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桥优candy歌词:《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_随县党风廉政网随县纪委监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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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0-09-13 11:29来源:未知 作者:随县纪委 点击: 226次   中共随县纪委文件 随县纪发〔2009〕4号 ★ 中共随县纪委随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  

中共随县纪委文件
随县纪发〔2009〕4号

中共随县纪委随县监察局
关于印发《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镇、场、风景区党(工)委,各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委各部办委,县级国家机关各办局,各人民团体,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现将《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随县纪委
随县监察局
2009年9月25日
县纪委、监察局派出纪工委、监察分局
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明确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职责,规范工作程序,健全工作制度,严明工作纪律,充分发挥派出纪检监察机构的职能作用,根据县委、县政府《随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实施方案》(随县发〔2009〕5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第二条县纪委、监察局设立四个纪工委、监察分局,其全称为“中共随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派出第一(二、三、四)纪工委,随县监察局派出第一(二、三、四)监察分局”,行使纪检、监察两种职能。各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范围见《随县县直单位纪检监察机构设置实施方案》(随县发〔2009〕5 号)。第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为县纪委、监察局的综合派出机构,由县纪委、监察局直接领导,统一管理。干部为县纪委、监察局机关行政编制,统一配发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工作证件。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副科级干部,兼任监察分局局长),另配工作人员2名。纪工委、监察分局实行书记负责制,坚持民主集中制。纪工委、监察分局在县纪委、监察局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规则独立地开展工作,同时与县纪委、监察局各室建立相应的业务联系制度,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通报有关工作情况。重要事项向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请示或报告。第四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与负责工作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工作联席会议。根据上级的部署和要求,也可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随时召开有关会议。负责工作单位同县纪委、监察局纪检监察方面的日常工作联系一般通过纪工委、监察分局,重要事项也可直接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请示或报告。第五条 纪工委书记可列席县纪委常委会,书记或副书记、纪检监察工作联络员应列席负责工作单位党组(党委)召开的有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县政府重大决策、部署,重大建设项目的立项或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干部的选拔任用,对违反党纪政纪人员的问题查处的讨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等会议,针对研究的内容应明确提出自己的意见。第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工作职责:(一)对负责工作单位的职责1.监督检查负责工作单位及所属系统党政组织和领导干部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等情况。2.督促、协助负责工作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反腐倡廉教育、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反腐倡廉的各项制度、大力推进各项体制和机制的改革。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负责工作单位开展执法监察、效能监察、纠风治乱等工作。3.开展巡查工作。对负责工作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有关情况,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选拔任用干部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总结、分析巡查工作情况,对了解到的重要情况及时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经县纪委主要领导批准或委派,可向单位党组(党委)反馈巡查中了解到的有关情况,可对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廉政谈话。4.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初步核实负责工作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问题;参与调查负责工作单位的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调查负责工作单位副科级(不含副科级)以下党员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5.受理对负责工作单位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受理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的申诉,并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6.完成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二)对联系单位的职责1.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年度工作部署,督促落实上级和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指导联系单位纪检监察机构结合本部门、本行业特点履行纪检监察职能,统一部署工作、统一组织检查、统一抓好落实,形成部门和地方齐抓共管的格局。2.组织协调查办大要案件工作。3.协助联系单位抓好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制度建设、监督制约、惩治和纠风等工作。第七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主要工作任务:(一)抓好反腐倡廉教育。1.加强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教育。通过多种形式,引导领导干部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2.加强党风党纪教育。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及时与县纪委、监察局联系沟通,并结合实际开展党风廉政主题实践活动。注意剖析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注意树立勤政廉政的先进典型,进行示范教育。3.丰富反腐倡廉教育的内容和形式。通过组织参观反腐倡廉教育基地、加强反腐倡廉新闻宣传、开展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以及推进廉政文化进机关、进家庭等措施,增强反腐倡廉的教育效果。4.配合县纪委、监察局搞好有关报刊的征订、反腐倡廉教材的发行、电教片的录制等工作;组织负责工作单位的党员干部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的有关培训活动。(二) 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1.督促负责工作单位和联系单位建立村务公开、政务公开、事务公开、党务公开等预防腐败的各种机制,健全落实党内民主、干部选拔任用、机关管理、绩效管理等制度,推进各项管理体制改革。2.注意研究负责工作单位制度建设的经验作法,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对策、建议。(三)加强监督检查。1.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经县纪委、监察局主要领导批准,定期对负责工作单位开展巡查。2.加强对干部人事权、执法和司法权行使的监督。注意了解、掌握情况,提高选人用人的准确性,努力防止干部“带病提拔”、“带病上岗”;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对执法行为的专项巡查、暗访巡查、现场巡查和执法质量评议活动,切实纠正执法不严、司法不公等问题;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财政资金、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督,防止出现腐败问题。3.每年参加一次各单位的民主生活会,将党员之间和班子成员之间的监督措施落到实处。(四) 认真做好纠风治乱工作。1.对负责工作单位的“纠风”工作开展调查、检查;及时纠正带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配合县环境办(纠风室)查处影响发展环境的典型案件。2.全面掌握负责工作单位领导干部作风建设情况,对存在的不思进取、漠视群众、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弄虚作假、铺张浪费、以权谋私、骄奢淫逸等现象,及时提出改进建议;拒不改正的,迅速向县纪委、监察局领导报告。3.指导负责工作单位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切实解决应急不灵、政令不畅、落实不力、作风飘浮、效率不高等问题。对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配合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的专项治理工作,切实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五)依纪依法查办案件。