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桥23号地块: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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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会计制度讲解2001

——财政部会计司编——

第一章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一般原则

第一节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

  会计核算对象的确定、会计方法的选择、会计数据的搜集等,都以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为依据。兹分述如下。

  1.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会计主体

  以上规定为会计人员在日常的会计核算中对各项交易或事项作出正确判断、对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程序作出正确选择提供了依据。

  首先,明确以上基本前提,才能划定会计所要处理的各项交易或事项的范围。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只有那些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那些不影响企业本身经济利益的各项交易或事项则不能加以确认和计量。会计核算工作中通常所讲的资产、负债的确认,收入的取得,费用的发生,都是针对特定会计主体而言的。

  其次,明确以上基本前提,才能把握会计处理的立场。企业作为一个会计主体,对外销售商品时(不涉及税金),一方面形成一笔收入,同时增加一笔资产或减少一笔负债,而不是相反;采购材料时,一方面导致现金减少、存货增加,或者债务增加、存货增加,而不是相反。

  最后,明确以上基本前提,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分开来。无论是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还是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都最终影响所有者的经济利益,但是,会计核算工作只涉及会计主体范围内的经济活动。为了真实地反映会计主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必须将会计主体的经济活动与会计主体所有者的经济活动区别开来。

  需要注意的是,会计主体不同于法律主体。一般来说,法律主体必然是一个会计主体,会计主体不一定是法律主体。例如,在企业集团的情况下,母子公司虽然是不同的法律主体,但是,为了全面反映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就有必要将这个企业集团作为一个会计主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2.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企业持续

  企业是否持续经营,在会计原则、会计方法的选择上有很大差别。一般情况下,应当假定企业将会按当前的规模和状态继续经营下去,不会停业,也不会大规模削减业务。明确这个基本前提,会计人员就可以在此基础上选择会计原则和会计方法。例如,一般情况下,企业的固定资产可以在一个较长的时期发挥作用,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会持续经营,就可以假定企业的固定资产会在持续进行的生产经营过程中长期发挥作用,并服务于生产经营过程,固定资产就可以根据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采用折旧的方法,将历史成本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或相关产品的成本中。如果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固定资产就不应采用历史成本进行记录并按期计提折旧。

  需要注意的是,任何企业都存在破产、清算的风险,如果可以判断企业不会持续经营,就应当改变会计核算的原则和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3.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会计分期

  会计分期的目的,在于通过会计期间的划分,将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划分成连续、相等的期间,据以结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及时向各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信息。

  明确会计分期这个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对会计核算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会计分期,才产生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才使不同类型的会计主体有了记账的基准,进而出现了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等会计处理方法。

  4.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货币计量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之所以选择货币作为计量单位,是由货币的本身属性决定的。货币是商品的一般等价物,是衡量一般商品价值的共同尺度,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和支付手段等特点。其他的计量单位,如重量、长度、容积、台、件等,只能从一个侧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无法在量上进行比较,不便于实物管理和会计计量。所以,为全面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业务收支等情况,会计核算就选择了货币作为计量单位。

第二节 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会计制度规定了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分述如下。

  1.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企业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是为了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要,因此,就应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资料可靠。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以上原则,就应当在会计核算时客观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会计工作应当正确运用会计原则和方法,准确反映企业的实际情况;会计信息应当能够经受验证,以核实其是否真实。 ——真实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是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没有如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会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导致决策的失误。

  2.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实质重于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例如,销售商品的售后回购,如果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如果企业没有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或没有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即使企业已将商品交付购货方,销售也没有实现,不应当确认收入。

  再如,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是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结束时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所以,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所以,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视为企业的资产。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3.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信息的价值在于其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就要求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充分考试会计信息使用者的信息需求。

  如果会计信息提供以后,没有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没有什么作用,就不具有相关性。——相关性

  4.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具有复杂和多样化,对于某些交易或事项可以有多种会计核算方法。例如,存货的领用和发出,可以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移动平均法、个别计价法或后进先出法等确定其实际成本;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可以采用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如果企业在不同的会计期间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方法,将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对会计信息的理解,不利于会计信息作用的发挥。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并不意味着所选择的会计核算方法不能作任何变更,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变更会计核算方法,并在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中作相应披露。—— 一致性

  5.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不同的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决策的需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只要是相同的交易或事项,应当采用相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可比性

  6.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会计信息的价值在于帮助所有者或其他方面作出经济决策,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坚持上述基本原则,一是要求及时收集会计信息,即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及时收集整理各种原始单据;二是及时处理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编制出财务会计报告;三是及时传递会计信息,即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时限内,及时将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传递给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不能及时进行,会计信息不能及时提供,就无助于经济决策,就不符合及时性原则的要求。——及时性

  7.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提供会计信息的目的在于使用,要使用会计信息首先必须了解会计信息的内涵,弄懂会计信息的内容,就要求会计核算和财务会计报告必须清晰明了。否则,就谈不上会计信息的使用。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必须做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不能做到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就不符合清晰原则的要求,不能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需求。——清晰

  8.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权责发生制

  有时,企业发生的货币收支业务与交易或事项本身并不完全一致。例如,款项已经收到,但销售并未实现;或者款项已经支付,但并不是为本期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为了明确会计核算的确认基础,更真实地反映特定会计期间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就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

  收付实现制是与权责发生制相对应的一种确认基础,它是以收到或支付现金作为确认收入和费用的依据。目前,我国的行政单位采用收付实现制,事业单位除经营业务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业务也采用收付实现制。

  9.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配比

  在会计工作中坚持配比原则有两层含义:一是因果配比,将收入与其对应的成本相配比,如,将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相配,将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成本相配比;二是时间配比,将一定时期的收入与同时期的费用相配比,如,将当期的收入与管理费用、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相配比等。

