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拨鼠之日英语影评:对加强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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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加强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发布时间】 2012年2月2日 14:21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查办案件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一项基本职责,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职能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派驻机构统一管理以来,加大了查办案件工作力度,取得了良好的政治和社会效果。但是,一些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仍然薄弱,笔者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力度进行了一些粗浅的思考:
       进一步重视查办案件工作。中央领导一再强调查办案件是贯彻从严治党方针的重要体现,是惩治腐败和端正党风政风的重要措施。在反腐倡廉建设各项工作中,查办案件工作具有极其重要的地位,查办案件可以带动廉洁自律工作、监督检查工作和源头治理工作,推动行风建设和队伍建设。一些长年无自办案件的派驻机构,其主要负责人更换之后,查办案件工作局面就发生改观。这反映出主要负责人思想认识对查办案件工作具有重要影响。因此,建议派驻机构领导班子中,应至少有一人查办过案件。同时建议研究建立派驻机构主要负责人亲自抓查办案件工作的制度,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室加大支持和帮助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力度。
       多途径解决查办案件人手不足问题。派驻机构人员编制较少,不能完全适应查办案件,特别是查办大案要案工作的需要,这是现有体制决定的。有的派驻机构从派驻机构的工作任务、性质和特点出发,整合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的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等力量,参与查办案件工作。这是派驻机构解决查办案件人手不足的可行的方式,也是主要方式。如果一些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力量薄弱,并且驻在部门及所属系统也缺乏办案力量,建议商请中央纪委、监察部纪检监察室派业务骨干或组织其他派驻机构的办案力量参与查办案件工作。
       提高查办案件培训工作的针对性。查办案件是实践性很强的工作,查办案件的能力和水平只能在实践中提高。查办案件人员的培训要侧重加强针对性,强化操作性训练。以案代训是提高查办案件能力和水平的成功经验,中央纪委、监察部吸收派驻机构干部参与查办案件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效果,应予坚持,继续实行中央纪委、监察部和派驻机构互派干部相互挂职等行之有效的培训方式。有的派驻机构实行模拟办案或利用高科技手段实行真实情景同步教学等方式进行培训,值得借鉴推广。建议查办案件培训班实行案例教学,逐步建立案例库。
       建立健全派驻机构的查办案件激励约束机制。建议实行派驻机构查办案件激励约束制度,建立以查办案件数量、通过查办案件加强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措施数量等量化指标为主要内容的考核体系。在年度考核中,可以适当调高查办案件工作居前的派驻机构评选优秀等次比例,调低查办案件排位居后的派驻机构评选优秀等次比例。派驻机构一年未查办一起案件的,建议加强监督检查,并向中央纪委、监察部分管领导专题汇报工作。
       建立健全适应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财务制度。财务制度是查办案件的重要保障,现行的财务制度难以完全适应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实际,派驻机构反映强烈,建议进行修改,建立健全适应派驻机构查办案件工作的财务制度。完善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经费使用办法。进一步支持查办案件工作,适应查办案件规律,将信访案件、初步核实案件以及奖励举报人等发生的费用纳入派驻机构查办案件经费使用办法,查办案件发生的查询费用及其他适应市场经济环境的特殊案件调查方式的费用等应予报销。优化费用报销程序,精简审核环节,强化派驻机构领导的监督责任。
       规范案件审理审批。凡立案调查需要追究责任的案件,按规定都需要移送审理。建议派驻机构设立审理部门。未设立审理部门的,可以实行交叉审理;受编制限制而难以实行交叉审理的,可以委托中央纪委、监察部审理室或驻在部门纪检监察机构代为审理;需要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审批的案件,应根据《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中央纪委审理室办理。 (刘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