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龟饲养技巧:民间借贷的利率及违约金赔付标准的确定问题<王力珍 赵海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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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的利率及违约金赔付标准的确定问题<王力珍 赵海涛>

时间:2008-08-26 00:00来源: 作者:王力珍 赵海涛 点击: 22次  分享到 :一键群发QQ空间新浪微博人人网更多...

民间借贷的利率及违约金赔付标准的确定问题

王力珍  赵海涛

 

    [内容提要]:在审判实践中,由于对民间借贷利率、违约金的判定或计算有误而导致案件瑕疵。这其中有法官主观疏忽或业务水平欠缺的原因,但更多的则是客观原因,如法官对国家利率调整的具体内容不掌握、对银行内部执行的规定不掌握等。因此,有必要对这一问题结合审判实践进行总结,统一认识,结合审判实践,对如何把握判定标准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希望对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主题词:民间借贷纠纷、利率、违约金、赔付标准问题

    近年来,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和法治化进程的加快,自然人之间的经济交往更加频繁,公民、法人向非金融机构的民间借贷活动逐渐增多,使民间闲置资金聚集起来,弥补了国家金融信贷资金的不足,在经济建设中发挥了一定作用。同时,民间借贷有助于人们日常生活消费中互助有无,解决资金短缺。但是由于民间借款方面的法律规定还不全面、不完善,由此产生的纠纷也呈逐年增长趋势,此类纠纷不但占有比较大的比例,而且矛盾一般都比较尖锐,受理该类案件后,如果处理不当,必将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此,我院就民间借款利率及违约金标准方面的相关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以期能更好地服务于此类案件的审判工作。

    一、民间借款利率的法律性质与规定

    民间借款是自然人之间自愿协商,由出借人向借款人提供资金,借款人在约定期限内归还借款的民事法律行为。民间借款的利率是在借款事实发生的基础上为计算利息而由当事人约定产生。因此,民间借款利率实质是确定自然人之间因借款合同关系的成立而孳生之债,属合同之债,是按合同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特征符合债法的特征。 由于民间借贷的资金大多数属于民间个人自有的闲散资金,这一资金的性质决定了民间借贷具有自由性、广泛性的特征,也正因为如此,法律法规对于民间借贷的规定并不严格,而是让当事人拥有较多的自主权利。《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这一条文确定了只要出借人与借款人在实施订立、变更和终止借贷行为时,在形式和内容上符合法律规定,国家就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予以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8月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息可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超出部分的利息法律不予保护。”首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允许民间借贷的有偿性,借贷利率可以高于国家银行利率,突破了以往民间有息借贷的禁区。《合同法》第211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从以上法律和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立法精神是以自愿为原则,充分体现合同意思自治原则。但是对高利率没有明确的解释,对什么属于高利率等也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对利息纠纷的处理各地法院理解和认识并不统一,适用法律、保护的程度也不同,影响了司法的权威性和法治的统一性。

    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款最高利率规定的合理性

    民间借款与商业借款共同存在,既符合我国民间融资的习惯,又有利于亲友间经济互助,同时也方便了人们的生产生活。但民间借款中有关过高利息保护的规定,会妨碍社会公平,损害弱势方借款人的利益;高利率、高回报的民间借贷更可能诱发大量明借实骗案。而集资诈骗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发生,可能严重影响出借人的经济生活,会给国家经济建设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因此,合理确定民间借款的最高利率不仅有利于规范民间借款,同时对保持社会政治稳定、经济繁荣具有重大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根据上述规定,目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民间借款这类案件中,执行的是将民间借款最高利率限制在银行同类借款利率的四倍以内的这一规定,即月利率最高为40‰左右,四倍利息的规定在社会经济从计划向市场转轨期间起到了非常巨大的作用,但现在与银行商业化的自由经济就有了冲突的地方。我们认为不合理,因为标准过高。 首先,民间借款过高的利率不利于体现民间借款互助性的本质,不利于发挥其民间融资的功能,偏离其存在的价值,助长乘人之危、显失公平现象的发生。 其次,给那些以高利息为诱饵进行诈骗、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单位和个人以骗人的借口。许多人正是因为诈骗者承诺的高利息属于现行的人民法院规定的民间借款利率的最高保护限度以内,才误认为其合法而上当受骗的。如果没有对不合理的过高的民间借款利率给予保护的规定,我们相信这类案件将大大减少,这类诈骗者也难以得逞。 第三,人民法院对民间借款最高利率在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未做出明确规定之前,为规范审理这类案件,在司法解释中给予指导性规定是可行的,但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引导,最终必须由利率的主管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在全面权衡利弊的基础上,对其依法进行合理明确规定。 我国现行《合同法》第211条中对民间借款利率做出了最新的原则性规定。该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从这款的立法本意不难看出,它突出了民间借款互助性和民间借款的最高利率不宜规定过高的价值取向;该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