  10. 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项目的计量,企业应当基于交易或事项的实际交易价格或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历史成本是资产实际发生的成本,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也容易确定,比较可靠。所以,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资产已经发生了减值,其账面价值已经不能反映其未来可收回金额,企业就应当按照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历史成本

  11.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划分资本支出与收益性支出,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确认支出时,要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支出,将资本性支出计列于资产负债中,作为资产反映,以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将收益性支出计列于利润表中,计入当期损益,以正确地计算企业当期的经营成果。这主要是因为,资本性支出的效益可在几个连续的会计期间发挥作用,而收益性支出的效益只在当期发挥作用。

  如果企业在会计核算工作中没有正确划分资本性支出与收益性支出,将原本应计入资本性支出的计入收益性支出,就会低估资产和当期收益;将原本应计入收益性支出的计入资本性支出,就会高估资产和当期收益;所有这一切,都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地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12. 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设置秘密准备。 ——谨慎性

  在会计核算工作中坚持谨慎性原则,要求企业在面临不确定因素的情况下作出职业判断时,应当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高估资产或收益,也不低估负债或费用。例如,要求企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等,就充分体现了谨慎性原则。

  需要注意的是,谨慎性原则并不意味着企业可以任意设置各种秘密准备,否则,就属于滥用谨慎性原则,将按照对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要求进行相应地会计处理。

  13. 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然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

  重要性原则与会计信息成本效益直接相关。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反之,就会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成本大于收益。在评价某些项目的重要性时,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面进行分析。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决策产生一定影响时,就属于重要项目;从数量方面来说,当某一项目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可能对决策产生影响。

与现行行业会计制度及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相比,企业会计制度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修订了历史成本原则,充实了谨慎性原则。企业会计制度对上述基本原则的增加、修订及充实,体现了市场经济环境的变化、会计信息需求的变化以及会计监管。

第二章    资产

 一、资产的定义

  资产的会计要素之一,几乎所有的会计要素都与其直接或间接相关,如资产与收益确定密切相关,所有者权益是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等。因此,资产的定义历来是会计理论和实务最关注的问题之一。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将资产定义为:"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这一定义,没有真正反映资产的质量特征,忽略了作为企业资产应当具有的最基本的性质,即资产应当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在实务工作中,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不能再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但仍然作为企业的资产在资产负债表上列示,从而造成了企业资产不实的情况。例如,由于技术进步,原有设备已经被淘汰或长期闲置不用,或从国外引进的设备因原材料供应等原因在国内无法使用,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各项资产减值以及开办费等资产项目,这些项目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但因其符合资产定义而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其价值仍反映在会计报表的资产方,造成企业虚增资产,虚增利润,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所反映的信息因此也推动其真实性。长期以来,有些企业账面好看,实际虚资产很多,虚盈实亏很严重;有的企业递延资产挂几个亿;还有些企业在建工程早就报废了,还挂在账上,等等。导致企业会计报表充斥水分,如前几年出现的中农信、广国投、海发行事件,就是最好的证明,这是虚盈实亏、虚增资产、资产不实所造成的恶果。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进行重新定义,重新定义后的资产为:"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定义从两个方面对原定义作了修正:一是指出资产是过去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而不是由未来交易或事项形成的资源;二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如果企业某项财产预期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则该财产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可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对资产作出了严格界定,强调只有那些确实能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才能够作为资产列入财务会计报告。资产的这一基本特征,在资产定义中是不可或缺的,按照资产这一基本特征,不具备可望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的资源,则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果资产定义忽略了"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一基本特征,则这一定义是不完整、不科学的。这就意味着,那些已经没有经济价值、不能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项目不能继续作为资产反映在资产负债表中。

  二、资产的特征

  具体来说,资产具有以下基本特征:

  ()资产是由于过去的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也就是说资产必须是现实的资产,而不能是预期的资产,是企业在过去一个时期里,通过交易或事项所形成的,是过去已经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所产生的结果。至于未来交易或事项以及未发生的交易或事项可能产生的结果,则不属于现在的资产,不得作为资产确认。例如,企业通过购买、自行建造等方式形成某项设备,或因销售产品而形成一项应收账款等等,都是企业的资产;但企业预计在未来某个时点将要购买的设备,因其相关的交易或事项尚未发生,就不能作为企业的资产。

  ()资产是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一般来说,一项资源要作为企业的资产予以确认,应该拥有此项资源的所有权,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使用或处置资产,其他企业或个人未经同意,不能擅自使用本企业的资产。但在某些情况下,对于一些特殊方式形成的资产,企业虽然对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实际控制的,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也应当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资产最重要的特征,是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所谓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指直接或间接地增加流入企业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潜力,这种潜力在某些情况下可以单独产生净现金流入,而某些情况下则需与其他资产结合起来才可能在将来直接或间接地产生净现金流入。预期不能带来经济利益的,就不能确认为企业的资产。某项支出如果具有未来的经济利益的全部或一部分,它就可以作为企业的资产;否则,就只能作为费用或损失。同样,企业已经取得的某项资产,如果其内涵的未来经济利益已经不复存在,就应该将其剔除。例如,待处理财产损失或库存已失效或已毁损的存货,它们已经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就不应该再作为资产,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再例如,一条在技术上已经被淘汰的生产线,尽管在实物形态上仍然存在,但它实际已经不能再用于产品生产,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这样的生产线,就不应确认为企业的资产,而应在其失去为企业创造未来经济利益的时候,确认为一项损失。在实际工作中,有的企业将本应列作费用的巨额支出长期作为资产挂账,还有企业将已失去效益的冷背、陈旧商品或产品仍按其历史成本挂在账上,这些做法一方面夸大了资产,另一方面也虚增了利润,造成会计信息失真。中国证监会为此处罚了数家上市公司。可见,某一项目要确认为资产,就必须是符合资产定义,必须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

