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美发学校:足府办发〔2010〕19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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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府办发〔2010196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县委十二届八次全委会精神,促进我县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县政府决定在全县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是依法保障土地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展征地拆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复垦置换和土地整理等国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中发〔20101号文件明确提出了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中央和市政府办公厅渝办发〔201077号文件要求,2010 年重庆市《政府工作报告》对全市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进行了总体部署,明确要求推进宅基地确权,稳妥推进农户集中居住区建设用地资产化,开展农村土地、林权等生产要素抵押、质押。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做好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重要意义,把登记发证工作作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国发〔20093号文件精神,加强城乡统筹发展,加快集体土地使用权制度改革,保护广大农民合法权益的一件大事来抓,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切实为农村村民办好事、办实事。

二、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为加强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县政府决定建立我县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府办联系副主任、县土房局局长、县城乡建委主任任副组长,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土房局、县城乡建委、县规划局、县农委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县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土房局,由县土房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副局长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人员根据需要从相关部门抽调,具体负责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等。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作为开展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要高度重视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专门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县级有关部门要在县政府的统一组织领导下,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明确责任,扎实推进。同时,县土房局负责具体实施登记发证工作。此项工作将纳入县政府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综合目标考核。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工作量大,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落实,针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遗留问题,及时收集上报,以便县里统一政策予以解决;要充分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充分利用各部门和基层组织的力量,全面铺开,加快进度;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办证为民”意识,提高工作效率。

三、强化指导,有序推进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要按照“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尊重历史、注重现实、解决问题”的原则和“按时、保质、保量”的工作目标,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做到2010年初见成效、2011年基本完成、2012年扫尾告捷。

县土房局、县农委等部门要加强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指导,研究制定开展此项工作的有关政策、技术和规范;要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重庆市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条例》、《房屋登记办法》、《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和《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同时,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加强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检查和督导,严把登记质量关和进度关。

四、落实经费,保障工作

本次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由县财政局纳入预算,统一安排,及时足额拨付发证工作专项经费,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 号)、《重庆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及县委、县政府要求,围绕我县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中心任务,从2010年至2012年,利用三年时间全部完成我县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二、基本原则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登记关口,又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登记。

(二)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对权属有纠纷争议,应解决争议后再确权登记。

(三)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和城镇居民不能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房屋的规定。

(四)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实行零收费,不增加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负担。

(五)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尊重历史、注重现实、解决问题。

三、实施步骤

按照一年初见成效,两年基本完成,三年扫尾告捷的要求,对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安排如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全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在2010年基本完成,2011年年底实现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率100%

(二)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登记。

全县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在 2012 年年底前完成,其中 2010 年、2011年分别完成的登记发证比例不得低于40%

(三)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含地上建筑物所有权)。

有现实流转需要的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龙岗、棠香街道,龙水、邮亭镇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其余镇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全部工作应在 2012 年年底前完成。

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应按照县政府下达的工作目标,结合本地区实际统一安排具体实施进程,对涉及统筹城乡改革发展中转户农村居民的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应当优先办理。

四、组织安排

(一)县政府召开全县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会,向各镇街布置此项工作。

(二)县、镇街两级参照市解决“两证”历史遗留问题的工作模式,设立有公安、国土房管、建设、规划、农业等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及时研究解决集体土地登记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三)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是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责任主体,县土房局及各基层管理所具体实施农村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四)县土房局会同县建设、规划、农业等有关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指导、督促。

(五)县土房局以现有力量为基础,充分动员组织力量,可抽调或聘用临时人员集中突击办理,要充分发挥镇街、村、社组织和干部作用。同时,对具体从事确权登记的工作人员要做好业务培训,确保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任务。

五、保障措施

(一)目标考核,任务挂钩。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纳入县政府对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的综合目标考核。对不能按期完成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镇街,将采取约谈、问责等措施予以督促。

(二)加强督促检查。

一是建立工作进度报表制度,及时掌握工作动态。二是县级部门不定期到镇街检查指导集体土地登记发证工作。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氛围。

各镇街及县级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报纸、电视、黑板报等各种媒体手段,大力宣传本次农村土地房屋登记的意义,动员村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动申报,积极配合。

(四)工作经费。

县土房局要严格测算开展此项工作需要的费用,本着厉行节约、实事求是的原则,向县财政局申报本次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经费。县财政局要及时足额拨付专项工作经费,为该项工作的开展提供资金保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五)严格纪律要求。

一是对本次新办登记或查验的权证,应及时建立登记簿,相应的登记资料要及时整理归档,不得丢失和损毁。二是严禁以统一保管等各种名义扣留、延缓向权利人发放房地产权证。三是严格专项资金的专款专用,严禁借集体土地登记发证之机乱收费、搭车收费,增加农民负担。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  登记  通知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

纪委办公室,县人武部,县法院,县检察院。

  大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0723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