:《宇宙发展史概论》、《关于自然神学和道德的原则的明确性研究》、《把数学概念引进于哲学中的尝试》、《上帝存在的论证的唯一可能性的根源》。1770年之前被称为“前批判时期”主要研究自然科学,他在此时期在形而上学思维方式上打开了一个小缺口。而1770年后则被称为“批判时期”,在这一时期,其“批判哲学体系逐步形成。
 
哥特利勃·费希特(Johann Gottlieb Fichte,1762~1814)德国古典唯心主义哲学家、法学家。其政治法律思想比康德、黑格尔激进,具有比较浓厚的民主主义色彩。主要著作:《一切启示的批判》、《知识学》、《试论公众关于法国革命的意见》、《自然权利基础》、《伦理学体系》、《人类的天职》、《闭塞的商业王国》、《幸福生活的途径》、《告德意志民族书》、《论学者的使命》等。其前期比较激进,受卢梭影响大,拥护法国革命。后期向封建贵族妥协,主张改良,侧重强调国家主义,比较保守。
 
乔治·威廉·弗里德里希·黑格尔(Georg lvilhelm Friedrich Hegel,1770~1831)德国思想史上一位著名的唯心主义,也是对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异常深远影响的思想家。他既是德国主要唯心主义和辩证法大家,又是德国古典哲学的主要代表。主要著作:《法哲学原理》(法哲学方面的代表作,1821年发表)
 
耶利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和理论学家、功利主义理论创始人。创办和主编《威斯敏斯特评论》主要著作:《道德学》、《政府片论》、《道德与立法原理》、《监禁所》、《司法证据原理》、《宪法论》、《议会改革计划》、《宪法法典》
 
约翰·奥斯丁(John Austin,1790~1859)19世纪英国分析法学的首创者、著名的资产阶级法理学家。其将功利主义与实证主义相结合,创立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将法理学从伦理学中独立出来,使法学,尤其是法理学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自由主义范畴)主要著作:《法理学大纲》、《法理学讲义》(或称为《实在法哲学》)
 
约翰·斯图尔特·密尔(John Stuart Mill,1806~1873)他是继边沁之后,英国另一位自由主义法律哲学家。詹姆斯·密尔 的长子。主要著作:《意见形成篇》、《逻辑体系》、《政治经济学原理》、《论自由》、《国会改革意见书》、《代议制政府》、《功利主义》等。其中《论自由》是密尔急进自由主义思想的主要著作。
 
亨利·梅因(Sir Henry Maine,1822~1888)英国历史法学派的奠基人和主要代表人物、著名法律史学家。主要著作:《古代法》、《古代法制史》、《古代法和习惯》、《贫民政府》。其中《古代法》是梅因研究古代法史取得的最重要的成果。
 
弗里德里希·卡尔·萨维尼(Fridrich Karl Savigny,1779~1861)德国历史法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德国著名的法学家。主要著作:《论当代立法和法理学的历史使命》、《中世纪罗马法历史》、《当代罗马法制度》等书。
 
鲁道夫·冯·耶林(Rudolq Von Jhering,1818~1892)著名的德国法学家、目的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深受孔德证实主义的影响。孔德的社会政治哲学耶林法学思想的理论基础。主要著作:《罗马法在其不同阶段的发展中的精神》(其因此文树立其在德国民法学中的崇高声誉和领导地位)、《为权利而斗争》、《法律的目的》、《常用的法律》、《法理学的诙谐和严肃》、《今日罗马法和德国私法的教理年鉴编纂》等著作。1857年,其与格尔伯一起创办了《民法独断论者年鉴》,这个刊物在传播民法思想方面的作用很大。
 
鲁道夫·施塔姆勒(Rudolf Stammler,1856~1938)德国法学家,新康德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其思想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德国、西班牙、及拉美产生了很大的影响。主要著作:《用唯物史观观点看经济和法律》、《关于正当权利的学说》、《法学理论》、《法及法学的本质》、《近代法律及国家理论》、《法哲学教科书》、《法哲学论文、演讲录》等著作。
 
本扎曼·孔斯坦(Benjamin Constant,1767~1830)法国资产阶级自由主义思想家、资产阶级自由派的领袖人物、资产阶级社会“真正的解释者和代言人”。主要著作:《立宪政治教程》
 
奥古斯特·孔德(Auguste Comte,1798~1857)法国实证主义的创始人、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马克思曾评论其在政治方面是“帝国制度(个人独裁)的代言人、在政治经济学方面是“资本家统治的代言人”、在人类活动的所有范围内、甚至在科学范围内是“等级制度的代言人”。主要著作:《为重新组织社会的必要的科学工作计划》、《实证政治》、《实证哲学教程》、《实证政治体系》、《实证主义问答或广泛宗教解说撮要》等。
 
巴·伊·罗斯特尔(1793~1826)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中的主要思想领袖之一。其思想比较激进。主要著作:《罗斯真理》
 
