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训跟考学有关吗:一般保证抑或并存的债务承担及夫妻共同债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7 04:11:26

下落不明,原告张某单独起诉余某,请求其还款,理由是王某向张某借款以及余某和王某之间就该借款的债务承担关系。依原告自己的说法,他本想以一般保证借款为由诉被告余某,经代理人提醒——本案中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的6个月法定保证期间已过,故最后变更了诉由。审判实践中,民间借贷很常见,但以债务承担为诉由的并不普遍,且本案中有“如到期王某不能还款,则由余某代为归还”的约定,生活中司空见惯但其法律性质如何,尚不十分明朗。法官公正判案的前提是对纠纷法律性质的正确认定和把握,故笔者拟从该借条本身出发,主要从法律关系认定的角度谈几点看法。

 

    一、合同文义解释的原则

 

    对一张借条所反映的法律关系进行分析和认定,合同解释是首当其冲的问题。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及学界主流观点,一般认为,解释合同时须遵循的首要原则是“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的原则。[1]“以合同文义为出发点”所指的是合同解释一般从文义解释人手,而“客观主义结合主观主义”是指以合同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主,兼顾其内心真意。总之,学者一般认为,对合同进行文义解释时,不应仅满足于对词语含义的解释,不应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