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威尔100米观后感:对案件审理工作方式的探索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28 00:09:57
[ 2010-04-01 ]
王 谊
将党员违纪案件放在更为广阔的视野中,可以将其看作是一定意义上的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著名法理学家博登海默指出,“如果冲突是以不适当和不公正的方式解决的,那么社会肌体上就会留下一个创伤,而且这种创伤的增多,有可能严重危及对令人满意的社会秩序的维护”。圆满解决每一个个案,意味着对社会整体价值的保护,这需要更加完善的案件调查与审理能力。
当前条件下,探索新的 对案件审理工作方式的探索
[ 2010-04-01 ]
案件审理工作方式,提高案件处理适当性和公正性面临的问题主要是:第一,量纪理性的构建。第二,规范程序的建设与遵守。第三,裁量权的规制。
研究符合纪检监察工作特点的审理工作方式,一个有效的切入点就是建立有效的程序性规定,发挥程序的控权性,克服办案工作的粗放型操作模式,强化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
近年来,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在党纪政纪案件审理工作中, 以增强纪检监察干部素质、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为重点,以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推动民主法制建设为目标,推行以内部抗辩、审理助辩和公开会审为内容的“两辩一公开”审理方式,积累了一定经验。
内部抗辩:权力运行监督制衡机制
内部抗辩是指在纪检监察机关内部,由案件调查部门与案件审理部门采取举证、辩论等手段反复论证、审核违纪案件。无论是刑事法律框架内的侦查权与审判权,还是党纪政纪体系内的案件调查权与审理权都存在如何科学配置,最终确保案件审理质量和当事人正当权利的问题。就案件调查审理而言,影响被调查人承受结果的,既有党纪政纪条规等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因素,也有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配置与运行流程的因素。因而在现有制度框架内加强对内部权力流程再造的研究,建立严密的内部权力运行规范制度,促进权力的竞争、制衡与合作,既有利于增强纪检监察机关内部党风廉政建设,提高案件审理质量,也有利于保障被调查人正当权益。
目前我国的审判机关正在开展量刑规范化试点,逐步强化对审判裁量权的限制。法院刑事审判推行的量刑答辩制度,可以看作是在法律层面公开平衡检察权、审判权与当事人权利的一种尝试,改变以往主要依据经验量刑存在的问题。
借鉴刑事审判制度的特点,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案件调查与审理部门的权力分配,应着力建立明确的实体性与程序性规定,避免因内部权力的妥协而损害当事人权利的结果,正如著名管理学者彼得·德鲁克所言:“组织内部只有成本,结果存在于组织的外部。”设计内部机构对抗制度的目的正是着眼于以人为本,降低权力运行风险的预警措施。
近年来我们在这方面进行了探索:通过制定《案件审理抗辩制度实施办法》,对审理部门与案件调查部门在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方面有较大分歧意见的案件,实行内部抗辩。抗辩过程包括通报分歧意见、举证并阐述理由、双方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审理抗辩作为最终定性的重要参考。
内部抗辩具有结构和程序上的双重内涵。结构意义上的抗辩,是指调查权与审理权的分工与竞争,程序意义上的对抗,指的是对办案程序与证据运用的监督。这种对抗要求工作人员具备熟练运用证据规则,适应交叉盘问,把握问题实质的能力,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质量。
从效果看,在适用该规则并结案的案件中,通过查摆事实、举证和辩论,查审双方更深入地交换并统一了意见,促进了对证据规则的运用能力,加强了对办案程序的监督,实现了对审理权的有效监督。
审理助辩:保障被调查人合法权益
随着党内民主的不断推进,党员的民主法制观念和受处分党员自我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中央纪委有关制度要求“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注意听取被调查人说明情况和申辩”。纪检监察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应当进一步增强权利意识,充分保障违纪党员的自我申辩权及其他党员作证和辩护的权利,党纪案件审理助辩模式,正是保障被调查党员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公平性的重要举措。