1.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群众的来信、来访和电话举报以及负责工作单位和其所属系统转交的信访举报件,按照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处理。①对检举、控告负责工作单位党政组织及其成员、副科级及以上干部违纪问题,送交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按要求办理。②对检举、控告负责工作单位其他人员的违纪问题,由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相关要求和规定组织处理。重要信访举报要及时移交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③县纪委、监察局批转的信访件,按相关要求办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报结。④属于申诉的信访件,送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办理。⑤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认真做好信访统计和上报工作。按规定需要上报处理的信访件要在3天之内送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重大事项和突发性情况要立即上报。⑥所受理的信访件情况和初核情况每月汇总一次,并按要求送交县纪委、监察局信访室。2.纪工委、监察分局受理的检举、控告和发现的违纪问题属于自己处理范围的,要及时派人进行初步核查,或者转交有处理权的单位党组织进行核查并加强督办。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和问题的属性,需上报县纪委、监察局处理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应提出初步办理意见一并上报。3.经初步核查发现确有违纪事实,需立案调查、追究违纪责任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应按以下规定办理: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党政组织、副科级及以上干部和违纪问题严重的其他干部,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立案查处;对违反党纪政纪的其他干部,一般由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处或转交有处分权的单位立案查处。4.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纪工委、监察分局应制订调查方案,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工作需要请示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同意后,可与负责工作单位共同调查案件,或请专业人员协助调查。纪工委、监察分局承办的案件,根据案情要明确案件主办人员。案件主办人员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负有组织、决策职权,并对整个案件查办工作承担主要责任。5.县纪委、监察局可调配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与全县大要案件的查办。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办案件,可与县纪委、监察局相关室联系,各相关室应当积极配合。根据需要,在明确案件主办人的前提下,县纪委、监察局可抽调其他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协助办案。6.案件调查终结,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对案件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案卷材料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以提高办案质量。①纪工委、监察分局按干部管理权限查结的案件,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审理后,一般移交给有处分权的单位党组织处理;单位党组织没有处分权的,由纪工委、监察分局按规定处理。②县纪委、监察局交办的案件调查终结后,移送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③对需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纪工委、监察分局应按规定上报县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后再移送。④纪工委、监察分局要按规定及时将处分决定书送交县纪委、监察局案件审理室。7.党的关系在地方的联系单位及其干部的违纪问题,纪工委、监察分局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初查;对已构成违纪需要追究责任的,经县纪委、监察局批准立案,必要时与案发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组成联合调查组进行查处。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县委或县纪委决定;行政处分由负责立案调查的纪工委、监察分局提出处理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由县纪委、监察局商其上级主管部门决定。8.党的关系不在地方的联系单位及其人员的违纪问题,纪工委、监察分局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移交有关联系单位查处,同时,报县纪委、监察局备案。纪工委、监察分局查处本县有关单位或人员与党的关系不在地方的联系单位或人员的共同违纪案件,可以一并提出处理意见,有关联系单位一般应当采纳,如有分歧意见,报县纪委、监察局协调解决。第八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县纪委、监察局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负责工作单位和联系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搞好半年和全年工作总结。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应及时书面报告县纪委、监察局,书记按规定向县纪委、监察局述职述廉。第九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县纪委、监察局的总体工作部署制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年底由县纪委、监察局组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作为对纪工委、监察分局及其负责人工作评价、奖惩使用的重要依据。第十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的年度考核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优秀等次的名额分配由县纪委、监察局统筹安排,等次的确定由县纪委常委会研究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权限报送相关部门审批。第十一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管理。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与县纪委、监察局机关干部的推荐,参加空缺岗位的竞争,可与委局机关的干部交流任职。纪工委、监察分局干部及工勤人员的选配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第十二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及其干部根据安排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评先创优活动,参与先进单位、先进个人的推荐,参与各种创新、创优奖项的评选。第十三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干部参加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组织的集中学习活动每年不少于4次,平时结合各自的实际开展理论、业务学习,参加县纪委、监察局组织的干部调训和专项培训。第十四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按照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立财务帐户。各项开支由纪工委书记审核签字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县纪委、监察局和县财政局定期对财务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纪工委、监察分局不得在负责单位和联系单位摊派或报销有关费用。第十五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配备办案用车一辆,纳入县纪委、监察局机关统一管理,司机由县纪委、监察局统一调配。车辆实行定点维修,修理费用由纪工委书记审核签字后报县纪委、监察局分管领导审批。第十六条  纪工委、监察分局的文明创建、综合治理、计划生育等工作实行属地管理。第十七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的班子成员对负责单位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有明确分工。担任联络员的干部要重点抓好所联络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分工或分工变化情况应及时报县纪委、监察局。第十八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要加强机关管理和干部队伍建设。严格遵守学习、考勤、财务、车辆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保持良好的机关作风;严格遵守《党章》、《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条例法规,依法依纪履行职责;严格遵守办案纪律、工作纪律、学习纪律以及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树立纪检监察干部的良好形象。第十九条  县纪委、监察局领导班子分工时,明确若干名副书记或常委负责联系纪工委、监察分局工作。第二十条  各纪工委、监察分局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起草相应的实施细则,报县纪委、监察局批准后实施。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由县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主题词:纪检监察工作派出机构规则通知
中共随县纪委办公室2009年9月25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