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宠物吧: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6 19:41:27
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修改问题刍议《法学家》2011年第5期 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计算机的出现以及互联网技术的普及,传统的民事诉讼理论受到了很大的挑战。因互联网技术的应用和普及,涉网案件的地域管辖问题,逐渐成了学者关注的焦点。目前学者比较一致的看法是涉网案件的地域管辖规则应当修改、调整。学者间的分歧,主要是在改革方案的选择上。今年立法机关已经启动了《民事诉讼法》的修改程序,理论界也在为修法作必要的理论准备。在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从民事诉讼地域管辖理论的角度,就涉网案件地域管辖规则是否需要修改问题,作抛砖引玉的分析。

  一、涉网案件:概念、背景及观点

  (一)涉网案件的含义

  大体上,目前对“涉网案件”有狭义和广义两种观点。持狭义观点的学者,将涉网案件限定于确定管辖的法律连接点发生于网络的案件。例如,依《民事诉讼法》第24、 29条,合同履行地和侵权行为地分别为合同案件和侵权案件的管辖连结点,因此履行行为发生于网络上的合同案件,以及侵权行为发生于网络上的侵权案件,就属于这种观点下的涉网案件。相反,如果是离婚诉讼,在通常情况下,管辖法院是被告住所地,而被告住所地不可能存在于网上,也就不属于这类学者认定和讨论的涉网案件。[20]参见张卫平:《认识经验法则》,载《清华法学》2008年第2期。

【参考文献】
{1}Uta Kohl, Jurisdiction and the Internet,UK: Cambridge Press, 2007.
{2}孙邦清:《民事诉讼管辖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3}梁慧星:《裁判的方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4}董皞:《司法解释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5}刘颖、李静:《互联网环境下的国际民事管辖权》,载《中国法学》2006年第1期。
{6}于海防:《涉网络案件民事诉讼地域管辖问题的一般性研究》,载《法律科学》2010年第5期。
{7}郭翔:《民事争点效力理论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