  综上所述,《企业会计制度》采用了《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中对资产所作的定义,充分吸收了世界各国资产定义的精华,进一步向国际惯例靠扰,是我国会计理论和实务的重大突破。

  三、资产的分类、确认和计量

  ()资产的分类

  企业拥有的资产,形态多样,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的特点也各不相同。为了正确认识它,需要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其进行分类。《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上,资产应当按照流动性进行分类分项列示,包括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及其他资产"

  1.流动资产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被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各种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待摊费用、存货等。

  2.长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3.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 、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固定资产是企业的一项劳动资产或劳动手段,其能够在相当长的生产经营期间,为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连续服务、单位价值比较高的资产,包括企业拥有的各种房屋及建筑物、生产经营用的各种机器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工具器具等。这部分资产的特点是,在较长的使用周期内能够保持其原有的实物形态,但其价值则将会由于使用而逐步地减少,即逐渐地从其实物形态中分离出来。

  4.无形资产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或者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

  5.其他资产 其他资产是指除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资产确认的标准

  确认的一般标准是:第一符合资产的定义;第二,能够可靠地计量。根据确认的两项基本标准的要求,任何一个项目如欲确认为资产,首先要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而且要能可靠地计量。由于资产的本质特征是能否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因此,对资产的确认,关键是要判断是否存在未来经济利益。任何一项资源,如果不具备未来经济利益,那么,即便企业过去为取得该项资源曾发生过巨额耗费,也不能确认为资产。已确认为资产的,也应从账面上予以剔除。按照这一要求,原来行业制度中规定作为递延资产,特别是一些待处理财产损失,以及实际上已没有任何价值存货(如淘汰的电子产品)和老化的设备,就不应该作为资产。能否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是资产确认的必要条件。确认资产还应该符合可靠计量的要求。可靠计量,要求有确凿、可靠的证据,是指交易发生或完成时所形成的各种交易价格。对各项资产如何计量,将在后面各节中详细介绍。

  2.资产计量的基础

  资产的计量,是指入账的资产应按什么样的金额予以记录和报告。目前可供选择的计量方法主要有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公允价值、可变现净值和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等。由于会计信息代表的是一定的经济利益关系,并且,会计信息因公开披露,还会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一些影响,因此,各方面为了自身的经济利益,必然会对会计信息提出不同的要求。为了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必须要求选择最为真实、可靠的计量方法。因此,一般都以历史成本作为主要的计量方法,这是因为历史成本是交易双方所认同的价格,人为估计等主观因素程度较低,其真实性、可验证性在所有计量方法中最高。我国资产计量的基础,最重要的就是历史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在历史成本原则下,成本是指已完成交易所支付或所换出资产的代价,代表资产或劳务取得时所确定的价值。

第二节 货币资金和应收项目

  一、现金的核算

  现金是货币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用的支付手段,也是对其他资产进行计量的一般尺度和会计处理的基础,它可以随时用来购买其他资产和清偿债务,支付有关费用。由于现金是流动性最大的一种货币资金,企业必须对现金进行严格的管理和控制,使现金能在经营过程中合理地、通畅地流转,提高现金的使用效益,保护现金的安全。

  ()现金的管理

  由于现金是交换和流通的手段,又可当作财富来储藏,其流动性又最强,最容易被挪用和侵吞,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善而严密的现金管理制度,以确保现金的安全与完整。

  1.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账",所发生的现金收支业务必须通过出纳人员,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凭证,按业务发生的顺序,逐笔登记"现金日记账"。现金日记账的收入和支出金额,应根据审核无误后的收款凭证、付款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必须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严禁"白条"抵充库存现金。每日终了,应计算全天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金支出合计数和现金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进行核对,做到账款相符。如果发现账款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月份终了,"现金日记账"的余额应与"现金"总账的余额核对相符。

  2.根据业务需要正确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一经核定,企业就必须按规定的限额控制库存现金,超过库存限额部分的现金必须在当天或次日上午由企业解交银行,以保证现金的安全。

  3.除规定可用现金支付的项目外,一切付款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

  4.企业不得"坐支"现金,即不得以本单位的现金收入直接支付现金支出。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并在核定的范围和限额内进行,同时,收支的现金必须入账。

  5.库存现金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由内部审计人员查核。

  ()现金的核算

  为了总括地反映企业库存现金的收支和结存情况,企业会计制度设置了"现金"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现金的增加,贷方反映现金的减少,月末借方余额反映库存现金的余额。"现金"科目可以根据现金收付款凭证和银行付款凭证直接登记,如果企业日常现金收支业务量比较大,为了简化核算工作,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用汇总记账凭证、科目汇总表等核算形式定期或月份终了,根据汇总收付款凭证或科目汇总表等,登记入账。

  企业收到现金时,借记"现金"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对于从银行提取现金的业务,一般只编制银行付款凭证,不再编制现金收款凭证;将现金存入银行,一般只编制现金付款凭证,不再编制银行收款凭证。

  企业在核算库存现金时应注意的是,企业内部各部门、各单位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应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核算,不在"现金"科目核算。

  二、银行存款的核算

  (一)银行存款账户的管理

  银行存款是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货币资金。企业根据业务需要,在其所在地银行开设账户,运用所开设的账户,进行存款、取款以及各种收支转账业务的结算。

  正确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做好资金结算工作的基础,企业只有在银行开立了存款账户,才能通过银行同其他单位进行结算,办理资金的收付。企业应按规定在银行开设和使用存款账户。

