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油田新科苑宾馆:我国军事法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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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军事法应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独立法律部门
                                   军事科学院研究员 丛文胜 

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这是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历史进程中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仍然很艰巨,构建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仍有许多重点、难点问题亟待深入研究解决。其中,关于军事法是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分支,军事法律部门能否作为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部门,以及如何确立军事法体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等,都有待于从理论和实践上作进一步的科学论证。

目前关于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构成的提法中,没有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部门法或法律部门。实际上,我国的军事法不仅具有宪法根据,符合国家立法体制,而且已经形成较为完善的体系,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我们建议在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将军事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利于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有利于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统一进程中得到进一步快速发展。反之,离开了军事法体系的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的成果和目标将会大打折扣。

为什么前一时期,没有在国家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将军事法作为一个部门法纳入进来,可能有各种考虑,有些问题也是现实的。但理由都不足以取消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作为部门法的资格。如果有一个统一的、客观的衡量标准,军事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作用和调整对象的独特性、法规体系的构成及规模等,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都是应当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

一、关于认识中国特色法律体系的角度和基点

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固有的,其本身是在中国这块土壤里产生的,这个体系的构建是建立在中国现实合法有效的法律制度基础上的,是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历史进程中得到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的。所以对于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认同,必然要在中国现实的法律制度中研究和认识。从1997年党的十五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目标任务到现在是13年时间,如果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社会全面进步和加入世贸组织的新形势,加强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质量,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才8年时间。按照正常的法律立法周期,完善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果从零作起,仅8年时间是远远不够的。所以在划分法律体系中自然主要应以现实的法律体系为基础,而不是离开法律制度的现实另外再按照理想的方式来构建。而且主要应当从我国现行有效的在实际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支柱作用的法律制度中去考虑。否则,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很难完整地体现出中国的特色,而且少了一个重要领域和方向其本身也将不会是完善的,所以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应当充分考虑中国的现实,考虑中国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作用。

二、军事法具有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地位

军事法在中国革命和国家根本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其所体现的中国特色都决定了其在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制建设,是先于国家政权的成立而进行的,是在长期的革命斗争中建立发展的,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军事法孕育了革命根据地的法制,奠定了新中国法制建设的基础,体现了中国法制建设的特色。军事法在中国革命和国家根本制度中的重要作用,以及所体现的中国特色,决定了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我国现行的军事法不论从其规范的内容、数量规模、效力等级、体系分支和适用范围等,客观已经基本具备了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相同的地位,并具有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我国军事法体系建设的一个最显著标志,就是以国家宪法为统领,形成以宪法为最高核心依据的军事法体系。在现代民主法治国家中,任何一个法律部门或体系的建立都必须有可靠的宪法依据,并在宪法的指导和规范下完善和发展。反之,没有宪法的依据和规范,任何法律部门或体系都将失去合法性。。我国军事法体系作为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成员,既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体系)有着非常密切的内在联系,同时在历史渊源、制定方式、体系构成、适用范围等诸多方面又具有不同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体系)的独特性,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体系。

首先,我国宪法对国家机构的规定中,明确将中央军事委员会作为国家机构中的一个重要部门,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同时,我国的宪法以及依据宪法制定的国防法、立法法等基本法律也明确了中央军委作为国家最高军事机关的相应职责和相关立法权限。根据上述规定,在我国除了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法律外,中央军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并在武装力量内部实施,这就确立了军事法规体系在立法体制上具有独特的层级性、完整性和统一性。我国军事法规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不可或缺的重要地位,按效力等级在纵向上可分为五个层次:一是宪法中的国防条款。二是基本军事法律。三是军事法律。四是军事法规。五是军事规章。