审理助辩的出发点,是借鉴刑事司法审判中以控辩平衡原则为基础的当事人对抗主义制度。当然,随着商谈与妥协比重的增加,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内部权力对抗的增加,可能会导致学界担心的“司法参与的陷阱”:随着权利意识的增加,社会更多地强调个人权利的差异和要求,导致结案标准的差异化。
对这个问题,应当看到,在实践中更欠缺的,是对当事人权利的保护体系。我们的经验是,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把握好五个环节:一是注重营造和谐办案氛围。在推行审理助辩过程中,办案人员通过做好思想工作、主动告知审理助辩参与人员范围、保证保护个人隐私、保证案件办理公正性,进一步消除当事人顾虑。二是扩大助辩案件范围。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以及经过法院刑事判决的案件或其他不宜助辩的案件外,均允许被调查党员委托助辩人为其辩护。三是合理界定助辩人身份。要求助辩人一般为被调查党员所在基层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在特殊情况下,经案件审理部门同意,助辩人的范围可扩大到其他党组织中的正式党员。同时,律师等有特殊职业身份的人员,只要是中共党员的,可以以党员身份参加。四是充分保障助辩人权利。助辩人可以了解相关案件证据材料、案情、办案程序;可询问政策法规;可以对事实证据、定性量纪等提出质疑;提出从轻、减轻或无错的处理建议;可以提请办案部门对有关问题进一步调查取证。五是规范助辩谈话程序。主要包括主审人表明身份、确认助辩人和被调查党员身份、告知权利和义务、发表申辩及辩护意见等环节。
控辩对抗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特征,审理助辩可以保证被调查人有效参加到程序中,并提出自己的主张和证据,并且这些主张和证据都得到了相当的回应,确保了当事人对结果的认可和抑制了反秩序情绪的宣泄。
实践表明,审理助辩制度符合党内法规的立法精神,程序简便、方法灵活、规模较小、成本很低,在审理助辩过程中,助辩人既可以从程序和实体上帮助被调查党员进行辩护,还可以从社会道德标准、外界群众反映等方面对案件进行分析和判断,与审理人员形成思维互补,有利于认清案件事实,打牢证据基础,正确适用条例,确保处理恰当,不仅充分保障了被调查党员的合法权益,也提高了案件审理的质量。
公开会审:增加案件审理透明度
规则的有效性依赖于其强制性和预防性,合法合理解决冲突的目标既包括了惩罚性的报应,也包括了预防意义上的教育。正如法学家佩顿指出的:“最好的医疗方法是预防疾病的发生,正如法律的真正益处在于它确保有序的平衡,而这种平衡能成功地预防争议。”
为强化对审理工作的监督,发挥案件查办效果,增强广大党员干部拒腐防变的意识,2005年以来我们开始探索推行开放式审理模式,以宣传党纪政纪、开展警示教育为目的,在案件审核过程中,经被调查人同意,由被调查人所在党支部、单位相关人员和部分社会监督员共同参与,对案件实行适度公开会审。
按照严格保障被调查人和有关人员的合法权利的要求,我们建立了严密的制度和规范的程序,以及能涵盖公开会审全过程的规范化文书,使公开会审工作程序规范、有据可依。选择那些具有普遍性、有利于扩大警示教育效果和群众普遍关注、议论较多,有利于加强党纪政纪宣传的案件进行公开会审。在确定公开会审的范围上,坚持因案制宜、视案情而定,主要针对有关街道、区直部门的党员干部及重点岗位人员,注重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让当事人充分陈述意见,鼓励列席人员踊跃发言,可以对被调查人的违纪行为进行批评,也可以为被调查人辩护。
通过探索、完善和稳步推进“两辩一公开”工作法,近五年来我们办理的120余起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未出现有理申诉案件,实现了案件办理效果和社会教育效果双提高。
提高制度建设水平是一项复杂的任务,因此,必须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既要严格执行党纪政纪条规,又要发挥主动性,不断增强制度创新意识,提高制度创新能力,探索符合纪检监察工作规律、符合当地工作实际的审理工作方式,为推动审理制度进一步创新积累经验。(作者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区委常委、区纪委书记)
(中国廉政网——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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