  《银行账户管理办法》将企业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四类,即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用存款账户。

  一般企事业单位只能选择一家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基本存款账户,主要用于办理日常的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企事业单位的工资、资金等现金的支取,只有通过该账户办理。企事业单位可在其他银行的一个营业机构开立一个一般存款账户,该账户可办理转账结算和存入现金,但不能支取现金。临时存款账户是存款人因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的账户,如企业异地产品展销、临时性采购资金等。专用存款账户是企事业单位因特定用途需要开立的账户,如基本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农副产品资金等,企事业单位的销销货款不得转入专用存款账户。

  为了加强对基本存款账户的管理,企事业单位开立基本存款账户,要实行开户许可制度,必须凭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核发的开户许可证办理,企事业单位不得为还贷、还债和套取现金而多头开立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不得违反规定在异地存款和贷款而开立账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单位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银行结算方式

  在我国,企业日常大量的与其他企业或个人的经济业务往来,都是通过银行结算的,银行是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流转清算的中心,为了保证银行结算业务的正常开展,使社会经济活动中各项资金得以通畅流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和《票据管理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对银行结算办法进行了全面的修改、完善,形成了《支付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1997919颁布,自同年12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企业目前可以选择使用的票据结算工具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以及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三种结算方式,还包括信用卡。另外还有一种国际贸易间采用的结算方式--信用证结算方式。企业采用的支付结算方式不同,其处理手续及有关会计核算也有所不同:

  1.采用银行汇票方式。银行汇票是由企业单位或个人将款项交存开户银行,由银行签发给其持往异地采购商品时办理结算或支取现金的票据。采用银行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银行汇票除取消背书转让限制,丧失汇票的挂失止付等问题加以规定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取消记载代理付款地(兑付地)、代理付款行和转汇的规定。由于银行汇票是记名式汇票,并允许背书转让,因此无须在汇票上填明代理付款地点。对转账银行汇票除人民银行代理兑付的商业银行向设有机构地区签发的,也不应填写代理付款行名称。

  (2)禁止更改实际结算金额。鉴于过去允许更改实际结算金额,容易发生收款人擅自扩大实际结算金额,造成纠纷;由于汇票允许背书转让,为保证汇票对价转让,增强流通的安全性,办法规定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汇票无效。并规定,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要以实际结算金额为准,未填写实际结算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不得背书转让。

  (3)取消了银行汇票金额起点500元的限制,扩大了银行汇票的使用地域,将原用于异地结算扩大为同城或异地结算都可以使用。

  (4)明确了银行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基本当事人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而银行汇票属于已付汇票,出票人即为付款人,因此,当事人只有出票人和收款人。这样,签发银行既是出票人,也是付款人。据此,办法将银行汇票的定义改为,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按照票据原理和办法对银行汇票的定义,银行汇票不属于通常所讲的汇票的当事人。

  (5)改进了汇票在异地支取款项的办法。办法规定银行汇票的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持票人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为便利未在银行开户的收款人或持票人在异地支取款项,办法允许其委托他人支取款项,并要求银行审查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以及要求在汇票背面由委托人、被委托人签章,并记载有关事项,以确保汇票款项支付的安全。

  (6)完善了持票人或申请人请求签发付款或退款的规定。为保障收款人和持票人在特殊情况下的票据权利,以及申请人的利益,办法规定收款人或持票人超过期限提示付款,代理付款银行不予受理,申请人因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可向出票银行作出说明并提供有关证件请求付款或退款;丧失的银行汇票,失票人可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示付款或退款。

  企业或单位使用银行汇票,应向银行提交银行汇票申请书,详细填明申请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用途、汇票金额、收款人名称、申请人账号或住址、代理付款等项内容,并将款项交存银行。申请企业和单位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后,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如有多余款项,应根据多余款项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申请人由于汇票超过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交回汇票和解讫通知,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多余款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收款单位应将汇票、解讫通知和进账单交付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了转讫章的进账单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

  2.采用商业汇票方式。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商业汇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商业汇票除商业汇票出票人、承兑人的资格、背书转让的有关规定、票据丧失补救等问题外,还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扩大了商业汇票的使用范围,将原办法只有"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法人之间根据购销合同进行的商品交易,可使用商业汇票"改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均可使用商业汇票"

  (2)明确了商业汇票的当事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有出票人、付款和收款人三个基本当事人。商业汇票是委付证券,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并且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因此,对银行承兑汇票,办法规定只能是由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单位作为出票人。

  (3)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将原办法规定"商业汇票承兑期限,由交易双方商定,最长不超过9个月" "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明确了商业汇票的三种付款日期。票据法对商业汇票规定的付款日期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三种,办法也相应作出了规定,即定日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具体的到期日;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付款期限自承兑或拒绝承兑日起按月计算,并在汇票上记载。

  (5)严格了办理贴现、转贴现、再贴现的条件。办法规定持票人必须提供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才能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银行办理转贴现、再贴现时,也必须提供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和商品发运单据复印件。

  (6)改变了商业汇票的付款方法。由于过去银行承兑汇票采取划付的方法,容易产生承兑银行和代理付款银行的结算纠纷;同时受通汇行的限制,未参加全国或省辖通汇的银行机构不能办理商业汇票的承兑、贴现,不利于商业汇票的推行。因此,办法将银行承兑汇票划付改为委托收款方式;将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由付款人开户银行见票时主动扣划款项,改为由银行将汇票留存并通知付款人,付款人在收到通知的当日再通知银行付款;如付款人不及时通知银行付款的,即付款人在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3日内未通知银行付款的,视同付款人承诺付款,银行应于付款人接到通知日的次日起第4日上午开始营业时,将票款划给持票人。银行在办理划款时,因付款人不能支付,应将商业承兑汇票和未付款通知书退给持票人。