其次,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和依据宪法制定的国防法、立法法、兵役法等基本法律的相关规定,以及已经颁布的诸多军事法律,都直接或简接地构成了我国军事法体系的重要内容,奠定了军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部门法的坚实基础。我国的军事法体系在宪法的指导和规范下,已经形成以宪法相关规定为核心,以军事法律和军事法规为主体,各类军事法规范交叉互补、内容协调、密切衔接、结构科学和多层次、多门类、广覆盖的法律法规体系。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经制定军事法律和法律规范17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行政法规97件,军事法规220多件,军事规章3000多件,军事法体系逐步形成,奠定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制度基石。因此,在构建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必须高度重视军事法体系建设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于在我国已经客观存在的,并相对独立的军事法体系应当承认其法律地位,以有利于全面推动和加强军事法体系建设。

第三,在宪法的统领下,我国的军事法体系成为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家庭的一个重要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血脉相连,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军事法体系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体系的这种共存共荣关系,客观、准确地反映了军事法体系只是国家法律体系中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形成的有机整体,而不是国家法律体系之外、与国家法律体系并列的体系。所以,国家宪法和法律是军事法体系的母体,军事法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

三、我国军事法规体系已经初步形成

军事法体系是现代法治国家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分支,其完善和成熟程度也是现代民主法治国家法律体系成熟的重要标志。国防和军事在国家事务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中,必须纳入国家法治的轨道。我国1998年的《中国的国防》白皮书中首次宣布:中国在国防和军队建设的主要方面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初步建立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军事法规体系。2007年8月1日,胡锦涛主席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中,特别提到我军“形成了反映现代军事发展规律、体现人民军队性质和优良传统的军事法规体系”。[1]

我国的军事法规已经形成了覆盖国防和军事、军队建设各个领域的完整体系。有关国防和军事方面的法律法规数量达到了一定规模,主要法律法规基本齐全,军事法律、法规和规章之间衔接配套、相互协调、形成了一个有机整体,截至2010年11月,我国已经制定国防或军事方面的法律及法律问题的决定17件,军事行政法规95件,军事法规222件,军事规章(含规范性文件)3000多件,基本覆盖了国防和军队建设各个领域,包括以国防法、现役军官法、防空法、兵役法、国防动员法、军事设施保护法、国防教育法、人民武装警察法等法律为骨干,涉及18个领域的分支体系,军事法体系逐步形成,奠定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制基石。

四、将军事法作为国家社会主义法律部门的必要性

军事法调整的领域、对象和方法是其他部门法无法简单取代的。

一个法律体系的确立和划分,也要看其存在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合法性。法律体系不是任意搭建的,也不是越多越好,必须按法律部门划分的科学规律办事。除了要看组成体系的法律法规的数量、规模和作用,还要看其调整的领域、对象和方法是否有必要作为一个单独的法律部门。我们说军事法所调整的对象、领域和方式等都是其他部门法所不能简单取代的。军事法是调整事关国家生存和发展的,有关国防和军事领域的事项,任何国家的法律体系如果没有调整国防和军事领域的法律部门,很难说这个法律体系是完整的。西方国家这方面的法律主要是在政府部门,而我们军事机关与政府部门是并列的,有合作和交叉关系。政府并不能管理和规范所有国防和军事问题。同时,我国的国家最高军事机关是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并列的,具有相同的立法权,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和地位上是平等的,两者还可以共同制定军事行政法规。且军事法规与行政法规不但制定主体不同,在法规的适用范围上都是不同的,如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对军队都是不适用的。同时,将军事法与行政法混为一体,不仅存在诸多法理上的问题,也不利于推动军事法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五、将军事法主要划入行政法中,与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不一致

我国目前对法律体系的划分,没有军事法的称谓及“户头”,而是将军事法的主要部分,纳入了国家行政法体系中。这种将军事立法与行政立法混为一体的作法,不仅有悖国家的立法体制,也容易使外界产生“军事行政化”的误解,认为中国的军事工作没有纳入国家法制的轨道。实际上,我国的军事法是以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为基础建立和形成的,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之间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我们既要看到军事法法律部门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之间的相关性和包容性,又要认清军事法法律部门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显著不同的特点及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相对独立性。一是我国的宪法和国家根本制度没有将军事工作和军事立法的权力纳入国家行政部门。军事法规与行政法规不仅制定主体不同,在适用范围上也是不同的,如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行政监察等对军队是不适用的。二是国家最高军事机关与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具有相同的立法权,中央军委制定的军事法规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和效力上是平等的,两者也可以共同制定军事行政法规,但军事法不能等同于行政法。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成,不宜采取西方国家那种军事权大多被归于行政权,军事法大多纳入国家行政法体系的做法。因此,需要根据国家宪法的规定,将军事法从行政法中分离出来。

