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线闭壳龟药用: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每日商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21:30:53
买卖合同中的质量异议2012-02-05

  主持人 叶根琴

  

  改革开放30多年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深入完善,生活在社会中的人们无论公民个人还是投资创办的企业均离不开买和卖,买卖俨然成为人们生产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日常行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纠纷也成为买卖双方争议的关键词,因为买卖双方一方不交货或迟延交货,或一方赖账欠钱,一旦诉诸法院,责任较容易辨别,而质量问题往往成为一方推卸责任的借口,所以在买卖合同中有一半乃至更多的焦点自然转移到质量问题上来,从我职业多年的经验来看,需提醒注意的是质量异议。

  几年前某造纸机械公司老板找我起诉某纸业有限公司,因对方拖欠百万元货款一直未付,起诉后对方以质量问题为由进行抗辩,而在双方的买卖合同中未约定质量异议期。所谓质量异议,又称质量瑕疵通知义务,是指买方认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时,必须在一定期限内向出卖人发出通知,否则视为标的物质量合格。该通知即为质量异议,该一定期限即为质量异议期限。在买卖合同中,只有买方对标的物进行检验之后,才能确定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要求,进而决定卖方是否违反了质量瑕疵担保义务。合同法规定的质量异议制度一项是买方对标的物质量的检验义务,即买方收到标的物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应当及时检验;另一项是买方对标的物质量瑕疵的通知义务,即买方发现标的物存在质量瑕疵的,应在质量异议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在质量异议期内未通知卖方的,买方将失去请求卖方承担质量瑕疵担保责任的权利,也就失去了抗辩胜诉权。

  审判实践中,对买方提出质量异议的期限一般作如下认定:买受人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标的物质量检验期的,买受人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出卖人。值得注意的是,不论标的物的质量存在表面瑕疵,还是隐蔽瑕疵,买方自收到标的物之日起两年内未提出质量异议的,法律视为标的物没有质量瑕疵,即便商品真的有质量问题也无法获得支持。当然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有质量保证期的,应在质量保证期内提出质量异议,而可以不受2年期间的限制。因为质量保证期是国家强制规定的,当事人自然不得作变更,该质量保证期当然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有些质量保证期是由卖方承诺的,则买方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标的物,即意味着同意该承诺,此时质量保证期即为买卖合同中的质量保证期条款,当事人自然应当遵守,即便该质量保证期可能长于两年期间。所以只要约定有质量保证期的,均应按质量保证期确定质量异议的最长期限,而不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最长两年期限的限制。上述买卖合同纠纷中因双方没有约定质量异议期,也没有国家规定的质保期,理应遵守法定期限。

  当然质量异议期限也有例外。如卖方明知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方不受前述通知时间的限制。法律之所以作出此种例外的规定,是因为如果卖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所交付的标的物数量短少或者质量存在瑕疵的,此时卖方主观上存在恶意或者重大过失,为平衡双方利益,自然不应保护卖方。所以需提醒消费者或商家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应明确约定质量异议期,不然自己的法律风险自然会增加。

  

  以上是本律师个人观点及建议,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