  (7)改变了贴现利息计算的时间。由于改变了银行承兑汇票的付款办法,因贴现银行收取票款归还贴现资金需要收款的时间,致使贴现逾期才能收回,导致利息损失。为了不影响贴现银行的经营效益和办理贴现的积极性,办法除规定可匡算邮程提前委托收款外,还规定承兑人在异地的,贴现、转贴和再贴现的期限以及贴现利息的计算另加3天的划款日期。

  采用商业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采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将要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连同填制的邮划或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并送交银行办理收款,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收到银行的付款通知时,编制付款凭证。

  收款单位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时,应根据汇票填制贴现凭证,在贴现凭证第一联上按照定签章后,连同汇票一并送交银行,根据银行退回并加盖转讫章的贴现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3.采用银行本票方式。银行本票是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采用银行本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银行本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规定了银行本票出票人的资格。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票业务的银行机构。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为票据的主债务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2)改变了申请人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的条件,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才可申请办理现金银行本票。增加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只能向出票银行支取现金的规定,且可以作成"委托收款"背书委托他人向出票银行提示付款。

  (3)取消了不定额银行本票金额起点100元的规定,同时将定额银行本票面额由原来的500元、1 000元、5 000元和10 000元调整为1 000元、5 000元、10 000元和50 000元。

  (4)将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一个月,改为自出票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

  (5)规定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可以挂失止付,未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得挂失止付;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而原办法规定,银行本票见票即付,不予挂失,对遗失的银行本票在付款期满后一个月,确未冒领,可以办理退款手续。

  (6)增加了本票贴息的规定。为既保持银行本票见票即付的优点,又避免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引起兑付银行垫付资金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办法规定,对跨系统银行本票的兑付,持票人开户银行可根据中国人民规定的同业往来利率向出票银行收取利息。

  采用银行本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银行本票连同进账单送交银行办理转账,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在填送"银行本票申请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收到银行签发的银行本票后,根据申请书存根联编制付款凭证。

  申请人因本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时,应填制一式两联进账单连同本票交给出票行,并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提交证明或身份证件,根据银行审核盖章后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作为收账通知,编制收款凭证。

  4.采用支票方式。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采用支票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支票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明确了银行审核支付支票票款的依据。支票的出票人预留银行签章是银行审核支票付款的依据,银行也可以与出票人约定使用支付密码作为银行审核支付金额的条件。

  (2)明确了支票的当事人之间的责任。持票人通过其开户银行收款,应作委托收款背书;直接向出票人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应在支票的背面签章;持票人为个人的还需交验本人身份证,并在支票背面注明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3)取消了支票的金额起点100元限制,提示付款期限改为自出票日起10天。

  (4)取消了定额支票,增加了普通支票开式,普通支票左上角划两条平行线的,为转账支票;不划线的为现金支票。

  (5)对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签章与预留银行签章不符或者支付密码错误的支票,银行予以退票,并由银行按票面金额处以5%但不低于1 000元的罚款外,增加了持票人有权要求出票人赔偿支票金额2%的赔偿金的规定。

  采用支票方式的,收款单位应将收到的支票,连同填制好的两联进账单一并送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和有关的原始凭证,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向银行提交支票时,要同时填制三联进账单,并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回单)第一联和有关原始凭证,编制付款凭证。

  5.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汇兑是汇款人委托银行将其款项支付给收款人的结算方式。采用汇兑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汇兑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改变了汇款对汇出银行已经汇出的款项退汇的规定。办法规定,对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由汇款人与收款人自行联系;对未在汇入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收款人,汇款人应出具正式函件或本人身份证件以及原信、电汇回单由汇出行通知汇入行,经汇入行核实汇款确未支付,方可退汇。

  (2)增加了对汇款撤销的规定。即汇款人对汇出银行尚未汇出的款项可以申请撤销,转汇银行不得受理汇款人或汇出银行对汇款的撤销。

  (3)明确了汇兑的委托日期,是指汇款向汇出银行提交汇兑凭证的当日。

  (4)加强了办理汇兑的现金管理。办法规定,汇款人和收款人为个人,需要在汇入行支取现金的,才可以办理现金汇兑;未在银行开立账户的收款人,其转账汇兑款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

  采用汇兑结算方式的,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信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四联信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或代取款凭证,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信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信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付款单位委托银行办理电汇时,应向银行填制一式三联电汇凭证,第一联回单,第二联借方凭证,第三联发电依据,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第一联电汇凭证,编制付款凭证。收款单位对于通过电汇的方式汇入的款项,应在收到银行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

  6.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委托收款是收款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的结算方式。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办法对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缩小了使用范围。将原商品交易、劳务款项以及其他应收款项的结算均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改为只适用于单位和个人已承兑商业汇票、债券 、存单等付款人债务证明办理款项的结算。

  (2)只允许全额付款或全部拒绝付款,取消了付款的部分拒绝付款的规定和银行对付款人无款支付情况下的制裁。

  (3)取消了三方交易直达结算的形式。

  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委托收款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委托收款凭证。邮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委托收款凭证。电划委托收款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委托收款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委托收款凭证和债务证明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委托收款凭证和有关债务证明,编制付款凭证。

  7.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时,应注意新的《支付结算办法》对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规定作出了如下主要变化:

  (1) 将托收承付结算金额起点由10万元,改为单位办理托收承付结算每笔金额起点为10 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 000元。

  (2) 托收条件的规定比较明确。收款人办理托收,必须具有商品确已发运的证件(包括铁路、航运、公路等运输部门签发运单、运单副本和邮局包裹回执);特别是对没有发运证件的需办理托收和军品办理托收制定了具体的规定。