六、军事法学是国家法学体系中独立的分支学科

1987年5月,在军内外对军事法学研究的高度重视和共同推动下,国家教委将军事法学正式列入我国法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标志着军事法学学科的正式建立。从此,军事法学的学科地位得到国家承认,并成为国家法学研究的重要组成部分,国内的军事法学研究迅速开展起来。2001年,中央军委批准的军事学科体系划分中,军事法学还被列为军事学的一级学科。我国军事法学研究开始进入繁荣发展的新时期。

七、我国军事法规体系集中体现着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最基本特点,是不同于西方或国外其他国家的法律体系,而具有源自中国国情的被实践证明是成功的基本特色。而这种特色必然离不开我国的军事法,可以说我国的军事法集中体现了中国的特色,推动了中国特色形成,并成为中国特色的一个最显著的亮点。

一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中国特色具有显著的革命传统,是起源于中国共产党将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革命实际相结合而制定的革命根据地时期的政权法律制度,其中革命根据地政权法制建设更具有显著的军事性,反映着来自于人民军队法制建设的基本经验。

二是我国军事法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灵魂和政治基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不是建立在资产阶级政党轮替制度基础之上的。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过程中,必须始终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并在各项法律制度建设中体现出来,其中军事法是巩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党的领导原则的重要体现。

三是我国军事法所具有的独特部门法地位,是由我国的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政治制度决定的,这也是我国军事法体系的法理基础,突显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中国特色。因为我国实行的人民代表大会的政治制度,不是以“三权分立”为主要特征的西方法律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国家军事权及军事法都归于行政权,纳入了行政法体系。如果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仅设定为由在宪法统领下的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七个部门构成,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实际上忽视了军事法在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地位及其所体现出的中国特色。

八、军事法规体系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大家庭的一个重要成员,与其他成员之间血脉相连,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是以中国国情实际为出发点和落脚点的。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的宪政,决定了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内容和作用上都不同于西方,我们不能用西方的法律体系来套中国的法律体系。国家法律体系是军事法规体系的母体,军事法规体系是国家法律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与国家法律体系其他部门法,共同在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存在和发展。军事法既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又有着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所不同的显著特点。强调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不意味着军事法是一个与国家其他法律部门相分离或是完全独立的体系。同时,存在着这种密切的联系,也不必然就导致否认军事法的客观存在,看不到重视和加强军事法规体系建设在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意义

九、将军事法作为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体现了中国的法律制度现实。我国军事法的地位和作用得到广泛认同。

我国的军事法已经有了建国前22年、建国后61年的发展,军事法的作用以及这一概念已经得到了国家社会各界,尤其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和预备役部队官兵、武装警察部队、民兵以及广大复转军人的高度认同,中央军委还专门设有法制局作为军事法的专门工作机构。从国家立法方面看,加强国防和军事方面的立法一直是国家立法机关包括国务院法制工作部门的重要职责和任务,中央军委提出有关国防和军事方面的专门立法计划或草案,始终受到全国人大及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并按程序列入国家的立法规划(计划),这对于促进和推动我国军事法体系的科学构建和完善具有重大意义。

综上所述,在建立和完善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将军事法予以科学定位,确认在国家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有军事法的称谓及其作为部门法存在的价值,将有利于军事法在国家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规划中得到不断丰富和完善,有利于军事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同步协调发展,有利于依法治军在依法治国方略下指导下的深入贯彻落实,有利于依法全面推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纳入法制的轨道。


 

[1]胡锦涛:“在庆祝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80周年暨全军英雄模范代表大会上的讲话”,《解放军报》,2007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