尼·米·穆拉维约夫(1795~1843)俄国十二月党人起义中另一位的主要思想领袖。其思想相对温和。主要著作:《对俄罗斯人民的宣言》
 
赫尔岑(А.И.?ерцен,1812~1870)19世纪俄国贵族地主革命家,也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文学家、政论家。主要著作:《自然研究通信》、《法意书简》、《来自彼岸》、《俄国革命思想的发展》、《俄国人民与社会主义》、《赫尔岑全集》(文艺作品)等。其创办《北极星》文艺丛刊、与奥加略夫创办了著名的《钟声》杂志。极力宣传农民解放,号召人民推翻沙皇制度。晚年撰写回忆录《往事与随想》。
 
车尔尼雪夫斯基(Н.?. Чернъщевский,1828~1889)俄国著名的革命民主主义者和空想社会主义者,同时又是一位唯物主义哲学家、作家、政论家。主要著作:《穆勒(现译密尔)政治经济学概述》、《俄国文学果戈里时期概观》、《经济活动和立法》、《资本与劳动》、《哲学中的人本主义原则》、《没有收信人的信》及长篇小说《怎么办?》、《序幕》等。1856年,其担任《同时代人》杂志的主编。
 
埃利希·尤金(Ehrlich Eugen,1862~1922)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代表人物,法律社会学的奠基者。由于其学说流行于欧洲大陆,所以也被称作欧洲的法律社会学。此学派另一代表为坎特罗威茨。主要著作:《法律的自由发现和自由法学》等。
 
里昂·狄骥(Léon Duguit,1859~1928)社会连带主义法学的创始人,其受到孔德实证主义哲学和社会学、杜克海姆(Emile Durkheim,1858~1917)的社会连带主义社会学、以及耶林的法的目的论的影响。该派的其他主要代表人还有国际法学家波利蒂斯(N.Politis)和塞尔(G.Scelle)、行政法学家杰泽(G.Jèze)和博纳徳(R.Bonnard)和罗兰(L.Rolland)等人。主要著作:《国家、客观法和实在法》、《社会全力、个人权利和国家》、《宪法论》、《拿破仑法典以来法律与国家》、《公法的变迁》(英美译为《现代国家中的法律》和法律与国家等。
 
罗斯柯·庞德(Roscoe Pound,1870~1922)美国社会学法学(同时代还有欧洲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人物,是20世纪西方法学界的权威人物之一。其在詹姆斯及霍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基础之上,吸收美国社会学沃德、罗斯关于社会力量及社会控制的理论,兼采欧洲社会法学派和新黑格尔法学派的某些理论,建立了一个十分庞杂的社会学法学体系。其理论在旧中国也有过一定影响。主要著作:《社会学法学的主要范围和目的》、《法律哲学导论》、《法制史解释》、《法律和道德》、《美国刑法》、《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义务》、《法理学》。
 
以下是美国现实主义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
卢维林(Karl Llewellyn,1892~1962)  
弗兰克(Jerome Frank,1889~1957)
奥利芬特(H.Oliphant)   
库克(W.Cook)  
穆尔(U.Moore)
 
哈盖尔斯特列姆(A.Hägerström,1869~1939)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的创始人。由于其是瑞典乌普萨拉大学的法哲学教授,所以该派也被称为“乌普萨拉法学派”(Uppsala School)。其本质属于社会法学的一个分支。该派其他代表还有:奥利维克罗纳(K.Olivercrona,1897)罗斯(A.Ross,1899 Denmark)
该派主要著作:《法律和道德的本质研究》(哈盖尔斯特列姆)、《法律思想修正》(伦德斯特)、《作为事实的法律》(奥利维克罗纳)、《向现实主义的法理学前进—法学二元论批判》《论法律和正义》(罗斯)
 
汉斯·卡尔森(Hans Kelsen,1881~1973)纯粹法学的创始人和主要代表,原籍奥地利的布拉格,后移民美国,由于其长期在欧洲大陆流亡,所以使纯粹法学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到了相当的传播。主要著作:《纯粹法学》、《法律和国家一般原理论》(法理学方面)、《国家的主要问题》、《国际公法概论》、《国际公法原理》、《什么是正义》等。该派其他代表还有:韦德罗斯(A.Verdross,Austria) 孔兹(J.Kunz,Germany)
 
赫伯特·哈特(Herbert Hart,1907~    )新分析法学创世人。其学派为现代西方主要法学派之一。主要著作:《法律的概念》、《法律、自由和道德》、《惩罚与责任》等。
 
雅克·马里旦(Jacques Maritan,1882~1973)法国哲学家,1906年改信新托马斯主义。沿袭了中世纪托马斯·阿奎那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主要著作:《人和国家》、《真正的人道主义》、《人权和自然法》
 
朗·L·福勒(Lon L.Fuller,1902~1978)美国现代最重要的四位法学家之一(其他三位是:霍姆斯、庞德、卢维林),非神学的自然法学的主要的代表人。主要著作《法律在探求自己》、《法理学问题》、《法律的道德性》、《法律的解剖》、《社会秩序的原则》(在其逝世后出版)
 
约翰·罗尔斯(John Rawls,1921~    )当代非神学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是战后西方世界最具影响力的哲学家之一。主要著作:《正义论》(1971年初版)
 
罗纳德·徳沃金(Ronald Dworkin,1931~     )美国当代法学家,当今西方最负盛名的法律哲学家之一。主要著作:《认真看待权利》、《法律概念》(其法理学中最重要的著作,至少从哲学上对美国法理学有深奥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