  (3) 明确规定了逾期付款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将赔偿金计算利率由原每天万分之三改为每天万分之五,并增加了逾期付款期满三个月仍未付清欠款,付款人开户银行通知付款人退回单证,付款人开户行如自发出通知的第三天起付款人不退回单证的,付款人开户行每天按欠款金额处以万分之五但不低于50元的罚款,并暂停付款人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至退回单证为止。

  采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人办理托收时,采取邮寄划款的,应填制邮划托收承付凭证。邮划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收账通知,第五联付款通知。采取电报划款的,应填制电划托收承付凭证。电工早托收承付凭证一式五联,第一联回单,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借方凭证,第四联发电依据,第五联付款通知。收款人在第二联托收凭证上签章后,将有关托收凭证和有关单证提交开户银行,在收到银行转来的收账通知时,编制收款凭证。付款单位根据收到的托收承付凭证的承付付款通知和有关交易单证,编制付款凭证。

  8.信用卡。信用卡是指商业银行向个人和单位发行的,凭以向特约单位购物、消费和向银行存取现金,且具有消费信用的特制载体卡片。信用卡按使用对象分为单位卡和个人卡,按信誉等级分为金卡和普通卡。信用卡是一种信用支付工具,为了进一步加强对信用卡结算的规范和管理,新的支付结算办法专设一章,对信用卡结算主要从以下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1)严格使用范围。根据信用支付的特点,办法规定信用卡主要用于消费性支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对10万元以下的,由于金额较小,为便于持卡人的一些零星支付,允许用于商品交易、劳务供应的款项结算。

  (2)限制资金来源。办法规定单位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存入,不得交存现金,不得将其他存款账户和销售收入的款项转入其账户,严禁将单位的款项存入个人卡账户。

  (3)加强现金管理。发展信用卡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减少现金使用,为防止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办法规定单位卡一律不得支取现金,个人卡可以在银行和自动柜员机上支取现金,但超过支付限额的,代理银行应向发卡银行索权。

  (4)控制支付风险。为了加强信用卡的风险管理,办法对容易发生风险的问题作了强制性的规定。①确定透支额度,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万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 000元,透支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天;②建立授权制度,对超过规定限额的,要经发卡银行授权;③规定透支的利率及其利息的计算,对信用卡的透支,按透支期限规定了不同的利率,并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④设立备用金和担保制度,申领信用卡要向发卡银行交存一定的备用金,并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程度,要求提供担保;⑤规定了恶意透支的性质,对恶意透支的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单位申请使用信用卡,应按发卡银行规定向发卡银行填写申请表,连同支票和进账单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编制付款凭证。

  另外,需要提请注意的是,为了加强银行卡业务的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又于199915发布了"应于下发《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1999]17),规定该办法于199931日起施行,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颁布的《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发[1996]27)同时废止;中国人民银行在本办法颁布之前制订的银行卡管理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该办法主要内容如下:

  (1)该办法规定,银行卡是指由商业银行(含邮政金融机构,下同)向社会发行的具有消费信用、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或部分功能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包括信用卡和借记卡。

  银行卡按币种不同分为人民币卡、外币卡;按发行对象不同发为单位卡(商务卡)、个人卡;按信息载体不同分为磁条卡、芯片(IC)卡。

  信用卡按是否向发卡银行交存备用金分为贷记卡、准贷记卡两类。贷记卡是指发卡银行给予持卡人一定的信用额度,持卡人可以信用额度内先消费、后还款的信用卡。准贷记卡是指持卡人须先按发卡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当备用金账户余额不足支付时,可在发卡银行规定的信用额度内透支的信用卡。

  借记卡按功能不同分为转账卡(含储蓄卡,下同)、专用卡、储值卡。借记卡不具备透支功能。转账卡是实时扣账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和消费功能。专用卡是具有专门用途、在特定区域使用的借记卡,具有转账结算、存取现金功能。专门用途是指在百货、餐饮、饭店、娱乐行业以外的用途,储值卡是发卡银行根据持卡人要求将其资金转至卡内储存,交易时直接从卡内扣款的预付钱包式借记卡。

  (2)银行卡的计息包括计收利息和计付利息,均按照《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

  发卡银行对准贷记卡及借记卡(不含储值卡)账户内的存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存款利率及计息办法计付利息。发卡银行对贷记卡账户的存款、储值卡(IC卡的电子钱包)内的币值不计付利息。

  (3)单位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存取现金,不得将销货收入存入单位卡账户。单位外币卡账户的资金应从其单位的外汇账户转账存入,不得在境内存取外币现钞。其外汇账户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境内外汇账户管理的有关规定开立;二是其外汇账户收支范围内具有相应的支付内容。

  个人人民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以其工资性款项、属于个人的合法的劳务报酬、投资回报等收入转账存入。个人外币卡账户的资金以其个人持有的外币现钞存入或从其外汇账户(含外销账户)转账存入。该账户的转账及存款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办理。个人外币卡在境内提取外币现销时应按照我国个人外汇管理制度办理。

  除国家外汇管理局规定的范围和区域外,外币卡原则上不得在境内办理外币计价结算。

  (4)单位人民币卡可办理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但不得透支;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起点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行办理转汇。

  发卡银行对贷记卡的取现应当每笔授权,每卡每日累计取现不得超过2 000元人民币。发卡银行应当对持卡人在自动柜员机(ATM)取款设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计提款不得超过5 000元人民币。

