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救助申请帮助:理财产品有陷阱,银行在逃避义务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偶看新闻 时间:2024/04/30 03:59:53
近来,关于银行理财产品纠纷的负面报道日渐增多,内容五花八门,一向以信用做基础的银行在设计和解释产品时留下很了如此丰富多彩的漏洞。这也难怪, 2010年下半年以来,股市动荡、楼市低迷、基金巨亏、物价猛涨,投资者观望情绪浓厚,致使银理财产品再度受到热捧。面对迅速膨胀的市场,众多商业银行纷纷开发新品种加大销售力度疑便改变长期以来靠存贷差作为利润主要来源的形象。但这些或大或小的纠纷,一定程度上损毁了理财产品的形象。其实,商业银行在对这些产品处理时,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有改进之处:

  第一,出现纠纷后的态度
  “态度决定一切”,很多投资者在与银行的纠纷中,其实是处于弱势状态。而在众多的事例中,我们看到的是银行一副冷冰冰的样子,高高在上,毫无人情,完全没有顾及投资者的情绪。“顾客就是上帝”这句话没有落到实处,完全是店大欺客,垄断企业的惯性思维。这在无形中逼迫投资者想方设法扩大事端以维护自己利益的冲动。即使是投资者全部的错,客服部门好言相告,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投资者也不会情绪失控。

  第二,理财产品设计的合理规范
  一些商业银行盲目进入金融信托领域,在未获法律授权的情况下经营金融信托产品,其行为难以得到法律保护。部分商业银行未能按照符合客户利益和风险承受能力的适应性原则设计理财产品,大多数投资者往往基于对银行的信任而购买理财产品,很难对产品的缺陷或合理性做出专业正确的判断。

  第三,风险提示
  按相关法律的规定,“商业银行向客户提供财务规划、投资顾问、推介投资产品服务,应首先调查了解客户的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目的,以及对相关风险的认知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是否适合购买所推介的产品,并将有关评估意见告知客户,双方签字。”但现实情况是,销售人员往往仅向投资者简单介绍理财产品,避开谈论理财产品的风险,重点谈论投资者可能会获取的收益。在银行营业网点随处可见的理财产品宣传册上,其显著位置通常都会标明“预期收益率高达多少”、 “上不封顶”等诱人字眼。而类似“预期收益率15%-18%”的字眼,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最低收益也达15%,但实际上,这往往是一种产品的最佳收益率。

  此外,理财产品往往横跨银行、信托、证券、保险等多个行业,一般投资者无法对理财产品有一个全面的了解。在尚未完全具备风险识别和判断能力的情况下,投资者购买银行理财产品通常是为了在没有本金损失风险的情况下获取一定的收益。然而,理财产品并不是无风险的银行存款和国债,银行应承担将复杂的交易结构和风险水平告诉投资者的义务,让投资者在购买产品时清晰地了解收益与风险的对等性。信息的透明对银行和投资者都是必要和有益的。

  第四,信息披露不足
  《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的统计指标、统计方式,有关报表的编制,以及相关信息和报表报告的披露等,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行规定。”由于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尚未对上述情况的披露作出完善的规定,投资者只能从银行网站上获取定期的产品净值,而对于产品的具体运作、净值变化的说明、近期的风险因素等都没有获知渠道。
  一些商业银行在运用理财资金之初未明确向投资者说明和披露从事哪方面的投资、遵循什么样的投资策略、施行什么样的风险控制措施等重大信息。在理财产品 存续期内,也未能很好地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的资产变动、期末资产估值等重要信息,这实际上是盗用银行信用为理财产品服务,从而模糊理财产品和其他储蓄 产品的区别。

  理财产品在我国处于起步阶段,前期市场的整顿和商业银行的自律至关重要,否则将象电视购物广告似的,人们一提起就往假冒伪劣上靠,那时损害的将是所有市场参与者的利益。