  (5)同一持卡人单笔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2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同一账户月透支余额个人卡不得超过5万元(含等值外币),单位卡不得超过发卡银行对该单位综合授信额度的3%。无综合授信额度可参照的单位,其月透支余额不得超过10万元(含等值外币)。外币卡的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持卡人保证金(含储蓄存单质押金额)80%。从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新发生的180(180天,下同)以上的月均透支额不得超过月均总透支余额的15%。准贷记卡的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贷记卡的首月最低还款额不得低于其当月透支余额的10%

  9.信用证结算方式。信用证起源于国际间的贸易结算,它是适应贸易(购销)双方清偿债权、债务的需要而产生的。在国际贸易中,为避免交易风险,进口商不愿先将货款付给出口商,出口商也不愿先将货物或单据交给进口商,同时双方都不愿长期占压自己的资金,在此种情况下,银行充当了进出口商之间的中间人和保证人,一面收款,一面交单,并代为融通资金,由此产生了信用证结算方式。为适应国内贸易活动的需要,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19976月,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国内结算实际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并借鉴国际惯例制定印发了《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该办法旨在通过信用证结算维护贸易双方及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丰富了国内结算种类。

  (1)信用证的定义

  信用证,是指开证行依照申请人的申请开出的,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支付的付款承诺,并明确规定该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的跟单信用证。

  (2)信用证结算的特点

  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采用信用证支付,对销货方安全收回货款较有保障;对购货方来说,由于货款的支付是以取得符合信用证规定的货运单据为条件,避免了预付货款的风险。因此,信用证结算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购销双方在付款和交货问题上的矛盾。信用证结算方式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

  ①开证银行负第一性付款责任。信用证是一种以开证银行自已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的结算方式。信用证开出后,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不同于一般担保业务中银行只负第二性的责任。信用证实质上是一种银行保证付款的文件,信用证的开证行是第一付款人,即主债务人。销货方无须先找购货方而是通过有关银行向信用证上的开证银行交单取款,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即使申请人未能履行其义务,只要受益人所提交的单据与信用证条款一致,银行应承担对受益人的第一性付款责任。

  ②信用证是一项独立文件,不受购销合同的约束。虽然信用证的开立是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购销双方要受合同约束,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在信用证业务处理过程中,各当事人的责任与权利都以信用证为准。即开证银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凭信用证所定的而又完全符合条款的单据付款。开证行付款时仅审核单证与信用证规定的单证是否相符,而不管销货方是否履行合同以及履行的程度如何。因此,信用证是一种依据购销合同开立的,但一经开出后又与购销合同相分离的独立文件。

  ③信用证业务只处理单据,一切都以单据为准。信用证业务实质上是一种单据的买卖,银行是凭相符单据付款,而对货物的真假好坏不负责任,对货物是否已装运,是否中途损失,是否到达目的地都不负责任。也就是说,即使单据上表示的货物与实际货在数量、质量上有所不同,只要单据内容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照样接受。如果购货方发现货物的数量、质量与单证不符,有对受益人提出索赔的理由,但开证银行不能以购货方进口商提出的货物与单证不符作为拒付的理由,因此,在信用证方式下受益要保证收款就一定要提供相符单据,开证行要拒付也一定要以单据上的不符点为理由。

  ()银行存款的核算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三、其他货币资金的核算

  关于"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账务处理,企业会计制度基本没有变化,企业向银行申请办理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的程序,在上一节已详细说明,此处不再重复,以下仅介绍信用卡存款和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账务处理。

  1.信用卡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按照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支票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用信用卡在特约单位购物或消费时,按实际支付的金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在信用卡使用过程中,需要对其账户续存资金时,按实际续存的金额,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卡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的账务处理 企业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应按规定向银行提交开证申请书、信用证承诺书和购销合同。企业向银行交纳保证金,根据银行退回的进账单第一联,借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根据开证行交来的信用证来单通知书及有关单据列明的金额,借记"在途物资""原材料""库存商品""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其他货币资金--信用证保证金存款""银行存款"科目。

  四、应收及预付款项的核算

  应收和预付款项是企业资产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是指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应收账款是企业在正常经营活动中,由于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而应向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代垫的运杂费。它是由于赊销而产生的。应收账款的会计处理,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如何确定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另一个是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应收账款的入账时间

  由于应收账款是因为赊销业务而产生的,因此其入账时间与确认销售收入的时间是一致的,它们的入账时间可以根据确认收入实现的时间来定,具体确定方法,将在收入这一章中论述。

  ()应收账款的入账价值

  在通常情况下,按照历史成本计价的原则,应收账款应根据交易实际发生的金额记账,包括发票金额和代购货单位垫付的运杂费两部分。但是,如果发生商业折扣、现金折扣等因素时,收账款价值的确定就变得比较复杂。具体确定方法,将在收入这一章中论述。

  ()坏账损失的处理

  企业的各项应收款项,可能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而无法收回。这类无法收回的应收款项就是坏账。因坏账而遭受的损失为坏账损失。

  1.直接转销法

  采用直接转销法时,日常核算中应收款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予考虑,只有在实际发生坏账时,才作为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冲销应收款项。这种方法的优点是财务处理简单、实用,其缺点是不符合权责发生制和收入与费用相互配比的会计原则。在这种方法下,只有坏账已经发生时,才能将其确认为当期费用,导致各期收益不实;另外,在资产负债表上,应收账款是按其财务余额而不 按净额反映,这在一定程度上歪曲了期末的财务状况。所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采用备抵法进行坏账的核算。

  2.备抵法

  备抵法是采用一定的方法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当期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已提的坏账准备和相应的应收款项。采用这种方法,坏账损失计入同一期间的损益,体现了配比原则的要求,避免了企业明盈实亏;在报表上列示应收收款项净额,使报表使用者能了能企业应收款项的可变现金额。

  备抵法首先要按期估计坏账损失,如何估计坏账损失呢?在实务中,按期估计坏账损失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余额百分比法、销货百分比法、账龄分析法等。

  (1)余额百分比法

  余额百分比法,是按应收款项余额的一定比例计算提取坏账准备。理论上讲,这一比例应按坏账占应收款项的概率计算,发生坏账多的企业,比例就相应高一些,反之则低一些。

  (2)销货百分比法

  销货百分比法,是以赊销金额的一定百分比作为估计的坏账损失。采用这一方法的理由,是因为坏账仅和当期因赊销而发生的应收款项有关,与当期的现款销售无关,当期赊销业务越多,产生坏账的损失就越大。因此,可以根据过去的经验和有关资料,估计坏账损失与赊销金额之间的比率,也可用其他更合理的方法进行估计。

  (3) 账龄分析法

  账龄分析法,是根据应收款项账龄的长短来估计坏账的方法。账龄指的是顾客所欠账款的时间。理由是账款被拖欠的期限越长,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就越大。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利用账龄分析表所提供的信息,确定坏账备抵金额。确定的方法按各类账龄分别估计其可能成为坏账的部分。账龄分析法比较直接地表明了应收款项的估计可变现数额,但是,这种方法并没有将坏账损失反映于其应属的会计期间。因为使账龄分析法时,应收款项可能要等到该销货或发生应收款项期间以后的某一期间才会被估计为不可收回,从而列作坏账。坏账损失也必然会推迟到该销期以后的某一期间才能予以确认,因而由后期的经营收益来负担。也就是说,坏账损失将与其相应的营业收入分别在两个不同的会计期间入账,从而使各该期的净收益计算不够正确。

  在备抵法下,每期确认的坏账损失是一个估计数,而坏账损失的估计必须切合实际,这是恰当运用备抵法的关键。目前,财务制度对各行业企业的坏账提取比例,作了统一规定,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农业企业为1%,对外经济合作企业2%,其他各行业3-5‰,外商投资企业不超过3%的比例。这样规定,没有考虑企业的实际情况,导致企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符合实际情况,造成企业资产不实。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由企业自行确定。这就要求企业根据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情况,以及其他情况进行合理的估计。并不是坏账准备计提越多,就表明企业的财务状况越稳健,而是应根据历史经验和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应收款项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计提坏账准备后的应收款项净额要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由于不同的行业和不同规模的企业,其应收款项的水平不一样,产生坏账损失的可能性也不一样。因此,对哪些应收款项应计提坏账准备,应按什么方法计提,提取的比例是多少才算合适等问题,以前由于会计制度在这方面所提供的指南不够详细,同时也由于有些企业出于调节利润等方面的原因,致使这些企业在计提坏账准备方面存在过多的随意性,过度计提或不计提坏账准备,利用计提坏账准备调节利润现象时有发生,直接影响了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了正确运用好企业会计制度所规定的计提坏账准备的原则,企业必须把握好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应向债务人函证应收账款,对应收款项的可回收性进行评价。

  第二,企业应根据具体情况,自行确定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计提比例等,如果企业历史上发生坏账损失的记录较少,且债务人的信用较好,企业仍然可以在较低的水平上计提坏账准备。

  第三,企业在确定坏账准备的计提比例时,应根据其以往的经验,债务单位的实际财务状况和现金流量的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合理地估计,如市场情况和行业惯例,特别是赊销金额巨大的客户的支付能力等因素。

  第四,除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不能够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外(如债务单位已撤销、破产、资不抵债、现金流量严重不足、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等导致停产而在短时间内无法偿付债券等,以及3年以上的应收款项),下列各种情况不能全额提取坏账准备:

  (1)当年发生的应收款项;

  (2)计划对应收款项进行重组;

  (3)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

  (4)其他已逾期,但无确凿证据表明不能收回的应收款项。

  为了防止企业利用制度提供的选择空间,随意大量计提坏账准备,在来年又对已计提坏账准备的应收款项进行冲回,以实现收益的做法,就属于人为操纵利润,设置秘密准备现象。所谓秘密准备,是指超过资产实际损失金额而计提的准备。

  五、应收票据的核算

  ()应收票据的种类

  应收票据是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由付款人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由银行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支付本息额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带息票据和不带息票据。带息票据指到期时,根据票据面值和利率收取本息的票据。不带息票据是指到期时,根据票据面值收款的票据。按偿还期限的长短,可以分为短期应收票据和长期应收票据。

  ()应收票据的核算

  1.应收票据的入账价值 应收票据入账价值的确定,目前存在两种方法,一种是按其票面价值入账,另一种是按票面价值的现值入账。如果考虑到货币的时间价值等因素对票据面值的影响,应收票据按其面值和现值入账是比较合理和科学的。但是,由于商业汇票的期限较短,利息金额相对来说不大,用现值记账计算烦琐,为了简化核算,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一律按照面值入账。

  2.应收票据的核算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按应收票据的面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企业收到应收票据以抵偿应收账款时,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科目。如果是带息应收票据,应于期末,按应收票据的票面价值和确定的利率计提利息,计提的利息增加应收票据的账面价值,借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应收票据的贴现

  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如在票据未到期前需要提前取得资金,可以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申请贴现。贴现是指企业将未到期的商业汇票经过背书,交给银行,银行受理后,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银行的贴现率计算确定的贴现息后,将余额付给贴现企业。票据贴现实质上是一种融通资金的行为。在贴现中,企业给银行的利息称为贴现息,所用的利率称为贴现率,票据到期值与贴现息之差称为贴现所得。用应收票据向银行申请贴现时,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如果是带息票据,由于受票面载明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